企业家协会章程
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讲解
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讲解第一篇: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讲解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HuiZhou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是经惠州市民政局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女企业家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协会是由惠州市辖区内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女性经营者、管理者、法律工作者和经济科技领导者共同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落实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惠州。
发扬团结、进取、自律、奉献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女企业家队伍,运用引导、示范、促进的方针,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惠州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惠州市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协会的办公住所在惠州市惠城区紫西岭东路九号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搭建为会员服务平台,反映会员诉求,从事下列活动:1.组织女企业家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帮助女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和驾驭经济工作的能力。
2.根据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热点、难点,组织会员学习和推广国内外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与科学管理知识。
增强女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引导女企业家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女企业家队伍成长。
3.加强与港澳地区及省内、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友好交往,沟通信息,交流管理经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4.加强企业信息的收集、加工、交流,为女企业家提供经济信息、学习资料、业务咨询及企业之间的沟通服务。
5.关心会员的生活、婚姻、家庭。
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建议和正当要求,依法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企业家协会(CHINA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DA)由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一条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雇主)间的交流与合作。
企业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协会名称],英文名称:[Association Name],缩写:[Abbreviation]。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行业名称]领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行业名称]领域内的企业,共同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会员企业提供交流、合作、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名称]和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协会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提高企业法制意识和自律能力。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组织行业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
(四)举办各类培训、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提高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交流、产品推广等服务。
(六)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协调解决行业纠纷。
(七)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拓宽企业市场。
(八)开展行业评优活动,表彰先进,树立行业典范。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一)单位会员:在[行业名称]领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个人会员:在[行业名称]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专业素质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等。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三)缴纳会费;(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五)会员单位代表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企业家的联络,加强企业家的自律和自我教育,促进企业家素质的提高,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特设立中国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名称是中国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简称CEA。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广大企业家,推动企业家自身素质的提高,发挥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和作用,为推动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协会以全国性的企业家组织为基础,是在中华全国工商联的指导下独立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协会以自愿入会的全国范围内的具有企业家资格的自然人和法人为会员,一切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都可以申请入会。
第六条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
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制定协会的重要决策和章程修订。
第八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组织和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制定协会的各项工作计划、预算和章程解释。
第九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协调协会内外部事务,负责组织和实施协会的活动。
第三章权力第十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有以下权力:(一)选举理事会成员;(二)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预算和章程修订;(三)审议和决定重要事项;(四)解散协会。
第十一条协会理事会有以下权力:(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二)制定协会的各项工作计划、预算和章程解释;(三)制定和监督协会的活动计划和活动组织;(四)选举协会的主要领导人员;(五)聘请和解聘协会的工作人员;(六)处理重要事项;(七)制定和修改协会的规章制度;(八)解散协会或决定协会合并。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有以下权力:(一)负责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计划;(三)处理日常事务,解答会员的问题;(四)协调和组织各类会员活动和交流。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长春市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是全市性的企业家的群众组织,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协会接受中国*长春市委员会和长春市人民*的领导,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指导,是市委、市*联系长春地区广大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第二条协会以D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以“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团结、联合社会各界,沟通企业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家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为振兴长春多做贡献第三条协会的工作任务1、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培训,组织业务交流,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促进我市企业家队伍的成长和壮大2、当好企业家的代言人,了解和反映企业家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3、加强对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的研究、传播和推广,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协调企业、企业家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为企业家提供咨询、策划、政策、信息、法律、技术、资金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1—业家4、组织开展企业之间和国内外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科技进步5、贯彻市委、市*意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部门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建议,做好*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6、代表长春市企业家参与有关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活动,参加与*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活动7、指导和帮助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加强与团体会员及社会有关团体的业务联系,发挥协会联合系统的整体优势8、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制订协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文化、业务素质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一、团体会员1、市属各县、区企业家协会及各委、办公厅、局组建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2、企业集团、大型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3、其他有关的法人单位和群众团体二、个人会员:1、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2、有经营成效的企业的领导;—2—3、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4、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人三、名誉会员:在企业经营管理或管理科学研究中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对本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知名人士,可由协会领导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邀请为名誉会员第五条会员的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3、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4、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退会的自由第六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3、维护协会声誉,关心协会建设;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5、按规定缴纳会费第七条会员违法或不遵守协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集中制第九条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3—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3、讨论和修改章程;4、协商推选理事会理事第十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职权是:1、筹备和组织协会会员大会;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3、推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4、根据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提名,确定秘书长;5、审议会费收支情况;6、审议处理各项议案;7、确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议案和年度工作要点;3、提出增补理事的建议名单;4、批准吸收会员;5、受*委托,提供有关企业的考核情况和建议表彰名单决定本协会设立的奖项和表彰对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实行秘书长负—4—责制,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第四章会徽第十三条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的会徽为第十四条会徽的使用范围:可悬挂于协会开会的会场、办公地点;个人会员可以佩戴;可以加印在会员证、会员名片及有关宣传物品上第五章经费第十五条协会经费主要来源是:1、财政拨款;2、会员缴纳的会费;3、协会主办的活动收入;4、有偿服务收入和企事业收入;5、接受的资助和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六条协会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5—第十七条经费的使用要贯彻勤俭建国、厉行节约的原则,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项活动中同时要本着以会养会的精神,以其他正当方式筹款,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具体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草案,经会员大会三分之*员通过后生效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二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6—。
企业家协会章程
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企业家协会”,是一个由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商务合作等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三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重大决策。
第四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会员管理、活动策划与执行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资格第五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需按照协会规定缴纳会费,以维持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等服务;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第五章协会职能与任务第九条:本协会具有以下职能与任务: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咨询、市场调研等服务;组织培训、研讨、展览等活动;代表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其他与协会宗旨相符的任务。
第六章协会活动与会议第十条:本协会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如研讨会、论坛、商务考察等,以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本协会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审议协会工作,讨论重大事项,制定协会发展规划。
第七章章程修改与解释第十二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修改后的章程,须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并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解释及补充规定,均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企业家协会章程范文
企业家协会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企业家素质,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以企业家为基础会员,依法登记,独立自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全称为企业家协会,简称该协会。
第三条企业家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推动公平竞争,提高企业家的诚信合作意识,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家协会的工作准则是:合法合规,公正公平,互惠互利,诚实守信,自愿参与,尊重会员意见,积极服务。
第五条企业家协会的口号是:团结合作,共创辉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企业家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企业家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九条企业家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依据行业特点和需求,进行专业领域内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会员与特权第十条企业家协会的会员分为创始会员、正式会员、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创始会员由企业创办者担任,享有协会发展方向和会务决策方面的特权。
第十二条正式会员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以及经协会推荐和审批入会的人员担任,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十三条特邀会员由协会认可非企业家身份出色者邀请入会,享有协会相关活动的参与权利。
第十四条荣誉会员由协会评选,表彰在特定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人士,享有协会荣誉证书及相关权益。
第四章协会活动第十五条协会举办定期和不定期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协会组织企业家考察和参访,为会员提供拓展业务视野和增加合作机会的平台。
第十七条协会主办企业家峰会,面向全国企业家,进行经验分享、智慧碰撞、项目洽谈等活动,推动经济繁荣发展。
第十八条协会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组织会员捐款、捐物、赠书、义教活动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五章理事会第十九条企业家协会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会长由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讨论选举产生。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企业家协会(CHINA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O文缩写为CEDA由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第九条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一条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雇主)间的交流与合作。
女企业家协会章程(2023)
XX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202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XX女企业家协会,英文名是Female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of Hongta District,XX City。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女性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
即:促进女企业家守法自律,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沟通、联系女企业家与各界妇女;提高女企业家素质和修养,带领妇女创新创业;关心关爱女企业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妇女联合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XX省XX市XX区XX号,活动地域XX市XX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任务:(一)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沟通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帮助政府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协助政府制定企业发展的规划、政策;(二)提供经济技术、法律、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开展各种培训,提高企业家综合素质;(三)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组织企业经贸考察,加强民间对外交往,提供商业机会;(四)组织展览会、展示会、招商会、论坛会、产品推广会、研讨会等,为会员和企业提供多种服务;(五)加强企业自律,消除恶性竞争;(六)负责企业统计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组建信息网络;(七)依法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八)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和企业家的利益。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女企业家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女企业家提供经济技术、法律、信息、投资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咨询服务;组织女企业家参与展览会、展示会、招商会、论坛会、产品推广会、研讨会;推进妇女创新创业,依法开展优秀女企业家表彰活动,宣传优秀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组织开展女企业家公益活动。
企业协会章程范本完整版
企业协会章程范本完整版企业协会章程范本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成员,并成为其行为的基本准则。
所有成员都应遵守本章程,共同维护和发展企业。
第三条企业协会是本企业的内部机构,以实现企业的共同目标和利益为宗旨,通过自我管理和协作合作的方式发挥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企业协会由全体成员组成,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企业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决策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监事会是企业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协会的运行情况、审查和监督企业财务状况等。
第七条秘书处是企业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等。
第三章成员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企业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企业协会的决策和讨论;2.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企业决策;3. 获取企业内部相关信息;4. 共同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5. 参与企业活动和培训等。
第九条企业协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章程规定,服从企业协会的决策;2. 积极参与企业协会的活动;3. 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合法权益;4.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第四章会费和财务管理第十条企业协会会费根据企业成员的不同身份和层级,由理事会制定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企业协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进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运行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会议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协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定期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定期举行。
第十四条临时会议由理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召集,主要处理突发事情和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会议决议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通知全体成员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由企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章程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会的中文名是: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
英文译名是“CHINA NON-GOVERNMENTAL ENTERPRISEDIRE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NGEDS”。
第二条性质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在全国工商联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由全国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经营者,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围绕提升民营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民营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民营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
在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1(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3(为民营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民营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民营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4(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5(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企业培训与职业认证制度,建立企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评价体系,加快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6(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开展民营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7(开展与外国民营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8(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综合素质;9(研究和探讨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民营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10(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民营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11(引导民营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12(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13(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辽宁省侨界企业家协会章程
辽宁省侨界企业家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辽宁省侨界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in Liaoning.英文缩写:OCEL第二条本会性质:辽宁省侨界企业家协会是由归侨、华侨和侨眷(华侨、归侨和侨属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确定)及其投资创办的优秀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文明诚信的社会道德风尚。
充分发挥侨界企业家的作用,依据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会员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24-4号6-3室邮编:110002网址: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服务会员,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联系。
(二) 充分发挥会员的作用,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和服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 组织会员就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并提供上述领域的咨询服务。
(四) 宣传国家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 个人会员:在我省经营的企业中担任负责人的归侨(指回我省定居的华侨,下同)、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我省公民,下同)和侨眷(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湖北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湖北省企业家协会章程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湖北省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湖北省企业家协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内各种所有制、从事各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开展以维权、自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活动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3号邮编:电话:-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以服务、自律、协调和担任企业的组织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参与“三方机制”,协调劳动关系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依照法定程序为*主管部门制订与企业相关的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立法建议,做好*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和鼓励会员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信息交流、法律援助等服务,组织开展有关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按照自立、自治、自养和独立自主的办会方针,加强本会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服务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开展的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湖北省内依法成立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企业家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二条本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员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第十四条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爱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批协会各项财务支出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事务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列席理事会会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单位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会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天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在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比赛活动的,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
长沙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长沙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沙市女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女性创业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特设立长沙市女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长沙市女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秘书处是日常工作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对协会财务及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五条理事长是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
理事长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理事由企业主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理事名额不超过50人。
理事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秘书处设主任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秘书处的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作人员。
第八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协会的财务状况和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协会实行自愿入会制度,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女企业家、女企业家团队和女企业家个人予以接纳。
第十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女企业家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2.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3.愿意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加入协会须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需由两名现有协会成员推荐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入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审议。
理事审议通过后,将正式接纳为协会成员,并发放《长沙市女企业家协会会员证》。
第十三条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益:1.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2.参与协会组织的培训、交流和合作项目;3.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协会的决策;4.免费获取协会信息和资源。
第十四条协会成员有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协会形象;2.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缴纳年度会费。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1.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2.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3.项目合作收入;4.利益共享等其他合法收入。
长沙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长沙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女企业家协会(下称协会)的组织和活动,加强女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长沙市女性创业创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是以长沙市女企业家为主体的、为女企业家提供服务、促进交流、保障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依靠女企业家的力量,推动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女性创业创新,提升女企业家的素质与能力。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组织女企业家进行交流与合作,开展培训与研究,提供咨询与协助,宣传与推广女性创业精神,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协会的核心价值观是:团结合作、创新发展、公平公正、诚信守信。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提前召开。
第八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决策与监督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承办会务事项。
第十条协会在必要时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等专门机构,以满足会员的需求和协会的发展需要。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普通会员由女企业家申请加入,并经协会审查通过后正式加入。
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连续两届不得连任,并依法组成理事会。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有权监督和选举理事会。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遵守章程和协会规定,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拨款等。
第十七条协会的财务管理遵循财务公开、财务透明的原则,确保财务的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协会按照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权益保障第十九条协会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和女性创业发展。
企业家协会章程
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威县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及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经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面向企业、立足服务”的方针,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企业家与各方面的关系,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企业家的素质,为促进威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威县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威县工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设在,通讯地址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二)引导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三)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四)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和创新成果,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活动;(五)沟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及时宣传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经常向政府反映企业家的意愿,努力做好政府委托的工作;(六)参加政府劳动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代表业主参加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三方组织的劳动关系协调;(七)组织会员开展研讨、联谊等形式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友谊;(八)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个人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本会业务有关的社会、经济、法律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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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新区企业家协会章程
(经年月日乐亭新区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乐亭新区企业家协会是本辖区内企业经营者(雇主)的组织,由工业、交通、财贸、金融、物资、城建等行业企业的主要经营者(雇主)组成,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联系企业经营者(雇主)的纽带,连结政府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桥梁作用,为振兴南通经济服务。
第三条本会接受国家及省企业家协会、唐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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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并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县(市)企业家协会的建立和开展工作。
第七条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等服务,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条组织开展与国内、国外(境外)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企业家(雇主)学习、参观、考察和出国进修等活动。
第十一条关心企业家(雇主)的身体健康,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的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雇主。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和经济研究中有显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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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者。
第十四条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会理事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本会设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乐亭新区企业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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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请名誉会长;
(三)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推选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会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形式商讨工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增补或者调整理事;
(六)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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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秘书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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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对各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各单位建立的基层企协等团体会员,进行业务联系和指导。
第五章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团体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
(三)接受的捐赠、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1500元/年;副会长单位12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一般会员单位800元/年。
(注:与企业联合会不重复收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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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乐亭新区企业家协会确需终止活动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申请,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由市经贸委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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