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名词解释——保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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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汽车保险类名词解释
1.投保单
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2.保险单
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3.批单
是指由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的合同内容的文件。
4.特别约定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5.责任限额
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6.保险期间
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
7.危险程度增加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等。
8. 交强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9. 商业险
商业险就是出于商业的目的,是车主自愿选择购买的保险项目。
10.车损险
车损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简单的说,就是自己的车出现了事故,用于给自己
车进行碰撞维修的险种。
11. 盗抢险
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12.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3.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车上责任险或座位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乘客部分,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14.不计免赔特约险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5.划痕险
划痕险全称车身划痕损失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需要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方可投保,不可单独投保。
16.玻璃单独破损险
车辆发生事故没有造成其它损失,仅造成前后玻璃及侧窗玻璃损失,保险公司就给与赔付的险种。
17.车辆自燃险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该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必须要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会相应的进行赔偿。
18.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也称“涉水险”。
它主要是保障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
即使被水淹后车主还强行启动发动机而造成了损害,保险公司仍然给予赔偿。
19.保险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0.被保险人
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