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鉴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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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需严格按照学生个人本学期“正选结果”中的课程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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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举本学期所学通识教育讲座的5个专题的题目(每个10分)
①:《秦兵说房—规避房产纠纷》
②:《我们都是消费者》
③:《细说房屋面积》
④:《细说物业管理》
⑤:《消费者选择权》
2、叙述某个专题的具体内容,并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不少于1500字)
(专题内容占20分,心得体会占30分)
答:消费者选择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作为一个消费者,首先要明白的就是自己享有那些权利,这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消费者只有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才能理直气壮的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因此,消费者权利是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有很多的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及消费者权益受到威胁时所采取的方法。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所谓消费者的选择权,就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购买的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权利。从法学理论及权益保护实践上分析,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讲,选择权指的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广义上讲,选择权应该包括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消费主体,消费方式,消费对象,消费后果及其争议解决途径等等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切身利益都有自主选择的所有权利,其不但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而且也是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范畴。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规定都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一项应用很广泛的权利,但我们消费者往往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是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侵害。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与经营单位联合滥发购物票证,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店的商品,有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本地生产的实物充斥工资发给职工,这就属于吧消费者不需要的东西卖给他们,还有些情况下,厂商会把商品强行卖给消费者,如果不购买,就会以威胁,辱骂的方式来报复消费者,这些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是消费者获得诚信如意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民法中品更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为了维护消费的权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销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货本地产品流向外地,这些规定都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除此之外,我国还应该加强对邮购销售,分期付款销售,预售,上门销售以及服务业中强行推销商品等行为的管理,并完善这些方面的法律,只有这样,消费者的选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选择权保护是消费者实现其他各项基本权利的基础和保障,首先,实现了选择权,就意味着给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在购买中,消费者购买还是不购买,接受还是不接受,其前提则取决于消费者真实的了解某一商品或者某一想服务能否实现满足生活需要。其次,实现选择权保护,要做到有理,有利和有节,所谓的有理,是说不管消费者还是经营者也好,是消费者实现还是让消费者实现也罢,都应该做到既要符合法理,又能合乎情理,所谓有理,就是要做到既有利于自己,也要有利于别人,所谓有节,就是凡事都应该有所接着,防止物极必反,背道而驰。
作为一个消费者,了解《消费者保护法》是我们切实保护我们自身利益的保障和基础,只有我们懂法,知法,守法才能让我们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才能杜绝一切对消费者利益有伤害的社会现象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