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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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平安团体意外险理赔流程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平安团体意外险理赔流程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平安团体意外险理赔流程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以及理赔流程
1、身故赔偿
根据实际保单顶级给付险种级别,20岁以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顶级给付险种限额标准(从100万到1000万不等)给
付保险金。

5、意外住院津贴赔偿
根据实际保单顶级和附加险种级别,20岁以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实际住院治疗时,每天给付2元(每次保险事故最多给付30天),在住院期间因遭受
意外伤害,产生的辅助用品报销费用由保险公司给付。

1、申请理赔
保险受益人或其近亲属(具体以出险人所属地法律法规为准)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意外
身故、残疾或医疗报销费用、护理费用等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理赔申请。

2、准备资料
具体的理赔材料包括:(1) 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报告单及处方等;(2) 出
险当时的全国急救中心录音档案、医疗费用收费凭单、检查结果或报告;(3) 根据残疾程
度鉴定出具的医院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具的诊断证明;(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原
件及复印件;(5)由实在人负责签发的事故经过全文及其他证明文件;(6) 残疾程度鉴定
报告;(7)保险相关单证及保单等。

3、报案并申请理赔
收集完毕上述的档案资料后,由受益人缔结理赔。

行政营业部总店或营业机构受理报
案申请,并根据提供的资料及保险责任,对事故进行核实分析,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对被
保险人及申请人車祸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赔偿。

4、赔偿
在经过以上的审核流程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和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申请额度,向受益人等向申请人给付保险金,最后提供理赔款凭证给申请人。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损害保险条款总所以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接着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担负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医疗保险员工须知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医疗保险员工须知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医疗保险员工须知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公司为我们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

这两项保险是公司对大家的关爱和呵护,也是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份重要保障。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两项保险的相关内容和权益,特制定本须知,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1、保险责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我们在工作期间和非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如滑倒、摔伤、被机器设备砸伤等。

(2)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3)在外出公干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4)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遭遇火灾、触电、溺水等。

2、保险金额公司为每位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根据不同的岗位和风险程度有所差异。

具体的保险金额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3、理赔流程(1)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尽可能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发票等。

(2)填写理赔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将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4、注意事项(1)意外事故必须是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外来的。

如果是故意行为或者自残、自杀等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2)在治疗过程中,应选择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否则可能会影响理赔。

(3)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如果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报案时间,可能会导致理赔困难甚至无法理赔。

二、团体医疗保险1、保险责任团体医疗保险主要保障我们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住院期间的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2)门诊的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3)特殊门诊的治疗费用,如癌症的放疗、化疗,尿毒症的透析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一、保险内容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自然意外、突发的非人为意外伤害,因此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死亡或残疾。

三、保险金额与期限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的方式确定,并且必须在合同的期限内进行缴纳。

期限本合同的期限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期限可以是短期、中长期或者长期。

四、免除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醉酒、吸毒、自残或精神异常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从事被禁止或非法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抢劫、故意伤害等)•被保险人在境外从事危险职业或者参加危险活动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患过的疾病。

五、保险赔偿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流程:•被保险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被保险人须提供该意外伤害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并尽可能描述该意外伤害的经过和情况。

•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审核理赔申请。

•在理赔审核通过并确定保险金额之后,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人在赔偿时,根据被保险人是否死亡、残疾或者身体受伤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获得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的终止本保险合同有以下情形:•被保险人主动取消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届满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获得全额赔偿后。

七、附则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投保成功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的全部内容。

在参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了解以上内容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签署合同后始终遵守相关规定。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新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新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新保险单号20210001被保险团体本保单涵盖的被保险团体为XX公司所有正式员工,总人数为XXX人。

保险期间本保单的保险期间为从2021年1月1日00:00时起至2022年1月1日00:00止。

保险责任本保单保险责任包括: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保险金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赔偿。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提供医院开具的诊疗证明及费用清单、发票等资料的基础上,本公司将按照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报销(其中医疗保险金额包括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两部分)。

保险金1.本保单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为XX万元。

其中,身故保险金为XX万元,伤残保险金按照伤残率比例计算赔偿,伤残程度达到总残疾程度标准的,最高可获得XX万元的赔偿。

2.本保单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为XX万元。

其中,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XX万元,住院费用保险金额为XX 万元。

保费1.本保单的保费总额为XX万元,按照每位被保险人保单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

具体保费计算如下:投保人保费 = (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年) / 被保险人总人数) * 10000 + (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年) / 被保险人总人数) * 10000 + (住院费用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年) / 被保险人总人数) * 100002.本保单的保费由投保人按照保费分摊比例及规定缴纳。

保险事故处理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供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和损失情况的详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病历、尸体检验报告等;2.本公司将指定专人处理报案及理赔事宜;3.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本公司的理赔工作。

保险单解除如下情形下,本保单终止:1.被保险团体解散或发生合并等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份消失的;2.被保险团体非因合法解散导致解散的、被罢免等情况下,本保单以被保险团体终止为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720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一、评估主题在深入探讨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之前,首先要对意外伤害险的基本概念和作用有所了解。

意外伤害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或逝去时提供经济赔偿,以帮助其应对意外造成的经济困难。

而平安保险作为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其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必然备受关注。

接下来,我们将从简到繁地探讨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从保险理念、保险责任、赔付标准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1. 保险责任在谈论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意外逝去、意外伤残、医疗费用赔偿等,而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2. 赔付标准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不同于其他险种,其涉及的赔付对象、赔付比例、赔付条件等都有别于其他险种。

在这部分内容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并结合真实案例展示其赔付流程和标准。

三、理解和总结在全面了解了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之后,我们还可以结合实际案例来理解和总结所学知识。

我对这个主题的个人观点是……通过本文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相信您已对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今后的理赔过程中,可以依据相关知识更加灵活地处理相关事宜,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文章总字数大于3000字,未统计),对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四、赔付流程和申请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流程和申请是保险赔付的关键环节。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需要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赔付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赔付。

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从赔付流程的完整性和申请材料的准备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五、赔付案例分析通过真实的赔付案例分析,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的具体应用和实际情况。

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

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

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
平安保险的意外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参考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同时结合了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

一般来说,伤残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和全残三个等级。

轻伤指的是身体功能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重伤指的是身体功能受到较大程度限制,需要依赖他人照顾;全残指的是身体功能完全丧失,无法自理。

具体来说,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平安团体意外险的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伤残程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伤残程度可以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级为全残,十级为最轻伤残。

2. 伤残部位:不同的保险合同对于伤残部位的划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伤残部位可以分为四肢、躯干、头部和脑部等。

3. 伤残类型: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伤残类型包括生理伤残和精神伤残两种。

生理伤残指的是身体功能受到限制或丧失,而精神伤残指的是精神功能受到限制或丧失。

在具体鉴定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结合以上标准来确定伤残程度和赔偿金额。

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平安保险公司的官方合同条款或咨询专业保险顾问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平安团体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团体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团体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名称:[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分支机构名称]鉴于甲方需要为其员工提供保险保障,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1.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 团体医疗保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乙方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每人[具体金额]元。

2. 团体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人[具体金额]元。

3.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人数、职业类别、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1. 保险金申请人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发票等;(5)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乙方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具体天数]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五、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8.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1.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费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多人为保险对象,由保险公司为他们在意外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身故时,依照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第三条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为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年。

2.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同职业、年龄段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同。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2.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定损,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费1. 被保险团体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一般根据团体的风险程度、平均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部分。

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协商确定。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1. 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拖延保险事故处理,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2. 保险公司有权对涉嫌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则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事项1.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合同进行调整。

2. 被保险团体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公司在生效之前将发放保险单。

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团体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保障。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3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3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一、保险合同的订立1. 甲方为保险公司,乙方为投保人。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以投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生效。

2.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保险申请后,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就发出承保通知书,并签订本合同。

3. 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期保费后生效,保险单发出。

二、保险责任1. 本合同范围内,当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甲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受伤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赔。

3. 本合同内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身故、残疾、医疗、住院津贴等。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1. 本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为投保单载明的金额,超出部分乙方不负保险责任。

2. 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为投保单载明的期间,过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免责条款1. 在以下情形下,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或者他人;(2)被保险人醉酒驾驶;(3)被保险人进行赛车、攀岩等高风险运动;(4)被保险人患有特定疾病且未如实告知甲方。

五、合同解除1.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将立即解除:(1)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2)被保险人死亡;(3)合同期限届满。

六、其他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所有。

2.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范本,希望投保人以此为参考,谨慎选择保险产品,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和安全。

祝愿大家平安健康!篇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第一章保险合同的确定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缔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缔结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均应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经生效,保险人即有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责任的确定1.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人身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等,负有承保责任。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1.引言1.1 概述概述:平安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为员工或团体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提供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经济保障。

该保险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各种不可预见的事故,如意外伤害、疾病和身故等。

在现代社会,意外事件时有发生,无论是工作场所还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都无法完全排除意外的发生。

因此,平安团体意外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不仅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额外的保障,还可以为企业和组织提供员工福利。

本文将重点探讨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这是决定保险合同是否具有可行性和价值的重要因素。

了解这些赔偿标准对购买者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的经济保障程度。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对平安团体意外险的定义进行阐述,并详细解释赔偿范围的内容。

通过对相关条款和规定的分析,我们将探讨赔偿标准的重要性,并提出针对该标准的建议。

这篇文章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使他们能够在购买保险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在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中,拥有适当的保险保障将成为一个人或团体的重要资产,帮助他们在困境中重新站立起来。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编写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引言:首先,我们将对平安团体意外险进行概述,介绍其基本定义和作用,以便读者对该保险产品有初步了解。

2.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定义:在本节中,将详细解释平安团体意外险是什么,它的特点和作用,以及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这种保险。

3.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在本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各个方面。

同时,我们还会探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问题,以使读者全面了解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可以享受到的保障。

4.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的重要性:在本节中,我们会强调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平安团体意外险

平安团体意外险

平安团体意外险平安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专为团体或集体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提供全面的意外保障。

本文将介绍平安团体意外险的产品特点、保障范围以及购买方式。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产品特点主要包括灵活的保费设定、全面的意外保障、简便的理赔流程以及可定制的附加保障。

首先,平安团体意外险的保费设定灵活多样,可以根据团体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

团体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障期限,以满足不同团队的需求。

其次,平安团体意外险提供全面的意外保障,涵盖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身故、医疗和住院津贴等风险。

无论是在工作场所还是在日常生活中,被保险人都能够获得有效的保障。

第三,平安团体意外险的理赔流程简便快捷。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只需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便可以通过平安保险的在线理赔系统进行理赔申请。

平安保险将会尽快处理并支付合理的保险赔偿。

最后,平安团体意外险还提供可定制的附加保障。

除了基本的意外保障外,团体还可以选择购买额外的保险附加条款,如重大疾病保障、医疗费用补偿等。

这样,团体成员可以享受到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关于平安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赔偿、身故赔偿、医疗费用、住院津贴和更多保障项目。

首先,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平安团体意外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伤残赔偿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和保险金额设定,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平安团体意外险还提供身故赔偿,即在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向其家属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额。

医疗费用是平安团体意外险的重要保障项目之一。

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

另外,平安团体意外险还提供住院津贴服务。

被保险人如果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可以每天获得一定金额的住院津贴,帮助减轻就医期间的经济压力。

除了以上保障项目外,平安团体意外险还覆盖了更多意外风险,如旅行意外险、交通意外险、意外伤害导致的失职罚款补偿等。

这些保障项目的具体费用和保障范围可以根据团队的需求和保险金额来确定。

P0512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P0512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其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平安-2004-意外伤害、医疗、意外津贴条款介绍

平安-2004-意外伤害、医疗、意外津贴条款介绍

140/141条款的利润测算说明
利润
=
死差
+
费差

实收保费*75%*(1-净保费赔付率)

实收保费*考核费用率-费用支出
费用支出 营业费用支出
险种 140 141 228 考核费用率 23% 20% 20%
= =
10% 8% 8%
(分摊后)固定费用支出
+ 费用,日常经营费用,职 场维护费用,其他)
140/141/228条款内容剖析
险种 名称 保险责任 责任说明 费率 累计净 水平 赔付率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 140的 70% 保险金 就其保险金额给付,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140
14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 31.90%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比例*保险金 意外残疾 140的 备注信息 30% 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如果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备注信息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给付:A.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 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原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 意外伤害 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B.被保 140的3 倍 93.05% 医疗保险金 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 任(原为: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 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C.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 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新增加内容); 2)责任免除: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原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为责任免除范围)

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

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

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平安保险公司用于评定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是否满足伤残赔偿条件的一系列标准和指导原则。

该标准主要通过对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下面是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一、伤残程度评估标准平安保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伤残程度评估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损伤、认知功能损伤、精神功能损伤等多个方面。

对于每个方面的评估,标准都详细列出了不同损伤程度的具体描述和判断标准。

例如,在身体功能损伤方面,平安保险将伤残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

轻度身体功能损伤包括轻微肢体活动受限、轻度感觉减退等;中度身体功能损伤包括关节僵硬、肌肉萎缩等;重度身体功能损伤包括肢体瘫痪、重度感觉减退等。

根据保险人的实际损伤情况,平安保险将其所处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二、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平安保险对于不同伤残程度的保险人提供不同程度的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金额通过伤残程度评估结果和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缴费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以轻伤为例,保险公司可能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支付保险金额的5%作为赔偿金;中度伤残可能支付保险金额的20%;重度伤残可能支付保险金额的50%等。

平安保险根据其自身的赔偿政策进行具体计算,并提供具体的数额比例。

三、伤残鉴定流程平安保险对于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报告、伤残鉴定报告等;2. 保险公司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能要求保险人进行进一步的体检或鉴定;3. 保险公司根据审核结果进行伤残程度评估,并向保险人发放评估报告;4. 保险人对评估报告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5. 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结果和伤残程度评估结果,计算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以上是对平安保险意外伤残鉴定标准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具体的标准和流程可能会根据具体保险产品和条款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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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等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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