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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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宣言 宣言是两国或数国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 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如 1943年的《开罗宣言》。有的宣言本身就是一 个条约,规定国家的行为规则,如1956年《巴 黎海战宣言》、1909年《伦敦宣言》,它们都 是关于海战规则的国际协议。宣言中若不包括具体 权利义务,则不属严格意义上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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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约的形式通常是书面的 不论是一项单独的文件还是两项或两项以上 相互有关的文件,亦不论名称是条约、公约、专约 ,还是协定、议定书及联合声明,条约涉及缔约方 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严肃的。如果不 采取书面形式,不但不利于条约的履行,而且容易 发生争端。因此,1928年《哈瓦那关于条约的 公约》规定:“书面形式是条约的必备条件”,1 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都规定,条 约法是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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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条约的内容分,条约可分政治类条约 、法律类条约、边界类条约、经济类条约、文化类 条约、卫生保健类条约、农林类条约,等等。我国 外交部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就是按条 约内容分类的。 此外,条约还可按其他标准划分,例如依缔 约方的地理范围划分,可分为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 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可分为无期限条约和有期限 条约等。
第一节 概 述 一 条约的概念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按国际法缔结的确立其相 互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形式的国际协议。19 69年5月23日签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在说明用语的第2条中把条约一词说明为:称“ 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 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 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显然,《条约法公约》是就“本公约而言”所下 的定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条约。它是指国家之 间缔结的条约,而未包括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 1 之间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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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必须按照国际法缔结 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第2 条均规定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根据这项原则 ,一个条约是否是有效条约,是合法还是非法条约 ,是平等还是不平等条约,都应该用国际法来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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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约的内容是确定缔约方在某一或某些 问题上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国际条约规定的是缔约方之间在国际法 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解决他们存在的某个或某 些问题。一般来说,不论条约的性质、名称如何, 都是涉及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某一协议只是表明有关国家对某一国际问题 的态度,或是提出建议,而不含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则不称为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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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 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 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 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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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 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 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 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 事方签订的,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是 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 、英国和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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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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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 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 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 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 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 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 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 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
第wenku.baidu.com章
条约法
按照《条约》的定义,条约具有以下成立要件 : (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实体不能成 为条约的主体。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也是 条约最主要、最常见的当事方。政府间国际组织在 一定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所以也可以成为 条约的当事方。国际实践表明,正在为民族独立而 斗争并已形成自己政治组织的民族在一定条件下也 能参加国际谈判并缔结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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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宪章、盟约和规约 一般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大多是 多边公约,如《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 等。 7.换文 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 成的协议。如1955年6月3日中国与印度尼西 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实施办法的换文。换 文的程序比较简单,便于解决具体问题,一般来说 不需批准,所以在条约中所占比例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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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约 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重大政治、经济 、法律等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期较长,比如同盟 条约、友好互助条约、边界条约、中立条约、领事 条约、通商航海条约等。 3.协定 通常是为解决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缔结的 协议,如贸易协定、航空协定、邮电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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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定书 在外交文件中有不同的用法,有一种是条约或 公约的附件或国际会议的记事录,它主要是解决更 为具体的问题,如对公约的特定条款的解释。这种 议定书无需批准。还有另一种议定书是一个独立的 文件,本身构成一独立的条约,如1925年《关 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的日内瓦议 定书》。 5.专约 通常是指专门事项的国际协议,如领事专约 、仲裁专约等。
8.宣言 宣言是两国或数国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 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如 1943年的《开罗宣言》。有的宣言本身就是一 个条约,规定国家的行为规则,如1956年《巴 黎海战宣言》、1909年《伦敦宣言》,它们都 是关于海战规则的国际协议。宣言中若不包括具体 权利义务,则不属严格意义上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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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约的形式通常是书面的 不论是一项单独的文件还是两项或两项以上 相互有关的文件,亦不论名称是条约、公约、专约 ,还是协定、议定书及联合声明,条约涉及缔约方 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严肃的。如果不 采取书面形式,不但不利于条约的履行,而且容易 发生争端。因此,1928年《哈瓦那关于条约的 公约》规定:“书面形式是条约的必备条件”,1 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都规定,条 约法是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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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条约的内容分,条约可分政治类条约 、法律类条约、边界类条约、经济类条约、文化类 条约、卫生保健类条约、农林类条约,等等。我国 外交部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就是按条 约内容分类的。 此外,条约还可按其他标准划分,例如依缔 约方的地理范围划分,可分为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 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可分为无期限条约和有期限 条约等。
第一节 概 述 一 条约的概念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按国际法缔结的确立其相 互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形式的国际协议。19 69年5月23日签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在说明用语的第2条中把条约一词说明为:称“ 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 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 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显然,《条约法公约》是就“本公约而言”所下 的定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条约。它是指国家之 间缔结的条约,而未包括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 1 之间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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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必须按照国际法缔结 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第2 条均规定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根据这项原则 ,一个条约是否是有效条约,是合法还是非法条约 ,是平等还是不平等条约,都应该用国际法来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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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约的内容是确定缔约方在某一或某些 问题上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国际条约规定的是缔约方之间在国际法 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解决他们存在的某个或某 些问题。一般来说,不论条约的性质、名称如何, 都是涉及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某一协议只是表明有关国家对某一国际问题 的态度,或是提出建议,而不含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则不称为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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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 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 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 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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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 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 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 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 事方签订的,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是 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 、英国和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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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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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 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 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 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 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 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 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 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
第wenku.baidu.com章
条约法
按照《条约》的定义,条约具有以下成立要件 : (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实体不能成 为条约的主体。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也是 条约最主要、最常见的当事方。政府间国际组织在 一定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所以也可以成为 条约的当事方。国际实践表明,正在为民族独立而 斗争并已形成自己政治组织的民族在一定条件下也 能参加国际谈判并缔结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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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宪章、盟约和规约 一般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大多是 多边公约,如《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 等。 7.换文 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 成的协议。如1955年6月3日中国与印度尼西 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实施办法的换文。换 文的程序比较简单,便于解决具体问题,一般来说 不需批准,所以在条约中所占比例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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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约 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重大政治、经济 、法律等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期较长,比如同盟 条约、友好互助条约、边界条约、中立条约、领事 条约、通商航海条约等。 3.协定 通常是为解决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缔结的 协议,如贸易协定、航空协定、邮电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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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定书 在外交文件中有不同的用法,有一种是条约或 公约的附件或国际会议的记事录,它主要是解决更 为具体的问题,如对公约的特定条款的解释。这种 议定书无需批准。还有另一种议定书是一个独立的 文件,本身构成一独立的条约,如1925年《关 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的日内瓦议 定书》。 5.专约 通常是指专门事项的国际协议,如领事专约 、仲裁专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