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被他人转账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第二条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涉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涉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如何定罪量刑一、典型案件归纳及类案特点概述1. 典型案例分析及介绍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复杂多样性导致侵财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根据涉案资金的来源及行为手段的差异,大致可以将案件细分为五类。
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内余额:被告人刘某某趁同住该处的远亲被害人夏某不备,将夏使用的手机电话卡窃走。
后利用该电话卡将夏支付宝账号的密码重置,将该支付宝账号内的余额以转账、向他人付款等方式支取花用,共计2.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被告人王某某借用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机后,趁被害人不注意,采用短信验证获取支付密码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分两次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账号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共窃得人民币2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信贷资金:王某在途经被害人段某某房间时见房内无人,遂操作段某某留在房内的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通过支付宝账户的“蚂蚁借呗”功能,假冒段某某名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5000元,并随后转账至自己冒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使用。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贷款诈骗罪,也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合同诈骗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理财产品:被告人田某借用同事韩某某的移动电话机,利用该移动电话机号码绑定了韩某某余额宝账户的功能,通过找回密码的方式获取韩某某余额宝的密码,先后五次将韩某某的余额宝账户内及绑定的平安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入其本人账户,合计人民币7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
注册第三方支付账号并绑定银行卡非法取财:被告人赵某某在事先已骗得范某农业银行卡相关信息及身份证号的情况下,以借用范手机的名义,操作使用范的手机将其微信账号和上述农业银行卡绑定,还在其自己的手机上注册了以范为名的支付宝账户并绑定该农业银行卡,后分别将范上述农业银行卡内11000元转入范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再将上述钱款转至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
手机卡被冒名补办之后
66法治在线·权益纷争手机卡被冒名补办之后文/田野 丛林客户的手机卡被人冒名补办,导致客户银行账户内的钱款被人从网银转走,造成经济损失。
客户便以通讯运营商未尽审核义务,在他人所持证件与其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仍为他人办理了补办手续,具有过错等为由,要求通讯运营商赔偿因其手机卡被冒名补办致银行卡遭盗刷造成的损失。
而通讯运营商则以客户对自身身份信息及手机服务密码保存不善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手机卡被冒名补办,银行卡遭盗刷损失应当谁担?冒名补卡盗走银行巨款现年30多岁的郭忠信,是福建省厦门市人。
几年前,他在厦门市一家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与他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移动公司)处办理的尾号为7552的手机号码(以下简称7552手机号码)进行了绑定。
2015年12月20日,郭忠信到福建省泉州市去看望朋友。
在大家一起喝茶聊天时,郭忠信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没有了信号。
当时,郭忠信以为手机出现了问题,也就没有去查究手机没有信号的原因。
晚上,郭忠信回到了厦门的家中。
可是,手机依然没有信号,感到有些蹊跷,就用家人的电话打客服热线咨询,却被告知这个手机号码已在当天被申请过报停、报停复机,并到营业厅网点办理了复机、补卡业务,原手机卡已经失效了。
“我没有申请过手机卡的报停、报停复机,更没有到营业厅网点办理复机、补卡业务,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想到这里,郭忠信只觉得一股凉气侵袭全身,心头升起一股不祥的预感:“银行卡上的钱会不会被盗?”郭忠信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热线进行询问,被告知在当天16时32分至16时35分期间,绑定手机的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平台被分三次各转账支付了50000元、49000元、11722元至“田永青”的银行账户内,合计110722元,且在上述款项转出时,银行均将转款所需的验证码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郭忠信的手机号码中。
郭忠信恍然大悟,自己的手机号码遭遇报停、复机、补卡一系列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在盗取自己银行卡上钱款时能够获取银行发送的转款所需的验证码。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案例分析
中之一都无法将存款取走。在本案中储户和银行都知道密码,因李某无证据证
分
明本案ATM自动柜员机取款的委托指令是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窃取其密码或外泄 密码所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因ATM自动柜员机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
析 如
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取款的相应证据。且储户泄露密 码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如果最终是储户的原因泄露了密码,却判决银行承担 赔偿责任,有失公正。 二、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的质量是经过检验合格才由省分行负责在本辖区内 安装使用,并没有证据证明柜员机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储户存款被轻易取
14日,该市公安机关会同李某工作单位保卫部门找到李某, 了解李某的储蓄存款时告知李某牡丹灵通卡上的存款已被他 人取走。李某多次找银行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判令银行赔偿损失4.3万元。
问:法院会如何判,银行是否要赔偿其损失?
一、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卡,二是密码,缺少其
综上,李某要求银行承担其灵通卡的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公安
机关亦未破案,其存款被取走与银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
应有的证据,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 →
第一种观点认为,贸易公司构 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是贸易公司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的贷 款200万元,且根据“两高” 《追诉标准》第42条规定属数额 较大,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例分析
——银行信贷
案例一
李某于2000年9月2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开户,取 得牡丹灵通卡一张并开始使用。
李某于2002年3月7日上午,在储蓄所用牡丹灵通卡在柜 台取款2000元。同日该卡账户有6000元被人分4次从储蓄所 ATM机上取走。
借账户转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转账支付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享受便捷的转账服务的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借账户转账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围绕借账户转账的法律后果展开讨论,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借账户转账的定义借账户转账,是指未经账户所有人同意,他人利用其账户进行转账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侵犯他人隐私等法律问题。
二、借账户转账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借账户转账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借账户转账的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若借账户转账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如委托代理合同、借款合同等,行为人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1)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若借账户转账行为人将他人账户内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2)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若借账户转账行为人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诈骗活动,可能构成诈骗罪。
3.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借账户转账行为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信用惩戒借账户转账行为人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其信用记录,限制其在金融、消费等方面的权益。
三、防范措施1. 加强账户安全管理(1)设置复杂密码,定期更换密码。
(2)不随意透露账户信息,如账号、密码等。
(3)关注账户交易动态,发现异常及时报警。
2. 严格审查委托代理关系(1)与代理人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借用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账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会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存款、转账等金融活动。
这种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个人,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借用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以提醒广大民众提高警惕,避免因借用银行账户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借用银行账户的法律定义借用银行账户,是指非账户持有人擅自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存款、转账等金融活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存款人对其账户的使用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因此,非账户持有人未经账户持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银行账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三、借用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借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的行为,可能侵犯账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账户资金被盗用、个人信息泄露等。
因此,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账户持有人的损失。
3.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使用他人银行账户的。
因此,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信用记录受损借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一旦被银行发现,账户持有人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信用记录受损。
银行诈骗维权如何处理银行账户盗用和欺诈行为
银行诈骗维权如何处理银行账户盗用和欺诈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银行系统的电子化,银行诈骗行为也日益猖獗。
银行账户盗用和欺诈行为对个人和机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然而,对于受害者而言,如何处理银行诈骗行为,维护自身权益,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如何处理银行账户被盗用和遭受欺诈的情况,并提供一些实用的维权建议。
1. 银行账户盗用应对策略银行账户盗用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银行账户的操作权限,并进行非法转账、消费等活动。
一旦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盗用,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时间联系银行:拨打银行客服电话,通知银行账户被盗情况,并要求冻结账户,以防止更多的资金损失。
- 寻求银行的帮助:银行将会协助受害者追查盗用者的行踪,并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 收集证据:保留与银行账户盗用有关的所有证据,如短信、转账记录等,这些都将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2. 欺诈行为应对策略欺诈行为指的是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身份、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他人的财产。
一旦发现自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时间报案: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详细信息和证据,以便他们展开调查。
- 联系银行:与银行取得联系,通知他们有关欺诈行为,要求冻结涉案账户,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银行的调查工作。
-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欺诈行为涉及较大金额,或与国际犯罪有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包括请律师提供专业咨询和代理维权。
3. 维护自身权益的建议在处理银行账户盗用和欺诈行为时,以下建议可以帮助受害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务必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不随意泄露个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比如账号、密码等。
- 定期检查账户和交易记录:定期查看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与银行联系确认。
- 学习防范银行诈骗知识: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获取防范银行诈骗的相关知识,提高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
- 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在报案后,与警方、银行保持联系,关注案件侦破进展,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现就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各项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增强贯彻落实142号文的责任感和紧迫感142号文是在我国银行卡产业获得很大发展、风险管理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工商总局等4部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稳定银行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银行卡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在广泛征求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和印发的。
针对银行卡风险案件反映出的银行卡制度、业务和技术方面的风险点,142号文按照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从发卡、交易、使用和受理等各环节,全面、系统地提出了风险防控要求。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142号文的重要意义,全面解决银行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银行卡犯罪。
二、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努力遏制银行卡风险案件高发势头(一)建立有关损失底线的量化目标责任制。
1.淡化数量考核指标,以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
发卡机构要取消单纯以发卡数量为考核指标的做法,以发卡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设立资产不良率、发卡收入等风险、收益指标。
收单机构要取消单纯以特约商户数量为考核指标的做法,以收单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设立商户欺诈率、收单分润收入等风险、收益指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银行案例法律风险提示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客户:您好!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本行特此向您发送本法律风险提示书,旨在提醒您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为您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种类日益丰富,客户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可能面临以下几种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合同纠纷。
2. 资金风险:因汇款、转账等操作失误,导致资金损失。
3. 信用风险:因贷款逾期、信用卡透支等原因,导致信用记录受损。
4. 民事责任风险:因违反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 刑事责任风险:因涉嫌违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具体案例及风险提示1. 合同风险案例案例:某客户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在还款过程中,客户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定利率,遂要求银行降低利率。
银行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调整利率,双方发生纠纷。
风险提示:在签订合同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如对合同条款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合同纠纷造成损失。
2. 资金风险案例案例:某客户在汇款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将款项汇入错误账户。
银行在收到客户投诉后,协助客户追回部分款项,但仍有部分款项无法追回。
风险提示:在进行汇款、转账等操作时,请务必核对收款人信息,确保汇款无误。
如发生操作失误,请及时联系银行,以便银行协助处理。
3. 信用风险案例案例:某客户因贷款逾期,被银行列入失信名单,导致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受到限制。
风险提示:请按时还款,避免贷款逾期。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还款,请及时与银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以免影响信用记录。
4. 民事责任风险案例案例:某客户在银行办理理财业务时,因理财产品亏损,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银行因未尽到适当审查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外借银行卡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32岁,从事个体经营。
乙某,男,28岁,无业。
2021年6月,甲某因急需用钱,向乙某借款10万元。
乙某提出,自己可以帮甲某办理一张银行卡,将借款直接打入该卡,并承诺在甲某将钱还清后,乙某将卡归还给甲某。
甲某考虑到乙某是熟人,且乙某承诺将卡归还,便同意了乙某的提议。
乙某随后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10万元借款打入该卡。
甲某如约将借款还清后,乙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银行卡。
二、法律问题1. 甲某将银行卡借给乙某的行为是否合法?2. 乙某拒绝归还银行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甲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甲某将银行卡借给乙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卡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转让银行卡。
”因此,甲某将银行卡借给乙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乙某拒绝归还银行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乙某在甲某将借款还清后,拒绝归还银行卡,侵犯了甲某的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应当返还。
”因此,乙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3. 甲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协商解决:甲某可以与乙某进行协商,要求乙某归还银行卡。
在协商过程中,甲某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
(2)法律途径:若协商不成,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归还银行卡。
在诉讼过程中,甲某需要提供以下证据:①借款合同:证明甲某与乙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②还款凭证:证明甲某已将借款还清。
③银行卡信息:证明甲某是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
④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
四、总结本案中,甲某因缺乏法律意识,将银行卡借给乙某,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使用银行卡时,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对于外借银行卡的法律风险,以下事项需要注意:1. 不得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以免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非法活动。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核心提示:银行卡被盗刷导致储户账户资金流失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常存在举证责任、过错认定、赔偿主体等方面的争议。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存款盗取⊙盗取储户信息案情简介:2009年11月24日,赵某借记卡在异地被取款造成损失5.555万元,报案后侦查未果。
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显示,此前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操作。
赵某诉请银行赔偿。
法院认为:赵某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领取银行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银行应承担对赵某存款资金进行安全保管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
银行设置ATM自动取款机为客户提供存、取款业务,该机器系银行营业场所,银行应保障储户在进行人机交易时能被正确识别为交易主体,使银行对储户资金账户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基本安全义务能充分、有效地履行。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监控录像,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等操作。
本案证据已充分证明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赵某存款账户资金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本案银行作为设置交易机器的主体,应对案涉账户发生的异地转账、取款系正确支付给赵某本人或受其合法委托的受托人承担举证责任。
赵某按正常程序和交易方式前往涉案ATM机取款,没有过错,银行应对营业场所监控不力造成赵某账户资金被错误支付及扣划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银行赔偿赵某5.555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活期存款利率自2009年11月24日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实务要点: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自动取款设备的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赵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赵滨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银行卡存款被盗取的民事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的认定》(侯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1/83:120)。
银行结算制度
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许开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
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管理。
3.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
4.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普通存款账户。
5.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允许,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6.申请开立普通存款、暂时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允许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证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允许后开立账户。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普通存款帐户、暂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上述各类帐户均有不同的设置和开户条件。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账户, 该账户主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存款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并核发开户可证,许可证正本由存款单位留存,副本交开户行留存。
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普通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因借款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只能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的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暂时存款账户是外来暂时机构或者个体经济户因暂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现金。
单把某一项资金拿出来,方便管理和使用,所以新开设的帐户叫专用账户.但是开设专用账户需要经过人民银行批准。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资金,仍多次协助他人将人民币600万元转移至境外。
张某在协助转移资金过程中,以每笔10万元的价格收取好处费,共计收取好处费60万元。
二、审理过程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 侦查阶段2019年3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称有人涉嫌洗钱犯罪。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张某的银行账户,并对其进行了讯问。
2.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
2019年10月,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 审判阶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多次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判决依据及法律分析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转移资金、转移资金性质、协助将资金转换为其他财产、协助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借用银行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卡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借用银行卡的现象屡见不鲜。
对于借用银行卡的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借用银行卡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借用银行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持有信用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二)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持有信用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二)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持有信用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二)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持有信用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二)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
代他人转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转账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代他人转账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代他人转账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代他人转账的法律后果1. 责任风险(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代他人转账的过程中,若因操作失误导致转账金额错误或未能成功转账,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若代他人转账是基于合同关系,如代付款协议,一旦因代转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代转账人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在代他人转账过程中,若涉及以下情形,可能面临刑事责任:(1)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若在代转账过程中,故意虚构转账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
(2)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汇款、委托支付等方式转移资金的,构成洗钱罪。
三、防范措施1. 明确代转账关系在代他人转账前,应与对方明确约定代转账关系,包括转账金额、转账时间、转账方式等,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仔细核对信息在操作转账时,务必仔细核对转账账户、转账金额、转账时间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 加强账户安全管理保护个人账户安全,设置复杂的密码,避免将密码告诉他人,以防账户被盗用。
4. 遵守法律法规在代他人转账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转账行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 及时沟通在代转账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6. 保留证据在代转账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手机银行转账被骗怎么处理的
一、手机银行转账被骗怎么处理的如果用户发现自己被骗转账,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处理,从而联系自己的转账银行,看是否还有机会进行资金拦截。
在报警后一定要留好自己的转账证据等,但是每年被骗的用户资金未被追回的情况也是屡屡皆是,因此一定要识别骗子的手段,谨防自己上当受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快车提醒您,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4.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告诈骗需要什么证据才能立案报案诈骗一般不需要充分的证据,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银行止付规定
银行止付规定银行止付规定,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停止支付其指定的支票、转账等支付工具的一项服务。
这项服务是为了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盗窃、欺诈等手段侵犯客户的财产权益而设立的。
银行止付的条件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客户的账户资金被盗用、转移,或者账户被冒名开户,银行冻结账户后可以进行止付。
二、客户的支票被盗取、伪造或篡改,客户发现后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支票,银行会进行止付。
三、客户的银行卡被盗刷、盗用,客户立即要求银行停止支付相关账款,银行会进行止付。
四、客户的转账被冒用、伪造或篡改,客户及时发现并且提供相关证据,向银行申请停止支付,银行会进行止付。
五、客户与他人之间发生纠纷,其中一方或双方要求银行停止支付相关款项,银行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止付。
银行止付的程序通常如下:一、客户发现资金被盗用、转移或其他异常情况后,立即与银行联系并说明情况。
在银行确认情况属实后,会要求客户填写《账户止付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客户填写完整的《账户止付申请书》。
申请书中要包含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同时需要详细描述被盗用、转移的款项情况,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账户流水、银行卡照片、被盗取支票的复印件等。
三、客户前往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客户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将填写完整的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给银行工作人员。
银行工作人员会核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并受理申请。
四、银行审核申请并确认属实后,会及时对被停止支付的款项进行冻结。
冻结期间,客户不能进行相应的取款或转账操作。
五、银行会派出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确认款项是否确实存在问题。
如果确认情况属实,银行会配合客户报案,并协助警方侦破案件。
六、一旦案件侦破,银行会根据警方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据以及协助取证工作。
七、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核实后,银行会最终判定该笔款项是否可以解冻或支付给客户。
如果款项存在争议,银行会协助客户与相关方进行调解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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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犯罪的管辖:根据犯罪行为地管辖的原则,盗取储户账户存款案应由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受理。
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犯罪分子通过复制的银行卡盗刷盗转银行款项。
1、犯罪分子盗取银行卡相关信息,复制了银行卡。
犯罪分子通过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及其周围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取得银行卡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
对于该类案件,储户的举证责任是:①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②刷卡转账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相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③公安机关有关银行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被犯罪分子做过手脚的侦察记录;④银行拒绝支付被转账款项的证据。
储户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全额付款责任。
2、储户泄露银行卡信息,银行卡被他人复制。
储户无意将银行卡密码泄露给他人,或者曾经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过,他人掌握了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转移真实卡上的款项。
对于该类案件,储户的举证责任:①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②转账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相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③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
银行的举证责任:①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提供自动取款设备运行正常,取款周围环境一切正常的证据);②储户对银行卡的使用保管不当,泄露密码等。
双方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后,银行拒绝支付被转移款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但因储户自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
3、他人持复制卡盗刷了真实卡上的款项,但密码如何被他人掌握不详。
银行卡密码泄露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银行举不出证据证明密码是合法持卡人泄露的,就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银行未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
第二,犯罪分子通过原真实的银行卡转走款项。
一般是银行卡被盗或丢失后,储户未及时发觉挂失,现持卡人通过该卡将款转走。
该类案件,关键是刷卡人用的是银行发行的真银行卡,即使储户能够举证证明不是自己所为也承担责任。
所以,银行的举证责任是:①储户对银行卡的保管不当,将卡丢失;②转账刷卡人持真卡;③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
银行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以认定储户存在严重过错,应该对银行卡资金被盗刷事件承担完全的责任。
银行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以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为构成要件,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与违约责任无关。
合同法分则同时规定对受害方(储户)存在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大小相应地减轻违约方的责任。
同时,银行卡是银行和储户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且该凭证由银行向储户出具,故银行须对其出具的银行卡具有识别能力,但银行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假冒银行卡未能辨别,而真银行卡并没有用于交易,故须赔偿储户的全部损失。
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存款人存款的安全的承诺,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当商业银行未能按照其法定义务履行职责,导致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时,商业银行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其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是银行卡盗刷或转账所在分行。
分行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转入账户的信息如何获取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规定,银行不受理个人查询存款,只有县级上的公、检、法、国安、监狱、监察、税务、海关、物价等部门和军队师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才有权力到银行查询个人存款的状况。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目前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主要有:
(1)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
(2)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查询、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3)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查询、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赔偿方式
银行卡被盗刷或者他人异地转账后,如果银行拒绝支付被盗的资金,储户可以直接以侵权之诉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被盗款项,而不必等到刑事案件终结,因为银行卡资金被盗与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涉及的刑事和民事两个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侵犯的是银行的款,不是持卡人的款。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持卡人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款项,依据的是双方的储蓄合同,行使的是合同权利,与刑事案件没有关系,持卡人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款项,就是要求银行履行合同义务,银行不得以犯罪贩子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银行应当赔偿储户被非法转移的账户款项全额及同期利率下的所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