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诉讼中临时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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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这个过程中,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利诉讼在现实中却呈现出日益复杂化、高成本化的趋势,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措施,其中禁诉令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受到了广泛关注。

自2014年实施《专利法》禁诉令制度逐渐成为专利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限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目前关于禁诉令制度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庞大专利资源和复杂专利诉讼市场的国家。

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有助于丰富和完善专利诉讼制度的理论体系。

通过对禁诉令制度的分析和评价,可以揭示其在专利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为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研究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进专利诉讼法学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交叉融合,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从实践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提高专利诉讼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专利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带来的压力,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加重视和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专利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A. 研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专利在创新、竞争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专利诉讼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探索建立禁诉令制度,以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效果。

诉前禁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运用

诉前禁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运用

诉前禁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运用1. 概述诉前禁令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其目的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对初步证据表明存在专利侵权的被诉侵权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减轻原告的损失并促进案件解决。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诉前禁令可以起到以下作用:•防止被诉侵权人继续侵权并造成更大损失。

•让原告获得更多的谈判筹码,增加赢得诉讼的可能性。

•减少案件解决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

2. 美国的诉前禁令制度美国的诉前禁令制度源于1887年颁布的谢尔曼反垄断法。

该法规定,在未经审判之前,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可以采取禁令措施。

此后,该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了专利侵权纠纷中常用的司法救济措施。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原告在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提供初步证据表明存在专利侵权。

•无法通过其他形式的救济措施来弥补侵权的损失。

•将有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损失。

如果原告满足以上条件,法院就可以根据其裁量权决定是否颁布禁令。

3. 中国的诉前禁令制度中国专利法于2009年1月1日实施,并在2019年修改。

根据该法,诉前禁令也被纳入其中,但其仍然属于一个相对较为陌生的概念。

在中国,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的条件包括:•存在专利侵权的初步证据。

•被诉侵权人持续侵权的情况下,将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采取诉前禁令是解决纠纷的必要手段。

除此之外,原告还须提供担保。

如果法院决定颁布禁令,被诉侵权人就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诉侵权人可以提起异议,对禁令决定进行上诉。

与美国的制度相比,中国的诉前禁令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但其作为一个新的司法救济手段正在被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所接受和应用。

4. 实例分析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看看诉前禁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运用。

假设A公司拥有一项用于制造特定手机的专利,并发现B公司正在侵犯该专利。

为了防止B公司继续侵权,A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表明B公司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并且如果B公司继续侵权,将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之担保制度论文

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之担保制度论文

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之担保制度研究摘要:担保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中的设置对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从讨论担保在临时禁令中的重要性入手,着重论述了临时禁令中关于担保数额和担保形式选择的问题。

关键词:临时禁令担保制度,担保数额,担保形式一、担保在临时禁令中的重要性申请人在申请临时禁令之时应该提供担保,这是世界各国普适的一个规定,我国亦不例外。

新《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两个司法解释的第六条亦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也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审查的一个方面。

①为什么担保毫无例外的规定在各国有关临时禁令的法律之中呢?笔者认为究其原因如下:其一,临时禁令的颁发在于迅速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各国法院对是否颁发临时禁令的审查时间也较短②,要想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保证颁发的临时禁令准确无误几乎不可能,法院作出的临时禁令只能是一种带有推定性质的命令,因此如若经过法院的实质性审理发现临时禁令颁发有误,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来获得因临时禁令对其所带来的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院错误裁判所带来的风险,更好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其二,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临时禁令之时提供担保,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申请人起到了警示作用,用以防止申请人不顾后果的提出临时禁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那么无论何种情况均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个规定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这个规定不太合理。

如上段所述,担保在临时禁令制度中如此重要,首要原因就是其能弥补被申请人因临时禁令而造成的损失,能有效的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而如果存在一种情况:申请人非常贫穷但其有很大的胜诉可能性。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经常会听到关于专利临时保护的事情,那法律怎么规定关于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是指,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起⽣效。

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实施了同样的发明(⽆论是⾃⼰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获得的),专利申请⼈就⽆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

但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公众就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可以进⾏实施。

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法⾏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不公平。

于是,各国给予申请⼈⼀定的保护。

但由于专利申请可能在后来的实质审查中被驳回,所以,⼜不能与已授权的专利⼀样保护。

所以,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

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之⽇开始。

但对于发明专利⽽⾔,在专利申请⽇起满⼗⼋个⽉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案。

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擅⾃按照公布的技术⽅案进⾏⽣产,势必影响专利权⼈当时以及授权后的合法利益。

因此,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

”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般称之为“临时保护”。

当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应当对其进⾏专利保护了。

发明专利公布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往往不是稳定的,⽽且有可能⽐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更⼤或者更⼩。

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的范围呢?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即“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在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仍以公开⽂本为准;反之,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临时保护就必须以缩⼩后的权利要求为准”因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公众只能看到公开的权利要求,他们有权根据公开的权利要求来决定采取回避性实施⾏为,如果授权后的权利要求扩⼤了保护范围,则不应当对临时保护的范围产⽣影响,否则对于公众⽽⾔,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浅析诉前禁令请求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实务认定

浅析诉前禁令请求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实务认定

浅析诉前禁令请求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实务认定临时禁令是指:经权利人申请,法院在诉讼终结之前(诉前或诉中),责令涉嫌侵权人不得进行或必需进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临时禁令要实现的目的在于:及时制止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以迅速实现正义,弥补司法程序“正义迟到”的不足。

中国的临时禁令基于履行TRIPS协议的义务而产生[①],我国民事诉讼法[②]、专利法[③]、商标法[④]和著作权法[⑤]等法律均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在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临时禁令通常被称为“诉前禁令”。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发展需要,权利人也越来越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更强有力的保护;其中,要求律师协助申请诉前禁令已经是很多权利人的选择。

笔者认为:诉前禁令作为实体之前对涉嫌侵权人采取的一种措施,适用过宽,则可能会造成权利人的权利滥用;适用过窄,则无法实现临时禁令弥补司法程序“正义迟到”的不足。

特别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由于未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占到专利申请总量[⑥]半数还多,适用诉前禁令更应当谨慎。

在目前的实践中,适用诉前禁令一般需要考虑以下方面:[⑦]一、申请人适格,即申请人要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二、构成侵权可能性,即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三、紧迫性,即不采取措施,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损害平衡性,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五、对公共利益损害,即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是否提供足够的担保。

上述方面中,紧迫性判定,即如何界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一项难点。

为此,笔者尝试通过对专利领域以往司法文书的梳理,对专利领域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进行分析。

认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一般考虑以下因素:一、损害产生的现实性。

此处的“损害”并不是指侵权行为本身,而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权利人权益的实际的减损。

某一些侵权行为(如承诺销售)并不会必然导致权益实际减损,或者并不一定产生权益实际减损,不属于“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中国专利授权条件、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国专利诉讼程序

中国专利授权条件、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国专利诉讼程序

中国专利授权条件、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国专利诉讼程序中国专利授权条件:在中国,专利授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实质性审查: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申请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等。

2.公示期:专利申请公布后,存在一个公示期,允许任何人对专利进行异议。

3.无效宣告:在授权后,任何人仍可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局会对此进行审查。

4.费用缴纳: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专利费用,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

5.维持费用:在专利获得授权后,申请人需要定期缴纳维持费用,否则专利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专利侵权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侵权行为: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依法受保护的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2.侵权标准: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法院采用合理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包括实际损失和被侵权人合理费用。

3.临时禁令: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临时禁令,制止侵权行为。

中国专利诉讼程序:专利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起诉: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法庭立案:法院受理起诉并立案。

3.答辩:被告提交答辩状,陈述其观点和证据。

4.审理:法院进行审理,可能会进行庭前调解,调查取证等程序。

5.判决:法院作出判决,确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如构成,判定赔偿数额。

6.上诉:不满判决的一方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对判决进行执行。

以上程序仅供参考,实际诉讼程序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规定而有所不同。

专业法律咨询是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一步。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司法考试商事案例中的侵犯专利权安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专利权案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

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案情分析][解析]本案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企业作出的首起诉前禁令案,禁令作出后,珠海X公司与美国D公司长达三年之久的专利纠纷以握手言和告终。

在诉讼过程中,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布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就是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具有强制性和暂时性,以禁止或限制行为人某种行为为内容,其效力一般延续至诉讼终结,并被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永久或一定期间的禁令或撤销禁令的裁定所代替,在有证据证明临时禁令实施的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以在诉讼中裁定撤销禁令。

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4条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令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特别是应有权在进关后立即组织那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其管辖内的商业渠道。

我国专利法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也规定了禁令制度,并称之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禁令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的一项救济措施,它的建立对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D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已进口至中国境内。

申请人认为涉诉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因此申请人提出申请,禁止D有限公司向中国境内进口侵权产品,是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4、45条规定一致的。

但需说明的是,由于专利的地域性,法院不能裁定禁止国外企业生产、销售其产品,只能限制其向中国境内进口在中国拥有专利权的产品。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摘要我国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于 1984年立专利法以来,1992年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承诺并随后进行修法。

2000年8月,为顺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进行第二次专利法修正。

进一步于2008年6月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实践该纲要中国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备工作,并于 2008年12 月完成修正公布。

所谓「诉前禁令」是指在知识产权的范畴内是指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关于此诉前禁令的修正,更为多次修法中所重视。

本文透过对美国专利法初步禁制令、临时限制令及永久禁制令的运作及实务操作来检视我国针对此一制度修正与实施的讨论与建议。

同时以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角度来观察该制度在具体法律环境运作上所留下的讨论空间,作为企业专利诉讼策略选择的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禁制令临时禁制令 itc 美国专利诉讼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一、美国的禁令在法律上的规定及分析在美国《专利法》第283条规定中,禁制令(injunction)是指由法院根据衡平原则作出的命令侵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该侵权行为规定于美国专利法第271条说明包括了直接侵权、诱导侵权以及帮助侵权。

在专利权受到侵害的大多数情形中,对专利权人最为重要的救济就是获得法官裁定其防止进一步侵权的禁制令。

禁令救济的重要意义在于其反应出专利权的主要价值,即赋予专利权的排他特性,赋予专利权人进行该排他权。

美国的禁制令若以诉讼是否结束作为区分点,可分为永久性禁令与中间禁令。

永久性禁令系在法院完成了整个诉讼法依据之听证审查后,给予原告之完整的禁止性救济。

而中间禁令又依核发的程序不同分为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与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tro)则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原告遭受不可弥补损害之暂时性的、短期的、在法院决定永久性禁令之前所给予之救济措施。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On February 12, 2022, investing in oneself is the best way.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中新网1月31日电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如下: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第十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第二十三条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第二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第二十六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第二十七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第二十八条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第三十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第三十三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三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第三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七条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商业秘密权的司法诉讼程序

商业秘密权的司法诉讼程序

商业秘密权的司法诉讼程序(一)商业秘密权的诉前保护――临时禁令临时禁令是法院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发布的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

由于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就可能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而临时禁令可以防止、制止商业秘密的泄露、使用,避免权利人的损失扩大,以适应紧急情势的需要,所以临时禁令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侵权救济手段。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领域至今仍未明确设立临时禁令救济制度,但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作了相应规定。

其实,我们可以借鉴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制订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中明确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期限,以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诉前临时禁令的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诉前禁令应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做出的强制性措施,并非职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该权利的行使与处分均应尊重权利人自己的意愿,临时禁令的适用也一样。

第二,申请人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业秘密权的行为。

基于临时禁令制度本身的紧急救济措施性质,法院只能对证据作初步审查,在此基础上推定的胜诉可能性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但是,该证据应能初步证明权利人拥有该商业秘密、侵权人实施或正在实施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基本事实。

第三,有颁布临时禁令的必要性,即如果不颁布临时禁令将导致权利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四,申请人需提供担保。

担保的提供在于保证发布禁令错误时,申请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

第五,临时禁令的颁布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就临时禁令的适用期限而言,临时禁令一般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发布,其效力应延续至诉讼终结时,被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永久或一定期间的禁令或撤销禁令的裁定所代替。

但是,诉讼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临时禁令不具备实施条件时,也可在诉讼中裁定撤销禁令。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活动,加强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惩戒,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撤销代理机构等措施。

第三条专利代理惩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惩戒事由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惩戒:(一)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三)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公开的技术信息;(四)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伪造、变造其他文件;(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代理义务;(六)对委托人隐瞒与专利代理相关的重大事项;(七)违规收费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八)在明知委托人存在不应当授予专利权的事由下,仍代理申请专利;(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惩戒措施及程序第五条对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的惩戒措施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暂停执业;(四)撤销代理机构。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第六条当事人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专利行政部门举报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八条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案件。

对于涉及面广、性质严重的举报投诉案件,可以由省级以上专利行政部门直接处理或者协调处理。

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法律知识试题

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法律知识试题

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法律知识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第 01 题】林教授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完成一项物联网设备的发明创造,并于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

李某于 2019 年 5 月10 日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李某的申请文件。

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A.林教授B.李某C.林教授和李某为共同发明人D.由林教授和李某协商确定申请人,如果协商不成,则两个申请都会被驳回(正确答案)【第 02 题】张教授是某药科大学教授,新冠疫情期间临时受聘于某生物制药公司,负责研发对抗疫情的新药。

在此期间,张某主要利用制药公司的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开展研发工作。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于张教授是临时受聘人员,其研发成果属于非职务发明(正确答案)B.张教授在离职后1年内研发的抗疫新药属于职务发明C.张教授在研发抗疫新药过程中研发出一款治疗普通伤风感冒的药,该药属于职务发明D.张教授通过支付使用费利用制药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自己原有的一项科研任务,研发成果属于非职务发明【第 03 题】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设计并制作月饼礼盒,该月饼礼盒以幅《海上明月》为背景图案。

不久,丙在市场上发现该包装盒上的图案是他的作品《海上明月》,并且未经其许可。

如果该月饼礼盒的整体设计也构成美术图案,下列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对该月饼礼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B.乙公司可以对该月饼礼盒获得实用新型专利C.甲公司可以对该月饼礼盒获得实用新型专利D.甲公司不能对产品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正确答案)【第 04 题】关于复审程序中的委托手续,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其委托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B.李某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C.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D.复审请求人同时委托多个专利代理机构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正确答案)【第 05 题】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中,如果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拥有一项发明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及应对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及应对
刖s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专利权的取得、行使、救济、消灭均依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来规 制。基于无线通信互联互通目的制定的技术标准具有国际性,各国际标准组织通常均要求其参与国 须遵守国际技术标准。如此一来,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与专利相结合所产生的标准必要专利兼具地域 性与跨国同族性的特征。从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情况来看,各国无线通信企业制造的受标准必要专 利覆盖的无线通信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跨国销售、使用、进口的特点。正是因为标准必要专 利及其使用具有上述特点,基于节约成本、提高谈判效率的考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所开 展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范围和方式,往往涵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所拥有的全球同族标准必 要专利,以及涵盖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在全球范围内所销售、使用、进口的无线通信产品,并以普 通许可、有偿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许可。正是因为标准必要专利具有上述特点,故当标准必要专利 权人与实施人经过谈判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而产生冲突时,双方通常会基于各自的诉 讼目的和策略选择在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产生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现象,即不 同国家的法院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审理双方之间的大致相同或类似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①目前,关 于标准必要专利审判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即发生平行诉讼的一方在一国法院针对对方申请颁发 禁诉令,以阻止或限制对方在他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而对方则在他国法院申请颁发反禁诉令, 以维护在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我国的无线通信企业遇到的这类问题最多,受到的影响也最大。 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不利于促成双方达成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协议,而且有可能导致争议双 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剧,并造成不同国家之间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鉴于此,本文尝试 对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冲突的原因和对策进行研究,以期对如何应对该问题提供 参考建议。

论知识产权中的诉前禁令制度

论知识产权中的诉前禁令制度

05
域外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美国经验
诉前禁令制度概述
美国是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起源地, 该制度最早出现在1903年的判例法中。目 前,该制度主要规定在联邦法《1933年证 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
申请条件
禁令的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需 要送达被告。申请禁令的原告必须证明: 1) 存在非法行为;2) 被告的行为或即将进 行的行动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3) 法院发布禁令的救济是适当的。
美国经验
审查标准
法院在审查禁令申请时,会考虑“四因素标 准”,即:1) 被告的非法行为是否具有可预 测性;2) 原告是否会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 被告是否会受到不公正的打击;4) 社会 公共利益是否会受到影响。
诉前禁令的法律效果
在美国,诉前禁令具有很强的执行效力,可 以要求法院对被告采取临时性措施,还可以
案例二:路易威登诉淘宝卖家案
• 总结词:奢侈品牌维护品牌形象案 • 详细描述:路易威登公司认为淘宝平台上的某些卖家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主要表现在这些卖家在
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路易威登公司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路易威登公司的产品。在起诉前, 路易威登公司向淘宝平台提出了禁令申请,要求淘宝平台协助其找出侵权卖家并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在审 理后认为,路易威登公司的禁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些侵权行为已经给路易威登公司的品牌形象造 成了损害,且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中。因此,法院裁定淘宝平台协助路易威登公司找出侵权卖家,并立即停 止侵权行为。这个案例说明了诉前禁令制度在维护品牌形象方面的重要作用。
02
诉前禁令制度的基本理论
权利人利益保护
保护创新成果
诉前禁令制度可以保护知识产 权权利人的创新成果,防止他 人未经授权使用、复制、销售 等行为,保障权利人对其创新

简述中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的专利侵权救济

简述中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的专利侵权救济

简述中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的专利侵权救济摘要:专利侵权救济对专利权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在某种程度上,各个国家的专利侵权救济方法会影响专利权人的专利策略。

了解不同国家对专利侵权的救济将有助于专利权人作出正确的专利战略和维权策略。

本文对中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的专利侵权救济方法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专利侵权侵权救济1.中国关于专利侵权的救济手段根据现行《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进行解决。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通过上述途径,则可以通过行政查处或民事诉讼来解决。

对于严重的专利侵权案件,还可以刑事手段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下面就简单对行政、民事和刑事等救济手段进行说明。

1.1 行政救济手段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某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的案件。

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专利管理机关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收缴违法所得和对侵权人处以不多于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同时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直接调查取证。

此外,在当事人的请求下,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还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关于侵权行为的处理不满意的,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关于侵权数额的调解不服的,则不能就该调解行为提出诉讼。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的优点是快捷,并能进行调查取证。

缺点是不能对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不能做出决定,而且当事人可以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可能使得整个侵权行为的处理过程延长。

行政查处的措施包括禁令和不超过100万人民币的罚款。

行政救济手段还包括海关调查和扣押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进出口产品。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需要在海关对其专利权进行备案。

在发现涉嫌侵权产品进出口时,专利权人在提供担保后,可以向海关提出请求进行调查,并扣押相关产品。

中国专利申请及诉讼程序流程图

中国专利申请及诉讼程序流程图
二审终审判决申诉到最高法院表六专利侵权诉讼司法程序原告提交起诉状诉中禁令申请诉中证据保全申请诉中和解及调解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要求补正形式缺陷原告意见陈述和或补正形式问题不予受理不接受合格接受被告回应法院转达原告诉状副本专利性争议文件转达和证据交换多次开庭审理可能的技术鉴定及鉴定报告的质证一审判决上诉到高级法院形式审查不合格要求补正形式缺陷上诉人意见陈述和或补正形式问题不予受理不接受合格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文件转达和证据交换可能的开庭审理可能的技术鉴定及鉴定报告的质证程序中止请求接受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不侵权的陈述证据专利无效程序编制吴玉和
申请提出公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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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专利复审程序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程序 #
提交复审请求书
!
不合格
复审委对请求进行形式审查 合格
不予受理通知书
形式补正通知书
案件受理通知书
专利性争议
管辖裁定 文件转达和证据交换 上诉到高级法院 多次开庭审理 管辖终审裁定
!
专利无效程序
可能的技术鉴定及 鉴定报告的质证
合格 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 不合格 文件转达和证据交换 要求补正形式缺陷 接受 形式审查 上诉到高级法院 一审判决
%
可能的开庭审理
上诉人意见陈述和 $ 或补正形式问题
!
不接受 可能的技术鉴定及 鉴定报告的质证 不予受理
个月内提交 $ 此期间可修改申请文本

形似神异_中美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对比_马克_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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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專利 與 商漂 》 2 C M 6 年 第 4 期

專 題文 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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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之考量因素及保障措施——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禁诉令裁定解读

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之考量因素及保障措施——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禁诉令裁定解读

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之考量因素及保障措施一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禁诉令裁定解读宾岳成摘要:禁诉令(A m i-s u i t I n j u n c t i o n)已呈现出适用国家和适用领域不断扩大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并频繁适 用于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禁诉令制度。

现有法律 框架下,可以以《民事诉讼法》第1〇〇条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依据,拓宽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适 用范围和边界,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路径。

在具体考量因素上,可以考虑域外诉讼或 裁判对中国诉讼的影响、必要性、损益平衡、公共利益、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

并且,在国际平行 诉讼中,对于违反禁诉令的行为存在适用按日计罚的必要性。

关键词:禁诉令行为保全必要性国际礼让按日累计在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中,〔1〕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裁定,要求康文森公司在三案作 出终审判决前不得申请执行关联的德国禁令判决。

该案系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签发的首例禁诉令性质的 行为保全裁定。

禁诉令是指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 下,由一国法院发布的禁止当事人在他国法院提起 或者继续诉讼的命令。

[2]广义上的禁诉令主要包 括三种限制性命令:禁诉令、反禁诉令、禁执令。

本案行为保全裁定具体属于禁诉令中的禁执令类 型,即禁止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其他外国法院 作出的裁判。

禁诉令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过发展逐 步突破了内国法适用而扩张适用于域外,并呈现出 适用国家和适用领域不断扩大化和国际化的趋势,频繁适用于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

近年来,中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当事 人频繁遭遇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由于我国缺乏 与之对应的明确具体的禁诉令制度,使得在中国进 行诉讼的当事人缺乏完备和平等的法律武器,在遭 遇外国颁发的禁诉令时不得不放弃在我国的诉讼。

本案禁诉令的作出,拓宽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适 用范围和边界,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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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专利诉讼中的临时性‘禁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新修改的一些条文将于今年的7月1日起生效施行。

这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法律上所作的积极准备工作之一。

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是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

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今年7月1日起,人民法院该如何正确适用专利法这条新规定,如何确定该措施申请人的范围、管辖、申请的条件、法院审查的标准、措施的解除等等,都是亟待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该措施的名称和涉及的内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Interim Injunction)。

TRIpS第50条称为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

有同志提出,我们也可以对此措施使用国际上约定俗成的禁令”称谓,便于国际交流。

我们考虑到,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无禁令”称谓;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将该措施称为停止侵犯专利权有关行为”。

即使作出司法解释,也应当对适用现行相应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不宜使用法律未规定的称谓来概括某一法律措施。

另外,只要执法机制实质上符合了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就不必一律模仿英美法系所使用的一些法律用语。

需要解释的主要内容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此外,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和TRIpS协议的要求,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停止有关行为措施时,可以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规定。

司法解释还应当规定对未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这样规定就使作为临时措施的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度更加完善。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但法律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界定。

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和多年来专利审判实践经验,本条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与侵犯专利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定范围的当事人。

其与专利侵权案件可作为原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相同的。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

因此,本解释稿第一条按照上述意见确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关于管辖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的性质基本相同,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仍然集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及经最高法院指定的部分中级法院行使。

所以,为保证统一执法和办案质量,也便于与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相协调,本解释稿第二条采纳了现行司法解释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即专利权人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时,应当向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该条规定中的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专利案件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二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

只有两者都具备的法院,才享有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案件的管辖权。

四、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复议审查的标准鉴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采取,一般涉及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当事人重要民事权益,因此,该措施的采取应当慎重,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规定一定的条件,但又不能妨碍、拖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应当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提出复议审查标准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保障该项措施正确有效地适用。

具体内容体现在本建议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中。

本建议稿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状,并记明申请的范围、理由等有关事项,同时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范围。

对申请的受理也明确规定了条件,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处理。

本建议稿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对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复议程序。

在复议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原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为了统一复议审查的标准,本稿规定了申请人胜诉可能性、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四项复议审查标准。

五、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担保TRIpS协议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临时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其他国家在执行类似的措施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的规定。

其中民诉法第九十三条就规定了所采取措施的担保问题。

但是上述条款都是针对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对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规定。

与财产保全不同,法院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没有直接可以援引的担保和担保数额计算等有关规定。

因此,本建议稿第六条对诉前申请停止有关行为应当提供担保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确定担保金额应当考虑的一些情况。

考虑到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可能会造成被申请人扩大损失的情形,本建议稿第七条规定了在原有担保的基础上追加相应担保的内容。

此外,对担保的方式、金额等事项,受理申请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决定。

六、关于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具体实施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是对紧急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会造成申请人难以弥损害情形所采取的措施,贵在及时。

因此,本解释稿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同时,在该建议稿第五条将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

这对于法院及时和准确作出裁定,不滥用该项职权都具有意义。

TRIpS协议第3节临时措施第50条规定了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在开庭前单方采取”和采取措施后对被申请人的及时通知。

这就是说,为实施停止侵权行为措施切实有效,不走漏风声,人民法院在实施措施时可以不同时通知被申请人,而在采取措施后再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保障其享有的复议权。

根据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该司法解释稿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该五日的时间差的意义就在于体现了TRIpS协议规定单方采取临时措施的执法义务。

由于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与财产保全的内容和适用条件都不同,不采取措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不能简单的仅用金钱赔偿就能解决问题。

所以,该项措施的解除裁定不能因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而作出。

否则就失去了设置该项制度的意义。

因此,该解释稿第八条规定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毕竟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临时措施,是为权利人在事后的侵权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但是,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措施后一定期间内不起诉或起诉失当的,所采取的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措施应当解除,因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适当赔偿。

本解释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此与解决赔偿问题的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期限,该建议稿也作出了规定。

即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所实施措施的具体期限。

期限届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这样规定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

此外,为了保障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和所采取相应措施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该建议稿对当事人违反生效裁定的行为,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制度的实施,可能会涉及法院的立案庭、知识产权庭甚至执行庭的职责。

如果协调、贯彻不好,有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对新专利法该项制度实施的效果和威力。

鉴于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申请案件专业性较强和时间要求严格的特点,为了避免贻误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我们建议该项措施的裁定应当由有经验的专利法官审查作出,法院应当发挥整体功能实施该项措施。

配备审理专利案件专业法官的立案庭也可以直接办理。

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全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的帮助。

来源:(中国专利诉讼中的临时性‘禁令’/qq/519515.html)精彩推荐: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频发/qq/523199.html如何选择合适的仓储管理系统/qq/523198.html物流与货代的区别/qq/523197.html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qq/523196.html物流信息化名词/qq/523195.html给国外客户邮寄样品有方可参/qq/523194.html物流信息化的影响力/qq/523193.html中小物流企业信息化问题/qq/523192.html物流人才需要掌握的技能/qq/523191.html我国物流信息化瓶颈与趋势/qq/523190.html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qq/523189.html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qq/523188.html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程序/qq/523187.html空箱调运解决办法/qq/523186.html如何操作SGS业务/qq/523185.html国际物流的基本内涵/qq/523184.html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qq/523183.html如何设计企业物流流程/qq/523182.html欧洲警察大会聚焦打击网络犯罪/qq/523181.html外贸英语/qq/523180.html什么是冷链物流/qq/523179.html关于写询函的肯定答复/qq/523178.html什么是军事物流/qq/523177.html货运单证的基本常识/qq/523176.html关于加强上海港航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qq/523175.html 物流信息化的三层结构/qq/523174.html世界10大物流公司介绍/qq/523173.html什么是物流信息系统/qq/523172.html物流企业信息化的可行性及必要性/qq/523171.html流通/qq/523170.html我国将修改反倾销等三大条例/qq/523169.htmlFCL货物进口流程/qq/523168.html陆运托运程序/qq/523167.html罗城新火车站开通客货运业务/qq/523166.html浅析现代信息技术落后制约物流发展/qq/523165.html外关区企业到本关区备案/qq/523164.html中国物流信息化发展前景/qq/523163.html叉车的基本知识/qq/523162.html什么是物流/qq/523161.html现代物流业的基本特征/qq/523160.html运输函电范例/qq/523159.html在履行进口合同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qq/523158.html出口特种柜运输/qq/523157.html私人行李物品出境运输流程及程序/qq/523156.html一起起物流纠纷追问诚信底线/qq/523155.html物流的概念/qq/523154.html时效性物流联运方式选择模型及其算法/qq/523153.html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qq/523152.html网络安全做足四招/qq/523151.html物流重组流程/qq/523150.html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增长/qq/523149.html戴尔的电子物流流程/qq/523148.html器官移植法律原则的比较分析/qq/523147.html票据行为/qq/523146.html货代订舱流程/qq/523145.html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qq/523144.html和老外交流最常用1000句口语/qq/523143.html物流过程中存货需知/qq/523142.html集装箱的定义和分类/qq/523141.html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qq/523140.html 运输物流企业的流程管理/qq/523139.html网络隐私权侵权现状/qq/523138.html论电子商务中电子证据规则的完善/qq/523137.html出口许可证管理例外情况的处理/qq/523136.html空难后货物向谁索赔/qq/523135.html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qq/523134.html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基本程序/qq/523133.html什么是第三方物流/qq/523132.html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qq/523131.html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qq/523130.html从本案看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司法裁量权的行使/qq/523129.html现代物流从信息化走向知识管理/qq/523128.html货物运输公司配送流程/qq/523127.html采购流程简述/qq/523126.html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qq/523125.html关于网络侵权问题/qq/523124.html什么是物流/qq/523123.html第三方物流给企业带来了众多益处/qq/523122.html怎样登记货运代理业手续/qq/523121.html网络视频核实远程办理公证/qq/523120.html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qq/523119.html过境,转运,通运货物通关流程/qq/523118.html后推式货架/qq/523117.html侵权形为的法律惩处/qq/523116.html《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qq/523115.html 网吧收银员沉迷网络游戏盗窃游戏点卡/qq/523114.html进口货物查验,放行程序/qq/523113.html信息化概念知识/qq/523112.html物流业务外包/qq/523111.html中小企业物流信息化--选谁做合作伙伴/qq/523110.html基于ERP如何建立企业数据仓库/qq/523109.html航空货主的市场需求什么/qq/523108.html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责任研究/qq/523107.html客户关系管理/qq/523106.html什么是绿色物流/qq/523105.html如何有效减少出口收汇风险/qq/523104.html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2017年最新版)/qq/523103.html 铁路货运事故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qq/523102.html《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qq/523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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