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的角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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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的角色分析

[摘要]法律离不开社会,法律的发展受社会发展的制约,应从社会认识司法,在司法中探索中国文化特质的方法进行研究,分析法官的多元化角色即法律职业人角色、政治角色、行政角色、社会角色和自然人角色,其多元角色存在合理性及相互之间产生的冲突,以建立法律职业人角色为核心,兼顾政治、行政社会及自然人角色的功能,实现社会正义为终极目标,保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法官角色;角色冲突;角色转化

一、法官的多元角色

法官的多元角色,是指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充当多种角色,具有多重的社会地位。在西方人的视阈中,法官自然就是“一群由国家高薪奉养、对法律问题行使最终裁决权的法律专家。”①也就是说法官是以特定身份存在的,作为审判案件的官员,在特定场所职务,即在法院针对特定事件,通过对法律和事实问题认定作出裁判的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每一个人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法官也是普通人也同样具有这些属性,法官的职业又让其具有更多的角色,法官身份是多重角色的结合。

(一)体制内的人民法庭法官角色分析

1.法律职业人角色

法律职业人是指对法律高度信仰,并运用法律处理相关的社会关系及实现社会的正义,为人类的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发展贡献力量的法律职业者。法官是法律职业者中的一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官职业具有专业性,具备了独特法律意识、法律技能、法律地位。法律是普遍存在的,案件是个别的,依靠法律确定案件,通过从个别的现象归纳到普通的现象,这就需要判断。而判断是件困难的事,需要人的介入,法律的运作需要法官。法律没办法自己运行,因此法院、法官的存在意义重大。法律观念的精髓是人类事情应受公正且相对稳定的支配。法官运用法律审理案件,实质上审理案件过程中还运用到法理、判例、习俗等非成文的规范,在这点上基层法庭法官运用非成文规范审理案件更为广泛,对案件作出妥当、合适的审判。在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德峨人民法庭,笔者了解到,在当地宗族观念很强,有些案件法官需要借助族里有声望的老人参与案件调解,能起“一锤定音”的效果。

2.政治角色

法官的政治角色表现在处理司法行为时,其思维方式趋于政治化,司法活动趋于行政化。法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只有正确理解党的方针、路线才能把握好司法的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直接体现为司法政策,法官

行为和法院的工作是以司法政策为导向。司法不仅是通过法律解决纠纷过程也是国家政策实施的过程,法官审判时要注重法律,也要注重政治,不仅要解决好纠纷,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判决后是否能够得到执行。在波斯纳的眼里,认为法官的角色扮演具备政治性是毋庸置疑的。美国的法官,不论是初审法官、上诉法官还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们在决策中有一个共性:决策中都包含有政治上的因素,审判因此也是具备政治性的。在中国也是一样的,中国的法官也具备有政治性因素。

3.行政角色

(1)案件请示制度。基层法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经常向庭长请教,并对案件如何判决予以拟定。此外,基层法院对一些疑难的案件向上级中院请示,这种请示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官内心是希望能够独立判案的,这是法官职业要求,其给予了法官独立的思考空间,这因符合人之渴望自我实现的本性,而给法官带来精神上的愉悦。②然而在实践中法官们受到很多因素的困扰:首先,成文法是有限的,不可能囊括了所有内容,这造成很大法外空间,法官面对新问题没有相关法条依据,使其无所适从。此外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这一原则使得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不知道如何处理,也只能向庭长请教,向上级法院相关业务庭请示。其次是错案追究制度的施行。法院对法官在职级评定或是干部任用、升迁上会通过绩效考评对法官进行评定,其中有一项很重要指标就是错案率,错案带来影响不仅是法官个人,而是影响整个法院的公信力。法官害怕在审判中出错,因此其对于法律给予司法独立“又爱又恨”。因此请示制度的出台,为法官的开脱提供了途径。“在某些时候确实成了法官个人不恰当地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③在我国的这种司法体制下,不是所有的法官都喜欢独立,一些法官司很多时候想做一名听指挥的行政官员。也正是这种体制导致的不良后果,这种行政的管理模式使得法官在办案时有依赖,不愿意独立思考,也不愿意承担责任。④

(2)法院外部管理体制。法院财政上不能独立,受到地方财政控制,法院办案费、工资奖金、办公设施等都需要依靠地方政府给予支持。此外,法官人事权也受制于当地权力机关。而法官只有被选任后才能充当法律职业人角色,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考虑其他机构的意志。就如大家熟知的李慧娟法官曾在洛阳中院审理一个案件,因在判决书上的一个措辞不当而被免去其法官的职务,调离到其他部门的事件。⑤

(二)体制外的人民法庭法官角色分析

1.法官的社会角色

法官是生活在特定社会空间里,在特定文化氛围下从事司法活动。尤其是基层法官面临乡土社会的“情理”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也是一种正义观。这与法律只关注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责任承担的逻辑思维有所不同。自古以来我国司法审判中就有“礼法结合”,法官要尊重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当然在中国古代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是也是以法律为判案的标尺,但在整个中华文化传统的大国中强调一个礼,礼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很高,很多时候

法官在面临着礼与法冲突时,往往倾向于选择礼而放弃了对法律的遵从。⑥法官遵循来自社会文化的习俗、伦理、传统,要注重其所作的判决是否能被大众所接受认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尊重该社会的意见,这在任何国家法官都是达成共识的。当然法官对社会意见的尊重和理解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社会对其信任度高的法院,如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审判中比较不容易受社会意见左右,他们对于不理性民意通过判决去引导民意走向理性。而在普通民众对司法存怀疑态度的司法环境下,法官为了审判结果的正当性,很多时候会考虑社会对判决的可接受程度,其判决结果不自觉中迎合了主流民意,这也是消除民众对司法不信任。在我国很多数据显示社会对法院信任度不足,法官面对社会敏感性案件时,经常会有社会接受程度作为判决的标尺。苏力曾说过“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就是如何解决好纠纷,而不是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⑦当然这在西方法官眼中是不可思议的。我国基层法庭法官惯用思维模式,在我国现今的司法土壤其存在有一定合理性。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很多经验丰富的法官,在审判或是调解的技巧上有相似之处,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尽可能使当事人息诉,通过调解的手段是判断当事人对判决的可接受的程度,从而对判决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做些调整。因为在我国乡土社会受传统情理正义观的影响,村民们习惯于用道德、理论等标准去衡量法院裁判的公正性。2.自然人角色

在自然人的成长中,它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整个社会对自然个体的制约是不可避免的。犹如麦金尔太所说的:“每一个时代的历史会出现一种与之适应的环境,一个人的行为是这个历史社会当中,随着时间变化环境也在变化,个人的行为的历史也是跟着这个环境中变化的。”⑧法官的自然人角色,法官是普通的自然人中的一员,他与普通大众一样面临着柴米油盐、子女升学就业、工资待遇、级别升迁等等,此外还有亲情血缘关系。法官的自然人属性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受制于学习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生活阅历等等,当然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到其从事的司法活动。法官所扮演的自然人的角色,是一个自然社会中的一名成员存在的,就算法官通过多么专业的职业培训,使得法官在形式上是司法系统中的一个代表符号,使得法官具有专业化知识人才。⑨但法官仍不能否认自然人的属性。法官作为自然人生活在现代社会中,与普通民众一样有七情六欲,有和大众一样的生活需求。法官在审判时,有可能会因为亲情而放弃遵守法律原则,转向了亲情的期望。法官作为自然人存在,如果其在遇到亲情关系案件时,如果遵从法律而落得众判亲离下场,这往往不是法官想要面对的。在这些“关系案”、“人情案”中,法官经常面临是关照亲情还是依法办案的困境,“只有当法官不为生活所操心时,才能为正义而操心”⑩法官在生活中处理好与亲情、友情等等社会关系尤显重要。

二、法官角色竞合

在现代社会中法官是从事社会分工并履行一定职责的,法官多元角色的扮演会因角色的混同产生矛盾,法官角色错位,导致判决出现错误,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所谓角色冲突是指在社会的角色分工上扮演不同角色,不同角色之间产生矛盾,相互对立和妨碍了其角色的顺利扮演。{11}基层法庭法官们存在于“规则社会”和“熟人社会”体系中,基层法庭法官们经常面对选择题,是贯彻法(法律规则)之治,还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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