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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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坚持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方针:保护环境,预防为主;爱护自然、控制污染、降低环境危害,节能降耗,充分利用资源,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目标:使我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各项环境指标达到要求。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为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成立领导组。
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
成员:首席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科技质量中心安全监察部劳动工资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
保卫武装部生活公司供应公司
租赁公司负责人及各工程公司经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担任,各工程公司设立专(兼)职环保员。
第七条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公司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能,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2、编制公司环境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学习和培训工作;
4、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运行、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工程公司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具体负责本工程公司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应接受公司工程管理部每月对其环保现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办法及现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作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分析掌握本单位环境污染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作好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报表、数据和重大环境事件;
第十四条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协调关系,依法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负责对各项工程中的噪声、粉尘、污水、固废、水电消耗进行有效控制,使各项指标、目标达标排放,并在日常工作中作好检查记录。
第四章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要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的环保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工作的环保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出持续改进的方案措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环保人员应加强环保有关文件、政策和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九条每年对环保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第二十条每月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基层单位及其工程项目进行环保检查。
第五章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三标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贯彻落实《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环保三基及环保绩效考核办法》,不断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1、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环保红线意识,树立天更蓝、水更清的环保理念,不断提升环保管理水平,为实现安全生产持久健康稳步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
2、考核目标
通过基层管理精细化、基础管理标准化、基本功建设常态化建设,提高环保人员工作素质,使各类污染物有序控制、达标排放。
3、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制定环保应急预案,完成各项环保考核指标。
2)、环保管理机构健全,环保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3)、环保工作有计划有安排;
4)、建立健全环保制度,日常工作有记录;
5)、建立环保危险源辨识台账。
6)、环保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环保法规;
7)、熟悉掌握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新技术等;
8)、自检检查有记录,现场环境整洁。
4、考核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
第六章奖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能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环保管理方面的研究中有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者;
3、对防治污染事故或对污染事故及时报告、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处罚。
1、因严重失职造成环境污染;
2、被执法部门查处者;
3、拒绝接受环保现场检查者;
4、使用不合格环保产品的;或将污染废物转交给无处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
5、其他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
6、不重视环保工作,屡次提出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四条
1、工程管理部每半年按环保考核内容对基层单位进行考核(半年满分50分),综合一年按评比情况给予奖罚,得分高于90分排序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
8000、5000、3000元的奖励;得分低于90分的每低于1分处罚500元。
2、由于环保问题受到各级政府部门处罚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3万元的处罚;受到集团环保部门处罚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的处罚,并对造成环保事件的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追责。
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