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疾人就业中心残保金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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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是党和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对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残疾人采取的特别扶助措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预留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实现。对不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政府性基金,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或无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残保金制度自确立以来,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此,笔者结合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实际工作情况,对残保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就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征收工作提出几点可行的措施,希望能为残保金征收管理提供可取的依据。

一、市残疾人就业总体情况

目前,市残疾人就业库登记的80147位城乡就业年龄段残疾人中,有32762位目前处于就业状态,在业比例为

40.9%。其中,56.7%就业形式为农村种养,13.8%为居家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含创业)和集中就业分别占比7.4%、1.8%和4.2%,另有16.1%为其他形式就业。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31号令)、《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地税发〔2006〕262号)、《关于公布对微小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5﹞2号等政策法规,2015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全市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征收残保金。经过笔者对残保金征收工作的调查了解,发现残保金征收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如不加以改进,势必影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继续实施。

二、残保金征收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暴露的问题

(一)社会环境状况欠佳,对残疾人就业认识上存在误区,对缴纳残保金有抵触情绪。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残疾人也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为自身的残疾障碍,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力,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由于

历史的原因,社会上对残疾人还存在一定的歧视。有的领导对残疾人事业不重视,表面应付,敷衍了事;对执行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感兴趣,甚至刁难,拒不执行;有的认为缴纳残保金是做慈善事业,有钱就表示一下,没钱就不缴;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认为即使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的也是对财政的预算资金,不如直接预算资金做残疾人事业。这些认知差异导致用人单位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保金征收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

(二)残保金征收政策还不完善。

残保金征收政策的不完善,直接制约着残保金的征收,给征收工作造成很多困难。一是各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总人数存在有意隐瞒少报现象,核实难;二是一些效益差的企业单位要求减免残保金,把握难;三是一些效益好的用人单位既未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拒缴残保金,催缴难;四是残联、地税、财政等部门协作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协调难。

(三)证书管理存在盲区。

按照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相应减免部分残疾人保障金,因此,部分企业利用此政策,通过“买卖”残疾证,虚构安置残疾人合同,进而减免残保金,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残保金的流失。

(四)残保金征收形势在不断变化。

2015年残保金由政府性基金收入调整为一般公共财政

预算收入,并对20人以下小微企业3年免缴残保金,征收形势的改变给残保金征缴工作带来重大的影响。

三、残保金征收工作中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残保金征缴良好社会氛围。

为进一步增进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的认识和了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等节日,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通过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市区各用工企业、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保金的政策法规,耐心细致的做好有关政策讲解。在宣传方面,除了往年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及短信等途径外,还定做了2000把按比例就业广告宣传伞,免费赠送给用人单位,提高了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宣传效果。

通过一系列宣传,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保金意义的认识,增强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缴纳残保金的法律意识,逐步营造了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在认真研判形势的基础上,及时向政府汇报,并主动与财政、地税等部门协调,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理顺征缴工作关系。

1.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残保金征缴工作。残保金转为一般公共预算后,财政部门成为组织残保金收入的主要牵头部

门。而且《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经过协调,今年财政部门首次与残联签了征缴残保金的通告。由于财政的介入,对加强征缴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确保措施落地,协同地税开展残保金征缴。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在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设立残联窗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保证了两个部门之间在年审期间及时传递年审和征收信息,形成合力,残联审核到位,地税征收到位的局面。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保金的企业作出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前期宣传努力,全市大部分企业对这项工作比较理解支持,纷纷到地税按要求缴纳,形成自觉缴费局面。

3.提请政府足额缴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残保金。省委组织部等7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残发﹝2014﹞27号)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动向政府汇报,提出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编制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各单位向残联申报从业人数和安置残疾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不能一步到位,也应该确定合理的增幅,并且逐年提高,以向全社会表明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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