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章制度1.doc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时有效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导致学生受伤或病情恶化的事件。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是及时、公正、严肃、科学、依法处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学校汇报,并启动应急救护措施,确保受伤学生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紧急事务处理小组,根据伤势情况、责任问题等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十条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作。
第十一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受害学生及其家长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二条对于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紧急事件,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疏导师生情绪,保障校园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积极关注受伤或病情恶化学生的后续救治情况,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及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总结和分析,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备案义务。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附件二:学校应急预案附件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指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EVA是一种以经济利润为核心的绩效评价方法,强调资本的有效利用和价值创造能力。
传统的利润指标往往只考虑了会计成本和收入,而忽略了资本成本的影响,导致了企业的资源配置不够有效。
EVA通过扣除资本成本,计算出企业创造的经济附加值,更准确地衡量了企业的绩效表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传统的EVA模型也面临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无法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和市场变化带来的影响。
对EVA模型进行改进,提升其适用性和准确性,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从改进的EVA模型在企业中的应用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其在实际经营中的作用和意义。
1.2 研究意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常常需要衡量和评估自身的经营绩效,以便更好地指导经营决策和管理实践。
而传统的财务指标如利润率、收益率等已经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创造能力和财务绩效。
研究如何有效评估企业价值和绩效的方法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种背景下,经济附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简称EVA)的概念应运而生。
EVA通过减去资本成本,衡量企业在特定时期内创造的经济附加值,更加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真实的经济价值。
改进的EVA模型进一步对传统EVA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提高了评估企业价值和绩效的精确度和准确性。
研究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可以帮助企业更全面地评估自身的价值和绩效,为经营决策提供更可靠的参考依据。
可以促进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金和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可以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增长。
本研究旨在探讨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为企业管理提供更科学、更有效的方法和思路。
1.3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并分析其在提高企业绩效和价值创造方面的作用。
通过对改进的EVA模型和实际应用案例的研究,我们旨在揭示其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的价值,为企业提供更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措施1.立即进行现场救助,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
2.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将伤者转移到安全地带,并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3.立即报警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和支援。
二、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1.学校相关部门应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2.调查组应征得事故参与方的陈述和证言,梳理作案手段和过程,并收集相关证据,以确定责任。
三、伤者医疗救助与赔偿1.立即安排伤者就医,在确保其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协调安排最佳救治方案。
2.学校应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并依法依规进行赔偿,包括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四、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措施1.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范和操作细则,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3.加强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应急处理和事故预防的能力。
五、事故后的心理疏导与辅导1.为伤者和其家属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他们调整情绪,缓解心理创伤。
2.学校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心理素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事故信息报告与公示1.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教职工和家长通报事故发生情况,确保信息透明。
2.学校应积极与媒体沟通,及时发布事故公告,向社会公众说明事故处理的进展和结果。
七、事故处理的监督与评估1.相关部门应对学校的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合规。
2.对于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学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章学校责任第三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防范机制,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跟踪机制,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条学校应当落实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伤害事故处理程序第七条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并通知学生家长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学校应当组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防范措施。
第九条学校应当保护学生受伤或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并尽快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学生家长和相关当事人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受伤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相关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审查和总结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并进行相关的改进。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3. 《学生伤害事故应急预案》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果通知书》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安全主体责任:指学校对学生安全负有的主体责任。
2. 应急预案:指学校针对学生伤害事故制定的应急处理方案。
3. 受伤学生:指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学生。
第七章实施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部分学生家长对学校的伤害事故处理结果不满意,可能会提起诉讼。
解决办法:学校应当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解释相关处理结果,并尽力协商解决争议。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保障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所有学生伤害事故。
1.3 学生伤害事故应依照“快速救助、精心护理、妥善安排、深刻反思”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2.1 事故分类2.1.1 轻微伤害事故:轻微皮肤擦伤、轻微烧伤、轻微扭伤等不影响正常生活。
2.1.2 中等伤害事故:中等皮肤擦伤、中等烧伤、中等扭伤等会影响正常生活,但不影响学习和身体健康。
2.1.3 严重伤害事故:骨折、大面积烧伤、大出血等严重影响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
2.2 事故级别的判断:2.2.1 由学生所在班级、学生家长或受伤学生本人判断。
2.2.2 根据伤势程度进行分类判断。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3.1 轻微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3.1.1 快速救助:立即前往医务室进行简单处理。
3.1.2 精心护理:在医务室进行妥善护理。
3.1.3 妥善安排:安排伤势较轻的学生回家治疗。
3.1.4 深刻反思:对事故进行报告,并进行反思总结。
3.2 中等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3.2.1 快速救助:立即前往医务室进行紧急处理。
3.2.2 精心护理:将学生送往医院,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护理。
3.2.3 妥善安排:在家长的陪同下安排转院或治疗。
3.2.4 深刻反思:对事故进行报告,并进行反思总结。
3.3 严重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3.3.1 快速救助:立即施救,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3.3.2 精心护理:将学生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
3.3.3 妥善安排:按照医生的指导,安排转院或治疗。
3.3.4 深刻反思:对事故进行报告,并进行反思总结。
第四章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如下: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表格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指南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理防范原则:合理防范是指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必须根据人民群众的需要,按照法定职责和规定标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尽力预防事故的发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因学校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责任,明确赔偿责任。
第二章事故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下列责任:(一)学生责任:学生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责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责任:1.学校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2.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工作要求,造成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4.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5.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由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
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或者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学校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给予适当帮助。
第七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学校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事故当事人解决困难。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救治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收集有关证据,并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责任,明确赔偿责任。
第十条学校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事故当事人,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理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即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理应增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理应对在校学生实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理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有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理应即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实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理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水平和法律行为水平的不同,采用相对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理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理应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水平和法律行为水平,避免和消除相对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理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实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对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理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理应根据其行为过错水准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学校规章制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学生意外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损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学校施行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备、生活设备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学生损害事故应当遵照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那么,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平安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备。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平安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损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损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展必要的平安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平安制度,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平安隐患;当发生损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损害学生。
学校正学生进展平安教育、治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才能和法律行为才能的不同,采纳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恪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依照本身的年龄、认知才能和法律行为才能,防止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正学生进展平安教育、治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正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应当依照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损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依照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缘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缘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五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学生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加强校园治安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卫生机构的联络与协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报告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立即报告。
1.学校应当在___小时内向学生家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
2.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登记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
1.学校应当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
2.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伤害事故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解。
1.学校应当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___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将协议书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赔偿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赔偿。
1.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学校应当在___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到被损害人账户上。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档案管理。
1.学校应当建立并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将学生伤害事故报告、登记、调解、赔偿等相关材料存放于档案室。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事故预防与准备1.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2 学校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园内的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标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3 学校应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事故报告与记录2.1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给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2.2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等,并保留相关证据。
2.3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谎报或延误报告。
三、紧急救援与医疗3.1 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进行紧急救援,确保受伤学生得到及时救治。
3.2 学校应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受伤学生能够及时获得专业医疗救治。
四、事故调查与分析4.1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
4.2 事故调查报告应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为学校提供改进安全管理的依据。
五、责任认定与追究5.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学校应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认定,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5.2 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应公正、公开、透明,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赔偿与补偿6.1 对因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学校应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对受伤学生进行医疗救治、康复训练等补偿。
七、事故总结与预防7.1 事故处理后,学校应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2 学校应定期对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预防措施。
八、监督与检查8.1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8.2 学校应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_规章制度完整篇.doc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_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最近发布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大中小学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此次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办法》出台后,将有力地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将有利于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将建立起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为学校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
(焦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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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_规章制度
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
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学生上下楼梯安全管理制度【2015-2016】4 潞城市黄牛蹄中学校
2015-2016学年学生上下楼梯安全管理
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在校上下楼梯安全,严防因拥挤而发生挤压、踩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培养学生文明上下楼梯的行为习惯,进一步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现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非集中上下楼梯的基本规范
(1)遵守公共秩序,上下楼道应文明、谦让、有序,要安静、慢行、靠右走,注意礼让,不得起哄拥挤,高声喧哗或突然性地发出尖叫,不准追逐打闹或跑着上下楼梯,不得相互推拉等不安全行为。
(2)在楼梯和楼道内走动时最多准许2人并排同行,坚决禁止3人及以上并排在楼梯和楼道内通行。
(3)遇到紧急情况,冷静对待,按照正确的逃生方式走规定的路线迅速下楼。
2.集中上下楼梯时的基本规范
(1)参加室外集体活动(课间操、集会等)或放学等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出教室排好队伍,向就近楼道安静整齐下楼。
(2)下楼队伍必须有教师带领下楼,队伍的前
中后必须有班内的具体干部维持秩序,确保队伍始终两列,安静有序下楼。
(3)列队下楼梯必须走规定的楼梯,在遇到前方有列队下楼的学生时应主动等候。
学生在集体上下楼梯时,个人不得擅自停下来做其他的事(如弯腰捡拾地上的东西和系鞋带等),不准推挤同学,以便防止造成楼道交通阻塞。
(4)上楼的学生应让下楼的队伍或学生先行,个人下楼的学生应让集体下楼的队伍先行。
集会、做操等活动结束时,各班应按顺序,依次退场,有秩序进入教学楼,做到队列不交叉,不拥挤,不打闹,不起哄。
在短时间内若再次下楼时,要等全部班
级都已经到班才可以按要求下楼,绝对禁止一部分班级的学生上楼,一部分班级的学生集体下楼的情况发生(一年级课间操结束后,学生去厕所时要等全本楼道学生都进去之后再出来去厕所)。
(5)集中上下楼梯时段,全体同学必须服从年级组长、班主任或楼层护理教师的具体指挥。
(6)值周行政干部和值周老师在学校集会、做操等时段,必须在学生上操或集会时提前在教学楼的楼梯口值勤,在学生上、下操或集会时对学生的上、下楼的队伍进行疏导,及时处理或规范学生的不安全
行为。
(7)所有任课老师一经发现楼道拥挤现象,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疏导,并第一时间内打电话报告学校领导,紧急情况下启动安全应急预案,按学校制定的紧急疏散方案路线撤离,有组织有秩序地撤出教室,到校园安全地带,不准擅自一窝蜂冲出教室。
(8)班主任要定期对学生进行上下楼梯的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学校相关规定。
(9)值周行政干部要做好日常的巡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