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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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

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 审查什么事实?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 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 “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 述业务信息
5、降价排挤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 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0、强制交易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利用其特殊的经营者的地位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 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公用企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交通 运输等行业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烟草,药品行业
案例 漳浦县电力公司布置和要求其所属的城关供电 所对城关镇辖区内用电用户不符合要求的电度表进 行更换。更换时限定用电用户购买其所提供的杭州 仪表厂生产的“西子牌”电度表,更换电度表的用 户必须交纳费用130元。更换过程中,城关供电所实 施了强调用电户更换漳浦县电力公司提供的电度表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未交或者拒交费用的用 户,采取了中断供电的措施。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刘嘉玲 代言SK-II “使用4周后,肌肤年轻12年, 细纹减少47%”
郭德纲代言 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
“三盒就能抹平大肚子,减 个 十斤八斤不算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认定标准: •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 实用性:权利人带来实在或潜在经济利益 • 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范围——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非法使用、违反约定或保密要求、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 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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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点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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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关系的竞争性; 2、主体的特定性; 3、行为的违法性; 4、手段的不正当性; 5、动机、目的的非义(非正义)性; 6、客体多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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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竞争与垄断的区别是:
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 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 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 认可和维护。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 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后果一般比 为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的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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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区 别在于: 1、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 是违法竞争。 2、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促进自身发展, 创造社会财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为 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以谋取暴利 或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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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用正常的、 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不正当竞争 是经营者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 段诋毁损害自己的竞争对手,并损 害消费者的利益。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 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3、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限制竞争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即贿赂销售、购 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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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 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 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 也包括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 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定作这 类广告的行为。

《经济法概论》第8章 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概论》第8章 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 2006年8月3日,某市工商局在市场巡查 中,发现某单位生产并在该局辖区内销售的 “田七105 g特效中药牙膏”包装盒上标示: “田七又名‘金不换’,为历代名医所称颂 名贵中药。以现代科技提取出丰富的田七精 华--田七总皂甘,具有散血止痛,消炎抑菌 之功效,长期使用更能强化牙龈、牙质,使 之更健康。对虚火牙痛、牙龈出血、牙本质 过敏、口腔溃疡、牙菌斑,能有效改善及预 防„„”等宣传预防和治疗疾病内容的宣传 用语。经核查该牙膏属日化用品非药品,其 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宣传未经国家法定部门核 准。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 1993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二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 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 (2)经营者必须实施了违反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 (3)其行为必须发生在市场交易中。 (4)其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 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3、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 • 该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实行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 – 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破坏了公 平竞争的机制,违背了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 同时人为地割裂市场,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 的形成,不利于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有效配 置。
–“以权经商”是指政府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 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地区封锁”是指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经 济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规 定,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对本地区与其 他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加以限制, 限制外地商品进人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 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8—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含义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家赋予对不 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依法保护正当 竞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活动的总称。
二、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职权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构 监督检查机构是指国家法律授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使监督权力的机关和部门。 (二)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三、社会监督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 宣传两种类型。 宣传两种类型。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10条第3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 条第 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项基本条件: 秘密性; 实用性; 保密性。 三项基本条件:①秘密性;②实用性;③保密性。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利诱、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的商业秘密。 披露、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 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贿 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例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 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3、虚假广告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 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广 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发布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
2、反垄断:主要反的是滥用市场地位,排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
1、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
(1)、一般适用于国内,基于效果原则反垄 断法可以适用于国外。 效果原则:只要发 生在国外的行为对国内市场产生了影响, 就可以对该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1、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P163
3、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 被检查者配合。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救济
1、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害的经 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 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承担被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 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纵向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垄断协议。
4、垄断协议的豁免。不是所有的垄断协议都 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如果垄断协议 的达成具有合理性且能产生利大于弊的效 果,则可以为《反垄断法》所豁免。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关键立法。

该法于1993年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广义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性商业贿赂、恶意抢先行为等。

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对他人经营活动实施不正当限制、恶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

该法还通过举例列举了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明确禁止的行为范围。

二、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措施: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人施加了行政监管和民事惩罚措施。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而民事惩罚措施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等。

三、监管机构和执法权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构,具有执法权力。

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展开调查,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法律责任:该法明确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的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合法许可,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对于商业秘密所涉及到的范围、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不正当竞争无疑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扭曲。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可以使经济发展更加有序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引言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参与主体之一、多个或者多方之间的行为或者交易,违反消费者利益保护、破坏市场秩序等原则和规则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与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是指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2.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恶意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包括盗窃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商业机密等行为;4.不正当价格手段:包括恶意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5.不正当竞争协议:包括限制竞争协议、垄断协议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竞争秩序的维护: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界定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禁止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欺骗性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机密被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4.执法机构的设立:法律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和职责,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5.赔偿机制的建立: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方式,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与经济紧密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2.原则灵活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这些原则的具体适用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特殊情况进行灵活调整;3.多层次的法律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涵盖了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等,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4.执法与司法并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既强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也注重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与应对策略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与应对策略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与应对策略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已成为企业和商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不正当竞争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还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

为了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文将探讨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一、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1. 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恶意诋毁他人商誉等。

2. 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虚假宣传,包括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夸大商品或服务优势等。

(2)商业诋毁,即通过抹黑他人商誉、散布谣言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利用垄断、垄断少数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排挤或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发展。

(4)恶意比价、恶意比销,即故意降低商品价格或销售价格,以排挤竞争对手。

3. 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当受害者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救济措施。

首先,受害者可以向市场监管机构举报,要求其进行调查,并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此外,受害者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应对不正当竞争的策略1. 建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企业应该加强员工对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只有员工具备了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及时发现并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2. 提高竞争力和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是防范不正当竞争的有效策略之一。

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研发创新能力,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以吸引消费者并与竞争对手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3. 加强市场监测和媒体宣传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了解竞争对手的行为,避免受到不正当竞争的侵害。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3)垄断对经济的影响具有双面性,所以法律 并不反对一切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 造成消极后果,都在法律反对之列。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一、商业混淆行为(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 交易行为)
(一)商业混淆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的 商业标志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 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 品 3.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 销售
六、商业诋毁行为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诋毁行为,或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 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 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 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法律特征:
(1)进行了虚假宣传,即宣传的内容与被宣 传的商品或服务的客观事实不符合 ; (2)购买人产生误解,即购买人对商品或服 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和理解 ; (3)宣传形式包括在商品上作虚假标示、通 过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
(二)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 1.在商品上进行虚假标示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伪造产地 ●在商品上对产品的规格、性能、等级 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 2.虚假广告宣传 3.其他方式的虚假宣传
(3)域名注册后不使用而囤积,目的是阻 止相关权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 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二、不正当网络链接
如行为人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加框技术, 使用户经由行为人网站上设置的链接访问他人 网页时,该他人的网页仅仅局限于行为人设计 的视窗内,用户的电脑屏幕上只显示行为人的 地址以及相应的广告,而不显示他人的网址以 及相应的广告,即用户只能看到行为人的网页 和广告,但行为人链接的内容却来自他人网页。 还有,行为人对他人网站的信息进行复制 并设置成链接,用户在顺着链接进入网页时, 可不经过他人的网页,而直接阅读被链接的信 息。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3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3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1.特征:(1)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2)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者利益代表者(例如各种行业协会)。

2.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新增):(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注意1】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注意2】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注意】第2~6条的关键词为“没有正当理由”,而第一条不需要正当理由。

3.法律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P455)【例题·单选题】(2011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是()。

A.划分市场B.联合抵制C.固定价格D.掠夺性定价[答疑编号56770802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这是一种重要、常见的垄断行为之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2)掠夺性定价;(3)拒绝交易;(4)独家交。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竞争过程中,以不公平、不诚信的手段,违反竞争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原因、不正当竞争的类型、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理解。

一、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原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难以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导致某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

2. 技术壁垒:某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形成了一定的技术壁垒,其他企业难以获得相同的技术,为了获取更多市场份额,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3. 市场需求不稳定:在市场需求不稳定的情况下,企业为了保证自身利益,采取了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二、不正当竞争的类型不正当竞争的类型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不实宣传:企业在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功效、效果,以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2. 侵犯商业秘密: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取竞争优势。

3. 恶意比价:企业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降低产品价格,以达到挤压竞争对手的目的。

4. 资金恶意炒作:企业通过恶意炒作市场的手段,人为制造市场波动,以获取非正常的利益。

5.非法控制市场:企业通过垄断、价格操纵等手段,控制市场的竞争环境,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三、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特点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律制度的完善性: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正当竞争的类型、不正当竞争的处罚等。

2. 执法机构的专业性:为了更好地执行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需要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3. 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司法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二、主旨:本条规定的是商业贿赂问题,涉及到回扣、折扣和佣金等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包括服务,下同)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上基于商品价格、质量等的正常竞争,会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极易导致犯罪。

许多国家的竞争法明确禁止商业贿赂。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自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非故意的过失行为不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

(3)从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来看,商业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的。

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既不向有关人员的雇主或其他人员报告,又要通过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形式进行掩盖,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如购买其商品、确定其项目中标等交易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

通常为交易相对人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或其他雇佣人员等,也包括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官员。

但不含促成交易而获得佣金的独立中间人。

(5)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出了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提供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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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及特征
无正当理由擅自断绝与另一方竞争者的交往(包括买卖关系)或者给其他同行一定的好处,使之拒绝与自己的竞争者交易,以及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企业、商品和活动造成混乱的行为;
以价格手段打击、挤垮竞争对手的行为;滥用经济优势和其他强势条件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交易的行为;
以贿赂或过重的馈赠方式争揽顾客的行为;
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对方商标、服务标志、产品标识以及一切可能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目的发生混乱认识的表示或说法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关系的竞争性;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违法性;手段的不正当性;动机、目的的非义(非正义)性;客体的多重性。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

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则属违法行为。

两者的目的不同。

正当竞争是促进自身发展,也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谋取暴利或优势。

两者手段不同。

正当竞争是经营者一方面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另一方面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平等地竞争;不正当竞争则是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违背或规避法律,诋毁、损害对方,损害消费者。

两者的后果不同。

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给社会和经营者都必然带来正面效果,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但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带来危害,为社会造成负面效应,而且也为自身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和法律上的制裁后果。

3.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
不平等竞争是指因经营者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公平竞争是由于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而造成的。

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

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经营者对手的利益和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4.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而垄断则属一种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绝对禁止的;而在法律上并非完全禁止垄断,而且有的垄断还是由法律认可和维护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都是经营者;而法律所反对的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是各类经营者,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损害经营者对手的利益,对消费者利益则不直接(甚至不)损害;而法律所反对的垄断则往往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当然也影响中小企业经营者利益,也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发展。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特点
调整主体范围:主要是经营者;参加对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竞争、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

消费者一般不应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

调整关系范围:经营者与经营着之间的关系;国家监督检查部门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调整行为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经营者违反竞争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所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也调整由此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因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之进行监督检查时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不仅规定了一般公认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

不仅规定了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而且规定了某些垄断行为。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机关,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外,还包括其他经济技术监督部门。

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则:
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
国家监督检查原则;
社会监督原则。

7.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1)混淆行为。

是指在商品标记上的假冒行为和欺诈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限购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限制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5)搭售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6)压价销售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压价销售、低价倾销均属于此种行为。

(7)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带有欺骗性的有奖销售。

(8)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9)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购销商品,属商业贿赂行为。

这是最腐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串标行为。

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以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1)毁誉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商业声誉。

8.监督检查
(1)国家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此处主要指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也有权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社会监督检查。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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