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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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包括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划拨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计算;划拨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

第三条出让酒店用地、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工业用地、自用办公楼用地时,应明确办理整体产权,经批准转让、抵押时应整体转让、整体抵押。

第四条软件及研发用地基准地价仅适用于政府批准的专业园区内,有明确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自持软件及研发用地应办理整体产权,整体转让、整体抵押。

第五条居住用途地上层数大于 7 层(含 7 层)经规划批准底层作为房屋架空层且不计容部分、建筑物底层廊道、避难层、结构(技术)转换层(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16-有建筑面积),不得改变规划设计功能、不得占用、不得出租、不得作为营业性场所,免收土地出让金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土地受让人。

第六条鼓励地下空间开发,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出售或转让免收土地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属于土地受让人不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地下建筑物,免收土地出让金,如涉及转让的,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时的市场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房产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

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制定审批细则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土地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具体征收(计收并通知缴款)。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厦府[1992]综131号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厦府[1992]综131号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2年5月20日厦府〔1992〕综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而必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合法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相应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

第五条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审核城市房屋拆迁申请,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拆迁工作人员证件;(四)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五)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协调重要市政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土地、公安、房管、工商、税务、民政、城建等各有关部门和区、街道(镇)、居委会(村),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厦门公房拆迁标准 公房拆迁政策

厦门公房拆迁标准 公房拆迁政策

厦门公房拆迁标准公房拆迁政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如今,公房拆迁的问题是很多朋友们都十分关心的话题,遇到这样的情况,大家对于拆迁补偿的标准更是格外关注,但是不同的城市补偿的标准也是有所差异的,要区别对待。

那么,厦门公房拆迁标准是什么?厦门公房拆迁政策是怎样的?厦门公房拆迁标准在厦门,拆迁中的补偿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厦门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拥有它权利的的人),另一种是厦门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的补偿。

两种补偿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对厦门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厦门承租房屋的,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厦门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厦门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厦门公房拆迁政策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

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厦门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3、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

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厦门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厦门公房拆迁标准是什么?厦门公房拆迁政策是怎样的?这下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吧。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拆迁人需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是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第六条 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中应统一使用 92 厦门平面坐标系统和 1985 国家高程 系统。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 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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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八条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 50137-2011)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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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表 1《各类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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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拟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关受理条件界定如下: 一、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规定》的要求不一 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二、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公开出让项目除外),其《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三、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 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四、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 执行。 五、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仍满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要求的,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三十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四项中的“造价咨询”,并将第五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质审查的企业或者单位”。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删去“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本市承担工程设计,但应当与在本市已办理资质备案的设计单位合作。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18•【字号】厦府[1994]综179号•【施行日期】199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1994年8月18日厦府〔1994〕综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中房屋的重置价系指上一年末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价格。

重置价格以房屋单方工程建筑安装造价计算。

(实际补偿单价=表列重置价×成新系数)。

评估中非主要结构差异部分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但应进行单项换算。

第三条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内(含5公里)即属就地就近安置;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外即属异地安置。

第四条拆迁房和安置房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旧式石(砖)木、土木建筑利用坡屋空间作阁楼的,阁楼靠檐口一侧净高达到2.2米(含2.2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7—2.2米的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不含1.7米)以下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对于各类有人居住的被拆迁房屋的折旧率基底定为四成。

第六条安置房计价标准,其计算规则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按本市上一年末平均建安造价。

岛外的其它地区,另行调节地区调整系数。

(二)建安造价:按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

其中,基础按平均价,不计因地质不同引起的基础处理差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门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区为主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加挂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和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或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区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市、区分别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在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未成立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镇)及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时,需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并说明项目性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规划许可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土地性质的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为维护全市征收补偿标准的统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市规划委:你单位报请审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文件。

《技术规定》批准后,你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技术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按照“宽进、严管、重罚”的理念,建立《技术规定》执行情况的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率先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坚持规划引领。

要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密切关注新领域的发展趋势,善于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及时对《技术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适时进行修订提升和补充完善。

《技术规定》批复前已出让的用地执行技术规定的问题,由你单位依法明确界定。

你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督促相关建设、设计单位严格遵守《技术规定》,严格规划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结束——。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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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类项目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 1
居住用地 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M
物流仓储用地 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 绿地与广场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
B
S
用 用地 G
一 二 三行文教
医社 文
娱 公用 一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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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交设公防广
类 类 类 政 化 育 体 疗 会 物 外 宗 商 商 乐 设施 类 类 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市 城市 通 通 施 园 护 场 铁 公 港 机 管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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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第三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第四节 城市绿地与用地竖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第三章 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第二节 建筑退让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第三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第四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 第四章 交通规划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第一节 城市道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第二节 公共交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第三节 慢行交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第四节 公共停车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第五章 市政工程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 第六章 地下空间开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 第七章 附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二 名词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三 计算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 附录四 附 表:结合地块建筑综合开发公交场站规划控制要求表 _________________ 47 附录五 附 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附图 1 特别控制区范围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附图 2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9 附图 3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0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4•【字号】厦府[1999]综062号•【施行日期】1999.05.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1999年5月14日)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9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同安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区政府参照本本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㈠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㈡征用有养殖生产的鱼塘(含耕地改鱼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㈢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㈣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㈤征用荒山、杂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六条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㈠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㈡征用有养殖生产的鱼塘、水库等水面,按耕地补助标准的50%补助;㈢征用果园地、林地,按耕地补助标准的40%补助;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厦府办〔2016〕220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7日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实行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

市国土房产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街)组织协调。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或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国有征收实施单位实施,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征收批准,并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

2024年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拆迁范围: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厦门市特定区域内的房屋拆除。

拆迁范围将详细列出并在协议生效后进行公告。

第二条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政策,乙方将对甲方进行合理补偿。

具体标准将按照市场价格及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置安排:为保障甲方合理安置,双方将共同协商并确定安置方案。

乙方将尽最大努力确保甲方的基本生活条件。

第四条补偿支付:补偿款项将在签署协议后的一个月内支付给甲方。

如有变动,乙方将提前通知甲方。

第五条法律责任:若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而导致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其他事项: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遵守协议内容,并在执行过程中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第七条协议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效力应持续到拆迁工作结束。

特此协议,以示双方对本次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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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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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3篇)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3篇)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拆迁程序:拆迁程序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地、评估、协商补偿等环节,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2. 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应根据房屋性质、使用年限、面积、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

3. 移民安置:拆迁单位应为被拆迁人提供合理的安置方式,包括提供新房屋、补偿款等。

4. 拆迁补偿费用:拆迁单位应及时支付拆迁补偿款,并确保款项的安全、公平、合法。

5. 法律保障:被拆迁人享有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诉、维权,并能获得法律保护。

6. 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拆迁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7. 环境保护:拆迁后应及时进行环境治理,保护周边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

8. 社会保障:被拆迁人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以上是一般性的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国家法律而有所不同。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___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经拆迁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的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强制搬迁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拆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建设、专项市政公共(含公益)设施建设、旧屋区改造、新区建设及储备建设用地等项目房屋拆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委托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实施。

第五条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向裁决机关提出要求强制拆迁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表明已按照拆迁裁决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提供货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以及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等文书。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8
•【字号】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法制局审查,现将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3.31•【字号】厦国土房[2003]99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国土房[2003]99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格等级证书》),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的单位。

第四条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业务费用。

第二章房屋拆迁单位的设立第六条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及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㈠《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㈢负责人聘任书或任职通知;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㈤办公场所证明材料;㈥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花名册;㈦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按其资格条件分为一、二、三叁个等级。

㈠一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业人员须12人取得《房屋拆迁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书》)。

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2019年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遵循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厦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生产、营业用房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持有营业执照。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新旧市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获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立项批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及红线图);(二)具有拆迁补偿资金:(三)有合法产权、建筑质量合格的安置房屋或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周转用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正文:---------------------------------------------------------------------------------------------------------------------------------------------------- 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1996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镇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三条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房屋权利人必须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屋可以依法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租赁、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利用房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镇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凭证。

第七条房地产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权属人和权属来源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及房屋情况;(三)土地权属性质及土地情况;(四)他项权摘要;(五)房屋共有、土地共有情况;(六)纳税情况;(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房地产权证文本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纪世贤、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纪世贤、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纪世贤、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纪世贤;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当事人】纪世贤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当事人-个人】纪世贤【当事人-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郑弘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张善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弘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张善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弘张善建【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纪世贤【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

双方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一审法院在引用该规定时,引用的条款正确,但对条款内容引述有误,本院予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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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16修正)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2.26
【实施日期】2016.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1996年8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修正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
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遵循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拆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拆迁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拆迁行为。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拆迁手续后,方可继续拆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征求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拆迁补偿安置意向,丈量被拆迁房屋,调查权属及使用情况,核实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实际居住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房屋管理部门代管、信托、按政策应当退还尚未退还产权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
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三条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被拆除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

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的税费由拆迁人支付。

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货币补偿款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房屋(含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货币补偿款金额内的部分,免征有关契税。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以一本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一户,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出租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以一份租赁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

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按规定换算或者以实际丈量为准。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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