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农业装备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农业装备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
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更好发挥我国农业装备产业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作用,特制定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通过本政策的实施,全面构建竞争有序、发展协调、增长持续、循环节约的现代农业装备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满足我国现代化农业对农业装备日益增长的需求,增强国际竞争力,加快进入世界农业装备产业强国行列。
第一章政策目标
第一条建立和健全农业装备产业法制化管理体系,推进农业装备产业法制化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第二条坚持从我国农业机械化、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业装备的需求出发,加快先进适用、市场急需、技术领先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促进农业装备产业的振兴。到2020年,成为世界农业装备产业强国。
第三条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农业装备产品,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整顿行业秩序,淘汰落后产能,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四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战略重组,加快集团化、集约化
进程,以产业链为纽带,构建符合国情、布局合理、专业化协作、集中度高的产业格局,打造若干个具有先进制造水平和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第五条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逐步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农业装备产品。
第六条发挥综合竞争优势,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国内外市场份额。
第二章技术政策
第七条坚持自主创新,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装备技术。国家鼓励研发适应国情、先进适用、与农艺结合、国际先进的技术和产品;支持引进、消化吸收新型高端农业装备的技术和制造工艺,形成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引进技术和产品依据国内市场需求,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符合我国农业装备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创新型农业装备产业发展。
第八条统筹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技术的协调发展。积极发展以信息化技术为先导的自动化、智能化和可靠性技术,提高农业装备技术水平;在开发大型农业装备的同时,积极发展适合家庭经营需要和山地丘陵地区的中小型、经济型农业装备技术,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全面实现。
第九条以“重点突破、增加品种、优化结构、拓展领域”为主要
任务,优先支持研究粮棉油糖作物全程作业装备技术,保障国家粮棉油糖安全,提高综合生产能力;重点发展经济作物、农产品加工、健康养殖、生物质综合利用等装备技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持续支持研究节能减排、降耗、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技术,为农业资源的高效安全利用和节本增效提供装备技术支撑。
第十条积极推进新型材料的应用。加强农业装备特殊型材、耐磨材料、表面工程技术等研究。加强新型金属结构材料、新型非金属材料和新型复合材料技术,以及功能性、智能化、仿生等复合材料在农业装备产业的应用。
第十一条支持现代制造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技术在农业装备企业中的应用。广泛应用柔性生产技术、现代监测技术、数字化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虚拟制造技术、网络制造技术等,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农业装备先进制造能力。
第十二条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第十三条建立农业装备产品淘汰制度和质量跟踪追溯制度,国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淘汰产品目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低性能的落后产品。
第三章产品开发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市场发展需要,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前期,国家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制订重大产品开发目录,指导企业产品开发。农业装备企业根据国
家的规划,制定本企业的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加大对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的投入,对于承担国家、部省级重点研究和技术攻关课题的研发机构,分别由国家、部省给予一定基础性研究经费支持;支持企业产品开发能力建设,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大国家对新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在国家购机补贴等政策中,加大对开发新产品的支持。
第十六条构建国家级农业装备产品开发平台。依托研究院所、大学建立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相对独立的从事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农业装备生产企业,建设拖拉机、多功能收割机和农机具等重点农业装备产品开发的企业技术中心。以国家资金投入为引导,企业资金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组织开展重大产品技术的开发。
第十七条国家引导并鼓励发展适合农业产业的新型、高效、节能、环保型农业装备。优先发展大功率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多功能联合收割机等粮棉油糖作物全程作业装备、纤维与饲料和能源作物联合作业机具、农业生物质综合利用工程装备、大型喷灌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集约化畜牧养殖与草原畜牧业装备、农产品保鲜储藏与加工包装机械设备等;加快发展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高速插秧机等产品。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推动农业装备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依据现有产业布局,结合国内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加大产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的力度,
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合国情、产业集中度较高的产业新格局,实现农业装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农业装备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
第二十条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改变农业装备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的局面,形成大型企业突出、中小企业比例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支持国内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和扩建,形成5家左右工业总产值在200亿元,具有先进制造水平的农业装备制造企业,进入全国工业500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二十二条支持中小型农业装备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进入国际农业装备零部件采购体系,参与国际竞争。
第五章准入政策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种植机械等重点农业装备产品实行准入制度,对产品设计开发、制造、检验、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提升我国农业装备产业整体水平。
第二十四条列入准入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农业装备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