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2004-3-21【大中小】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鲁政发[2004]25号
发布日期:2004-3-21
执行日期:2004-3-2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工作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近几年,各地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十分重视,有效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些地方仍存在着征地补偿偏低、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安置措施不力等问题,有的随意压低地价,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同一时期对同一区位、同一性质的用地补偿标准执行不统一,有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及时到位,随意截留克扣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一些县、乡借管理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一些地方建设用地单位长期拖欠征地款,不能兑付到农民手中,等等。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妥善处理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省城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集中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力度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必须认真抓紧抓好。各地要集中力量,对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的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清理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尽快加以解决:对政府或有关部门拖欠的征地费,由拖欠征地费的各级政府通过财政筹措、银行贷款等形式筹集资金一次性支付;其他存有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的建设项目,由各级政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兑付,对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按照先兑付征地补偿费后安排施工建设资金的原则,限期筹资兑现,逾期不兑现的,视情况收回土地,对当地经济建设和农民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并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专题报省政府。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并组织专项检查。清欠工作6月30日前必须全部完成,落实到位。今后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拖欠。
三、加强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制度完善、管理有效、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工作机制。完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严禁各级政府以任何名义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完善“双代管”等政策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征地补偿费;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建设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时,必须把征地补偿费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对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报批建设用地,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核批用水用电指标。对因拖欠征地补偿费用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受理该市、县的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对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资金的用地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实行法人训诫,并视情况在媒体上给予公开曝光。
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付给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在资金下拨到位后1个月内,由村委会负责制定明细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张榜公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
议同意后实施。支付给农民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应纳入公积金管理,不得分配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偿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费用,要设立财务专户。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优先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村民公布收支状况,对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
严肃查处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农业、审计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加强批后跟踪,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中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核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依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修订,尽快发布实施新的补偿标准。各市、县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征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农民人均收入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因素确定征地补偿尤其是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补偿标准可按照年产值的30倍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地类、用途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积极拓宽就业门路,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城建等部门要在市场准入及相关政策上给予扶持,进一步放开对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限制。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用地单位招工在同等情况下要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提倡留地安置,可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标准厂房或商业用房。采取入股、租赁等形式发展二、三产业。土地被大量征用的村,尤其是城郊村,要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包括土地补偿费在内的集体资产,通过股份制形式量化到个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盈利分红,享受收益。
积极推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鲁政发[2003]115号文件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确保在年底前全面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征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把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县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落实征地补偿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把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作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内容,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政策调研力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纠正和防止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