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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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奖惩规定

教职员工奖惩规定

教职员工奖惩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办学效益、严肃校纪,形成良好的教风,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订以卜奖惩办法一、员工奖励1. 季度绩效考核奖:根据员工季度绩效考核成绩计算的员工绩效工资浮动,员工绩效考核成绩在6分至10分之间对应员工绩效工资的浮动范围为50%至150%(详见绩效考核办法),6分以下不参与考核。

2.每年教师节之际学校评选学校年度先进工作者并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条件允许时可外出考察学习。

二、员工违规违纪1. 工作(教学)事故:指违反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的行为。

2. 严重工作(教学)事故:指违反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工作标准,且给学校工作或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同时造成经济损害的行为。

三、违规违纪处理1. 每一次工作(教学)事故扣罚直接责任人50元,直接责任人的直接上级与间接上级不记工作事故但分别罚款30元、10元,限三日内将罚款交财务,年内累记3次工作事故给与书面警告、累记5次可无条件解聘。

2. 每一次严重工作(教学)事故扣罚直接责任人200元、直接责任人的直接上级与间接上级不记工作事故但分别罚款100元、50元,限三日内将罚款交财务,并处口头警告,年内累记2次工作事故给与书面警告、累记3次予以解聘。

3. 事故报告部门发送《工作(教学)事故审批表》一式两份:(1)责任人所属部门对工作(教学)事故处理完成后,于事故报告日2个工作日内将2 份审批表返回事故报告部门;(2)事故报告部门将审批表一份交学校财务,学校财务负责监督罚款缴纳情况;事故责任人在财务收到事故报告单3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如逾期未交,加倍在当月工资中扣除;一份留部门,每月汇总后,将电子文档于月底提交校人力资源处。

(3)人力资源处每月汇总各部门工作(教学)事故,与财务核对无误后将《工作(教学)事故审批表》存档。

四、监督管理1. 所有职能部门、学院、及教职员工都对制度、流程、规范的执行情况有监督责任。

大学教师奖惩管理制度

大学教师奖惩管理制度

大学教师奖惩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大学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大学教师的行为,建立良好的教师奖惩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原则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一套科学、公正的大学教师奖惩管理制度,旨在激励优秀教师、约束不良行为,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制度的原则如下:1. 公平公正原则:奖惩制度应公开透明、公正公平,遵循合理程序,确保教师得到公正对待。

2.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制度应既激励优秀教师积极向上,也对不良行为进行约束,营造健康的教育教学环境。

3. 科学可行原则:制定制度应符合大学教师的实际情况,具备可操作性,能够有效落实。

三、奖惩内容1. 奖励机制:- 优秀教师奖:对教学成绩突出、教育教学方法创新、学生评价良好等表现突出的教师进行奖励。

- 教学成果奖:对教学研究成果显著、教材编写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教师进行奖励。

- 岗位评聘奖:对通过岗位评聘的教师给予相应奖励。

- 学术交流奖:对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发表学术论文的教师进行奖励。

2. 惩罚机制:- 警告处分:对因轻微失误或违反行为规范的教师给予书面警告。

- 记过处分:对因违反教师行为规范多次的教师给予记录的处分。

- 记大过处分:对于严重失职、违纪行为的教师给予记录的处分。

- 解聘处分:对严重失职、严重违纪、造成重大损失的教师给予解除合同的处分。

四、奖惩程序1. 奖励程序:- 提名:由教务处或相应部门提名优秀教师。

- 审批:奖励提名将由专家组进行审批并给出评审意见。

- 决策:最终奖励决策由学校领导班子负责。

2. 惩罚程序:- 查实:对违反行为规范的教师进行调查核实。

- 处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由学校纪委或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处分决定。

- 处理:处分决定经学校领导班子审批后,进行处罚执行。

五、制度落实和监督1. 落实:学校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做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2. 监督:学校纪委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大学教师奖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大学教师奖罚制度

大学教师奖罚制度

大学教师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大学教师的职业行为,激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学术创新和道德建设。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二、奖励制度1. 教学奖励:- 年度优秀教学奖:根据学生评价、同行评审和教学成果,评选优秀教学教师。

- 教学创新奖:鼓励教师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提高教学效果。

2. 科研奖励:- 科研成果奖:对于发表在高影响力期刊的论文、获得专利或重大科研项目的教师给予奖励。

- 学术贡献奖:对于在学术界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如学术会议组织、学术著作出版等。

3. 社会服务奖励:- 社会服务奖:对于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公共讲座、社区教育等活动的教师给予奖励。

4. 道德风尚奖励:- 师德标兵奖:对于在师德师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

三、惩罚制度1. 教学失误:- 对于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事故频发的教师,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学术不端:- 对于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解聘。

3. 违反职业道德:- 对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如歧视学生、滥用职权等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 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等,除依法处理外,学校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奖罚程序1. 奖罚提名和申请:由学生、同事或教师本人提出。

2.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奖罚的评审工作。

3. 公示与申诉:奖罚结果公示一周,教师有权提出申诉。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特殊情况,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奖罚标准。

高校教师奖罚制度全文

高校教师奖罚制度全文

高校教师奖罚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和规范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职教师。

第三条奖罚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奖罚有据,激励有效。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第五条荣誉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科研标兵、社会服务先进个人等。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职称晋升、研究经费支持等。

第七条奖励条件:1. 教学成果显著,学生评价高。

2. 科研成果突出,对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

3. 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4. 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章惩罚第八条惩罚分为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

第九条惩罚条件:1. 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质量低下。

2. 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等。

3.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利益。

4. 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影响学校声誉。

第四章奖罚程序第十条奖罚建议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经学校奖罚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第十一条奖罚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奖罚原因。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奖罚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奖罚制度应根据具体高校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教职工奖励与惩戒办法

教职工奖励与惩戒办法

教职工奖励与惩戒办法一、教职工奖励的重要性教职工奖励是激发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手段。

合理的奖励措施可以肯定教职工的辛勤努力,提升其工作动力,增进工作满意度,并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职工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奖励教职工的方式和途径1. 薪酬激励:提升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和补贴,适当依据教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差异化发放,以鼓励教职工提高教学水平和工作效率。

2. 荣誉表彰:通过评选荣誉称号、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表彰教职工在教学、科研、思政等方面的突出贡献,激励广大教职工树立先进典型。

3. 职称评定:建立职称评定机制,鼓励教职工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活动,重视教育教学实践和创新成果,通过职称评定的方式激励教职工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

4. 培训与进修:为教职工提供各类培训和进修机会,帮助其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通过学习和实践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此外,鼓励教职工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提出创新性教学方案,为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提供有益建议。

三、教职工惩戒的必要性教职工惩戒是保证教育教学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

对于教学失职、教育不当等不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行为,必须以惩戒的方式加以纠正,以保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学校教育教学的质量。

四、惩戒教职工的方式和方法1. 警告与劝导:对于一些轻微的教育教学问题,可以通过口头警告和耐心劝导的方式进行处理。

通过及时的反馈和指导,帮助教职工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

2. 记过或记大过:对于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规章制度的较为严重行为,可以进行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通过处分,教职工受到惩戒,也起到警示作用。

3. 暂停工资或停职检查:对于严重失职、影响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可以暂停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或停职进行检查,并进行深入整改和反思。

4. 解雇或开除:对于严重违反学校教育教学道德、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解雇或开除教职工,以维护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和学校声誉。

大学教师学校奖罚制度

大学教师学校奖罚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规范大学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奖惩原则1. 公正公平:奖罚制度应公正、公平,对所有教师一视同仁。

2. 实事求是:奖罚制度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评价教师的工作表现。

3. 鼓励先进:对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激发全体教师的工作热情。

4. 惩戒违规:对违反纪律的教师进行惩戒,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三、奖励制度1. 教学奖励(1)教学质量奖:对课堂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给予奖励。

(2)教学成果奖:对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教师给予奖励。

2. 科研奖励(1)科研项目奖:对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取得重要科研成果的教师给予奖励。

(2)学术论文奖:对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教师给予奖励。

3. 管理奖励(1)优秀班主任奖:对关心学生成长、班级管理优秀的班主任给予奖励。

(2)优秀辅导员奖: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辅导员给予奖励。

四、惩罚制度1. 教学惩罚(1)教学事故:对教学事故(如迟到、早退、无故缺课等)的教师进行处罚。

(2)教学质量不达标:对教学质量不达标的教师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2. 科研惩罚(1)科研不端行为: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2)科研项目不达标:对未能按期完成科研项目或项目成果不达标的教师进行处罚。

3. 管理惩罚(1)工作纪律不严:对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职责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

(2)违规操作:对违反学校规定、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实施与监督1. 学校设立奖罚制度执行小组,负责奖罚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教师应自觉遵守奖罚制度,对奖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奖罚制度执行小组提出申诉。

3. 学校奖罚制度执行小组应定期对奖罚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奖罚制度执行小组负责解释。

学校教职员工工作质量奖励条例

学校教职员工工作质量奖励条例

学校教职员工工作质量奖励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职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条例。

第二条奖励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奖励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绩效优先原则:以教职员工的工作绩效为主要评价标准,突出工作实绩,注重工作质量。

3. 激励与发展相结合原则:奖励既要体现激励作用,激发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要注重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和成长。

第三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编教职员工,包括教师、辅导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四条奖励内容1. 教学奖励:对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给予教学奖励,包括优秀教学奖、教学成果奖等。

2. 科研奖励:对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的教职员工给予科研奖励,包括优秀科研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

3. 管理奖励:对在管理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管理奖励,包括优秀管理者奖、管理创新奖等。

4. 服务奖励:对在服务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服务奖励,包括优秀服务奖、服务创新奖等。

第五条奖励标准1. 教学奖励:根据教学评价结果、教学质量、教学成果等方面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2. 科研奖励:根据科研成果的质量、数量、学术影响力等方面进行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3. 管理奖励:根据管理工作的实绩、创新程度、效果等方面进行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4. 服务奖励:根据服务工作的质量、效率、创新程度等方面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奖励程序1. 推荐: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奖励范围和标准,推荐符合条件的教职员工。

2. 评审: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教职员工进行评审。

3. 公示: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4. 表彰:对获奖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七条奖励金额奖励金额根据获奖类别和等级确定,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重庆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

重庆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

重庆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修订稿)为了鼓励我校教职工在各自岗位上多作贡献,防止和处理违法违纪事件,达到为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如期实现提供有力保证之目的,参照国家有关条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奖惩委员会,负责核实、审议学校表彰奖励的奖项,核实、审议记大过及其以上的行政纪律处分事项。

奖惩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

其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第二条学校设立奖惩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受理教职工提出的奖励异议事项以及对行政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奖惩监督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以及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

其办事机构设在监察处。

第三条学校对基层单位及教职工师德师风方面表现优秀,并在下列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记功或表彰奖励:1. 在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2. 在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3. 在科研及科技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4. 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5. 在党政综合管理或后勤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6. 在其它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四条学校对第三条所列各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项目)、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同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条奖励分为成果类、基地建设类、队伍建设及其他类;等次为记特等功、记大功、记功和表彰。

1. 记功等级及奖励办法说明:上述各种奖项,重庆大学应为第1牵头单位;对重庆大学为第2、第3获奖单位的特等功级别的成果类合作项目,学校给予记大功一次;对重庆大学为第3获奖单位之后的特等功级别的成果类合作项目、重庆大学为第2、第3获奖单位的记大功级别的成果类合作项目,学校给予记功一次。

注:此表所列上级部门表彰的集体仅指学校成建制的科室以上单位。

3.对为学校引资成功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办法,按照《重庆大学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的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4. 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予表彰的单位或个人酌情参照上述表列标准执行。

学校教职工奖惩办法

学校教职工奖惩办法

学校教职工奖惩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校是培养下一代的重要场所,教职工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发展。

为了规范教职工的行为、激发工作积极性,学校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办法。

二、奖励措施1.表彰优秀学校应该设立优秀教职工表彰制度,每年评选出一批工作出色、奉献突出的优秀教职工,将其事迹在学校内进行宣传,鼓励他们的工作热情。

2.发放奖金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学校可以设立奖金制度,将奖金作为一种直接的奖励方式给予教职工。

奖金的发放应该公平、公正,不仅可以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也体现了学校对他们的肯定和支持。

3.晋升提拔对于表现出色的教职工,学校可以通过晋升提拔的方式给予奖励。

晋升提拔既是对他们工作的认可,也是对他们个人发展的机会,有助于维护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他们的责任心。

4.培训机会学校可以为教职工提供各类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自身素养。

培训的内容可以包括教育教学技能、心理辅导、领导能力等多个方面,满足不同教职工的需求。

5.荣誉称号学校可以设立一系列的荣誉称号,例如“先进教师”、“优秀辅导员”等,授予在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工。

这不仅是一种荣誉的象征,也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

三、惩罚措施1.警告对于教职工在工作中出现一般性的失误或违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警告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提醒教职工注意工作中的问题,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2.扣工资如果教职工有明显的工作失职或违规行为,学校可以对其进行工资扣除的处罚。

扣除工资是一种直接的经济惩罚,可以有效地警示教职工,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

3.降职或解雇对于严重违纪、职务犯罪等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降职或解雇的惩罚措施。

这是最严厉的处罚,旨在从根本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教学的质量。

四、奖惩措施的公平性学校在奖励和惩罚教职工时,应该坚持公平原则,确保奖惩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奖惩标准应该明确,评定过程应该公开、公正,避免出现人情或权力等不正当干扰。

大学教职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职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职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事求是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做到奖惩分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参照2005年新颁发的《公务员法》和2000年湖北省《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奖惩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三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可予以奖励:1、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重大成果的;2、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3、在党政管理与后勤服务工作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高,工作实绩突出的;4、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6、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7、有其它突出功绩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四条对于符合第三条有关条款且应给予奖励的教职工,一般由单位申报,学校统一审批。

由学校批准予以奖励的,授予荣誉称号,并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及物质奖励。

第五条人事处是学校评先表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校内评先表彰工作的具体实施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表彰的申报工作。

凡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表彰的综合性个人奖(如: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必须经学校评先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决定,特殊奖励的还须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教学科研方面的奖励,按学校有关奖励办法,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及高教所等部门组织实施。

教职工奖惩制度总结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教职工奖惩制度总结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教职工奖惩制度总结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一、前言教职工奖惩制度是学校纪律管理的基础制度之一,是对教职工劳动积极性和工作表现的肯定和鼓励,同时也是对工作中不规范、违反纪律的严肃警告和惩罚。

本文将对学校教职工的奖惩制度进行总结,并简要介绍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二、教职工奖励对于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学校会进行多种形式的奖励。

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荣誉奖励学校设立多种荣誉称号,可授予表现出色的教职工。

常见的荣誉称号有“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

2.财物奖励学校设立奖金、津贴等以资鼓励教职工的工作表现。

例如,“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均有相应的奖金或津贴。

3.职务调整对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学校可以进行职务调整,提高其工作职级、职务等级。

4.培训进修对于教学水平较高、工作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学校会给予进修培训的机会,提高其教学水平。

三、教职工处罚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批评教育在教职工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中,首先采用的是批评教育。

通过批评教育,促使教职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2.警告当教职工的违纪行为较为严重时,学校将予以警告。

警告是一种轻微的处罚,旨在警示教职工,确保其重新回归学校纪律制度。

3.降级处理对于因工作不安排、不称职或违纪、违规、违反法律法规的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进行降级处理。

4.调离岗位或开除在学校纪律管理中,若教职工的违法行为较为恶劣,学校将会对其进行调离岗位或开除。

四、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学校制定了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对教职工奖励和处罚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范。

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1.教职工奖励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公平;2.教职工奖励规定均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3.在进行教职工处罚前,应当听取教职工的申辩,使其有机会自我申辩,并及时将处罚内容告知教职工。

五、总结教职工奖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2011-04-18 15:51(经上海交通大学五届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在新的起点上攀登新的高峰,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荣誉感、责任感,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学校深化内涵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交大使命,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诚实守信、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对教职工的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在惩戒上,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对于有下列表现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守纪律,办事公道,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能够起模范作用,表现突出的;(二)在各项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为学校节约资源、促进学校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在培养人才、创造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国家赢得荣誉的;(四)有效防止、消除事故,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设立学校级奖励项目应由拟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报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定批准。

第七条教职工的奖励一般可结合学年或年终考核进行。

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奖励程序:一般由各部门或群众推荐,报设奖部门按评奖条例审批。

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及优秀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产生显著的教育教学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和教学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一)任教学科成绩两学期有一次、有一科低于平均分的。

(三)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乱收费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工作渎职、失职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意外事故。

(五)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六)在岗期间,未经批准,在校内外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

(七)休病假半年以上或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

(八)未经允许擅自离岗累计达半月以上。

(九)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定比例分配到各学校,学校按本校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推荐。

第七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街道财政给予物质奖励,享受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在校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年度不得评优,不得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降级聘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二条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评成绩在本校倒数三名的(学校教职工总数不足百人的取倒数二名,不足五十人的取倒数一名)且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等方面无其他特殊贡献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三条不满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人员,不享受校内效益奖,不得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三个月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对学校分配的工作,拒不接受,壹周内不能到岗到位的教干教师,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六条待岗培训人员除受上列几项惩戒外,同时受一定的经济处罚。

待岗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半年内经培训无明显提高的,延长待岗培训时间,待岗期间不享受校内效益奖,并扣除工资津贴和职务补贴。

第十七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若自愿申请离岗休养,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竞聘和学校考核。

学校教职工奖励与惩戒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工奖励与惩戒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工奖励与惩戒管理规定一、引言学校教职工的奖励与惩戒管理是保证教育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师素质的重要措施。

本文旨在探讨学校教职工奖励与惩戒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管理。

二、奖励的重要性奖励是激励教职工积极进取和提高工作热情的重要手段。

只有适当给予教职工奖励,才能激发他们的工作激情,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因此,建立健全的奖励制度对于促进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至关重要。

三、奖励的种类学校教职工的奖励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如获奖励金、荣誉称号、晋升职级、集体荣誉等。

不同的奖励形式可以灵活运用,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安排。

四、奖励的指标学校教职工的奖励应该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成绩、科研水平、课题研究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和奖励。

同时,也应该考虑到教职工的勤奋程度、责任心和师德等因素。

五、奖励的程序学校教职工的奖励应该有明确的程序。

首先,应该建立起奖励候选人的评议委员会,由专家和行政人员组成,从候选人中选出合适的人选进行表彰。

其次,应该对获奖教职工进行公示和通报,让他们的努力和成绩得到公众的认可。

六、奖励的宣传学校教职工的奖励需要得到广泛宣传和报道,以激发其他教职工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以及宣传栏等渠道,向全体师生宣传获奖教职工的事迹和成果。

七、惩戒的必要性惩戒是教职工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教职工在工作中如果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校园秩序和师生权益。

同时,惩戒也是对教职工行为规范的提醒和警示,对于维护良好的校园风气和教师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八、惩戒的形式学校教职工的惩戒形式可以经过多方面的选择,如口头警告、记录警告、停职、降职、解聘等。

不同的惩戒形式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违规行为严重程度来决定。

九、惩戒的设定标准学校教职工惩戒的标准应该明确、公正,不得随意扩大或歧视。

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行为准则和违规行为纪律,明确列出惩戒的具体条款和惩戒的条件。

学校教职工奖励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奖励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奖励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教职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成为各级教育部门关注的重点,教育系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奖励政策以激励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学校教职工奖励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奖励管理,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奖励的目的学校教职工奖励的目的是通过奖励激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鼓励他们发挥才能,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

三、奖励的对象范围学校教职工中在教学、科研、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都可以被认可为奖励的对象。

奖励可以根据个人表现、团队协作以及学科特色等多个维度予以评定。

四、奖励的种类和级别学校教职工奖励种类丰富多样,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

其中,荣誉称号可以分为学术荣誉、师德荣誉、社会贡献等方面;奖金可以根据奖励的级别设置不同金额;晋升可以以职称晋升或升级为主要方式。

五、奖励的评选标准和程序学校教职工奖励的评选标准应该公正、科学、合理。

可以根据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科研成果、教育教学改革成果、教育教学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评选。

评选程序需要公开透明,包括个人或集体的自荐、评审、申诉等环节。

六、奖励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学校教职工奖励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扶持、学校专项经费、社会捐赠等途径。

资金的使用应该合理,既要保障奖励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又要确保学校其他方面的运营。

七、奖励与教职工的激励机制学校教职工奖励管理办法的制定应该与教职工的激励机制相衔接,形成完整的激励体系。

只有这样,教职工才能真正感受到自己的付出和贡献被认可,进而激发出更大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八、奖励的长远影响适当激励和奖励教职工,能够培养和壮大学校的优秀师资队伍,提高学校的声誉和学科竞争力。

而在奖励管理办法的制定中,更要注意长远影响,避免误伤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九、激发教职工学习动力学校教职工奖励应该注重激发教职工的学习动力。

可以通过组织师资培训、学术交流会议等形式为教职工提供学习和成长的机会,从而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获得更多的奖励机会。

学校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一、引言学校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规章制度,对于教职工的行为准则、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约束规则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该办法的必要性、内容构成和实施方法。

二、奖励的重要性奖励是激励教职工积极工作的有效手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校应该通过奖励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力和责任意识,使教职工更好地投身于教育教学事业。

三、奖励的种类学校教职工奖励的种类繁多,包括工资晋升、荣誉称号、表彰证书、奖金等。

这些奖励形式的多样性可以满足教职工在不同方面的需求,提高工作积极性。

四、奖励的标准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标准,根据教职工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职称职级等方面进行评判。

标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保证教职工公平竞争的基础。

五、奖励的程序教职工奖励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提名、评选、公示和颁发。

这样可以确保奖励过程的公平性和合规性,防止相关权力滥用。

六、惩罚的重要性惩罚是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和警示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学校秩序和教职工职业操守的重要途径。

恰当的惩罚可以有效遏制教职工不当行为的发生。

七、惩罚的种类学校教职工惩罚的种类应包括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

不同种类的惩罚可以根据教职工违规程度和性质进行选择,确保与错误行为相匹配。

八、惩罚的标准惩罚标准的制定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和教职工的职责进行考虑。

标准的明确性和公正性是保证教职工公平受罚的关键。

九、惩罚的程序惩罚的程序应确保举证责任明确、听证程序公正、申诉机制完善等。

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是保证惩罚结果合理有效的重要因素。

十、奖惩相结合的管理策略学校应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确保教职工能够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激励和约束。

灵活的奖惩激励机制可以更好地提高教职工的工作质量和积极性。

十一、实施方法与效果评估学校应制定明确的实施方法,并定期对奖惩管理办法进行效果评估。

通过对实施方法的细化和改进,可以不断提高奖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XX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

XX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

XX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校人字[2000]1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人事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激励教职工奋发进取,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件。

第二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教学或者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书育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三)在党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减轻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六)其他方面作出贡献者。

第四条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及其他荣誉称号。

第五条学校成立评选表彰工作委员会,其成员由党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纪检和监察部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及有关部门(系统)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评先表彰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单项奖励或系统奖励归口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但须知会组织、人事部门并备案。

第六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学校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其标准另定。

(一)学校在表扬先进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张榜公布。

(二)学校评先表彰活动应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相结合,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评选时,各单位依据国家或学校有关评奖条例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将推荐人选及先进事迹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组织部、人事部根据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核,报校评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评先表彰活动发放的奖金列入学校奖励基金科目开支,由人事处负责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评选表彰材料由人事处统一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经学校推荐,上级单位评选的集体奖及个人奖,学校可视评奖单位的级别及获奖档次,给予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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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事求是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做到奖惩分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参照2005年新颁发的《公务员法》和2000年湖北省《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奖惩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可予以奖励:
1、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重大成果的;
2、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
3、在党政管理与后勤服务工作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高,工作实绩突出的;
4、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
6、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7、有其它突出功绩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四条对于符合第三条有关条款且应给予奖励的教职工,一般由单位申报,学校统一审批。

由学校批准予以奖励的,授予荣誉称号,并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及物质奖励。

第五条人事处是学校评先表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校内评先表彰工作的具体实施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表彰的申报工作。

凡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表彰的综合性个人奖(如: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必须经学校评先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决定,特殊奖励的还须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教学科研方面的奖励,按学校有关奖励办法,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及高教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上级业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单项奖评选,一般由对口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单项奖可作为校内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对符合第三条有关条款规定的教职工给予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金标准根据学校财力予以确定。

其中,在上级主管部门评先表彰时已获得奖励晋升工资或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发给奖金;若奖金低于学校相应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学校补发。

上级业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评选的单项奖或各级学会、协会等单位的表彰,且要求学校发给奖金的,原则上由对口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情况,自行确定奖励金额,奖励经费自筹,但一般不应超过学校同类奖项的奖励标准。

第九条经学校批准的奖励,由学校有关部门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并将相关奖励材料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将评先表彰材料归入人事档案。

第三章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教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3、盗窃、贪污、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拒不接受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
7、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违反校园综合管理规定;
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1、损害国家、学校荣誉;
12、泄露国家与学校秘密;
13、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教职工有上述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虽已构成犯罪,
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已经改正的,也可免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六种。

第十三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降职)、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行政纪律处分标准
1、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学校利益遭受一定损失,但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
2、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情节较重,使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遭受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3、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人员,给予开除及以下纪律处分,在管制或缓刑期间内表现不好或犯错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处以行政拘留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撤职及以下处分;
4、对于严重违纪、失职,屡教不改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5、无正当理由不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后逾期不归的,一律视为旷工。

旷工7天以内(不含7天)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处分后的有关规定
1、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3、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受处分后不得享受的待遇;
4、学校其它规定的多种经济处罚,其处罚金额(含累计金额)不超过最高单项处罚金额。

第十六条行政纪律处分程序
1、应受处分教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处分意见,并将《三峡大学教职工处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材料,并提出处分意见;
3、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4、所在单位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受处分人签字;
其中,科技学院、后勤集团、产业集团、附属医院等单位对犯错误教职工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本单位讨论做出,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审批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的时间,一般从证实教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决定应在六个月内做出,其他处分应在三个月内做出。

对于犯有严重错误的教职工,在处分没有决定或者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现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第十八条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布处分之后十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处理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要及时进行重新调查取证,形成书面复议意见通知本人,如本人仍不服可以向三峡大学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决定处理意见,此为校内最终裁定,但本人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对应受处分的教职工,有关单位没有按规定予以处理的,学校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利用处分对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本部门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于受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纪律处分的教职工,学校可视其本人表现在相应处分规定时间内解除其纪律处分。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对于在处分时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仍未改正错误的,予以重新讨论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解除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为
1、受处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峡大学教职工解除处分审批表》;
2、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4、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形成处理决定;
5、将解除处分的审批决定送达本人签字,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其中,科技学院、后勤集团、产业集团、附属医院等单位职工记过及以下处分解除决定由本单位讨论做出,并报人事处备案。

解除纪律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纪律处分的影响(上级有关文件中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所有处分材料不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学校固定制职工,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参照执行。

其中,后勤集团、产业集团职工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可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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