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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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税务行政许可是指依法由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纳税人一定行使权利的行为。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涵盖了纳税人税务审核、税务登记、税务备案等多个方面。

为了方便纳税人的办事,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税务审核1. 纳税申报审核: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税务申报工作。

在申报后,税务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涉税收入、涉税成本、涉税费用等。

纳税人需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如发现自己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错误或遗漏,应及时申报更正。

二、税务登记1. 税务登记:纳税人在设立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需提供相关材料,如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税务部门将依法审核材料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三、税务备案1. 发票备案: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需进行发票备案手续。

纳税人须提供相关发票样式及设计图纸,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

税务部门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通过审核后发放备案证书。

四、税务审批1. 减免税审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时候,需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纳税人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如减免税申请表、增值税特殊发票申请表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税务部门将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减免税。

五、其他服务1. 税务咨询:纳税人有任何与税务相关的问题,可以前往税务部门进行咨询。

税务部门将提供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和指导,并为纳税人解决遇到的问题。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纳税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应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和材料要求,并准备齐全相关材料。

同时,纳税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时间成本。

六、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程序1. 查询资料:纳税人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前,应先查询相关资料,了解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申请条件等,并核对自己是否符合要求。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甘国税发〔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2月13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开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公告》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决定》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厘清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关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部署和一系列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决策层改革攻坚、一抓到底的决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布审批事项目录,对税务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公告》作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公告》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执法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严格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公告》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是目前税务审批事项的管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9.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

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为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一)正文。

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02
•【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附件1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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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完整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完整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确定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适用对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一)依申请即办(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请)。

(二)依申请流转(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申请)。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年主席令第7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 91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全文。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19 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7号)全文。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0号)全文。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1 号)全文。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全文。

发票管理操作规范

发票管理操作规范

如何办理普通发票申请手续
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接收审验资料
否 (一次性告知)
申请资料是否 符合要求 是 受理
审核审批
接收《发票领购 簿》
录入核定信息打印 《发票领购簿》
申请农产品收 购环节使用发 票转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审批
如何购买普通发票?
适用范围: 办理完普通发票领购申请手续 ,领取《发票 准购簿》便可购买普通发票
1.对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逐步推行机打发票(各地标准根据情 况规定上报备案) 2.对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使用通用手工发票 (百元和千元版)
3。对使用剪贴式发票的地区只使用通用手工发票 (百元版)和安徽省货物销售剪贴式有奖统一发 票(千元版),不启用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 4。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只允许使用通用 手工发票(百元版)。
如何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手续
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提出行政 许可申请
接收审核资料
否(一次性告知)下达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资料是否符合 要求 是
受理
领取《税务行政许 可受理通知书》
受理并制作《税务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 单》
是否审批

是 下发《准予行政许 可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下发《不予行政许 可通知单
(皖国税函〔2007〕125号)
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出示即可)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发票专用章印模 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 (核)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 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皖国 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为优化纳税服务,我们承诺当 税函〔2011〕69号) 场办结(不包括申请核定农产品收购的普通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行政许可程序,减轻申请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公告如下:一、对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修订(一)修订申请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和税务机关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见附件2)。

(二)修订“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程序规定(见附件3)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见附件4),取消原《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

(三)修订《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报送资料》(见附件5)。

二、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规定(一)已取得“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的单位,申请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以下材料: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6);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见附件7);3.发票票样3份;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数量明细表》(见附件8,适用于申请人需印制的发票种类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时);5.发票使用情况电子数据(须通过税务机关指定途径报送)。

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初步核验无误后,报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初审,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和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2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一)统一编制清单。

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2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2.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11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11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明确规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A.印花税票代售许可B.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C.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D.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E.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答案】BCDE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规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A.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B.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C.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D.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E.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答案】ACE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文件中,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规章B.国务院决定C.县级人民政府的决定D.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答案】B【解析】(1)选项A :部门规章不可设定行政许可。

(2)选项B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选项C :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选项C 中地方政府级别以及规范性文件类型均错误。

(4)选项D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可设定行政许可。

A.司法机关B.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C.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D.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E.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答案】CDE【解析】(1)选项ACDE: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故CDE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2)选项B: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下列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中,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是()。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09•【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目前,辽宁省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有关问题(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三)条件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数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数量共6个。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2.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企业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6.基础设施和与印制普通发票相关设备情况。

(六)实施程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有效期限为3年。

三、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有关问题(一)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化受理文书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

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化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川地税函[2004]379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4]379号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国税发[2004]]73号、川地税发[2004]6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示许可事项的内容省局对涉及全省地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及格式作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示格式(见附件一),在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对本级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关于许可事项的公示方式公示可采取公告(公示)栏公示、制作公示小册子公示、网站公示、电子显示屏公示、电子触摸屏公示及其他为公众所知晓的方式。

三、关于许可事项的受理和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将办结意见交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四、关于许可文书的制作和编号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可由各实施单位制作电子文书或纸制文书。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该项许可的实施单位统一编号,可以按年编号(如省局实施的受理通知书编号为:川地税许受字[2004]第(01)号),也可以不分年度编通号(如川地税许受字第(001)号)。

五、关于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领导,健全县级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切实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京国税发[2004]176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76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国务院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确认了属我局税务行政许可的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我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下发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市局随后将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公示通告,请各分局于2004年7月1日前在各办税服务大厅张贴。

附: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2004年6月30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之一项目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023年税务局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高频考题汇编(通用题型)

2023年税务局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高频考题汇编(通用题型)

2023年税务局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高频考题汇编(通用题型)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A.50%B.60%C.90%D.100%2.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的是( ) 。

A.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B.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C.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D.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3.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网)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应开具《纳税记录》。

A.2019年1月1日B.2019年3月1日C.2018年12月31日D.2019年6月30日4.新常态下,税务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愈加增大,下面哪些因素会导致压力增大()。

A.单位设置宣泄室、减压室B.个人能力无法达到工作要求C.参加集体活动D.整理桌面保持工作环境整洁5.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万元。

()A.2B.3C.4D.56.办税服务厅设有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下列关于咨询辅导区说法错误的是()。

A.咨询辅导区是为纳税人解答疑难,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重要区域。

B.设立咨询服务岗,配备咨询服务台,配备兼职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

C.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电子触摸屏,采用文字、图表、动漫等形式,具体形象地描述办税指南、业务流程等。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24•【字号】甘国税发〔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州、区)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精神,省局编写了《甘肃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编写本地服务指南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在全省统一格式服务指南的基础上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服务指南,且在本地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

二、服务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批准后是否发放证照(包括证照名称、样式,相关的年检、培训和收费的依据和标准)、表格下载、监督检查、咨询渠道、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和地址、乘车路线、状态查询等要素。

三、提供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应摆放在办税服务大厅或统一受理窗口的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取用,并在各级国税机关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四、更新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指南的更新,在窗口、网站或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变更公告,进行公示宣传,让公众周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4月24日附件甘肃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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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

公告取消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上述证照、批准文书报送要求,避免了材料重复报送。

此外,公告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原件等。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7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
请资料网上传递。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

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

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

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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