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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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奖惩办法
壹、目的﹕
(一)培养儿童正确的行为品德,导正偏差行为使之改过迁善。
(二)激发儿童荣誉心,建立乐观进取,乐于助人的人生观。
(三)鼓励儿童优良表现应保持下去并发扬光大,更上一层楼。
(四)养成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建立符合社会规范之行为。
(五)确保班级教学及学校教育活动之正常进行。
贰、奖励制度
一、奖励类别
(一)学业方面
1.认真学习、习作优良、评量成绩良好、成绩进步(自我比较)。
2.各项学艺活动表现优异。
3.资质较差、反应较慢的学生,但能积极参与、努力学习。
4.其他有关学业方面表现优良者。
(二)品德方面
1.工作积极、自动自发能完成交付支任务。
2.富有爱心、同情心、热心助人,爱护公物。
3.爱整洁、有礼貌、守秩序,主动协助老师。
4.拾金不昧(缴交相关单位妥善处理者)
5.其他行为态度表现优良者。
(三)服务方面
1.担任学校纠察队、卫生队、大队长、乐队或班级干部表现优良者。
2.担任各处室相关之小义工表现优良者。
3.担任校外活动遴选之干部具有优良表现者。
4.其他团队成员或团体活动表现优良者。
(四)竞赛方面
1.参加校内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获个人成绩第一名者。
2.代表学校参加校外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获个人或团体成绩﹕
(1)乡内比赛:个人成绩第一名、团体成绩第一名。
(2)视导区比赛:个人成绩第二名、团体成绩在前二名。
(3)县级比赛:个人成绩第三名、团体成绩在前三名。
(4)中区五县市以上:个人成绩第六名、团体成绩在前五名。
(五)特殊表现
1.在学校或校外之善行义举,足堪模范之行为表现,如拾金不昧(含
贵重物品)、急救伤员、济助贫困、奋勇救灾。
2.其他仁爱美德之情事,足堪表扬者。
二、奖励方式
(一)班级奖励
1.导师或任课老师,就学生之优良表现颁给荣誉护照(需盖班级戳
章并签名)
2.导师依学生荣誉护照标准勾选优良事迹,并给予核章,学生集满60个章后,请校长颁奖并合照。
(二)特定奖励
1.定期评量成绩优良、进步奖,由教务处权责办理,于评量后一周内
请校长颁发奖状。(视经费发给奖品)
2.服务表现优良奖,如纠察队、卫生队、小义工等由业务承办人会处
室主任,核定名额书写奖状,于学期末请校长颁奖。
3.其他如家长会奖学金、由教务处权责处理,会同家长会长择日颁发
表扬。
(三)特殊奖励
1.校内语文、才艺、体育竞赛,于比赛完近期内由承办单位书写奖状,
请校长颁奖标扬。
2.参加校外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可将奖牌、奖杯带来学校,
请校长代为颁发表扬。
3.非代表学校参加校外主管机关主办之各项竞赛,可将奖牌、奖杯带来学校,请校长公开表扬。
4.非主管机关主办之比赛但成绩优异表现杰
5.善行义举奖,由相关处室承办人书写奖状请校长颁奖表扬。
三、奖励原则
(一)奖励方法除用荣誉护照、奖状之外,多用口头赞美精神鼓励。
(二)奖励要公正公开、当众表扬。
(三)奖励要适度、勿滥勿苛,以维奖励之意义。
(四)奖励要实时、勿拖延遗忘。
四、经费:
(一)班级奖励之荣誉护照由学校开支。
(二)奖状或奖品等开销,请总务处统一由相关经费费项下开支。参、惩罚制度
一、惩罚类别
(一)、惩罚:
1.警告﹕不当行为或违规事实情节轻微者(如违规条例),教师给予
警告。
2.训诫﹕不当行为或违规事实情节重大者(如违规条例),教师给予
训诫。必要时得会同训导处、辅导室协同处理。
警告和训诫无一定方式和标准,教师可视状况酌情应变,例
如﹕
(1)口头纠正(2)扣除平时或操行成绩
(3)取消参加课表以外活动权利(4)收回增强物
(5)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6)调整座位(7)写悔过书
(8)留校课辅。
(二)、特别惩罚:
1.交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
2.转换班级。
3.辅导改变学习环境。
二、违规条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警告」:
1.言行不当,经劝导后仍不知改正者。
2.与同学争执冲突,情节轻微者。
3.上课时故意吵闹,屡经提醒仍不改正者。
4.不听班级干部善意劝告者。
5.服装仪容不整洁者。
6.屡次不按时缴交作业者。
7.升降旗及各项集会,态度轻浮随便者。
8.不履行班会规定或生活公约情节轻微者。
9.值勤不尽职者。
10.参加公众服务或团体活动消极怠惰者。
11.拾物不送招领,据为己有,而其价值微薄者。
12.偷阅他人日记或信件者。
13.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者。
14.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嚷影响秩序者。
15.因过失破坏公物而不自动报告者。
16.上课或集会无故离开者。
17.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情节轻微者。
18.其他不良行为,应予记警告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训诫」:
1.故意损坏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节重大者。
2.欺骗尊长、同学或朋友,情节轻微者。
3.违反试场规则,情节轻微者。
4.携带或观看不正当之书刊、图片或影带、光盘者。
5.随地吐痰或抛弃脏物,妨碍团体整洁,观瞻或公共卫生者。
6.冒用或伪造家长文书印章者。
7.不假离校外出者。
8.涂改点名簿、请假单、成绩单或其他数据者。
9.拾物不招领,据为己有,价值贵重者。
10.言行不检,经纠正不听者。
11.窃盗行为,情节轻微者。
12.不服从纠察队或班级干部纠正者。
13.担任班级干部不负责尽职,影响工作推展者。
14.不遵守交通规则,情节较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