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根据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可以总结如下:
1. 征收目标:根据国家政策,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旨在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土地契税的征收对象是土地转让或出租的受让方。
3. 征收标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根据土地面积、耕地质量等因素确定,将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土地契税的征收标准依据土地转让或出租的交易金额计算,也采用一定的税率。
4. 征收流程:征收工作的流程包括征收通知发放、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环节。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
5. 宣传和指导:税务部门将积极进行宣传和指导工作,向纳税人介绍征收政策、操作流程等,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和履行税务义务。
6. 监督和执法: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
总的来说,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将积极推进土地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目标,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精细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第 1 页共 1 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并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其中:减免税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减免税额3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受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公示办理减免税备案的业务程序和所需的减免税证明资料,指导纳税人填写减免备案表(附件1、2)一式四份,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需提供的减免税证明资料(附件3、4),要求纳税人在相关资料每页的空白处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名章并装订成册。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备案由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应由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理好的备案资料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解读
去》 及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 、 市有关规定 , 编辑 了耕 地占
() 3 个体工商户 、 农村居 民和其他公 民。
五 、 耕地 占用 税 纳 税 人 的确 定 原 则是 什 么 ?
兑收收入 , 我们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南省 实 、湖
企业 、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危<中华人 民共和 国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 《 、业建设。 3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
七 、 地 占用税 计 税 依 据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耕
答 : 地占用税 是国家税 收的重要组成 部分 , 耕 具有如下 四 个特点 :
答 :耕地 占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 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
答: 下列情形 免征耕地 占用税 : ( ) 一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
( ) 校、 二 学 幼儿 园 、 老 院 、 院 占 用耕 地 ; 养 医
为 8元至 4 元 ; 0 ( ) 三 人均耕地超 过 2亩但不超过 3亩 的地 区 , 每平方 米为
6 至 3 元 O元 ;
十 二 、 地 占 用税 有 哪 些 减 征 规 定 ? 耕
各地 区人 均占有耕地面积 的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 ,规定高低 不同的耕 地占用税 适用税率 。 一般来讲 , 经济 发达 、 口稠 密 、 人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一、新征耕地环节1、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
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3、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1、契税。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土地转让环节1、营业税。
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税率。
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新农村社区建设中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农村社区建设中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们在征管实践中发现新农村社区建设中“两税”政策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契税税率4%有些偏高。
新农村社区建设应遵循“税负从轻”的原则,降低农村居民购房成本,从而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二是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不好确定。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占用耕地建房,应缴纳耕地占用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新农村社区建设是楼房建筑,统一入住,这样每户农村居民如何计算其占用的耕地面积?三是政策规定与执法实践不统一。
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思想出发,其中之一是为了节约耕地,因此其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一般要小于原来每户农村居民所占有的宅基地面积,据了解,建设初期,一般以村委的名义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村委后期提供出每户居民占用的耕地面积,并对原宅基地进行了复耕,税务机关就要按照条例细则的规定进行退税,细则规定是不征,而税务机关是先征再进行退税,这样会不会存在执法上的不妥?我们认为,从根本上来讲,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没有考虑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遇到的情况,国家应出台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配套的耕地占用税政策。
3、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建议契税方面:执行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现行的4%契税税率有些偏高,国家应出台鼓励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契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方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新兴事物,国家应出台与之配套的耕地占用税政策,尤其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环节的耕地占用税缴纳问题上进行明确,以方便税务部门进行执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皖政办秘[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订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1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为“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积极稳妥做好“两税”划转工作,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和人员划转平稳有序,“两税”征管业务顺利衔接,“两税”征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主要工作(一)划转准备。
编制部门摸清“两税”征管机构基本情况,做好机构设立、编制核定、职能划转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做好“两税”人员资格的认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划转人员、业务、资产等相关信息资料的准备工作。
地税部门牵头制定“两税”划转实施方案等。
(二)划转征管职能。
根据皖政办〔2011〕14号文件规定,省、市、县财政部门的“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同级地税部门,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两税”征管职能一并划转至市县地税部门。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总结:
根据对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的调查和研究,我们得出以下总结:
1. 征收工作效果显著: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通过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执法力度,提高税收意识,有效遏制了非法占用耕地和违规转让土地的行为。
2. 征收制度完善:2024年在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
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计算和征收机制,加强税收监管和核查,有效提高了税收征收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3. 征收工作机制创新: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在机制上进行了创新。
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征收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提高了征收效率和减少了人为错误。
4. 问题与挑战:在2024年的征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个别地区在落实征收政策和执行征收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评估,是否达到了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的目的有待深入研究。
5. 接下来的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建议加强对征收政策的宣传,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机制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监测,提高征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在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还存在改进的空间,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和监管力度,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地税发…2011‟23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常态化的部门联动税收征管机制,强化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税收收入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不仅能够有效增加地方政府的可用财力,而且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保护土地资源。
各级地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传递机制对于批次审批占用耕地或单独选址占用耕地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季向同级地税机关传递审批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农用地转用文件、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转用耕地面积、项目用途等。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也要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同级地税机关,内容包括占地单位占用土地批准文件、宗地价格、土地出让金总额、土地权属变更情况、土地使用证办理情况等涉税信息。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起常态化的信息传递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信息化管理新途径,实现相关信息的实时共享。
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的,地税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以便加强土地管理。
三、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先税后证”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义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有关法规,切实履行好协税护税义务。
凡是没有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手续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财税〔2009〕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13字体:【大】【中】【小】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划转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1995]120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 10号)精神,推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两税征管体制,现就加快落实地方财政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征管职能划转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中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两税征管人员,可随职能一并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在划转两税征管人员时应尊重本人意愿,确保划转人员的行政或者事业编制对应关系不变。
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职能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乡级财政两税征管人员是否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如乡级财政两税征管人员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应与县级以上地方财政两税征管人员划转方案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财政两税征管人员不随职能划转的地区,地方税务部门不能因增加两税征管职能而增加编制。
二、具体要求(一)加强领导。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驻同各有关单位:《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一)耕地占用税:凡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列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耕地有: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鱼塘以及其他农用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二)契税:凡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所有权转移的房屋。
征收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房屋赠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二、征收管理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土地与房地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工作机制,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一、总体情况2024年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和税收改革的关键之年。
在过去一年中,我们面临了许多挑战和机遇,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我们成功完成了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
二、工作亮点在2024年的征收工作中,我们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亮点:1. 制定完善的政策措施通过对土地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政策措施,包括优化税收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和监督,推动税收体制改革等。
这些措施为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和税收征收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和有效性,我们加强了对税收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了完善的征收体系和监督机制。
我们组织了相关人员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同时加强了对税收征收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3. 推动税收体制改革在2024年,我们进一步推动了税收体制改革,实施了按照法定概率征收税费。
通过这一改革,我们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三、工作亮点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1. 耕地占用税征收顺利完成在2024年,我们成功完成了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
经过广泛宣传和告知,企业和个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共征收耕地占用税 xxx 元,为国家财政收入作出了重要贡献。
2. 土地契税征收取得突破在2024年,我们在土地契税征收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通过加强对土地契税征收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我们发现了一些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 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征收效率通过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精细化管理手段,我们改进了工作方法,提升了征收效率。
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征收体系和数据库,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使征税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
四、存在的问题在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中,也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1. 知识普及不足部分纳税人对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的政策理解不深,缺乏必要的知识普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2007年12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
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
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三、关于涉税信息的取得和利用。
省级征收机关应及时掌握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
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强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农用地转用信息,督促各地做好税款的及时入库。
四、关于减免税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关于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征税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实施时间】2011/01/01【颁发文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一、工作概述:2024年是我国实施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制度的重要一年。
本年度,我司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土地征收的决策部署,主要工作聚焦于耕地占用税与土地契税的征收管理、政策宣传和技术支持等方面。
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工作成绩:1. 征收管理方面:(1)完善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征收流程,准确把握税收依据,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加强征收人员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征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密切与地方政府合作,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提高征收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2. 政策宣传方面:(1)编制了一系列宣传材料,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传播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政策法规、申报纳税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增强纳税人的政策意识和纳税合规意识。
(2)组织了多场宣传讲座,邀请专家学者对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政策进行解读,深入浅出地介绍税收政策,并回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解决疑惑。
3. 技术支持方面:(1)协助相关部门建立税源信息库,完善相关系统,提高数据管理和共享水平。
(2)与科技企业合作,研制并推出征收管理软件,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
三、存在问题:1. 征收管理方面:(1)缺乏一体化的征收管理系统,造成信息的不及时传递和共享,需要进一步完善。
(2)部分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督导。
2. 政策宣传方面:(1)宣传材料的形式和内容需要更加贴近纳税人的需求和实际,加大宣传力度。
(2)宣传讲座的规模和覆盖区域有限,需要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
3. 技术支持方面:(1)征收管理软件的功能还有待完善,需进一步改进。
(2)与科技企业合作的合作模式和效果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四、改进措施:1. 征收管理方面:(1)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实现全面信息共享,提高征收效率。
辽宁沈阳地税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2]1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2]17号各直属局(不发各稽查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流程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契税减免备案程序(一)耕地占用税减免耕地占用税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办理减免耕地占用税申报手续。
由综合业务二科会同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查,同时出具调查报告。
经基层局审理会审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备案。
上报市局时应提供《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4份,(分别由省局、市局、基层局及纳税人各执1份)、调查报告及占用耕地的相关资料。
待省局备案后,市局将《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2份返给上报基层局,分别由基层局和申请人存档,申请人凭此表领取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
(二)契税减免契税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办理减免契税申报手续。
由综合业务二科会同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查,同时出具调查报告。
经基层局审理会审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备案。
上报市局时应提供《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5份,(分别由省局、市局、基层局、契税征收窗口及纳税人各执1份)、调查报告及承受土地、房屋的相关资料。
待省局备案后,市局将《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3份返给上报基层局,由基层局返给申请人2份,其中1份由申请人存档,另1份由申请人交与契税征收窗口,凭此表领取契税减免手续。
二、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在300万元以下契税减免备案程序,由受理基层局负责备案管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耕地占用税减免证明资料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契税减免证明资料。
2019-耕地占用税契税-文档资料
具体操作中,纳税人的确定方法是: 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 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 的,纳税人为申请用地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 人。
(二)征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 对象。条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 一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是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 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 用地。
根据《条例》的规定,凡占用耕地(包括 自家承包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 税的征税范围。如建养猪厂、养鸡场、窑 厂等建筑物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 的生产设施(包括了畜禽养殖等设施)不 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指占用林地、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 涂等其他农用地的。承包的耕地不属于上 述其他农用地的范畴,因此,在承包的耕 地里建猪社、搞养殖等,应当按章缴纳耕 地占用税。
二类地区:包括滁州、六安、池州、宣城、 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 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 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 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三类地区: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 类以外的其他地区。考虑到农民是弱势群 体,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将全省农业户口 居民建房占用耕地按低税额标准执行,并 减半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范围是:
一类地区:包括合肥、蚌埠、芜湖、淮南、 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 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 (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 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 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 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 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 鹏三个办事处;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_第一季度税收工作总结报告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_第一季度税收工作总结报告一、税收工作总体情况2024年第一季度,我国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全国各地的积极协调下,税收工作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这一季度中,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策,认真执行税收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确保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并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
二、工作做得好的方面1. 良好的政策宣传我们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让纳税人充分了解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政策规定,让他们了解到纳税对于国家的发展意义和自身的义务。
政策宣传的深入,使得纳税人的合作意愿明显增加,自觉性增强。
2. 数据管理到位我们在第一季度的工作中,加强了税收数据的管理和收集工作。
通过强化系统建设,加强数据共享,确保了税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为后续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3. 加强对于税收政策的研究我们密切关注了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政策调整和应对措施。
加强了对政策研究的深入,做好了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和落实,确保了纳税人的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征收工作仍需加强虽然在第一季度的税收征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部分地区在税收征收方面仍存在不作为和慢作为现象,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违规操作的情况。
我们要加强对地方的督促和监督,确保税收征收工作的有效进行。
2. 程序规范性有待提高部分地区在税收征收程序的规范性方面亟需提高。
一些税收征收工作存在程序上的漏洞和不规范之处。
我们将加大对程序规范性的意识教育和规范化管理,确保税收征收程序的规范化进行。
3. 客观环境的不确定性在第一季度的税收征收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客观环境的不确定性。
一些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给税收征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这需要我们增强应对能力和应急措施,确保税收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1. 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我们将加大对地方征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征收工作中的问题,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和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 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 经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 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 用税。
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规定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 积的比率。
税率
我省契税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 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自2019 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 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 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 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备案和审批 备案类(7日内) 审批类 (30日内)
均需要出具文书
建立减免税逐级备案制度
一是建立减免税登记台帐 二是实行减免税逐级备案
除个人减免税项目外,对耕地占用税、契税 减免税档案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具体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规定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 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 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
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使用权出售、房屋买 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 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另 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 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提供中介 机构的评估报告)。
特别说明:
为精简减免项目,将1.5%税率(指个人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和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家庭 唯一普通住房的)可作为一档税率直接在申报 表中填列,而不是作为税收减免反映。在征管 系统中将申请表中税率设为三档,即3%、 1.5%、1%。
耕、契两税减免税的申请及处理
1、受理 申请表及资料——大厅——主管税务机关或上 报(10内)
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 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加 强关口管理)。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 要依据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 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 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 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 税。
纳税人实际交易房产,延期缴纳契税的处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减税、免税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权限划分
耕地占用税减免,除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 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以外, 均实行备案管理。
减税、免税
契税减免,按照减免税项目不同,分别实行报 批减免和备案减免。在具体项目划分上,把减 免税条例规定的一般性减免税项目和涉及个人 的减免税项目划归为备案类减免。同时为简化 备案,对耕契两税中涉及大量个人的减免税不 再要求备案。其它如“企业改制”等需要严格 审查把关的划归为报批类减免。
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 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 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 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 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 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 用地人为纳税人
契税--纳税人
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具体 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 赠与和交换。以投资、入股、抵债等方式转移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视同权属转移征收 契税。
耕地占用税--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各县(市、区)耕 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我县耕地占用税税率是21.5元/平方米,占用 基本农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 应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即每平方米 32.25元。(鲁政字[2019]137号)
提示
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 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 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 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以房 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单独 注明的车库、地下室面积。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 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 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 当天。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 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 天。
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申报表) 契税(申报表)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起30日内,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 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 建设用地批准书。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契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 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 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 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 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与管理
利津县地方税务局
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 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37号)精神,我省于2019年底 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 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9]9 号)文件,对机构、人员编制等划转问题进行了 明确,同时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耕、契两由 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县府办出台了专门的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