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整理)
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整理)

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整理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引言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出台,这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制定的一项标准规定。
本文将对该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1. 中小企业的定义本标准规定中,中小企业定义如下:雇员数量少于200人;年营业额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 按照中小企业的规模划分为了更好地管理中小企业,本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按规模分为三个层次:2.1 小微企业雇员数量少于50人,年营业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2 小型企业雇员数量介于50人至99人之间,年营业额介于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
2.3 中型企业雇员数量介于100人至199人之间,年营业额介于1000万元至2000万元(人民币)之间。
3. 中小企业的管理要求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营,本标准规定了以下管理要求:3.1 组织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
3.2 财务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同时,要加强财务分析和预测工作,为企业的战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3.3 人力资源管理中小企业应注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
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3.4 生产运营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运营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交付的及时性。
同时,要加强供应链管理和库存控制,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5 营销管理中小企业应制定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加强企业形象的塑造和品牌的推广。
同时,要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的分析,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4. 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中小企业可通过相关部门的评价和认定,获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和荣誉。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和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引言一、标准的制定背景在我国,中小企业一直扮演着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由于缺乏明确的划型标准,中小企业在政策支持、融资渠道等方面面临着困境。
为了更好地指导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势在必行。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1. 划型依据:该标准主要以企业的规模、资产规模、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指标为依据,将企业划分为小微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三个类别。
2. 划型指标: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制定不同的划型指标,例如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的从业人数在100-300人之间等。
3. 划型流程:规定中小企业应当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划型,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执照副本等证明文件。
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标准的要求进行划型。
三、标准的影响1. 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划型后,将根据其划型情况享受不同的政策支持,包括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2. 融资渠道:划型后,中小企业将更容易获取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渠道的支持,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推动企业的发展。
3. 企业发展:划型标准的引入,有助于优化企业生态环境,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方向。
结论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的制定使中小企业划型更为明确,为企业提供了更多政策支持和融资渠道,并有助于优化我国的企业生态环境。
中小企业只有不断壮大,才能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规定。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是为中小企业的分类管理提供指导,其中细化了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第三条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经济指标,中小企业可以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第四条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 企业的年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10人;2. 企业的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小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 企业的年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2. 企业的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中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 企业的年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2. 企业的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中小企业管理要求第七条中小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八条中小企业应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营合规、稳定。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中小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合理的招聘、培训、激励和考核机制,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能。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持续改进产品质量水平。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微型企业划型申请表2. 小型企业划型申请表3. 中型企业划型申请表4. 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基本法律关系和经营管理要求。
2. 划型: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划分级别的行为。
3. 从业人数:指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员工总数,包括在编和非在编人员。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划型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企业划型是指根据企业规模、资产、人员规模等指标,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标准,以便政府、金融机构和相关组织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中小企业划型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中小企业划型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型应贯彻分类管理、精准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企业划型应综合考虑企业规模、资产、人员规模等指标,确保划型结果准确、科学。
第六条中小企业划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度灵活,不同机构和地区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划型标准。
第三章中小企业划型的指标体系第七条中小企业划型的指标体系应包括企业规模、资产、人员规模等指标。
第八条企业规模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九条资产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固定资产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十条人员规模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从业人数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四章中小企业划型的具体方案第十一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的基本原则和指标体系,制定具体的划型方案。
第十二条划型方案应明确划型的具体方法、划型标准、划型级别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划型方案应经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划型方案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划型结果与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第五章中小企业划型的实施第十五条划型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并根据划型级别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应根据划型结果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不同划型企业的扶持和金融支持。
第十七条相关组织和协会应根据划型结果,提供相应的培训、咨询和服务。
第十八条被划型为中小企业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11年最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011年最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支持非常重视。
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2011年中国出台了最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中小企业。
根据最新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注册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负债务、自行承担风险并享受经营收益的企业。
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雇员数量、年度销售收入和年度利润四个方面来划分中小企业的分类。
在资产规模方面,中小企业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微型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小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在1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至50000万元之间。
在雇员数量方面,中小企业也有不同的等级划分。
微型企业的雇员数量不超过10人;小型企业的雇员数量在10人至100人之间;中型企业的雇员数量在100人至300人之间。
年度销售收入是划分中小企业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微型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小型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50000万元之间。
最后一个方面是年度利润。
微型企业的年度利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小型企业的年度利润在2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的年度利润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指标,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比较全面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这些划分标准不仅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中小企业的状况,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精准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大量的就业和创新任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有助于政府更好地了解和把握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为中小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对于微型企业来说,由于资产规模较小、雇员数量有限,他们在运营、生产和销售方面面临诸多困难。
2011年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2011年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011年最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企业类型划分标准

<10人
≥10人
<10人
(三)建筑业 (四)批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5000万 80000万元以下
≥5000万
≥300万
≥300万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40000万元以下
≥5000万
≥20人
≥1000万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20000万元以下 ≥500万 ≥50人 ≥100万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最新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 行业划分 营业收入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 ≥500万 资产总额 职工人数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50万 小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 ≥2000万 入40000万元以下
≥300人
≥300万
≥5人
<1000万
<5人
≥10人
<100万
<10人
≥20人
<200万
<20人
≥20人
<100万
<20人
≥20人
<100万
<20人
≥10人
<100万
<10人
≥10人
<100万
<10人≥10人<10来自万<10人≥10人
<50万
<10人
<100万
<2000万
≥100人
<500万
<100人
≥10人
<100万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 ≥3000万 入30000万元以下 ≥300人 ≥200万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30000万元以下 ≥1000万 ≥100人 ≥100万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划型工作,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信部所辖领域内的中小企业划型工作。
第三条 中小企业划型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划分为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过程。
第四条 中小企业划分应当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自身为主体,以划型标准为依据,兼顾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划型标准第五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根据企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市场份额等指标制定的。
第六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指标:(一)资产总额;(二)年销售收入;(三)从业人数;(四)税金贡献。
第七条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可将企业分为以下类别:(一)小型企业;(二)中型企业。
第八条 企业的划型结果应当及时向企业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划型程序第九条 中小企业划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企业自行申请;(二)工信部组织核查;(三)划型结果公示。
第十条 企业自行申请中小企业划型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二)企业财务报表;(三)企业市场调研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工信部组织核查时,可采取以下方式:(一)现场考察;(二)数据比对;(三)调阅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工信部对企业的划型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 工信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划型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中小企业划型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进行中小企业划型的行为,工信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工信部负责解释。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企业基本信息表格2. 企业财务报表模板3. 企业市场调研报告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指中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发布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
2011年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

附件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注: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第一,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首先,微型企业是企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政府给予扶持的群体。
第二,微型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
第三,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分类指导,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比较。
第二,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
涉及到84个行业大类,
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
行业小类。
第三,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
一是简化了指标。
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
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三是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
第四,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最新(2011版)

行业 农、林、牧、渔业 工业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大型企业标准底限 营业收入20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0人且营业收 入40000万元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且资 产总额80000万元 从业人员200人且营业收 入40000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收 入20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0人且营业收 入30000万元 从业人员200人且营业收 入30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0人且营业收 入30000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收 入10000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收 入10000万元 从业人员2000人且营业收 入100000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收 入10000万元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且资 产总额10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0人且营业收 入5000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且资产总 额120000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 中型企业标准底限 营业收入500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 收入2000万元 营业收入6000万元,且资 产总额5000万元 从业人员20人,且营业收 入5000万元 从业人员50人,且营业收 入500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 收入3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且营业 收入1000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 收入2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且营业 收入2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且营业 收入2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且营业 收入1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且营业 收入1000万元 营业收入1000万元,且资 产总额5000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 收入1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且资产 总额8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 小型企业标准底限 营业收入50万元 从业人员20人,且营业收 入300万元 营业收入300万元,且资 产总额300万元 从业人员5人,且营业收 入10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且营业收 入100万元 从业人员20人,且营业收 入200万元 从业人员20人,且营业收 入100万元 从业人员20人,且营业收 入1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且营业收 入1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且营业收 入1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且营业收 入1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且营业收 入50万元 营业收入100万元,且资 产总额2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且营业 收入5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且资产总 额1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 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300万元以下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2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50万元以下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5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 总额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
2011年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 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人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营业收入(Y) 万元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营业收入(Y) 万元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资产总额(Z) 万元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从业人员(X) 人X≥200 20≤X<200 5≤X<20 X<5营业收入(Y) 万元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从业人员(X) 人X≥300 50≤X<300 10≤X<50 X<10营业收入(Y) 万元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人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营业收入(Y) 万元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从业人员(X) 人X≥200 100≤X<200 20≤X<100 X<20营业收入(Y) 万元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从业人员(X) 人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营业收入(Y) 万元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从业人员(X) 人X≥300 100≤X<300 10≤X<100 X<10营业收入(Y) 万元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从业人员(X) 人X≥300 100≤X<300 10≤X<100 X<10营业收入(Y) 万元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人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营业收入(Y) 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 人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 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 人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 人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人X≥300 100≤X<300 10≤X<100 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中国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标准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分类和划型标准。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1. 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所有者非政府所有或政府持股不超过2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
2. 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根据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中小企业被划分为三个类型:2.1. 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2. 小型企业小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2.3.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3. 划型标准的意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发布具有以下意义:对中小企业进行科学分类,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特点和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支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推动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整体竞争力。
4.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发布,对中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科学划分和分类,政府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
该标准的出台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和保障,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创新创业的繁荣。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最新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最新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可以用来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分类和划分。
这些分类标准在企业管理和政策制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011年,新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被发布,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和经济发展。
根据2011年最新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企业的规模主要根据两个因素进行评估:雇佣人数和年营业收入。
根据这两个指标,企业可以被划分为大、中、小和微型四个不同的类别。
首先,大型企业是指雇佣人数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这些企业通常具有较大的资本和市场份额,拥有多个部门和办事处,并在国内外拥有广泛的业务网络。
大型企业通常有较高的组织层级,更复杂的管理体系和更多的财务资源。
其次,中型企业是指雇佣人数在100-500人之间,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
中型企业通常在某个行业内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运营,但相对于大型企业,它们的业务范围可能相对较小。
接下来,小型企业是指雇佣人数在20-100人之间,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
小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可能专注于特定的市场细分或者提供特定的产品或服务。
这些企业通常具有较灵活的组织结构和较少的管理层级。
最后,微型企业是指雇佣人数少于20人,年营业收入少于200万元的企业。
微型企业通常是刚起步的初创企业,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挑战。
它们可能在市场上的占比不大,但是对于就业和创新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除了雇佣人数和年营业收入,不同地区和行业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调整。
例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将雇佣人数少于10人的企业定义为微型企业。
同时,对于特定行业,如农业或非营利组织,可能会有不同的衡量标准。
总之,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在定义和识别企业规模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了解不同规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有助于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和管理实践。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管理,国家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划型,并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小企业划型的标准规定。
一、企业规模划型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中小企业的规模分为小型企业、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的资产净值在500万元(含)以下,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中型企业的资产净值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
二、企业员工人数划型根据企业的员工人数,中小企业的规模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微型企业的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小型企业的员工人数在10人至99人之间;中型企业的员工人数在100人至499人之间。
三、企业净资产划型根据企业的净资产,中小企业的规模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
微型企业的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下;小型企业的净资产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的净资产在1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大型企业的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
四、企业销售收入划型根据企业的年销售收入,中小企业的规模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
微型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下;小型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大型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五、其他划型要素除了以上几个划型标准外,国家还考虑了一些其他的要素来划分中小企业的规模,如企业的生产能力、市场份额、行业地位等等。
根据这些要素的不同值,中小企业被划分为相应的规模。
六、中小企业划型后的影响中小企业划型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政策支持、融资机会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
不同规模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不同的政府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也可以获得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的支持和信贷支持。
同时,划型也有助于企业根据自身规模确定发展战略和目标,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七、划型的动态调整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变化性,企业的规模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针对中小企业进行划型标准规定,以便更好地界定中小企业的范畴,并为相关企业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服务。
二:中小企业的定义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注册资本、年营业额和从业人数等方面的特征进行划分。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规定,中小企业的主要指标如下:1. 企业规模划定标准中小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工业企业:年平均雇员不超过200人,前年度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资产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年平均雇员不超过100人,前年度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资产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 农、林、牧、渔业企业:年平均雇员不超过100人,前年度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资产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
2. 注册资本标准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500万元;- 合伙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3. 年营业额标准中小企业年营业额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农、林、牧、渔业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4. 从业人数标准中小企业的从业人数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工业企业:不超过200人;-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农、林、牧、渔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中小企业的规模和类型,划分为不同的企业类型,具体如下:1. 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年平均雇员不超过10人的工业企业;- 年平均雇员不超过5人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年平均雇员不超过5人的农、林、牧、渔业企业。
2. 小型企业小型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年平均雇员不超过50人的工业企业;- 年平均雇员不超过30人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年平均雇员不超过30人的农、林、牧、渔业企业。
3.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年平均雇员超过50人但不超过200人的工业企业;- 年平均雇员超过30人但不超过100人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年平均雇员超过30人但不超过100人的农、林、牧、渔业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划型标准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划定中小企业的类型和标准。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第三条根据企业的所有制、规模、行业和地区等因素,将中小企业分为以下类型:1.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2.中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3.大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规模划分第四条根据企业从业人数和年营业收入,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以下规模:1.微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2.小型企业:从业人数超过10人且不超过5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3.中型企业:从业人数超过50人且不超过10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4.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超过10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中小企业的行业划分第五条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以下行业:1.制造业2.服务业3.农业4.信息技术产业5.建筑业6.商贸业第六章中小企业的地区划分第六条根据企业所在地区,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以下地区:1.北京市2.上海市3.广东省4.江苏省5.浙江省6.其他省份第七章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申请表2.中小企业划型审核准则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1.中小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控制在国内范围内的企业。
2.年营业收入:指企业在一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全部销售收入。
3.从业人数:指企业正式聘用的全职员工人数,包括企业所有制以及委托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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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整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