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车辆停放协议书(确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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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车辆停放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客户服务中心
乙方(□车主□车辆使用人):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地址:车牌号码:
为了确保园区车辆停放有序,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1.本园区内地面及地下停车场仅提供车位使用(即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车辆及车内
物品安全保管责任。乙方(或车主)需自行购买车辆保险,因车辆损毁、盗失或车内财物丢失,而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和车主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在停车时须确认锁好门窗并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乙方驾车、停车对园区内环
境、设施设备及其他车辆造成损坏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车辆严禁逆行,乙方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未经允许,严禁停放于固定车位、人
行道或绿化带、消防通道,及贴有禁止停放标志的区域或位置。
4.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源的车辆不得在本园区停放。
5.乙方车辆进入本园区,须按规定使用停车卡,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离开园区时,
应主动出示停车卡,经工作人员核查后方可驶离。
6.乙方办理停车月卡新卡时需交纳工本费为20元/张。月卡车位使用费标准按甲方对外
公示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在政府部门批准范围内甲方可随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7.停车月卡充值使用时间为:每月月初至月底,请于车卡到期前一周内及时充值,逾期
未充值的按临时卡产生的费用收费。月卡不折算实际天数收费。
8.地下车库固定车位收费标准由甲方按市场行情制定,固定车位卡一旦办理,乙方每个
月必须按时交费,逾期7日未交费者,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固定车位,甲方可将车位分配给园区其他客户使用;
9.地下车库固定车位使用人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非固定车位上,违者取消固定车位使用权;
非固定车位车主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固定车位上,违者取消月卡资格。
10.停车卡为一车一卡,此卡仅为乙方本人该车辆出入本园区停车场的凭证,如发现有转
借或交换使用情况,甲方有权收回停车卡并停止向乙方提供车位使用服务。
11.如果乙方丢失停车卡,应由车主持车辆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向甲方挂失。经甲方查实
后,向乙方发放出入凭条,乙方凭出入凭条驶离停车场。乙方需在2日内交纳工本费20元补办新卡。
12.如乙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停止向乙方提供车位使用服务。
1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