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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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情形的例举P449
❖ 1.《若干解释》(2000)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
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Baidu Nhomakorabea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 管辖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6号)。
❖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 问题规定(2007)
❖ 第二条 ❖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
三、被告(一)判断标准之一:行政机关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 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 被告。
❖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 2.《若干解释》 (2000)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 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 3.《若干解释》 (2000)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 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 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裁定管辖P440
❖ 移送管辖
❖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 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 自行移送。
❖ 指定管辖
❖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 行政诉讼流程图

(具体)行政行为引发争议
❖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
❖ 立案审查
不服15日内诉 服
❖ 立案 不予受理
❖ 法院发起诉状副本给被告
❖ 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依据
❖ 法院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三个月审结(可延长)
❖ 裁定
判决


上诉

维持 改判 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基础意识
❖ 重视起诉准备工作 ❖ 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 充分利用好诉讼权利 ❖ 一般行政诉讼所涉及到的有关诉讼方面
2016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杭州市、区(县、县级市) 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原又其他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通过严厉打击危害 铁路治安的各类刑事犯罪,调处有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公正判决相关跨区划行政诉讼。该院始终以履行铁路运 输审判为职责,以保证铁路治安稳定与促进铁路改革为 宗旨,服务于浙江省与杭州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 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 院起诉。 ❖ 第三条 ❖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 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 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 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 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 辖行政案件。
❖ 2.特殊地域管辖 ❖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关于“原告所在地”的司法解释: ❖ 《若干解释》 (2000)第9条规定:“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
❖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 15条)P434
❖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案件。
❖ 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 16条)
❖ 特别情形: ❖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这种情况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 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 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依据:《解释》 (2000)第9条)
❖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管辖权的转移
❖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
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 管辖异议:裁定。P441
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
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 《民法通则解释》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
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 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 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 (7)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 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 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判断标准之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例 ❖ 《动物防疫法》第19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 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 《行政处罚法》第17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4.《若干解释》 (2000)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 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 5.《若干解释》 (2000)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 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一、行政诉讼主体
❖ 法院 ❖ 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
法院
❖ (一)行政审判权 ❖ 1.普通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 ❖ 《法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
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 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 《法院组织法》第2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 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 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 政案件。” ❖ 2.专门人民法院没有行政审判权 ❖ 《解释》 (2000)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 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 政行为的案件。”
❖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 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 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 (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 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 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行政审判管辖: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 14条)
❖ 原则上,所有的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其他级别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均需要法律有特别规定。
❖ 《行诉》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行政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 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
❖ 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 17条)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行政审判管辖:地域管辖P436
❖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 ❖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二、原告P447-449
❖ (一)判断标准 ❖ 相对人标准+利害关系人标准 ❖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
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 起诉讼。 ❖ 相对人: ❖ (1)行政对象人,是指行政行为直接所指向的人。 如《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2)行政相关人,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 系的人。如《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 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管辖模式创新P444
❖ 法院简介 1956年原杭州铁路分局辖区设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杭州派出庭。1982年杭州铁路运 输法院成立,下设三庭一室,即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控告申诉庭以及办公室。 2003年1月,铁路两级法院机构改革,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由原来的一室四庭改为一处 一室五庭,即政治处、办公室(内设法警大队)、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立案 庭、审判监督庭及执行庭。2012年6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按 照中央编办发15号《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以 及《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上海铁路局将杭 州铁路运输法院一次性整体移交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整体纳入 国家司法管理体系。2013年1月,浙江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浙政法发9号《杭州铁路 运输法院检察院改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会纪要(第2期)》的通知,将杭州铁路 运输法院移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是浙江法院系统的专门 法院,担负着浙江铁路的各类刑事案件、部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
❖ 6.《若干解释》 (2000)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 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三)原告身份转移
❖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 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 讼。”
❖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有权 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 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 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行他字第13号)。
❖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001年最高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对因国有资产 产权界定引起的行政诉讼,就它的管辖作出了不同 的规定:“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 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 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包括不动产在内的整 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 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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