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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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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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等方面。
这些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完善法治体系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
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司法保障、推进依法治军等方面。
这些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介绍了法的本体问题,包括法的定义、法的属性、法的本质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理解法的本质和特点的关键。
第二章法的运行本章介绍了法的运行问题,包括法的效力、法的适用、法的解释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实际运作和适用的关键。
第三章法的演进本章介绍了法的演进问题,包括法的历史演变、法的现代演进、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演进和发展的关键。
第四章法与社会本章介绍了法与社会问题,包括法与社会关系、法的社会功能、法的社会影响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关键。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定义、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地位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和概念的关键。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本章介绍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权力的分立、国家的决策程序等方面。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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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直接同接受国政府就涉及到两国关系中的全局性问题进行交涉,领事同地方当局在 其职能范围内进行交涉
• 使馆所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国来讲是国家的重大利益;领馆主要保护关于商务、侨民和航务的利益 • 领馆及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比使馆及其人员的少 • 使馆只能有一个;领馆可以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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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制度 • 领馆的设立 • 领馆的职务 • 保护和促进 • 了解和报告 • 发护照和签证 • 帮助派遣国的国民 • 公证登记和行政事务 • 监督和协助 • 传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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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的特权和豁免
• 领馆的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 行动旅行自由 • 通讯自由——有重大理由可以要求开拆 •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 免纳捐税和关税 • 使用国旗和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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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 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 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 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 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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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保护范围限于办公区域,另外可推定同意 • 对馆舍和设备财产有征用的必要,可以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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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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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内容
保护、促进、协助、办理
开始
获得领事证书
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②撤销领事证书③接受国拒绝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遇有火灾等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此时可进入领馆。
(可随时请求谒见国家元首,直接谈判)
公使
一国元首派向另一国元首的第二等级的使节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级别最低;临时代办不属于馆长等级)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有三等)、随员(具有外交官职位)
行政和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派遣与接受
拒绝接受,无需理由;且不构成违反外交关系法的行为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比较:
联系:A、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B、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C、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A、重要性性不同。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外交关系,领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的地区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
D、邮袋是否可以开拆不同。
使馆: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领馆:例外下可以。如果接受国有重大理由须开拆查验时,须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的,应将邮袋退回。
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条例对维也纳公约的变动6点:
A、明确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
国 际 法 重 点 问 答 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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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问答题及答案国际法重点问答题及答案第一章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3.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4.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
“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zxn第八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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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一)含义: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
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 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 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二)分类:
1、正式的外交关系:建交
2、半外交关系:互设代办
3、非正式外交关系:民间关系
二、领事与领事关系
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
2.使馆职员的选派。对于陆、海、空军武官
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
定是否同意接受。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由派遣
国自由选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3.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接受国可随
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
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
• (2)外交职员;
• (3)行政和技术职员;
• (4)事务职员。
此外,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还可雇用“私人仆
役”。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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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 1、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 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 2、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 3、是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中国在加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对 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加以保留。
• 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 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 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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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使馆馆长的选派。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
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国明确表示
外交团一般指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长和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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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念与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是外 交机关及人员在接受国享受的特 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代表说 职务说
外交代表是国家与君主的代表,平等 者间无管辖权。
为保证其执行职务之须。
治外法权说 领土的延伸,视使馆如本国领土内。
(二)领事关系
领事
一国派驻外国某一地区,维护本国 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 官员,其工作机构是领事馆。
领事职责:促进与驻在国的经、贸、教、科、文关系, 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 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外交官职责:负责与驻在国全面的特别是在政治方面 的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常设
临时性的 (特别使团)
使馆
常驻使团 (国际组织)
政治性使团
礼节性使团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访问、开会
贺喜、奔丧、道歉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 (四)馆长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是否建交和设立使馆,以及设立什么级别的使馆, 多依据相关国家之间协议。
三、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四、构成外交邮袋之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之外部标记,以 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3、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7条
五、外交信差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分及构成邮袋 之包裹件数;其于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外交信差 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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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外交机关体系(1)最高代表(2)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元首(3)无须出示外交全权证书a.中央外交机关政府:一国最高行政机关、无须全权证书外交部门: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外交机关大使级使馆公使级常驻外交代表机关:代办级b.外交代表机关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事务性使团临时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礼节性使团使馆使馆人员领馆职业领事:派遣国任命,专职从事领事职务领事官员名誉领事:非专职,从接受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商人或律师中选任,从事某些职务领馆人员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技术事务领事雇员通常包括: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传达人员等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可侵犯通讯自由使馆馆舍的使馆免纳捐税特权与豁免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人身不可侵犯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外交特权管辖豁免: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与豁免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其他特权与豁免:于个人劳务和服兵役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豁免使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执行公务行为享有豁免、所得免税、免于保险办理领馆馆舍不可侵犯(范围、推定同意、征用问题)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领馆馆舍的免纳捐税特权与豁免领馆人员有行动自由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人身不可侵犯(一定程度)领事特权管辖豁免:例外与豁免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其他特权与豁免:免个人劳务和服兵役等领事雇员:执行职务范围的行为享有和领事官员相同的司法和管辖豁免领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服务的工资免纳捐税使领馆及其人员特权与豁免比较馆舍及财产保护人员人员的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使馆非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绝对不得进入使馆任何地方;不可推定同意而进入;使馆及财产绝不可征用接受国有保护使馆安全与安宁的责任外交官员:无论轻重罪,均不得逮捕、拘留、监禁、搜查私人寓所非经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文书、信件以及财产,不得对之采取开拆、扣留、检查、查封领事馆非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领馆专供工作的区域;可推定同意而进入;财产必要时可征用接受国有保护领馆安全与安宁的责任领事官员:犯重罪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已判决的可执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未作专门规定使领馆人员的管辖豁免及例外外交人员:①绝对的刑事司法管辖豁免;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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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11月4日,伊朗首都德黑兰的一些学生占领美国驻 1979年11月 伊朗大使馆,扣留美国使馆人员做为人质, 伊朗大使馆,扣留美国使馆人员做为人质,要求美国把正 在纽约医治癌症的前伊朗国王巴列维引渡回国受审。 在纽约医治癌症的前伊朗国王巴列维引渡回国受审。5月, 伊朗宗教领袖发表谈话,表示支持学生的行动。 伊朗宗教领袖发表谈话,表示支持学生的行动。7日,他 又拒绝了美国两名特使前来就释放人质问题的会谈。 又拒绝了美国两名特使前来就释放人质问题的会谈。从此 两国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危机。 两国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危机。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出 面从中调停,未发生多少效果。 面从中调停,未发生多少效果。
一、外交关系、外交机关 外交关系、 和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临时外交代表机关 政治性特别使团 礼节性特别使团 2.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 三、外交关系法 • 是关于外交机关及其人员在外交往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别是关于国家的派出外交机关及其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以及这些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国际法规范。 • 二战前主要是习惯法。战后,国际社会缔结了一系列的 外交关系法条约: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 1969年 特别使团公约》 •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治侵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 1973年 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等。
• • • • • • •
三、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及根据 • (一)概念: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 概念: 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 (二)根据,三个观点: 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 3.职务需要说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 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 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 如果接受国有权扣留或拘禁外国使节、搜查其住宅、检 查其通信、扣押其档案,使节们根本不可能完成使命。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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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 → 接受国宣告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
的人员
6、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任期届满 (2)派遣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 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 生新政府
三、外交特权和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 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 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 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 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逮捕令案
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法院的法官针对时任 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签发 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单独或 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要求 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 刑事责任。
→ 中国1975年加入公约,并提出了相关保留
二、外交机关体系 (一)国内外交机关 1、国家元首→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 关和最高代表
2、政府 → 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3、外交部门
→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 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
国时,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3、使馆人员的类别
4、使馆馆长的等级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 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区别与临时代办
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 种等级的使馆馆长 在优先地位及礼 仪事项上起作用
5、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使馆馆长 、陆、海、空军武官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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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含义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指为了外交代表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能独立、有效地 执行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 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二)理论依据
1、治外法权说:根据这种观点,使馆被看作是派遣 国领土的延伸,因而外交官虽然在接受国领土上,但在 法律上被视为在本国领土上,所以不接受接受国的管辖。 2、代表性说:此观点认为外交官或使馆是派遣国及 其国家元首的代表。 3、职务需要说:此观点认为为了使外交使节不受干 扰和独立地执行职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其外交 特权和豁免,以便使馆和外交官可以自由地代表本国进 行谈判,自由地同本国政府联系。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兼采代表性说和职务需 要说,“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Hale Waihona Puke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案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设立馆舍 2、领馆馆舍在一定程度内不受侵犯 3、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4、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国徽 7、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得侵犯 2、管辖的豁免 3、领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
1992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当局以涉嫌谋杀罪逮 捕了一名巴拉圭国民布里尔德,并判处死刑, 定于1998年4月14日执行。有关法院以国内法中 的“程序缺失”为由否决了布里尔德的上诉、 申请人身保护令等多种措施。此间,美国弗吉 尼亚州当局既未告知其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 公约》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将此事通知巴拉圭 驻美国领馆,以致巴拉圭1996年才从自己的消 息来源获知此事。1998年4月3日,巴拉圭以违 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由,向国际法院 对美国起诉。美国在案件进程中承认自己的确 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并对此道歉。但由于美国于1998年4月14日对布 里尔德执行了死刑,巴拉圭决定不再继续诉讼, 本案未能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返回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国际法_周忠海_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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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学大纲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第四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各项基本原则第六节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概念和含义二、国际法编纂和形式和编纂者第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第一节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二、国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四、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五、政府承认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三、政府继承四、我国关于政府继承的立场和实践第四节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四、国家责任的执行第三章国家领土第一节概述一、领土的概念和组成二、领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河流与湖泊的地位一、河流的地位二、湖泊的地位第三节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第四节领土主权的限制一、租借二、国际地役三、共管第五节国家边界一、边界的概念二、边界的划分三、边境制度第六节南极第四章海洋法第一节海洋法的发展史第二节内水一、内水的概念二、内水的法律地位第三节领海及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三、毗连区的概念和地位第四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第五节群岛水域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第六节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二、专属经济区的地位第七节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二、大陆架的地位第八节公海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二、公海的自由制度三、公海上的管辖权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地位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第一节航空法的概述一、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国际民用航空制度一、航空器的国籍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三节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惩治一、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引渡及起诉第四节外层空间法概述一、外层空间法的形成与发展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五节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二、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的概念和作用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三、国籍的抵触四、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含义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三、外国人待遇的标准四、外交保护五、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一、引渡二、庇护第四节难民的法律地位一、难民的定义二、难民身份的确定三、难民的法律地位四、我国关于难民问题的立场与实践第七章国际人权第一节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一、国际人权法的概念二、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个人权利二、民族自决权三、关于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第三节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措施一、国内保护措施二、国际保护措施第四节中国关于人权保护的基本立场与实践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一、外交关系的外交关系法二、领事关系和领事关系法三、外交和领事机关第二节使馆制度一、使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使馆的建立和使馆人员三、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四、使馆职务五、外交团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三、使馆和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第四节特别使团制度一、特别使团的概念和职务二、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第五节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第六节领事制度一、领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领馆的建立及其人员三、领事职务第七节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内容第九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二、条约的名称三、条约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二、条约的缔结程序三、条约的保留四、条约的登记和公布五、我国的缔约条约程序法第三节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三、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四、条约的适用五、条约的解释六、条约的修订第四节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的无效二、条约的终止三、条约的暂停施行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概述二、国际组织法第二节国际组织制度一、国际组织的成员二、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三、国际组织的决策第三节联合国一、概述二、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三、联合国的维持和平与安全制度第四节联合国专门机构一、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概念二、联合国专门机构简介第五节区域性国际组织一、概述二、区域性国际组织简介第十一章和平解决争端第一节概述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种类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一、谈判二、斡旋与调停三、调查与和解第三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一、仲裁二、司法判决第四节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一、普遍性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二、区域性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二章战争法第一节战争和战争法概述一、战争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二、战争法及其编纂第二节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一、战争的开始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第三节战争法规一、交战者、战区和战场二、作战手段和方法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四、军事占领法规五、战俘、伤病者和平民的地位第四节战时中立法一、战时中立和中立法的概念二、中立国和交战国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战争的结束第六节战争犯罪的惩治一、战争犯罪的概念二、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治原则。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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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 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 职务,所以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 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一些特权与豁免。我们主要 应掌握使馆及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①使馆馆舍及其财产不 可侵犯;②使馆的档案文件不可侵犯;③使馆有通讯自 由;④使馆馆舍、使馆办公所收的费用免纳接受国的直 接税。使馆的办公用品免纳关税。⑤使馆人员有行动自 由和旅行自由。
(一)使馆制度
1.使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 使馆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建立的,一国派驻别国的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它的人员有馆长和其他职员,馆长是 全权外交代表并领导使馆的工作。它有三个等级:大使、 公使和代办。国家现在基本上都设大使级馆长。与每个 馆长等级相应的使馆名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使馆中馆长以外的职员有外交人员,包括参赞、秘书、 武官和随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使馆人员的派 遣和接受只涉及馆长和武官。馆长的派遣通常有两个程 序,一是派遣国将其拟派的馆长人选通知接受国以征得 其同意。二是得到接受国同意后就可以派遣,使馆馆长 到达接受国要递交国书。
二、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编纂领事关系法的主要条约是1963年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关系法涉及的主 要内容是一般领事制度及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事制度 1.领事的概念和类别 领事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派往别一国特 定地区或城市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 领事。此外还有从所在地聘任的名誉领事。领事 办公的处所称领事馆、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 令馆和领事代理处。
(三)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义务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特权与豁 免,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五 项:①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②不干涉 接受国的内政;③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与 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④与接受国洽 谈业务,一律应与该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 的部门进行,不得与其他部门联系公务; ⑤外交代表不应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专 业活动。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案例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2ffb0697e21af45b307a8bf.png)
九、苏联间谍马尔琴柯等五人被中国驱逐出境案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一等秘书维•伊•马尔琴柯夫妇,三等秘书尤•阿•谢苗诺夫夫妇及其武官处翻译阿•阿•科洛索夫在中国进行间谍活动。
1974年1月15日晚,他们在北京市郊区与苏联派遣特务李洪枢等秘密接头,交接情报、文件、电台、联络时间表、密写工具和伪造的边境通告证等间谍用品,以及活动经费等,被我国公安人员和民兵当场抓获。
人赃俱在,罪证确凿。
对苏联驻华大使馆人员的间谍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各苏联政府提出了强烈抗议,并于1月19日宣布维•伊•马尔琴柯夫妇,尤•阿•谢苗诺夫夫妇和阿•阿•科洛索夫为不受欢迎的人,立即驱逐出境。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一)外交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这是为了保证外交代表的正常外交活动而给予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和待遇。
由于外交人员职务上的需要,给予使馆人员以外交特权与豁免,才能使他们在履行职务时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正如该公约的序言指出的:“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二)外交人员的活动是在国际法允许范围内,并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外交人员虽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和享有优厚的礼遇,根据国际惯例,使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时,其行为和活动必须是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必须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对驻在国负有一系列的义务,如果外交人员的行为严重地危害当地的社会秩序或驻在国的安全,如行凶打人、酒后开车肇事、或进行政治阴谋和间谋活动等,驻在国可以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监视现场,临时拘捕等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e06fe0e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a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解读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目标、原则、政策和制度等内容,对于指导我国对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原则1.平等互利:国家主权平等、尊重各国独立、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是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
2.和平共处: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倡导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主张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
3.互利共赢:追求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4.公正合理:支持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倡导多边主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5.开放包容:坚持开放的外交政策,加强与各类主体的交流合作,推动文明交流、互鉴融合。
主要内容1.外交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推动和平发展。
–不与任何国家结盟,不在任何军事集团中参加针对第三国行动。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
–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
2.对外政策–追求和平发展,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
–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积极参与国际事务。
–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反对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
–坚决捍卫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3.对外工作–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加强与各国的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合作。
–参与国际多边合作,履行国际义务。
–提高国际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改革。
–维护公平正义,推动国际秩序更加公正合理。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发布和实施,为我国对外交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方针。
在国际社会中,我国将继续积极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策略1.坚持外交思想和原则:在实施对外关系法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和平发展为主题、互利共赢为目标的外交思想,全面贯彻外交原则。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https://img.taocdn.com/s3/m/b252f1efbed5b9f3f80f1c32.png)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一、判断题(每题1分)1. 外交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外交部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活动。
对错2. 不完全的外交关系的特点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互设某种联络机构。
对错3. 正式外交关系的建立,通常是通过国家之间互设使馆来实现的。
对错4. 国与国之间的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建立是同步进行的。
对错5. 两国间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对错6.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于1975年12月25日起对我国生效。
对错7. 在20世纪以前,外交使团的活动集中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对错8. 国内外交机关是国家外交活动的领导机关,这些机关的职权范围通常由条约规定。
对错9.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对错10.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对错11. 本国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同外国政府或同外国使馆的联系,一般通过外交部。
对错12. 我国与其他国家建交,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为条件。
对错13. 代办和临时代办都是一级馆长,两者在职位上并无区别。
对错14.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接受国须经派遣国的同意才能宣告派遣国的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员。
对错15. 新任使馆馆长到达接受国后,应立即拜会接受国的国家元首,商定递交国书之事。
对错16. 我国以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为其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
对错17. 使馆馆长在接受国期间,遇等级升格时,应重新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国书。
对错18. 国家在国际组织的总部或密集地设立常驻使团于联合国成立之后。
对错19.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家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他们可以因此主张免除其受本国的管辖。
对错20. 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无论位于何处,均不得侵犯。
对错21. 所有的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境内都享有行动和旅游自由。
对错22. 使馆享有通讯自由,有权在使馆内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外交领事关系法
![外交领事关系法](https://img.taocdn.com/s3/m/573efccf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84.png)
第八章外交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一、外交和外交关系法二、领事和领事关系法三、外交和领事机关第二节使馆制度一、使馆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和职员1. 使馆馆长是指派遣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人,也就是使馆的首长。
使馆馆长对一切涉及使馆的事务负责,并有权授权使馆的其他工作人员处理使馆的不同事条。
但在执行外交使命时,只有使馆馆长对派遣国和接受国负责,他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代表。
2. 使馆职员使馆职员有外交职员、行政和技术职员及事条职员。
3. 使馆人员的人数关于使馆人员的人数由关系国协议规定。
二、使馆的职务(一)使馆的职务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但主要是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谈判和行使调查、保护的职能,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
使馆的职务作了具体规定:“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使馆除主要执行上述职务外,还可执行国际法许可的其他职务。
如根据公约第3条、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可以执行领事职务;在接受国的同意下,受第三国的委托照管该国的使馆及其财产,代为保护该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2. 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 使馆有通讯自由4. 使馆免纳捐税5. 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 使用国旗国徽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 人身不可侵犯2.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3. 管辖豁免4. 免税免验5. 其他豁免三、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有如下方面:(一)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二)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三)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四)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概应经与或经由接受国外交部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办理(五)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四、领事制度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这称职业领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1b4424c1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d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简介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背景和意义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实施和影响正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我国关于对外关系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国家在对外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我国处理国际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自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秉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我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制定一部对外关系法,规范和引导我国的对外交往,已成为我国对外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基本原则、外交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务、领事关系、国际组织和条约。
1.总则: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基本内容。
2.基本原则:明确了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3.外交事务:规定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程序和外交代表的法律地位等。
4.经济事务:规定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经济合作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
5.文化事务:规定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文化交流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
6.领事关系:规定了领事关系的基本原则、领事职责和领事特权等。
7.国际组织:规定了我国参加国际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
8.条约:规定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实施和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对外交往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它为我国的外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利益,有利于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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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Art.22 The archives and documents of the mission shall be inviolable at any time and wherever they may be。 Art.45 If diplomatic relations are broken off between two States, or if a mission is permanently or temporarily recalled: (a) the receiving State must, even in case of armed conflict,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premises of the mission, together with its property and archives;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免纳捐税。第34条 外交代表免纳一切对人或 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下 列各项,不在此列: (甲)通常计入商品或劳 务价格内之间接税:(乙)对于接受国境内私 有不动产课征之捐税,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 用途而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丙)接受国 课征之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但以不 抵触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为限;(丁)对于 自接受国内获致之私人所得课征之捐税,以及 对于在接受国内商务事业上豁免和特权
(2)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 使馆行政与技术职员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 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 居留者,均享有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 所规定之特权与豁免,但第三十一条第一 项所规定对接受国民事及行政管辖之豁免 不适用于执行职务范围以外之行为。关于 最初定居时所输入之物品,此等人员亦享 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之特权。
第三节 领事特权与豁免
(二)、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三)通讯自由。 请求或归还规则(the rule of request or return).
第三节 领事特权与豁免
Art.35.3. The consular bag shall be neither opened nor detained. Nevertheless, i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receiving State have seriou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bag contains something other than the correspondence, documents or article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4 of this Article, they may request that the bag be opened in their presence by 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sending State. If this request is refused by the authorities of the sending State, the bag shall be returned to its place of origin.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Art.39.2 When the functions of a person enjoying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have come to an end, such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shall normally cease at the moment when he leaves the country, or on expiry of a reasonable period in which to do so, but shall subsist until that time, even in case of armed conflict. However, with respect to acts performed by such a person in the exercise of his functions as a member of the mission, immunity shall continue to subsist.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使用国旗和国徽 。(第20条) (二)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谓具有外交官级位之使馆职员, 包括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职员。 •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管辖的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 (2)民事管辖豁免。例外 (3)行政管辖豁免。 (4)无作证义务。 (5)诉讼强制措施执行豁免。 但“外交代表不因其对接受国管辖所享之 豁免而免除其派遣国之管辖” 。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 27条对通讯自 由的规定概括如下: 1、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有使用外交信 使及明、密码通讯的权利,但使馆非 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 电发报机;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2、外交信使人身不可侵犯,不受逮捕或 拘禁; 3、来往公文和外交邮袋不可侵犯,不得 开拆、检查、扣押和损坏。 The diplomatic bag shall not be opened or detained.(Art.27.3)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免纳捐税、关税 。 第23条 一、派遣国及使馆馆长对于使馆所 有或租赁之馆舍,概免缴纳国家、区域 或地方性捐税,但其为对供给特定服务 应纳之费者不在此列。二、本条所称之 免税,对于与派遣国或使馆馆长订立承 办契约者依接受国法律应纳之捐税不适 用之。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第28条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之规费及手 续费免征一切捐税。 The fees and charges levied by the mission in the course of its official duties shall be exempt from all dues and taxes. 使馆公务用品如办公用具、车辆等准许入 境,免除一切关税和其他课征,但贮存、 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用除外。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二、领事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四、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第一节概述
五、外交关系机关 (一)国内外交机关 1.国家元首。 2.政府及其首脑。 3.外交部及其长官。
第一节概述
(二)驻外外交机关 1、使馆 2、领馆 领馆是派遣国常驻在接受国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保护派遣国侨民和企 业合法权利,代表派遣国在接受国 办理一些必要的行政事务。 领馆与使馆的区别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3)服务人员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of the mission who are not nationals of or permanently resident in the receiving State shall enjoy immunity in respect of acts performed in the course of their duties, exemption from dues and taxes on the emoluments they receive by reason of their employment and the exemption contained in Article 33.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第36条 一、接受国应依本国制定之法律规章, 准许下列物品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及贮存、 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之一切其他课征 The receiving State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it may adopt, permit entry of and grant exemption from all customs duties, taxes, and related charges other than charges for storage, cartage and similar services, on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但关于其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之行为, 豁免应始终有效。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3.放弃。 Art.32. i 由派遣国 为之。 ii 须明示 。 iii 强制执行豁免的放弃须单独明示。 iv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提起诉讼,不 得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豁 免。
第三节 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一、概念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 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 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能够 有效地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 特别权利、优惠待遇。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法学界有三种学说: 1、治外法权说。 2、国家代表说 3、职务必需说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4)私人服务人员 使馆人员之私人仆役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 在该国永久居留者,其受雇所得酬报免纳 捐税。在其他方面,此等人员仅得在接受 国许可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但接受国 对此等人员所施之管辖应妥为行使,以免 对使馆职务之执行有不当之妨碍。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终止与放弃 1.开始。 Art.39.1 2.终止。外交人员所享有的外交特权与 豁免的终止与外交人员职务的停止并不 同步 .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戊)为供给特定服务所收费用;(己)关 于不动产之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或记录 费、抵押税及印花税;但第二十三条另 有规定者,不在此列。 •免除关税和查验。第36条 。 •其他特权和豁免 。第33条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