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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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建科函〔2019〕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建科函〔2019〕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文物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物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体新广局: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并对成都、广州、武汉、青岛、太原、洛阳、荆州、佛山、赣州、咸阳、聊城、敦煌、武威、阆中等14个城市进行了重点抽查。

现将评估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保护内容不断丰富,大量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留。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众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抢救和保存下来。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公布13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公布79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历史文化名镇312个,历史文化名村487个。

全国已划定历史文化街区875片,确定历史建筑2.47万处。

各地还探索将工业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各种文化遗产类型纳入保护体系。

(二)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各地以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积极制定地方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规。

24-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制度研究

24-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制度研究

24-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制度研究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制度研究⽂章摘要:当前快速现代化、城市化背景下城乡空间争夺愈演愈烈,乡村建设⽤地被侵占,农民⾃⾝建房⾼潮迭起,虽然我国已经构建了从历史⽂化名镇名村保护到传统村落的⾃上⽽下的系列政策体系,但基本思想仍是将传统村落作为⽂物进⾏保护,忽略了本⾝的⽣命性、系统性,导致传统村落保护制度本⾝的针对性不⾜,传统村落的⾃破坏和他破坏层出不穷。

本⽂从制度层⾯反思传统村落保护的根本问题,从问题⼊⼿提出传统村落保护的制度建议。

关键词:传统村落保护制度制度反思制度创新Research on traditional villages protection system in ChinaAbstract: The contest of urban-rural space grows in intensity under current rapid modern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which is taking the form of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being illegally occupied and the popularity of rural self-built housing. Although China has adopted series of top-down approaches aimed at historical towns and villages to traditional villages, the main idea of which remains regarding traditional villages as cultural relics, ignoring its vitality and systematicness. The defect results in insufficiency pertinence of traditional village protection system and continual destruction of traditional villages. In this paper, essential issues of traditional villages protection are studied,and strategic proposals of traditional villages are suggested. Key words: traditional villages, protection system, system reflection, system innovation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制度研究⼀、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制度演进与复杂性分析(⼀)历史⽂化名镇名村保护单轨制阶段(1986-2011年)1、历史⽂化名镇名村保护的部门规章阶段(1986-2007年)我国历史⽂化名镇名村保护始于上世纪⼋⼗年代,1982年的《⽂物保护法》将历史⽂化名城列⼊不可移动⽂物的保护范畴,随着对历史⽂化名镇名村价值认识的加深以及保护形势的⽇益严峻,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社会⼈⼠呼吁加强对历史⽂化名镇名村的保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8.10•【文号】建科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20年8月10日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

二、条件标准(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在国家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陕建发[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113号)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文物(化)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文物局:为更好地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我省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提升我省城镇建设的历史文化内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联合制订了《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一、评定目的为更好地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促进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工作。

二、评定标准评定的标准包括: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原貌保存度、保存现状规模和是否有市(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其价值特色应表现在经贸、政治、军事、交通、生态环境、传统聚落、民族特色等诸方面,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1、经贸型。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拥有较大规模生产商贸活动,商贾云集,市场繁荣,拥有过名牌精品美誉,经济效益显著,且对当时全省或地区范围的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者。

2、交通枢纽型。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拥有驿站、码头及其它交通设施,成为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而闻名遐迩,且以此带动区域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者。

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被通报批评

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被通报批评

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被通报批评作者:来源:《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2019年第06期2019年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其中聊城市、大同市、洛阳市、韩城市、哈尔滨市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被通报批评。

《通报》指出,2017年至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

评估检查发现,山东省聊城市存在在古城内大拆大建、大搞房地产开发问题,山西省大同市、河南省洛阳市存在在古城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大拆大建、拆真建假问题,陕西省韩城市存在破坏古城山水环境格局问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存在搬空历史文化街区居民后长期闲置不管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导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存遭到严重破坏,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现决定对聊城市、大同市、洛阳市、韩城市、哈尔滨市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通报还要求各地将整改情况报告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提请国务院撤销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历史文化名城岂能无历史诚然,因为年代悠久,一些老城区的确存在脏乱差的问题,配套设施也满足不了人们现代化生活的需求,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改造有一定必要,但盲目大拆大建,无视规划乱改乱建,不仅会破坏文化根脉,也有损居民利益。

因此,对于这些有着历史底蕴、文化内涵的街区的改造,需要科学的论证、合理的规划、严格的审批,尤其是要平衡城镇发展建设和老城区居民生活的需求,在城市建设、宜居生活和文物保护之间形成良性的协调机制。

目前,保护文化遗产已经有了共识,地方政府大多希望借助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文化旅游开发,打造城市的文化名片。

但也要看到,经济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还未得到彻底解决。

一些地方虽然喊着“保护”,却不尊重文物和规划单位的意见,不尊重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规律,反而使很有历史积淀的街区,少了历史传承、多了现代建筑,少了烟火气、多了商业气。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建规[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建规〔2010〕2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文物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促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下分别简称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对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

根据申报名城材料,对照检查名城保护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数量及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二)历史文化街区。

是否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公布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三)历史建筑。

名城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准公布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保护建筑、保护标志设立、档案建立情况。

(四)保护规划制定。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情况。

(五)保护规划实施。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履行规划许可审批、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六)地方法规制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名城制定相关保护法规,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况。

(七)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第一批)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第一批)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建村[2003]199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第一批)的通知(建村[2003]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物局: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展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选择一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村),分期分批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并制定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见附件3)。

根据各地评选推荐,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公布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等10个镇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见附件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爨底下村等12个村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见附件2)。

请你们加强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认真编制和完善保护规划,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对已经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镇(村)的保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对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原因,致使历史文化名镇(村)已经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撤销其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称号。

附件: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名单2.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一批)名单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二00三年十月八日附件1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名单1、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2、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3、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5、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6、浙江省桐乡市乌镇7、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8、重庆市合川县涞滩镇9、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10、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附件2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一批)名单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爨底下村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西湾村3、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4、浙江省武义县武阳镇郭洞村5、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6、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宏村7、江西省乐安县牛田镇流坑村8、福建省南靖县书洋镇田螺坑村9、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10、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旗头村1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鹏城村12、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附件3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一、评选目的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村镇的基础上,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建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建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文物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物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体新广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2017年至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

评估检查发现,山东省聊城市存在在古城内大拆大建、大搞房地产开发问题,山西省大同市、河南省洛阳市存在在古城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大拆大建、拆真建假问题,陕西省韩城市存在破坏古城山水环境格局问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存在搬空历史文化街区居民后长期闲置不管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导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存遭到严重破坏,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现决定对聊城市、大同市、洛阳市、韩城市、哈尔滨市予以通报批评。

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要督促上述城市人民政府总结分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问题及原因,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提请国务院撤销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国家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文物普查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文物事业立足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文物工作的重要基础,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等名录公布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力促进了文化遗产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为深化部门合作,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各级文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赓续中华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关于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关于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将保护放在第一位,落实“老城不能再拆”“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延续城市文脉,使历史和当代相得益彰”等要求,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重大意义、目的、任务的理解把握。

要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查清不可移动文物家底和保存状况,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

二、加强沟通协作,明确普查重点区域各级文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中的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建立部门沟通协调长效机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1994.09.05•【文号】建规字533号•【施行日期】199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16日)废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建规字533号1994年9月5日)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2.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3. 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

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 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2. 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3. 城市物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4. 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在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同样保留有许多风貌完整、传统建筑集中、历史遗存丰富的街区,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应当纳入保护体系加以保护。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申报的街区原则上是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二、申报要求(一)拟申请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填报的《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和《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基础数据表》(附件1、2)。

2.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批准文件。

3.依法批准实施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4.历史文化街区价值评估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对街区历史文化价值认定的分析,对街区格局和风貌特色、历史街巷空间特色等的评估分析。

5.历史文化街区可持续性评估报告。

内容包括保护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经济活力、街区环境的评估以及居民基本的诉求和意愿调查。

6.街区内已开展的基础设施、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不协调建筑的整治等项目的规划方案、批准文件、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资料等。

7.城市历史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与专门管理机构的相关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7.10.09•【文号】建规〔2017〕221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建规〔2017〕22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厅),海南省规划委员会,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国土委、规划国土局)、文物局,北京市农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1982年国务院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制度以来,至今已经走过35年的实践历程。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下简称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名城和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文件精神,以高度政治责任感组织做好本次名城名镇名村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阶段评估检查任务,认真总结取得的成就,梳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新形势下继续做好名城和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思路。

二、评估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本次评估检查范围涵盖13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5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276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建办规函[2016]681号),重点评估检查以下内容:(一)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

检查名城和名镇名村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量;评估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二)历史城区。

检查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保护情况;历史城区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变化情况;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情况;评估是否存在拆真建假、大肆修建仿古街区等行为及发生原因。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八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八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八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07.29•【文号】建科〔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八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建科〔2023〕5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弘扬传统民族文化,保护镇(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促进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第八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申报第八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为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1.历史文化名镇现存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历史文化名村现存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500平方米。

2.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镇(村)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街巷、环境要素是历史遗存原物,保存文物丰富或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二)具有下列历史文化价值之一1.对推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全国或地区范围的影响;或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且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

2.能够体现镇(村)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特定历史时期的建设成就。

3.与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工程相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建规[2014]2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建规[2014]2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建规[2014]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厅),直辖市规划局(建委、建设交通委、农委)、文物局:根据《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等规定,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公布河北省武安市伯延镇等71个镇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见附件1)、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水峪村等107个村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见附件2)。

请你们抓紧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做好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认真编制保护规划,制定和落实保护措施,加强督查和责任追究,杜绝违反保护规划的建设行为,严格禁止将历史文化资源整体出让给企业用于经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对已经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将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行查处。

附件:1.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2.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14年2月19日附件1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1.河北省武安市伯延镇2.河北省蔚县代王城镇3.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4.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隆盛庄镇5.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库伦镇6.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7.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8.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9.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10.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11.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12.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1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1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15.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16.江苏省如东县栟茶镇17.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18.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19.浙江省XXX市芝英镇20.浙江省松阳县西屏镇21.浙江省岱山县东沙镇22.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2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24.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25.福建省永定县湖坑镇26.福建省武平县中山镇27.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28.福建省古田县杉洋镇29.福建省屏南县双溪镇30.福建省宁化县石壁镇31.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32.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33.江西省广昌县驿前镇34.江西省金溪县浒湾镇35.江西省吉安县永和镇36.江西省铅山县石塘镇37.山东省微山县南阳镇38.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镇39.河南省滑县道口镇40.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41.湖北省钟祥市石牌镇42.湖北省随县安居镇43.湖北省麻城市歧亭镇44.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45.湖南省花垣县边城镇46.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47.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48.广东省梅县松口镇49.广东省大埔县茶阳镇50.广东省大埔县三河镇51.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界首镇52.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5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54.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中渡镇55.重庆市开县温泉镇56.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57.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58.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59.四川省平昌县白衣镇60.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61.四川省金堂县五凤镇62.四川省宜宾县横江镇63.四川省隆昌县云顶镇64.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65.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66.陕西省神木县高家堡镇67.陕西省旬阳县蜀河镇68.陕西省石泉县熨斗镇69.陕西省澄城县尧头镇70.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街子镇7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可可托海镇附件2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1.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水峪村2.河北省沙河市柴关乡王硇村3.河北省蔚县宋家庄镇上苏庄村4.河北省井陉县天长镇小龙窝村5.河北省磁县陶泉乡花驼村6.河北省阳原县浮图讲乡开阳村7.山西省襄汾县新城镇丁村8.山西省沁水县嘉峰镇郭壁村9.山西省高平市马村镇大周村10.山西省泽州县晋庙铺镇拦车村11.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冶底村12.山西省平顺县阳高乡奥治村13.山西省祁县贾令镇谷恋村14.山西省高平市寺庄镇伯方村15.山西省阳城县润城镇屯城村16.吉林省图们市月晴镇白龙村17.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下塘村18.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革新村19.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杨湾村20.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东村21.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焦溪村22.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三山村23.江苏省高淳县漆桥镇漆桥村2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西村25.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杨柳村26.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碗窑村27.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嵩溪村28.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河阳村29.浙江省江山市大陈乡大陈村30.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荻港村31.浙江省磐安县盘峰乡榉溪村32.浙江省淳安县浪川乡芹川村33.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福德湾村34.浙江省龙泉市西街街道下樟村35.浙江省开化县马金镇霞山村36.浙江省遂昌县焦滩乡独山村37.浙江省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38.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西溪村39.浙江省宁海县深甽镇龙宫村40.安徽省泾县榔桥镇黄田村41.安徽省绩溪县瀛洲镇龙川村42.安徽省歙县雄村乡雄村43.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龙岗村44.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呈坎镇灵山村45.安徽省祁门县闪里镇坑口村46.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卢村47.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竹贯村48.福建省长汀县南山镇中复村49.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土坑村50.福建省龙海市东园镇埭尾村51.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浦源村52.福建省福鼎市磻溪镇仙蒲村53.福建省霞浦县溪南镇半月里村54.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忠山村55.福建省将乐县万全乡良地村56.福建省仙游县石苍乡济川村57.福建省漳平市双洋镇东洋村58.福建省平和县霞寨镇钟腾村59.福建省明溪县夏阳乡御帘村60.江西省婺源县思口镇思溪村61.江西省宁都县田埠乡东龙村62.江西省吉水县金滩镇桑园村63.江西省金溪县琉璃乡东源曾家村64.江西省安福县洲湖镇塘边村65.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湖洲村66.山东省招远市辛庄镇高家庄子村67.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鱼木村68.湖北省麻城市歧亭镇杏花村69.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老司城村70.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芋头村71.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坪坦乡坪坦村72.湖南省绥宁县黄桑坪苗族乡上堡村73.湖南省绥宁县关峡苗族乡大园村74.湖南省江永县兰溪瑶族乡兰溪村75.湖南省龙山县苗儿滩镇捞车村76.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塱头村77.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良溪村78.广东省台山市斗山镇浮石村79.广东省遂溪县建新镇苏二村80.广东省和平县林寨镇林寨村81.广东省蕉岭县南磜镇石寨村82.广东省陆丰市大安镇石寨村8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白沙镇旧县村84.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青狮潭镇江头村85.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福溪村86.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漠川乡榜上村87.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文市镇月岭村88.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村89.四川省泸县兆雅镇新溪村90.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乐道街村91.贵州省江口县太平镇云舍村92.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岜沙村93.贵州省黎平县茅贡乡地扪村94.贵州省榕江县栽麻乡大利村95.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金鸡村96.云南省弥渡县密祉乡文盛街村97.云南省永平县博南镇曲硐村98.云南省永胜县期纳镇清水村99.西藏自治区吉隆县吉隆镇帮兴村100.西藏自治区尼木县吞巴乡吞达村101.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错高乡错高村102.陕西省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10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麦积镇街亭村104.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胡家大庄村105.青海省班玛县灯塔乡班前村106.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清水乡大庄村107.青海省玉树县安冲乡拉则村——结束——。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本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资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体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激励机制;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的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一)关于《条例》的立法宗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自1982年至今(注:2008年),全国共公布了10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城、8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7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量大面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由于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过度开发和不合理的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由于对严重影响和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破坏。

有的名镇、名村,从规划手法到建设模式,都盲目模仿大中城市的风格,忽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空间格局、尺度和地方文化传统特色等问题,简单生硬地建大广场、修宽马路,严重影响了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1.16•【文号】建科〔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1〕8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依据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准确评估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评估成果,推进落实保护责任,推动经验推广、问责问效、问题整改,切实提高名城保护能力和水平。

二、评估内容(一)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

对各时期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调查和评估,推进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等情况。

名城内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认定公布、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推进应保尽保、应挂尽挂等情况;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情况,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挂牌保护、建立并动态更新记录档案情况,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情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认定公布情况。

(二)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名城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管理规定和保护规则、技术标准等制定和执行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建科函〔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建科函〔2020〕1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针对部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存在的保护内容不完整、保护利用不到位、保护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2020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评估内容各名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完成名城保护具体工作任务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具体包括:(一)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工作情况。

1.“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重点调研评估是否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历史建筑。

2.2012年以来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以及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情况。

(二)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情况。

1.城市山水环境、整体格局风貌的保护情况。

重点调研评估是否存在破坏地形地貌、砍伐老树、建设不协调建筑等影响名城景观风貌的情况。

2.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风貌保存现状、基础设施完善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情况。

重点调研评估是否存在大拆大建、拆真建假、长期失管失修造成传统风貌破坏、居住环境差的情况。

3.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活化利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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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建规[2012]195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2.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的通知
(建规〔2012〕1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指导保护工作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2012年11月16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色、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评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沿革:建制沿革、聚落变迁、重大历史事件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他文物古迹和传统风貌建筑等的详细信息。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历史形态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传统轴线、街巷、重要公共建筑及公共空间的布局等情况。

(四)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人口、用地性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年代、质量、风貌、高度、材料等信息。

(五)历史环境要素:反映历史风貌的古塔、古井、牌坊、戏台、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六)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方言、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艺、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七)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八)保护工作现状:保护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建设、保护规划与实施、保护资金等情况。

第十三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提出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和基础设施改善方案。

第十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提出必要的保护措施建议。

第十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历史建筑,以及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尚未被列为历
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总体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措施。

第十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发掘传统文化内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出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在综合评价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特色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划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按照如下方法划定。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准。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栝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划为核心保护范围。

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确定应边界清楚,便于管理。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第二十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在保护的前提下,明确历史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的目标和内容,核定展示利用的环境容量,提出展示与合理利用的措施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应提出实施管理措施,包括法规、政策和资金的保障、人才的培养、宣传教育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在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划分为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

第二十三条传统风貌建筑,指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修编保护规划时,应对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度相一致,重点保护的地区应当进行深化。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份值、特色和现状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市(县)域需要保护的内容和要求;
(四)提出城市总体层面上有利于遗产保护的规划要求;
(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控制措施;
(六)划定历史域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
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和利用的要求与措施;
(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三个保护层次确定保护方法框架。

第二十八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对所在行政区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城的山川形胜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提出保护要求。

其中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的保护要求应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从总体层面上提出保护规划要求,包括城市发展方向、山川形胜、布局结构、城市风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协调新区与历史城区的关系。

第三十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提出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延续,历史街巷和视线通廊的保护控制,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的控制等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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