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空间分异格局下单位制社区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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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制与基于单位的城市居住空间分异
体制改革前,单位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组织形态,而以单位组织为基础的社会体制或制度结构就是所谓的“单位体制”或“单位制度”。对于中国社会所具有的“单位”现象,美国社会学家魏昂德(Andrew G·Walder)被学术界公认为是最早对此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学者路风概括了单位的主要制度特征,随后论述了单位制的形成和起源。他指出,单位制形成于社会主义中国对社会的重新组织的过程中。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使得商品经济、市场关系、自由劳动、契约合意、私人资本以及社会结构自治都丧失了合法性,此时,单位体制成为整个社会运转的根基。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城市中的单位是调控整个社会运转的中枢系统,这种中枢功能不仅体现在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上,而且体现在城市空间的形成上——以单位为主体的住房实物分配体制的实行对中国城市空间的塑造就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在那时,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单位出资建房,然后分配给职工居住,只收取极低的房租,住房的管理和维修养护也由政府和单位承担。在建筑空间的选择上,本着“先生产后生活”、“最小化通勤距离”等原则,以单位为分配主体的城市住房在地理位置上通常紧挨本单位的生产空间且相对集中,这样一来,中国城市中就形成了基于不同性质单位的居住生活空间,这便是“单位社区”的由来,其不仅构成了城市空间结构的基本地域单元,而且成为计划
城市居住空间分异格局下单位制社区的走向
王 美 琴
(山东大学 社会学系,山东 济南 250100)
摘 要:体制改革前,中国社会特有的单位体制塑造了以单位为基础的城市居住空间的分异,随着社会的转型,特别是住房商品化体制的确立,原有的“单位化”城市居住结构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中国城市居住空间被重塑为以阶层为导向的分异结构。本研究通过对一家具有典型意义的国有企业单位社区的田野考察发现,在中国城市空间结构的重构与再生产过程中,许多类似的传统单位制社区已从“单位化”城市居住空间中的基本单元逐渐演变为住房商品化体制下城市居住空间阶层化分异格局中的底层聚集区。如何实现这类社区的重建与新生,将是城市发展与治理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单位制;单位社区;居住空间分异;住房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0)06-0006-04
经济体制下中国城市的基本功能单元和管理单元。从整个城市空间格局上看,体制改革前,中国城市社会的空间结构基本上就是由性质、规模、位置等各不相同的单位社区组成的。这些不同的单位社区之间具有明显的异质性,而在每一单位社区内部,同质性较强,因为每一单位空间不仅是单位成员的工作场所,还是居住场所,不仅是他们生产活动的区域,而且是生活休养的所在,在这一空间范围之内,单位为其成员提供生活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承担城市中的大部分社会职能,单位职工不出社区,所有的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生活在这里的单位成员因此更容易形成亲密群体。
在单位体制下,中国城市的基本生活空间就是依附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形成的单位社区,其具有集中性、封闭性、排他性和自足性等特征。在每一个单位社区内部呈现出的是滕尼斯笔下的那种温馨的乡村“社区”的景象:成员的同质性高,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以邻里和朋友等关系相维系,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但另一方面,单位社区之间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彼此之间形成较大的封闭甚至隔离。许多单位还往往通过“围墙”来实现其空间的围合性、封闭性、完整性,并以“院”的形式来组织单位内部的居住设施、生活设施及各项福利设施,单位的这一物
质形态与空间载体则被称为“单位大院”[1]
。
单位制对中国城市空间结构的塑造结果便是“单位社
收稿日期:2010-05-14
作者简介:王美琴(1980— ),女,博士,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师资博士后。基金项目: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基金(项目编号:200903097);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 (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2010年11月第6期Nov.2010No.6
区”和“单位大院”的形成,而在单位社区和单位大院成为城市居民基本的居住空间的情况下,城市社会出现了因单位不同而导致的居住等级差异和居住空间分异,也可以说中国城市空间结构的分异正是在以单位为基础的。由此形成的城市空间面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一个完整的城市,其内部却有着明显的疆界痕迹,每一街道型的社区都有明显的界线。这种界线当然不是一般社会学意义上的区位划分,如商业区、工业区、居民区、行政区等,而是一种由于行政隶属关系不同所造成的条块分割在城市区位划分上的体现。由于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城市社区形成了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城市区划上就出现了明显的集团边界,这些边界或以大面积的围墙为标志,或以几米未接通的柏油路为符号,或以不同年代、不同风格的建筑为象征。这种分割式的区划关系使一座完整的城市显得支离破碎,显示了体制上高度集中与高度分割并存的特性”[2]。还有学者用“龟裂城市”来形容不同单位社区对城市空间结构的分割:“各个单位制社区画地为牢,自给自足,相互之间一般不产生空间上的紧密联系,整个城市被众多单位制社区分割为龟裂状。”[3]
二、体制转型与城市居住空间的阶层分异
中国的社会转型在今天已成为一个公认的现实场境和理论话语。在对社会转型的众多分析和探讨中,社会结构的变迁是一个共识性的观点。研究者们普遍认为,中国社会结构在转型过程中经历了深刻变化,其突出反映为社会分层结构的不断重塑和定型化,也就是说,社会成员的位置身份成为我们观测转型期社会结构变化的一种重要指标。而在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中,社会空间结构的变化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城市空间是这一变化的显著的物质载体,城市空间结构的演变因此成为社会结构变化的呈现维度之一。
毫无疑问,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城市空间发生了并仍在持续地发生着激烈的空间重构。在对处于转型期的城市空间变化的考察中,城市居民居住空间的演变成为众多学者的聚焦点,这便是“居住空间分异”问题的提出。20世纪80年代末,国内学术界就开始对“居住空间分异”(residential space differentiation)问题投入了关注并展开了集中的研究,其中以地理学与城市规划学等理工科领域的相关研究为主。进入90年代中后期,这一问题开始受到社会科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其中尤以具有实证特色的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较为突出。那么,究竟是什么机制和动力导致了城市空间的变化和居住空间的分异呢?
制度变迁被视为解释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基本变量之一,面对城市空间结构的变迁,住房体制改革被认为是导致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新的最主要的动力机制。诚如有学者指出,居住分异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政府政策和土地、住房、税收等制度因素的影响,因为这些制度性因素直接影响房产价格和居民的购买力,加剧了中国城市中的居住分异[4]。作为中国体制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体制改革在改革前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体制改革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住房实物分配体制,正如前文已经
阐述的,这种依赖于单位的住房体制对城市空间结构的塑造效果便是形成了以单位为基础的居住空间分异。体制改革后,我国开始建立并实行了以居民所有为主体的住房商品化体制,相比于改革前,在新的住房体制下,单位对城市空间的强势分异作用开始逐渐淡化,而市场机制的作用开始逐渐凸显。这一作用结果在有着成熟的市场机制的西方社会早有表现,并发展出了解释这一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理论观点。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新城市社会学”中的一派——“新韦伯主义”城市理论指出,社会能力、经济能力、市场机制等多元因素都对不同居民空间资源的获取能力产生影响。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英国社会学家雷克斯(Arderne John Rex)在与人合著的《种族、社区与冲突》中提出了“住房阶级”(housing class)理论。雷克斯认为,城市内不同质量住房的取得,并不仅仅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也是一个经由市场机制和科层官僚制运作过程的产物。国家与私人资本对城市住房的投资,促成了“住房市场”的兴起,对于不同住房的拥有,就产生了5种不同的“住房阶级”:(1)通过现金购买,确实拥有自己住宅并住在最令人满意的地区者;(2)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而拥有该类住宅者;(3)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而拥有住宅,但却位于不太令人满意的地区的住宅者;(4)住在政府出租的住宅者;(5)住在私人出租的住宅者。[5]从这一理论中我们得知,人们因住房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阶级,而且,不同住房阶级在住房区域或居住空间上会呈现出差异。
与“住房阶级”相关,国内学者李强教授使用“住房地位群体”概念,用以解释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住房所具有的社会分层意义。“所谓住房地位群体,指因受到他们所占有或居住的住房的影响而处于相似社会位覆上的一群人,所谓影响他们的住房因素包括:住房的所有权、价格、地理位置、级差地租、社区环境、社区文化特征等多方面的因素。”[6]从这一界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不同住房地位群体在诸如地理位置、社区环境和社区文化等社会空间因素上必然存在差异,这也反映了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居住空间分布中的分层化趋势。
在对转型国家的研究中,西方学者Raymond J. Struyk关注到前苏联住房私有化(Housing Privatization)进程对城市结构的影响作用,他指出,住房私有化加上对产权的重新确认,将成为重塑城市的主导力量;通过促进居民的流动,将实现住房与其居住者的要求更有效的结合[7]。学者Sykora 通过对转型国家捷克首都布拉格的研究指出,社会空间分异的增加成为后社会主义城市的主要特征。他将其归因为不断扩大的收入差异和转变中的住房体系。他的研究讨论了布拉格社会空间分异的三个主要机制:居民的社会地位变化,旧居住区间居民的居住变动和新旧居住区间居民的住房变动。作为结果,新的居住分层开始出现,拥有不同择居能力的居民在住房市场中向不同类型居住区集聚和分异[8]。中国的改革实践证明,市场化的住房体制确立了人们对住房的产权,住房已成为居民的重要财产,甚至成为可以赢利的资产。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居民住房选择行为的相对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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