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益活动组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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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活动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环保公益活动,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促进环保公益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教处是负责组织环保公益活动、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策划、组织实施环保公益活动,并负责在每次都活动之后总结经验与不足,提出改进的方向。

第三条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每年根据学校年度工作重点,会同所属处室,拟定本校《年度环保公益活动计划》,提交校委会审定。计划应包括:

1、环保公益活动项目的内同、目的;

2、开展公益活动的预订时间、地点、活动安排;

3、合作部门及相关职能;

4、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说明。

第四条年度环保公益活动计划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针对“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无烟日”等特定环保日拟组织开展的大型环保公益主题活动,二是不定期开展的校内人员参与的小型环保公益活动,如植树、关爱母亲河、宣传环保知识等,向公众展示绿色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大型环保公益主题活动实施前一个月,政教处

应完成活动项目的策划方案,提交主管领导审定。方案应具体、可操作,包括活动主题、组织架构、程序安排、标志、标语、宣传品及宣传报道等所有细节。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环保公益主题活动。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小型环保公益活动每年组织至少二次,可采取不同处室和班级轮流参与的方式,学校所有师生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二次以上。

第七条工会和团支部应及时对环保公益活动进行及时的深度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从而带动、引导社会关注活动主题,自觉参与环保行动。

第八条每次环保公益活动结束之后一个月内,政教处应完成该活动的总结报告。报告须对该活动目标的达成情况做出评估,总结经验与成绩,并针对不足之科学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为下一次活动安排提供借鉴。

第九条学校鼓励各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环保公益活动,并视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环保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物品均应为绿色产品,不得推销不环保产品或从事其他任何商业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阻碍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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