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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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待安乐死
姓名:李亚凤学号:222011*********
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班级:11级思政四班
关键词:
安乐死生命权利自主性生命质量生命价值知情同意预先指令代理决策人协助自杀宽容发展
摘要:
从生命的质量、生命的权利以及生命价值等角度来看,安乐死不违背伦理道德,应该被承认与尊重;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等不同情景,会呈现出安乐死实践过程中的不同问题与困难,但只要不断探索,问题将成为动力,安乐死的实践困难将会得到解决。
正文:
“安乐死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 ,即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无痛致死书。它是指那些患有不治之症、死亡已逼近而且极为痛苦的病人,停止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以缩短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疼痛的折磨而使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以加速其死亡,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实现其结束生命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安乐死是人的生命过程中死亡阶段的一种良好状况和达到这种良好状态的方法。安乐死的目的在于避免死亡和痛苦的折磨,改善死亡前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①
(一)安乐死应该被世人接受:
当一个人处于永久的不可逆昏迷,仅仅以“植物人”存在,即仅仅有生物意义上的生命却无作为人的生命时,或当死亡只是时间问题,治疗所花费的巨大代价只能使生命在痛苦不堪中拖延,而且往往给亲友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时,采取安乐死不应该算是不理智的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对生命的轻易放弃,应该为道德所允许。
①孙慕义、徐道喜、邵永生:《新生命伦理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
首先,从生命权利角度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即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亡和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自主权是生命权利的一个集中体现。因为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自主权,那么他就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生命的去留,因此一个无法医治又身心极端痛苦的病人,可以拒绝一切无效的治疗或加速死亡,因为生命权利本省不仅仅包括对生的追求,也包括了对死的选择自由,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种自主权应该予以尊重与保护。当一个人濒临死亡或痛不欲生而又无计可施时,为什么他要选择再晚些死亡而不是现在死亡呢?如果说这是一种轻视生命的神圣性、轻易放弃生命的行为,就未免有些太武断了。要知道,安乐死的讨论是建立在当事人自主决定、“自愿”的基础之上的,而人的本能决定了,人不可能会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他是在现实痛苦而又无力改变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的选择,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选择尽快结束痛苦,获得解脱应该成为一个作为人的个体的自由。毋庸置疑,如果可以选择,没有人会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因此,反对安乐死,就是医务人员、家属或则其他人群告诉患者我们知道什么事对他最有利的,就是把一系列的外在的价值观强加的一个有选择权利的人身上,这属于家长主义,违背了自主性原则。
其次,从生命质量的角度考察,人们以何种状态生存、生活在什么条件下往往比他们时候活着更重要。“让人民活的更有尊严”,个人认为,应该包含一个人选择有死去和死亡方式的尊严,选择结束以“没有尊严的状态存活”的存活状态的自由,而不是在事实已经明晰后仍身心都忍受着痛苦地“苟延残喘”,,而这种状态又恰恰是绝大数人不愿意忍受的,这不应该叫做有尊严地活着,谈不上有质量地活着。以战争来捍卫民主、自由以及人的尊严本身就是一个事例,表明某种价值有时同生命一样重要,或是比生命更重要。因此,当一个生命个体已经无法继续忍受自己的生存状态,生命质量已经无从谈起时,他应该有选择安乐死的自由与权利。
第三,从生命价值角度讨论,安乐死也是被允许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的生命价值包括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基于生命自主权和生命尊严的维护而选择安乐死是实现个人价值的一种体现;而从社会价值角度考察,首先,“患者家属要为维护这种无助和无望的局面付出沉重的代价。一个无法为亲人做任何事的家庭将产生几乎与患者所体验到的同等程度的痛苦和苦难,而且不断增加的巨额医疗费用可能在几天或几周内耗尽家庭的资产。因此,结束这个患者无助的局面,为了其他家庭成员更大的利益,直接安乐死被证明是正确。”①作为亲友,这样思考可能有悖于我们的道德直觉;然而,患者又的确会这样思考,他们不愿自己成为家人的累赘,即使自己求生的欲望依然强烈。其次,“从社会公益原则出发,安乐死使人生命的死亡阶段也能对他人及社会产生极有益的作用,做最后的奉献”②,其中最直观的就是医疗资源的节约,以及因此带给急需的人的益处,因此,从理性角度考察,安乐死也是合乎道德的。
①托马斯·A·香农:《生命伦理学导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②孙慕义、徐道喜、邵永生:《新生命伦理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页。
第四,这也应该是医学人道主义的要求,是临终关怀的扩展性实践要求。“医学人道主义是指在医学领域内,特别是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关系中,医务人员爱护和关心患者的健康,重视患者的生命,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维护患者的利益和幸福的一种伦理观念“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尊重病人的人格与尊严,因此,安乐死的要求也应该被尊重,应该被允许。
安乐死会与当代人的道德情感发生冲突,但是,我们不应该以感性的情感来否定理性的思考,不该因此来否认它存在的合理性与发展的可能性。
(二)安乐死的实践:
安乐死分为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又分为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被动安乐死又称消极安乐死,指对疾病晚期的病人,不加医疗科学干预或终止维持生命的各种措施,任其自然死亡。自愿安乐死用于意识清醒、极为痛苦的情况下,请求他人采取措施加速其死亡的病人;非自愿安乐死用于婴儿、昏迷、精神病人以及智力严重低下不能表示自己意愿的患者。”①不难看出,由于患者精神和意识情况、意愿传达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在准确把握患者的意愿时很容易发生偏差,或则给一些图谋不轨的人以可乘之机,从而发生一些不道德的事,从而与提倡安乐死的初衷相背离。在实践过程中,两个关键性环节——由谁做决定和由谁实施,对安乐死是否体现了患者真实意愿有重要影响。
在被动安乐死决定过程中,会存在受家属的影响过大甚至是家属“全权代理”,选择被动安乐死,而非主动安乐死。患者或是在“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家属对患者的“不舍”而“同意”选择消极安乐死;或是家属完全剥夺了患者的知情同意的“资格”,即在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传递过程中做了以自己意愿为中心的调整,或不告诉患者事实,或改编事实,从而影响患者做出真正意愿的决定。在我国,“临床上常见到病人已处在临终而治疗无望的境地是,家属常常是要求停止临床治疗,出院回家。家属之所以这样做,,一是传统道德习惯,尽量让亲人死在家中;二是即已无法救治,就不再白花费,以免‘人财两空’;三是不忍心再看亲人受打针、手术、检查等医疗的痛苦。”③对于这种情况,人们通常并不指责是违反伦理道德的,但个人认为,这并不一定完全体现患者自身的意愿,虽说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仍然是对患者生命自主权的侵犯与剥夺,充满了家长主义色彩,与自主性原则背离。
自愿安乐死理论上是最理想的状态,因为决策是可以很好地体现患者的意愿,维护了患者最后的尊严,体现了一个垂死的人最终都掌控着自己的生命权。有人质疑说,患者可能在“抑郁”状态下做出不过理智的决定。但个人认为:首先,“抑郁”通常是可以察觉的,患者在明显的抑郁状态下做出的定,
①孙慕义、徐道喜、邵永生:《新生命伦理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②同上,第213页。
③同上,第2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