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法规概述参照模板

合集下载

2020年法律讲座(简)参照模板

2020年法律讲座(简)参照模板

法律讲座1、民法2、合同法3、民事诉讼法4、刑法民法: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及法人的):1、什么是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民法通则》、《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等。

2、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实际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3、什么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在含义上不仅包括进行合法行为从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而且包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资格。

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h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2020年教育法律及相关法规模板

2020年教育法律及相关法规模板

2020年教育法律及相关法规模板.目录一、教育法律及相关法规(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3)(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5)(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7)(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12(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7(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4)(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8(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1)(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47(198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通过)…………57(1991年5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60(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1)(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法律法规概述与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概述与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概述与适用范围1. 引言1.1 概述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基础,其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用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以及解决社会争议。

本篇文章旨在对法律法规进行概述,并重点讨论它们的适用范围。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探讨:首先,我们将对法律法规进行概述,包括其定义和特点以及法律体系分类;然后,我们将重点探讨如何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界定方式、合理解释与扩展解释原则以及案例分析;接着,我们将研究具体问题与讨论,例如线索收集与证据采信原则、地理辖区管辖原则及跨国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时间因素对适用范围的影响与限制;最后,我们将总结主要观点,并提出可能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对今后发展的展望和建议。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法律法规的概念、特点以及适用范围的确定原则。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案例分析的探讨,读者将能够更好地理解以及正确应用法律法规,在处理社会争议或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本文还旨在引起对于当前法律体系存在问题和改进方向的思考,并为今后发展提供一些展望和建议。

2. 法律法规概述:2.1 定义与特点:法律法规是国家根据其权力机关途径制定的统治性规范文件,用于管理社会行为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的规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与公平。

2.2 法律体系分类:法律体系按照地区划分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国际法两大部分。

国家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等。

而国际法则涉及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际公约、协议以及标准惯例等。

2.3 法律的层级关系与效力: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层级的法律有着不同的效力和优先顺序。

宪法通常被视为最高级别的法律,其次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立法,然后是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和规章以及司法解释。

此外,在不同层级之间还存在某种优先顺序。

比如,如果下级立法与宪法相冲突,则宪法优先适用;如果下级立法与上级立法相冲突,则上级立法优先适用。

2020年法律法规讲义模板

2020年法律法规讲义模板

2020年法律法规讲义模板.第一章本章概述: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须高度注意:本章附录部分也是考试的范围,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录大多与《会计法》有一定的关系。

预计本章所占考试分值大概在40%,甚至更高。

注意:文字讲义尽可能按照教材顺序编写,但为了知识更为系统,个别地方可能会前后结合编写。

【问题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

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拥有制定和修改会计法的权限,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3.《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具体包括(注意多选):《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

(注意多选)2.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意多选)特别提示: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会计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自作为多选把握,还可以结合考核,因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4.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020年法律--主管与管辖参照模板

2020年法律--主管与管辖参照模板

第七章主管与管辖 (112)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114)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114)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115)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116)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116)第二节管辖概述 (119)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19)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20)三、管辖恒定 (121)四、管辖的分类 (122)第三节级别管辖 (123)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123)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23)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24)第四节地域管辖 (126)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126)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27)三、一般地域管辖 (127)四、特殊地域管辖 (129)五、专属管辖 (132)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33)七、协议管辖 (133)第五节裁定管辖 (135)一、移送管辖 (135)二、指定管辖 (136)三、管辖权转移 (137)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138)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138)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38)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40)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从而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凡可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参见本书民事诉讼法效力部分。

2020年基本法律法规参照模板

2020年基本法律法规参照模板

2020年基本法律法规参照模板一、单选题目(264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是:BA.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B.赵某对卫生部门不给自己开的旅店颁发《卫生许可证》不服C.公民不服我国的外交政策D.王某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服2.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被告是BA.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B.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C.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D.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被告3.下列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体现了C A.公平原则B.公开原则C.信赖保护原则D.便民原则5.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C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6.李某自1996年4月起开始非法聚众赌博,至次年1月停止。

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

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BA.对李某违法行为不进行追究B.公安机关应对李某予以处罚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7.某男雇佣某女冒充其妻子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镇人民政府未经认真审查即发给某男“离婚证”。

结果使其妻子精神上遭受极大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去治疗费2000余元。

该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镇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B.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对精神损害不给予金钱赔偿C.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镇人民政府的行为已造成了其物质损害D.有权获得医疗费和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8.某县工商局与物价局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对甲企业共同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53页)参照模板

2020年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53页)参照模板

2020/7/8
20
七、违法
1.违法的概念
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对社会有危害的、有 过错的行为。
(1)客观上,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行为。 (2)违法是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有 被侵害的客体,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秩 序。 (3)主观上,行为人有过错。(故意 过失) (4)违法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 能力的人。
2020/7/8
23
九、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 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有以下 三种情况:
(1)刑事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 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 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民事制裁。主要的方式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 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2009年9月
2020/7/8
1
第一章 绪 论
一、法律的概念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020/7/8
2
二、法的功能、作用、价值
法的功能、作用、价值有联系也有 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一)、法的功能 法本身所具有的性能。它是指法本 身所具备的。一般来说,法具有下 面5个功能:
2020/7/8
18
六、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 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 务的社会关系。我国教育法律关系包括san 类:
(1)行政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
2020/7/8

2020年法律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参照模板

2020年法律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参照模板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2020年修正法规草案之格式及体例(范例)模板

2020年修正法规草案之格式及体例(范例)模板

2020年修正法规草案之格式及体例(范例)模板. 修正法規作業表格*修正法規草案之格式及體例(範例)○○○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或○○○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或○○○辦法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此表稱為「對照表」國立嘉義大學○○○○○○○○○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總說明,其標題名稱為「○○○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已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以上者為全案修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在4條以上,未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者為部分條文修正)「○○○辦法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在3點以下者為少數條文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以來,已屆滿六年,根據統計,至九十二年底,全國投保該保險之汽車數量為六百三十二萬七千八百九十一輛,機車數量為八百十七萬五千四百九十三輛,二者合計為一千四百五十萬三千三百八十四輛汽機車業已納入該項保險體系,自八十七年一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止,保險公司已決付之死亡保險給付計三五、六二八人次,殘廢給付計八三、○四一人次,醫療給付計五九九、八九五人次,合計理賠金額已達新臺幣六八八億餘元,可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影響民眾權益至鉅,根據九十年七月媒體報導,高達百分之八十七受訪民眾滿意該項保險之實施,足見其為政府開辦極為成功之政策保險。

惟於承保與理賠實務上,仍有未盡周詳之處,為求本保險制度之長遠發展,宜就制度、法令及實務作全盤檢討,爰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一、提供基本保障:(一)為維持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性,課與保險人通知要保人續保之義務,並修正保險人及要保人不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情事。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二)增訂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未經具領之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法律法规通用模板

法律法规通用模板

添加标题
这里可以添加主要内容这里可以添加 主要内容这里可以添加主要内容这里 可以添加主要内容添加主要内容这里 可以添加主要内容
请输入您的标题
添加 标题
‹#›
左侧图片更换方法是对图片点右键->设置对象格
1
式->填充->填充效果->图片,选择事先准备好的 图片即可。
2
更换图片后动画效果会保留下来,适用于对 一个问题进行多项说明时使用。
■请输入您标题
这里可以输入可长可短的段落文字这里可以输 入可长可短的段落文字这里可以输入可长可短 的段落文字这里可以输入可长可
请输入您的标题
‹#›
添加 标题
添加 标题
添加 标题
添加 标题
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 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
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 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
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 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
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 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 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
请输入您的标题
‹#›
请输入您标题
这里可以输入简短的段落文字 这里可以输入简短的段落文字 这里可以输入简短的段落文字
请输入您标题
这里可以输入简短的段落文字 这里可以输入简短的段落文字 这里可以输入简短的段落文字
请输入您的标题
582万您的文字vs请输入您的标题标题文本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本内容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本内容标题文本标题文本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本内容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本内容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本内容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本内容标题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在这里输入段落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文字请输入您的标题请输入您标题这里可以输入简短的段落文字这里可以输入简短的段落文字这里可以输入简短的段落文字请输入您标题这里可以输入简短的段落文字这里可以输入简短的段落文字这里可以输入简短的段落文字请输入您的标题出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单击添加段落文字内容单击添加段落文字内容单击添加段落文字内容单击添加段落文字内容单击添加段落文字内容单击添加段落文字内容请输入您的标题这里输入您的文字这里输入您的文字这里输入您的文字这里输入您的文字这里输入您这里输入您的文字01您的标题输入您的文字内容输入您的文字内容02您的标题输入您的文字内容输入您的文字内容03您的标题输入您的文字内容输入您的文字内容04您的标题输入您的文字内容输入您的文字内容请输入您的标题添加文本添加文本添加文本添加文本这里输入您的文字添加文本02请在此输入章节大标题这是可长可短的小节标题一这是可长可短的小节标题二这是可长可短的小节标题三这是可长可短的小节标题三请输入您的标题你的标题二你的标题三你的标题一请输入您标题这里可以输入可长可短的段落文字这里可以输入可长可短的段落文字这里可以输入可长可短的段落文字这里可以输入可长可请输入您标题这里可以输入可长可短的段落文字这里可以输入可长可短的段落文字这里可以输入可长可短的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及案例(3篇)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及案例(3篇)

第1篇一、法律法规基本知识1. 法律法规的定义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2. 法律法规的分类(1)按法律地位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按调整对象分类: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

3. 法律法规的效力(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法律关系,新法与旧法不一致时,适用新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法律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不一致时,适用特别法。

二、法律法规案例1. 案例一:某企业违法排放废水,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基本案情:某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排放废水,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处理结果: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停产整治等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 案例二: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被当地劳动部门查处基本案情: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引起工人集体上访。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对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3. 案例三:某驾驶员酒驾被查处基本案情:某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处。

处理结果:交警部门依法对该驾驶员作出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概述一、法规内容(一)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生效、2012年10月24日修改)(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1.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07年8月1日施行)2.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2007年4月19日)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2007年4月9日)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07年7月4日)5.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2007年7月4日)6.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2008年5月1日施行)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2007年4月19日)8.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2013年7月1日施行)9.《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2007年4月20日)10.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监会2009年9月1日施行、2012年2月2日修改)11.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证监会2010年2月5日、施行、2013年8月2日修改)12.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2011年5月1日)1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2012年9月1日)(三)协会自律规则1.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中期协、2008年4月30日)2.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中期协、2013年9月3日施行)(四)其他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中金所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6.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中金所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二、特点1、杂乱2、重复较多三、关注核心考点四、考点分类1.主体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业协会2.人员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从业人员、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3.业务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期货市场客户开户、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

4.法律刑法、最高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规定四、主体规律(一)证监会:1、性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2、结构证监会派出机构(各省证监局)3、职能:期货交易监督管理。

4、职权:1)行政许可:批准等。

(关注证监会和派出机构的批准)2)报告3)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停业整顿。

4)其他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限期整改)、风险处置措施。

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通知组织出境、申请禁止处分财产(二)期货交易所1.性质:自律2.种类会员制: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司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3.职责:自律管理。

4.职权:临时处置措施(限制入金等)风险警示: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

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

(三)期货业协会1.性质:自律组织、社团法人。

2.职责1)调解2)纪律处分要求按期改正、训诫、公开谴责、暂停撤销从业资格。

责成机构批评教育(四)保证金监控中心1.全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职责: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管理保障基金(五)其他银监会、商务部。

结构•期货交易主体——期货行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人员——董监高——期货从业人员•业务规则——基本业务规则——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期货•法律责任——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期货交易主体期货行业协会一、性质1、自律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

2、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二、机构1、权力机构: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2、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证监会备案。

3、执行机构: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三、职责纪律处分、期货从业资格。

期货交易所一、是什么(一)性质、设立、解散1.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负责人:证监会任免。

2、会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3、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4、期货交易所章程(一)设立目的和职责;(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四)营业期限;(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七)基本业务制度;(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十一)章程修改程序;(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5、交易规则:(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6、变更证监会批准: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报告: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7、解散:(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3)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1)、(2)项,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二)管理1.会员制1)权力机构(1)会员大会:全体会员组成。

(2)职权:(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会议1.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2.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1)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2)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3)理事会认为必要。

3.理事长主持。

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执行机构(1)理事会: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每届任期3年。

(2)职权:(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人员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4)职权:1)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5)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临时会议:(1)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2)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3)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3)总经理(1)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当然理事。

(2)职权:(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公司制1)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可以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