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取得后的账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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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

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

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一、跨年发票的情况:第一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某些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收到发票。

第二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三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四种:是上年采购的资产,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该资产并没有在本年消耗。

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跨年发票如何处理:第一种情况:应在年终结账时,在无附件的情况下,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费用。

取得发票后,将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至原记账凭证,并在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

第二种情况:在年终结账时,应按预计金额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

在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原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合同跨年支付账务处理

合同跨年支付账务处理

合同跨年支付账务处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逐渐增多。

在合作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支付系统和时间差异,有些合同可能涉及跨年支付,即支付时间跨越两个不同的年份。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将探讨跨年支付合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一、背景介绍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跨年支付合同的背景。

跨年支付指的是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落在不同的年份。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政策不同,对于跨年支付合同的账务处理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二、跨年支付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1.确认收入和费用对于跨年支付合同,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利益确认收入和费用。

一般而言,在跨年支付合同的首年,只有已经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可以确认为费用,而在次年,应将收入确认为收入。

2.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是在上一年末签署的,并且支付日期跨越两个年份,可以考虑将收入进行分期确认。

例如,合同总金额为100,000单位货币,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50,000单位货币,第二年支付50,000单位货币。

在第一年,可以将50,000单位货币(即合同总金额的一半)确认为当年的收入,而第二年则将剩余的50,000单位货币确认为次年的收入。

3.建立预收款和应付款跨年支付合同还可以通过建立预收款和应付款来处理。

预收款是指在合同签署之后,客户已经支付但尚未提供服务或交付货物的款项。

应付款是指在合同签署之后,供应商已经提供服务或交付货物但尚未收到费用的款项。

通过建立预收款和应付款,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合同的经济实质和账务状况。

4.汇率风险管理如果跨年支付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还需要考虑汇率风险。

在合同签署之初,可以考虑使用远期合约或货币互换等工具来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对合同的影响。

三、案例分析以一家跨国公司与一家境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为例,合同总金额为1,000,000美元,分两年支付,第一年支付500,000美元,第二年支付500,000美元。

跨年发票使用 注意事项

跨年发票使用 注意事项

跨年发票使用注意事项
一、确认是否跨年
在使用跨年发票前,务必确认该发票是否跨越年度。

如果是,应按要求进行处理,以确保正确性和合法性。

二、避免重复报销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避免重复报销。

如果同一笔费用已经报销过,应将重复报销的部分进行调整或退回。

三、妥善保管发票
跨年发票的保管非常重要,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建议将发票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定期备份电子版和纸质版。

四、及时报销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及时报销相关费用。

避免拖延报销时间,以免影响财务核算和审计工作。

五、注意费用合理性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注意费用的合理性。

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以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

六、关注政策变化
政策变化可能会影响跨年发票的使用。

因此,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并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七、建立报销制度
建立完善的报销制度可以确保跨年发票的正确使用和报销流程的顺畅。

应明确报销流程、审批权限和责任人等,以确保报销工作的
规范化和标准化。

八、加强与财务部门沟通
在使用跨年发票时,应加强与财务部门的沟通。

及时了解财务政策和规定,确保跨年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处理。

同时,财务部门也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以确保跨年发票的顺利报销和处理。

跨年发票正确处理方法

跨年发票正确处理方法

跨年发票是指在一个财年结束后,下一个财年开始前,所开具的发票。

在处理跨年发票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的情况和要求,以确保正确处理和报销。

下面是一些正确处理跨年发票的方法:1.确认发票的有效期限:在处理发票之前,需要确认发票的有效期限。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发票的有效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发票的有效期限为30天至1年不等。

确保跨年发票在有效期限内,否则不能作为合法凭证。

3.确认发票的开具日期:跨年发票是在一个财年结束后开具的,但实际购买或发生的日期可能是上一财年。

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注意开具日期,以便将其正确归属到对应的财年。

4.跨年发票的税收处理: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考虑税收方面的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跨年发票的税收处理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跨年发票在抵扣方面可能存在一些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税法进行处理,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5.归档和保存跨年发票:对于跨年发票,我们需要进行归档和保存,以备将来的审计和查询。

归档和保存的期限也需要根据当地法规进行规定,一般来说,需要保存至少5年以上。

6.跨年发票的报销流程: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按照公司的报销流程进行操作。

在提交报销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跨年发票,并注明其所属的财年。

同时,需要填写清楚发票的抬头、内容、金额等信息,以便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和审批。

7.与销售方协商处理:如果发票上的相关信息有误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需要及时与销售方进行协商处理。

一般来说,销售方有义务提供正确的发票和相关的服务,我们可以与销售方协商解决问题,确保跨年发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8.审核跨年发票:财务部门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进行审计和审核。

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相关的购买或发生凭证,以便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税务申报。

总结起来,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确认有效期限、核对抬头和内容、确认开具日期、税收处理、归档和保存、报销流程、与销售方协商和审核发票。

通过遵循正确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有效地处理和报销跨年发票,确保财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年发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年发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年发票每年的汇算清缴时甚至是每年年底时,财会人员都会为了年度发票的问题伤脑筋,有的单位更是硬性规定,跨年度发票一律不准报销入账。

实际上这些要求符合税法规定吗?税法上关于跨年度发票的处理基本上有如下两方面的规定:1.汇算清缴时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处理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由此可见,税法上并没有跨年度发票不准报销入账抵扣税款的明确规定。

只是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中有关于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要求,这是许多企业甚至税务部门不认可跨年度发票的依据。

然而从“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关于费用支出的要求来看,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取得合法合规票据的”这类规定来看,又使得发票跨年度报销入账成为合理合法的。

税法实际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尤其倚重的是“收付实现制”。

纵观税法体系,我们反而从“增值税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文件中可以找到跨年度发票没有报销入账抵扣税款限制的依据。

关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认证的时间限制,2010年1月1日以后是180天,2017年7月1日改为360天,2020年3月1日开始甚至取消了这个时间限制。

至此,关于跨年度发票可以报销入账的问题应该没有疑问了。

上年确认的未开票收入,今年开了票怎么处理账务呢?

上年确认的未开票收入,今年开了票怎么处理账务呢?

上年确认的未开票收⼊,今年开了票怎么处理账务呢?上年确认的未开票收⼊,本年补开发票之后,涉及的不仅仅是账务问题,还有税务问题。

其实从会计⾓度来分析,这个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开具发票的问题,⽽是对收⼊的确认问题。

在账务处理⽅⾯,未开票收⼊既然已经确认,在补开发票时就不需要再次进⾏账务处理在企业的经营业务当中,有⼀部分是先在会计上确认收⼊,再补开发票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条件,包括以下5个⽅⾯:1、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连接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3、收⼊的⾦额能够可靠计量;4、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5、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其实只要同时符合上述5个条件,就能够确认收⼊。

⽽且可以看出,会计上对于收⼊的确认并不会把发票的开具情况作为考虑因素之⼀。

所以既然已经确认了收⼊,不管有没有开发票,都应该及时进⾏账务处理,所以补开的发票时就不存在⼆次账务处理的问题。

在税务处理⽅⾯,未开票收⼊的税款所属期就进⾏了纳税申报,补开发票时,就需要在申报⽅⾯进⾏正确的处理,避免重复交税。

如果纳税⼈还没有开具发票,就确认收⼊,在申报的时候,应当将未开票收⼊填写在申报表的对应栏次。

在税务上及时确认纳税义务,避免产⽣滞纳⾦。

在补开发票的属期进⾏申报的时候,因为该笔收⼊已经进⾏了纳税申报,所以应当将补开发票⾦额的负数填写在未开票收⼊的相应栏次,避免重复交税。

未开票收⼊在税务处理⽅⾯相对⽐较繁琐,确认收⼊当期进⾏纳税申报时,在“未开具发票收⼊”栏次填写正数,⽽在补开发票当期进⾏纳税申报时在“未开具发票收⼊”栏次填写负数,这样既可以避免推迟确认纳税义务的风险,⼜可以避免产⽣重复纳税的问题。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中税网)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中税网)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我司于2013年12月10日给客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该发票一直保留在客户采购人员手中,2014年5月5日,对方财务人员发票发票的抬头有误,要求退回发票重开?1、对于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上应该怎样处理?2、财务上应该怎样处理?专家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谁说取得跨年发票不能入账?账务处理全在这啦!

谁说取得跨年发票不能入账?账务处理全在这啦!

谁说取得跨年发票不能⼊账?账务处理全在这啦!⼜是⼀年汇算清缴季,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总是会遇到这样的疑难问题:跨年度取得发票⼊账要不要做纳税调整?因为发票邮寄或者出差等出现的特殊情况,经常会存在上⼀年应该进⾏怎样的财务处度发⽣的费⽤,不能在12⽉31⽇结账前报销⼊账。

出现这样的现象,应该进⾏怎样的财务处理呢?跨年度取得发票⼊账的政策依据跨越年度取得发票⼊账,在税收⽅⾯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的相关成本、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发⽣⾦额进⾏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应扣未扣⽀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该项⽬发⽣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处理与纳税分析⽬前,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1.先计⼊成本费⽤,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先计⼊当年的费⽤,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对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发票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年底关账后跨年发票处理办法

年底关账后跨年发票处理办法

年底关账后跨年发票处理办法2023年已经过去,2024年刚跨年,很多企业员工就会面对费用发票的报销问题,这时候也是财务工作人员最忙的时候,那么跨年的发票还能用吗?跨年发票入账有税务隐患吗?会计上如何操作跨年发票?这些都是财务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棘手问题,为此汇集相关税务政策和财税法规,总结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理跨年发票。

一、如何理解跨年发票?我们以常见的两种跨年发票情况来说:1、跨年发票经济业务发生在2023年,款项支付也在2023年度,但是发票是2024年才开出来的。

2、当年未报销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都是在次年的发票。

(一)、跨年发票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就应该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到达,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

所以,对于上述第一种跨期发票的情形,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差旅费XXX贷:银行存款XXX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3年会收到2024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23年预计于2024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跨年专票红冲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跨年专票红冲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跨年专票红冲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跨年专票红冲账务处理
1、摘要记录:1月份红字发票(冲掉12月某某凭证的销售票)
借:银行存款(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2、摘要记录:调整11年度损益
借:主营业务收入(正数)(是退票的不含税数)
贷:以前年度调整损益(正数)(是退票的不含税数)
借:以前年度调整损益(正数)(是退票的不含税数)贷:未分配利润(正数)(是退票的不含税数) 3、摘要记录:调整11年度结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调整损益(根据11年12月当时的结转成本)
贷:主营业务成本(根据11年12月当时的结转成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根据11年12月当时的结转成本)
贷:以前年度调整损益(根据11年12月当时的结转成本)
4、摘要记录:12年1月退票重开收入
借:银行存款(正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正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正数什么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是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的更正。

这种错误包括计算错误、会计分录差错以及漏记事项。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在留存收益表中予以报告,以税后净影响额列示。

对于报表期间之前发生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改变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

会计经验: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税法规定梳理

会计经验: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税法规定梳理

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税法规定梳理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税法规定梳理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一)对内资企业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对外资企业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跨年发生退货能开负数发票吗,会计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跨年发生退货能开负数发票吗,会计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跨年发生退货能开负数发票吗?会计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跨年度发生退货,在购买方提供了红字发票开具信息的情况下,是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负数发票)。

(一)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在收入确认之前发生退货的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2.在收入确认之后退回的要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冲减收入即可。

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收账款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同时,结转成本:借:库存商品贷:主营业务成本(2)适用2017版新收入准则的,属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①销售退货发生时:借:库存商品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应收退货成本银行存款等②如果实际退货数量低于预估退货数量时,须将“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差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应收退货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收退货成本③如果实际退货数量高于预估退货数量时,高出部分退货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是否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需要追溯调整;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在当期进行调整。

(二)销售退回的税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销售退回的税会差异分析旧收入准则规定,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追溯调整。

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销售退回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并未修改,因此很多人对于实际退货数量高于预估退货数量时,依然进行追溯调整。

跨年发票财税实务处理原则

跨年发票财税实务处理原则

跨年发票财税实务处理原则随着2018年的结束及2019年开始,对于财务人员来说,跨年发票的取得及财务处理是一道难以表达的棘手难题。

跨年发票取得和支出,常常与年终决算、年度预算、各类内外部报表、年初计划等工作叠加在一起,极易忙中出错。

对于广大财务人员来说,在实务操作中,必须要坚持权责发生制与票据链完整的原则,综合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要符合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都是权责发生制。

会计口径要求,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这为跨年发票的财务及税务处理提供了基本准则。

在具体实操层面,业务实际呈现的状态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实际处理起来难度颇大。

根据现行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充要条件,才能将一笔支出纳入相应的纳税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

这使得跨年的发票与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面临更高的要求。

实质要件要求,支出应是相应的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支出。

这里的实际发生容易与实际支付混淆。

从权责发生制的本意来看,实际发生,更多的是强调商业行为的实际发生,即合同的非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

因此,即使未实际付款,只要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付款方在该笔支出当年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形式要件则要求,纳税人要在自然年度内,或最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即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要求,扣除凭证包括内部凭证如会计上的记账凭证,和外部凭证如发票。

同时,所有的扣除凭证都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

以发票为例,如果企业所取得的发票在票面信息、取得时间等方面存在瑕疵,将被认为不符合形式要件,从而导致相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跨年时,如何调表调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跨年时,如何调表调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跨年时,如何调表调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1-跨年时,在报表报出之后,最令会计厌恶的,就是发现要调账。

有个会计就向我咨询这样的问题:蓝老师,我发现公司2017年的成本结构有问题,有一项成本高达150万元,集中发生在5、6月间,但按正常的成本结构,顶天了全年最多只应该发生50万元,150万元完全不像话。

但就因为有150万的发票,前任会计就做了对应的150万元的成本并结转了。

中国现实就是“发票代表一切”,有票就是成本,没票就不是成本,除非是优秀会计,否则都按发票来做账。

但只要不是白痴都可以一眼看出来,这150万元的成本是没有道理的,甚至会引起怀疑,这发票是不是有问题?甚甚甚至会让人怀疑,会不会是买的发票(虚开)?于是他准备调账,但此时2017年的年度报表已经出了,不知道该怎么做。

-2-如果直接调掉这多出的100万元成本,那么会导致额外补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好在这位会计又发现,另有一些成本没有做进去,金额也差不多有100万上下,或者说金额可以控制在差不多100万上下,只是发票时间集中在11月。

至于为什么这么大额的成本都要做错?那只有天知道了。

如果业务是真实的,那么应该如何来调整呢?会计自己做账,对外报表,并不对外报账。

所以,调整的关键是报表和申报表,让下一次的报表能够修正前一次报表的问题。

至于账,由于是自己做的,所以是比较好办的。

-3-像成本计算结转错误这样不应该犯的错,原则上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即要进行追溯调整。

但是,追溯调整并非是说要把账重新做一次,而只是对报表的数据进行调整。

如果成本经调整后,一方面核减某项营业成本100万元,一方面核增另项营业成本100万,则并不影响损益,不影响损益,就不必进行调整,调表不调账嘛,只需要把对应的账修改或重做即可。

(当然,导致资产负责变化,也是要调的)但100多万元级别的调整,不可能刚好双向调整得归零,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差额才像话,所以,实际上的调整,就是对这个差额进行调整。

跨年度发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跨年度发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49The Certi ed Tax Agents 税务与会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笔者发现很多企业对跨年度发票的成本费用在以前年度没有入账,这样就增加了企业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而如果跨年度发票在收到发票的当期入账,则违背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这样会虚增当年的成本,导致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笔者对跨年度发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跨年度发票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年取得发票入账,不但产生时间性差异,而且也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因此,基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1.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同时重新汇算清缴,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并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工作;2.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再次,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账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二、跨年度发票的会计处理(一)12月31日之前取得材料发票,分为两种情况:1.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如果材料暂时不使用,可以暂不入账,将运达的材料验收入库,待发票及结算凭证到达后再行入账。

如果材料需要投入生产,应按照材料的计划成本暂时处跨年度发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张宁辉税务与会计理。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价格)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2.待在年内收到销货单位的发票时,作同方向红字分录冲回,再按材料的实际成本作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跨年报销会计分录

小企业会计准则跨年报销会计分录

小企业会计准则跨年报销会计分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引言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跨年报销方面有着特殊的处理方式,对于小企业而言,跨年报销会计分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在过去的会计实践中,会计师们经常会遇到关于跨年报销的疑问和困惑。

本文将详细阐述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跨年报销的会计分录,帮助会计师和企业管理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正文一、跨年报销的定义跨年报销是指某笔费用或支出发生在会计年度末,但实际支付时间却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

对于小企业来说,这种情况在日常经营中并不少见。

为了准确记录和报告这些跨年报销,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其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跨年报销的会计分录1. 跨年报销的确认跨年报销需要首先确认该笔支出或费用是否为合法、合规的。

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出才能被确认为跨年报销。

确认后,在年末的财务报表中将其列为应付账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2. 跨年报销的会计分录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跨年报销的会计分录应当分为两个年度进行处理。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1)在年末的财务报表中,应将跨年报销计入应付账款科目:借:应付账款贷:相应的费用、支出科目(2)在新的会计年度,根据实际支付情况进行会计分录:借:相关费用、支出科目贷:应付账款以上会计分录的做法能够准确地反映出跨年报销的实际情况,避免了会计年度之间的混淆和错误记载。

三、跨年报销的税务处理小企业在处理跨年报销时,还需要考虑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税务法规,跨年报销是指支出发生在一年,支付发生在下一年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税务部门通常也会有特殊规定和处理方式。

小企业在处理跨年报销时,需要咨询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结论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跨年报销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规定和指导。

正确处理跨年报销的会计分录对于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准确性和透明度非常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财务人员和会计师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跨年报销的会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跨年发票的报销问题

跨年发票的报销问题

跨年发票如何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属于上一年度的费用发票到本年度才报账支付根据以上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0年会收到2019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19年预计于2020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然后会计一方面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和相关负债。

待相关人员在2020年报账时再冲减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

注:如果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作2020年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案例分享2019年的一张费用发票比如2000元的咨询费,去年忘记报销,去年也未计提,2020年想报销,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元贷:库存现金 2000元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元结转: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00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元解析:跨年发票入账金额较大时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2)属于上一年度的业务,但是收到对方开出的发票却是次年的对于此类发票,补追是一个办法,但是太麻烦,根据34号文可做出下面处理:将相关款项在2019年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即2020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可直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

若在2020年5月31前仍未收到发票,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8号公告也没法在规定时间补换的话,只能进行纳税调整然后等收到发票时再补追。

浅析跨年暂估如何处理

浅析跨年暂估如何处理

浅析跨年暂估如何处理跨年“暂估入账”其实只是暂估中的一种特殊的情况,可以比照处理,只是由于跨越年度会使一些会计科目发生变化。

会计处理如下:1.跨期取得的发票未在当年确认费用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行存款2.跨期取得的发票,费用已经在上年预提:预提分录:借:成本费用类科目贷:其他应付款01若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冲销预提费用的科目,然后正常做费用即可,这样汇算清缴不用做处理。

02若在汇算清缴之后取得发票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待发票取得时做冲销预提费用的分录。

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例】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1年12月购进一批货物,但是没有取得发票,入库单不含税金额为1000元。

1.暂估入账借:库存商品 10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02.当期销售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贷:库存商品 10003.2022年5月31日汇缴之前取得发票1200元(不含税金额),先冲销之前暂估借:库存商品 -10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04.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据实入账借:库存商品 1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3565.由于2021年少暂估,导致少结转200元成本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贷:库存商品 2006.由于2021年少暂估,导致少转200元成本,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200*25%=50元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7.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以上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收到去年的数电票,今年入账的会计账务处理

收到去年的数电票,今年入账的会计账务处理

又是岁末年初,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另一个会计年度开始,本来辞旧迎新,关旧账,开新账。

但总有些发票却迟迟而来,对于迟来的爱,我们可以不屑一顾,但这迟来的发票我们却必须要入账。

那现实中,为什么我们会对是否取得发票如此在意呢?一方面会计核算当然讲求的是准确及时,真实合理,而发票作为一种原始凭证恰恰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

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那就是税法上的以票控税已经深入人心,已经左右了很多人的做账思维。

税法方面,这里主要指的企业所得税。

你会计上这个费用计入不代表我企业所得税就要认可你这个费用,企业所得税不认可你就不能税前扣除,就要多交25%的企业所得税,而这个是否认可非常重要也是必须要的一个东西就是税前扣除凭证,而发票就是最重要的一种税前扣除凭证,凡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都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发票你就没法扣除。

也真是税收和会计上的这种税会差异,导致很多人在做账上的思路也有了变化,没有发票没法入账啊,没有发票我不能入账啊,也才有了跨期发票不知道怎么处理了的疑惑…那么弄清了原由,我们再次回到这个业务本身,费用所属的本身来说,那自然就知道怎么处理了。

1.属于当期的费用,哪怕没有取得发票,应及时做账务处理,计入当期(按合同相关资料暂估入账)。

借:费用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暂估费用之类的2、至于所得税扣除的问题,由于费用计入2023年,但是没有发票,所得税肯定是不允许扣税的。

但是税法上为了平衡这种差异,已经规定了,2023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允许扣除。

那么问题就简单了。

你这个账做在2023年,你2023年汇算清缴(也就是2024年5月31日之前之前你取得了发票;不管这个发票是2023年开具的还是2024年开具的),你直接把发票附在2023年这张凭证后面即可。

汇算清缴时候允许扣除,不用做纳税调整。

如果无法取得的原因是因为对方注销,破产、非正常了,你能提供合同、非现金支付证明、运输资料等相关证明信息,那也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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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属当年成本但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进当年成本费用的跨年的
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该项业务因未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日后取得发票若不超过追补确认期限的,准予追溯至所属年度扣除。

也就是说,超过5年的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对发票认证或确认的期限为360天。

但我们还是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说一下取得的跨年发票及跨年后发现的成本费用的处理方法:
(1)上年年底结账前提前统计和暂估已经发生的费用入账,到明年汇算清缴前(5月31日前)将有效票据收齐后,直接做账,由于该费用已经暂估入账,因此,在做账时一正一负,两个凭证相互抵销不会影响次年的利润,只是将正式有效票据规范入账冲销估价而已;
(2)如果到次年汇算清缴期(5月31日前)尚未取得上述已经暂估入账的有效票据,应该调增上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5月月1日后取得但没有在上年度账面上体现的、企业发现又确实属于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公司可以向税务局做出专项申报后,可以追补当年度计算扣除所得税,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这个适用于上年即没有暂估成本,发现时又过了5月31日的情况
(4)跨年的发票不是上年的暂估成本,或者也没有进行专项申报(不超5年),但却报销,这个费用只能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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