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慢性病 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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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病种范围。确定冠心病等21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疾病名称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二)申报手续。由个人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报
告单等材料向就诊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申
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初审、汇总后,将资料统一
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医
疗专家评审1次,从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
特殊慢性病待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待遇资格年审制,治疗的定点医
疗机构一年一定。
(三)待遇标准。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
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
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四)最高支付限额。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
付限额,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超过年度最高支
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序号疾病名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人·年)
1 冠心病5500
2 高血压病(高危组)5500
3 糖尿病5500
4 甲亢5500
5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5500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500
7 银屑病5500
8 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6000
9 类风湿性关节炎6000
1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6000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6000
12 帕金森氏综合征6000
13 慢性充血性心衰6000
14 肝硬化8500
15 结核病活动期8500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25000
17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5000
18 血友病25000
19 慢性肾功能不全60000
20 各种恶性肿瘤60000
21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