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法典的形式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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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摘要19世纪初到20世纪初,以法、德为代表的民事立法的法典化浪潮席卷全球。

民法法典化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国的法制构建实际上正是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在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

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其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法制的内容,以补充和完美整体法制。

本文根据对德国民法典制定历程的考察以及编纂体系的分析,指出了该法典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具有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民法德国民法典编纂启示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程1871年统一前的德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个地方的民事立法相当混乱,极不统一。

当时所实行的民事立法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普通法,它的内容是编纂了罗马法和寺院法以及日耳曼习惯法;第二类是特别法,即各个王国自己的法,如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等;第三类是在一些地方实行的1804年《拿破仑法典》、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

这些立法反映了当时德意志的现实,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确认了专制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农奴制和教会婚姻制度等,但也包含了某些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法原则,如宣布所有权是人的最重要的和绝对的财产权、契约自由、人人都受理性审判的天赋权利等。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资产阶级强烈要求统一民法律规范。

但各地方的封建势力还很强大,仍想保持自己民事法律规范的独立。

1834年的德国关税同盟导致了两个统一法案的产生,即1848年的票据法和1861年的普通商法典。

当时地的立法程序非常复杂,统一法案的制定须通过普通讨论、再由当时分裂的帝国各邦分别以立法行为予以通过。

这些法律规范的逐步统一,为民法典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围绕统一民法典的编纂,先后出现法典编纂派和历史法学派之间、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之间的争论。

法典编纂派认为,编纂统一民法典是德意志民族统一的法律基础,民法典应以自然法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体现“自然正义”和“理性”。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对应民法的三项基本制度:主体制度;合同 制度;物权制度。
民法性质之二:民法是权利法
“法律即为客观的权利,权利即为主观的法律”。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在民
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 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 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 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 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 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 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此外,私法自治要求以民 事权利为中心,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 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这 与行政法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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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的人性基础(一)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 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观念为出发点的。”
民法上人的观念:“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 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地决定他的存 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 制。”
包权
人书友圈7.三端同步
民法性质之一: 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为私法之体现
– 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 私人之间的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 象)
– 案例: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这也是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问题。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德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摘要]文章坚持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反对对制定法典的怀疑,但认为在当前还不具备制定法典的条件,并对此从两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即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不足;尚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文章对制定民法典的时间作了大胆的预测,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时间应当在30—50年后。

[关键词]民法典;理论准备;社会条件到2011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

再思考和讨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似乎已经是没有意义的问题。

但是,民法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松散的民法结构体系,能否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许还是应该继续思考的问题。

因此,在时机成熟时,我国还是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文要表明一种态度: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应急于求成,一定要马上制定一部浩大的民法典;同时,民法典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是重要的,我们应该坚持研究,待时机成熟,制定一部能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中国民法典。

一、制定民法典的坚持制定民法典学界有两种声音:主流观点或说绝大多数学者是持支持意见;另有少数学者反对制定民法典,但声音甚微。

本文坚持应制定一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

关于制定民法典之必要性,学界已从不同方面作了很多论证,本文不详述,仅作三点说明:(一)制定民法典是民法国家的传统“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先后发生了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

第一次是发生在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马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纪的欧洲民法典编纂运动,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大批著名的民法典;第三次是从20世纪90年代,产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等一大批民法典。

”①现在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有民法典,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

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

民法法典化与法律汇编之异同

民法法典化与法律汇编之异同

收稿日期:2019-10-10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43)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民法法典化与法律汇编之异同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在民法典编纂中存在着以法律汇编代替民法典编纂的思路。

文章认为,虽然法律汇编也有助于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但是由于法律汇编欠缺规则和价值的体系性,因此本质上不是法典化。

民法典的编纂必须实现形式体系和价值体系的统一,且具有严密的逻辑性。

体系化的法典与法律汇编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在民法典编纂中也需要保持民法典与单行法的有机统一,妥善处理好单行法的入典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法典化;法律汇编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9)11-0018-10前言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乎国计民生和人们的日常生活。

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编排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制度和规范的集合,它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

大陆法系常常被称为法典法系、民法法系,是因为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都有自己的民法典。

[1]编纂民法典,就是要用科学合理的、富有逻辑性和内在一致性的体系来整合现有民事单行法的全部内容,为民众提供行为准则,为法官提供裁判依据,更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幸福、社会长治久安提供根本的保障。

然而,在民法典编纂中,一直存在一种以法律汇编代替民法典编纂的思路。

此种观点认为,民法的体系化可以采取法律汇编的方式,即将已经颁行的法律按照一定的体系进行整理、编排,从而实现民法的体系化。

法律汇编方式简便易行,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民法体系化的效果,同时,由于法律汇编程序简单、灵活简便,较之于法典而言更具有灵活性,从而能够使民事立法可以根据社会生活需要及时进行废、立、改。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公序良俗原则(一)基本概念公序良俗的概念源远流长,从东罗马帝国开始就有了相应的规范,例如赌约、宗教信仰的约定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因而在法律上皆为无效。

[1]到了19 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更是将公序良俗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进行了更加具体的阐述。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法律也都有着相似的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是以“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基本标准,对公民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评价和规制,最终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所谓“公序”,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所谓“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从事民事活动的所有民事主体应当遵守公共秩序,遵循善良风俗。

(二)《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由于其本身的灵活性,可以从某种意义上弥补法律相对社会发展的滞后,从而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和民事活动的正常发展。

《民法典》首次正式将公序良俗原则引进我国民法,其中八次提到公序良俗,进一步加强和肯定了公序良俗的概念。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实施,该原则在我国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基于其特殊的兜底性,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中,但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

《民法典》第十条明确指出,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先决条件是经过公序良俗的审查与评估。

乍一看来,这个规则的依据似乎有点自相矛盾:一个习惯,就是某个地区,或者某个行业的道德标准,怎么会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呢?有学者就此提出,习惯本身就不可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否则就无法成为一种习惯。

一个更好的解释是,某些习惯虽然不违背当时和当地的公序良俗,但却有可能违背新产生的公序良俗。

例如,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婚嫁女子无法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这明显违背了《民法典》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

范式民法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上)的应用

范式民法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上)的应用

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读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上>徐涤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目次一、法典体系的意义二、法学阶梯式和潘德克吞式: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典体系模式?三、对外国范式民法典的分别考察四、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体系的设计一、法典体系的意义近代自然法法典编纂运动是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在这种信念下,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被认为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地奠定。

[1]基于此种信念,18世纪末叶以来所谓“自然法法典编纂”之后产生的各种法典,不同于在此之前的那些将既存的法加以集成、并试图对其进行改革的所谓“Reformationen”,它是指具有新社会的设计图之法典。

这种法典的基础是自然法,并且是有计划地、观点出发合理地编纂而成的。

[2]显然,自然法理论“摈弃经院式方法,把法的系统化提高到颇高的程度。

它以科学为榜样,以一种公理的、完全辑的方式表达它的法律观”。

[3]按照莱布尼茨的设想,可以将普通罗马法建立在精练、系统的理性法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法典化。

[4]此后,理性法学派认为,用定理或共同的高级概念将各法律命题结合起来,通过一种完整而无缺漏的演绎,就可达到几乎近于欧几里德几何学的逻辑性体系。

[5]这一理论为当时的欧洲法学和立法活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可以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所谓法学阶梯式编纂模式,并非纯粹的罗马法后代,因为理性法在法国所引起的兴趣虽然小于在德国的情况,但它尤其在体系观念上确实影响过法国民法典的编纂 [6]b5E2RGbCAP由此可见,在自然法理论中,体系的意义应该在于为“力求公布一部一切时代与所有各族人民所共有的、不变的、普遍适用的法的正义规定”, [7]在理论上提供实现的可能性。

这一理想在学理和立法中的不同程度的实现,极大地鼓舞了当时各国的自然法法典编纂活动。

p1EanqFDPw潘德克吞法学在扬弃理性法理论的基础上,继承萨维尼的从理性法理论中形成概念和体系的方法,以罗马法作为分析的原始材料,并通过继承其实体的社会伦理,为其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议题式教学的基本遵循——以民法典专题教学为例

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议题式教学的基本遵循——以民法典专题教学为例

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议题式教学的基本遵循——以民法典专题教学为例摘要:议题式教学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路径。

民法典专题教学以创设情境为基础,以议题为核心,以学生为中心,引导学生围绕议题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体验。

在民法典专题教学中,教师应坚持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原则,以知识体系的构建为根本,以知识结构的梳理为基础,引导学生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建构知识体系。

教师应将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原则落实在具体的教学环节中,通过创设情境、呈现议题、活动探究、问题解决、总结归纳等环节,实现价值性和知识性的统一。

教师应从加强教师自身素养出发,全面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议题式教学的支持与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评价机制。

关键词:价值性;知识性;议题式教学;民法典一、议题式教学的概念界定议题式教学是基于真实的议题,以议题为核心,以活动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围绕议题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体验的一种教学方式。

议题式教学在我国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广泛使用,其特点是“以学生的活动为主、教师的引导为辅”。

“活动型学科课程”的实施有助于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探究精神,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思想政治课的学习兴趣。

议题式教学强调以议题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起到引导作用。

在议题式教学中,教师是组织者和引导者,引导学生围绕议题开展学习活动。

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在教师的引导下自主参与学习活动,通过讨论、辩论等形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议题式教学通过探究活动让学生经历知识建构和应用的过程,形成对知识体系的认知与理解。

二、议题式教学的价值追求:围绕议题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体验议题式教学是以议题为核心,围绕议题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体验,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的一种教学方式。

议题式教学的价值追求是让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体会到参与学习的快乐、体验到知识建构的意义。

在议题式教学中,教师不是教教材、教知识,而是用教材教学生。

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分享】

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分享】

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论文关键词: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论文摘要: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迄自清末延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其原因主要有: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中国法律传统的历史选择;大陆法系法典化浪潮的影响;急功近利式法典化的必然结果。

民法法典化问题历来就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与热点。

对我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典化原因,这有助丁•我们更好地把握我国民法法典化方向和我国民法典命运。

笔者试就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做一分析,以期对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简要历程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民情,主持修订民律。

1911年8月,修订法律馆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一草。

它仿德、日民法典之体例,分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编,计33章,1569条。

这部民律草案虽然因清亡而未及颁行,但是其“潘德克顿式”(Pandekten System)的民法编纂模式,打破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其法典化的体例和模式确立了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基本方向,从而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演变。

“可以说,《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真正开端。

” [1]169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丁• 1925~1926 年完成编纂《民律第二次草案》。

《民律第二次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320条。

由于时值北洋军阀割据,政局动荡,因而该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1931年先后颁布实施了民法总则、物权、债、亲属和继承五编,共9章、1225条。

这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一《中华民国民法》,最终实现了始于清末的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

二、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为什么中国近代民事立法走上大陆法系法典化道路,而没有选择英美法系的判例民法模式呢?回顾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历程,我们认为有以下主要原因:1.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近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论我国当前民法本位理念取向

论我国当前民法本位理念取向

论我国当前的民法本位理念取向摘要:民法本位是民法典编制的灵魂,即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出发点和归结点。

我国民法价值取向的演变经历了由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到国家集体本位的过程。

如何在民法典中确定民法的本位理念,正确解读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坚持权利本位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民法的适用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民法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兼顾平衡“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为研究范式。

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

所谓民法本位,是指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或者说”以何者为中心”。

[1]其实质是指民法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是民法的一种价值取向。

具体说来,也即民法的利益选择问题,特别是当个人利益、家族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民法所表明的一种态度。

一、我国历史上的民法本位理念在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为核心,调伦理等级即身份关系,为社会细胞的不是众多的个体而是家庭这个血缘团体,人只是整个家族的一个分子。

基于此,我国的民法是典型的义务为本位。

清末,西方由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权利本位的民法盛行。

在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的努力下,以权利本位为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法规范,但没有真正贯彻下去。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以孙中山”国家、社会”本位法律观为理论基础,受西方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的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确立了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这一立法思想被充分地贯彻到了民事立法中去,立法要以全国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本位,以谋公共的幸福为前提。

[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入了计划经济时期,对西方权利本位作了深刻的批判。

在实际的运行中,片面强调国家、社会利益,在法律思想上表现为”彻底的社会本位”、”极端的社会本位。

”纵观我国民法的发展史,民法本位多是义务本位,或与义务本位貌异神合的所谓”社会本位”。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摘要:民法为商法之母源。

民法确立并保障一般人格,而商法确立并保障特殊人格。

民法与商法的形式理性都表现为法典之纂制。

民法的价值理性在于对人的终极关怀,商法的价值理性在于追求对人格快乐之倡扬。

关键词:民法;商法;形式理性;价值理性一、民法、商法的诞生与人格的确立在民法史上,学说观点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民法滥觞于罗马法。

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内容一并规定,于是便有了人法、物法与诉讼法的混体法诞生,从而也形成了罗马法的整体架构。

或许优士丁尼等不曾料到,他们所致力的罗马法制度建构会在世界民法史上产生开天辟地的效果。

罗马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格,从而使人能够以法律上的主体身份存在、拥有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那时奴隶尚被认为属于物而不属于人,因而奴隶仅作为人的财产构成部分,没有法律人格。

城邦国家的罗马正是在确立奴隶主贵族人格、否认奴隶人格的法意识支配与法制度佑护下,率先进入了奴隶制的法治社会。

封建时代的欧洲,虽然奴隶制时代的奴隶主阶级逐渐演化为封建领主,奴隶逐渐演化为农奴进而成为农民,且彼此之间仍然维系着一种以土地为纽带的依附关系,但农奴(农民)的地位却发生了质的变化——他们不再是没有人格的物。

“农奴依附于土地,封建主可以连同土地买卖农奴,但形式上封建主没有随意杀死农奴的权力”。

1农奴、农民有自己的个体经济和生产工具等私有财产。

因此,封建制生产关系较之奴隶制生产关系前进了一步,封建制的法也因生产关系的改变而事实上确立了不平等的人格。

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之后,经历大革命洗礼的法兰西在拿破仑的努力下,于1804 年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拿翁法典),世界历史上划时代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宣告诞生。

天赋人权的思想挣脱了千年的桎梏,人生而平等的理念终得宣扬。

《法国民法典》第一编即规定“人”,并于第8条明确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至此,平等人格首次在法律上得以确立。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三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一)有没有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徐国栋先生认为,德国民法典以及梁慧星先生设计的民法典草案都是物文主义的民法典,“人”在这样的民法典里面是隐而不彰的,“物”被上升到第一位。

在民法典中,的确存在着人与物的二元对立,但是,我认为,任何民法都是人文主义的法,不可能是物文主义的法。

对这一问题,我准备从两方面论述。

一是从民法典与世俗化的关系维度,因为人文主义最初的意义就是以人而不是以神为世界的中心。

二是从民法的特征方面进行论述。

这两方面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世俗化运动的一个逻辑和历史结果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张扬,这种主体性在民法中是否得到充分表现是判断民法人文主义属性的一个有力证据。

(一)民法典调整的是世俗关系,符合人文主义的基本特征尽管对人文主义的界定历来都是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它是文艺复兴后兴起的一种思潮。

文艺复兴继承了古希腊最吸引人的思想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即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

尽管在古希腊神话中,存在着奥林匹斯山上的诸神,但是这些神与希伯莱宗教传统中的神有着天壤之别。

希腊的神祉与人一样,受着情欲(Eros)的煎熬,在道德上都是成问题的,绝不比人高明多少。

所以罗素说,在一些诗歌里,这些神祉是以伏尔泰式的不敬处理的。

而且这些神祉也受冥冥中的“运命”、“定数”和“必然”支配,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

所以,赫拉克利特说,整个宇宙都是由隐蔽的逻各斯或命运支配的。

而在希伯莱传统中,神的两大属性是,无所不能和无所不爱,人的命运是由神决定的。

正因为此,文艺复兴时期人们才可能回到古希腊,寻找“人在宇宙中的位置”(借用马克斯•舍勒语)。

在漫长的中世纪后,文艺复兴斩断了人与神的勾连,人从“上帝之城”(奥古斯丁语)中重新回到了真正的日常生活,就象西塞罗评价苏格拉底时说,苏氏把哲学从天上拉回到了地上一样。

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其编制体系的一些思考——民法精髓中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

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其编制体系的一些思考——民法精髓中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ci et yf叁箜!圭塾垒三!!!兰!望堕薹l■—圈圈盔叠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其编制体系的一些思考——民法精髓中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蔡奋峰摘要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界的有识之士便开始呼吁民法典的制定,五十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取得长足的进步,在统一Ⅸ合同法》制定以后,《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叉在2007年和2010年正式颁布实施,从而使得人们对于民法典的出台更加翘首期盼。

因此有关民法典的制定和其如何编排也成为了法学界的一大热门话题。

本文正是基于此,从法历史学,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明现阶段就算出台任何形式的民法典,也只是达到形式上的统一民法,而还没有真正领悟到民法的精髓,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把民法中的民主思想植根于中华大地上。

关键词民法典民主思想民本思想法文化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0903l02一、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往往会与其法律的先进程度相互关联,而一个国家的法律先进程度,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民法上。

而民法典正是一个国家民法制度最好也是最直观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以民法典的制定就成为了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

而对于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说,民法典的制定不仅仅是法制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更为关键的是民法典本身作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的法律形式,其制定本身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对理性的传播。

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与颁行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①二、民法典的制定与编制体例只是一种形式上民法精神的体现,而并没有真正植根在民主思想中在我国现阶段以及可预见的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民法典的出台只是一种对民法精神在形式上的尊重与统一,而并没有真正地通过制定民法典而实现实质民法在中国的落脚生根。

为何这么说,以下就对于此问题分三个方面阐述一下笔者的观点。

(一)民主思想与民本思想的区别民本思想在中国有十分漫长的历史和十分深厚的基础,在孑L 子之前就己形成,经儒家的发扬,最终成为中国政治哲学的主流。

民法典学习心得800字5篇最新

民法典学习心得800字5篇最新

2020民法典学习心得800字5篇最新民法典学习心得800字1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它集中反映了人民意愿,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是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目标是保障人民需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9 年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3156.7万件,审结一审的刑事案件129. 7 万件,这意味着受理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民事案件。

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民法典将成为重要的法治保证和有效的法律利器。

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民生关键问题给与多角度、全方位的回应,体现人民需求,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开启人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

1260条,10万余字,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字数最多的一部法律。

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整合、修改和完善,在字里行间呼应着社会现实,用行文条款书写着人民权利。

它囊括了全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可以说,人的“生老病死" 各个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找到答案, 且围绕着“人”做出了周全的利益保障。

民法典的运作形式是开门立法,广纳民意。

历时5年,草案各编10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0次并收到102万条意见……这些数据正是《民法典》开门立法、广纳民意的充分证明。

集民智、映民意、应关切,吸引更多的公民和机构参与立法过程,通过广开言路的形式,充分考量和吸纳民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的制定--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历程

民法典的制定--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历程

民法典的制定--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历程
但小红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04(017)004
【摘要】在中国制定民法典之际,本文分析了民法典是形式理性的体现,同时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分析了民法典的理念.民法典对于产权的明晰化和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另外,民法典还有利于中国完善的市民社会的建立和市民法理念的形成.
【总页数】4页(P17-20)
【作者】但小红
【作者单位】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5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
【相关文献】
1.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冷思考--从《法国民法典》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J], 韩桂君
2.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争论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民法典制定研讨会讨论问题辑要及评论(二) [J], 杨立新
3.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中国民法典制定研讨会"讨论问题辑要及评论(一) [J], 杨立新
4.中国民法典的人格权制定——与《智利民法典》的比较法考察 [J], 苏雪冰;王清清
5.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专家学者谈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J], 江平;马俊驹;王利明;寇志新;郑成思;李开国;崔建远;郭明瑞;张新宝;孔祥俊;刘士国;施天涛;徐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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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学习心得感悟最新8篇

民法典宣传学习心得感悟最新8篇

民法典宣传学习心得感悟最新8篇民法典宣传学习心得感悟(精选篇1)四月十六日,学校组织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讲座》,辅导员深入浅出的分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举证了很多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少年儿童如何正确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全校师生受益匪浅。

作为教师,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有关资料,明白执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教师在现实教育工作中充当重要主角。

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要知法、懂法、守法,按法律法规去规范教育学生。

教师是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

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非凡性,有人称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同时对教师的苛刻与责备也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做教师的不仅仅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的职责感和事业心,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博大宽广的胸怀,还要有甘于清贫的孺子牛精神,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境界。

而忽略了教师应对成千上万性格各异的、情绪不一样的学生时所承担的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之下可能产生的心理反应。

可是这种压力也造就了教师百折不挠、勇于奉献的青松般的性格。

但教师究竟是人而不是神,教师的言行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我们提倡教师要讲究职业道德,要摒弃那些功利的、腐朽的思想,简单粗暴的方法,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把培养社会主义优秀接班人的职责勇敢的承担起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研究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进取的方法调动学生的进取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少讽刺、讥讽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对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有力的打击惩处。

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根据未成年人的非凡心理、生理特点,因材施教,因人而异,有的放矢,教育工作方式方法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能用老套套,要注重改善方式,不断创造一些新的教学方法,把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结合起来,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将一些原先构成的工作机制、工作做法规范化,用规范化建设来提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整体水平。

法律的新起点——论自由、平等、自然人的民法典

法律的新起点——论自由、平等、自然人的民法典
法典作为包 罗万象的 法律取得的成就,取决于排除了 引经
瑟 夫三世 ( s hl Je i o p I)的目 标是, 在其领域内, 实现一种理性 然走上了 历史舞台。J H
化的、 统一的法律。1 6 7 年普鲁士的 4 腓特 大帝 ( e rkh Fd i e r e t c G a 1 0 1 6 命令他的首相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纯粹 rt 7 — 7 ) e. 4 8 据典的 倾向, 典剔除了法律中的历史因素, 法 至此法典失去了 基 于理性和 普鲁士的 政治制度, 其特征是日 耳曼的, 将被普遍 和 历史的 联系, 法律的新 成为 起点。( 一)民 法典成为法律发 展 适用。 奥地利的特蕾西亚女王 ( he ,1 0 1 0 在 1 3 新起点最典型的 [ 1 T ra 7 — 7 ) 7 es 4 8 5 规定, 无疑是法国用来颁布 《 民法典》的风月
摘要 : 近代 民法是随着 民法典的产生而产生的 , 民法典 自 颁布之初 , 在形式和精神方面确立了民法的理想 : 民法典成 为法律 的新起点 . 禁止法官解释
法律; 民法成为 自由、 平等和 自 然人的法律 。保持 民法典作为民法结构 完美性 的典 范, 坚守自由、 平等的传统民法理念是 非常重要 的。
收稿 日期 : 0 2 5—1 —2 O 1 9
作者 简介 : 何小平( 1 , 1 一)陕西周至县人 , 助教 , 法学硕士, 主要从 事中国法制 史和 罗马法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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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 院学报
2O 年 4 O6 期
这也是其他许多1世纪法典 9 律的 约束力。 ” 法典不 民 管在哪里, 都往往被当作整 个法律制 的条文也限制法官对法典的解释, 语言风格。 [就像伏尔泰所说,“ 1 一切法律都应该是明了、 统 度的 核心。 达维德 说:“ 1世纪,民 在 9 法典在法国一直被视为 的

《私法中的人》读书笔记 (1)

《私法中的人》读书笔记 (1)

《私法中的人》读书笔记曾煜海商1316 学号201321163044“人是一根有思想的苇草”人之所以具有价值,就在于它的精神世界。

人追求的不单单是物质的满足,更是精神世界的富足。

正如文中所写到的,从古代至近代,各种科学都力图从不同的角度来把握人,虽然他们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正确把握人,但却无法全面把握人。

而法律是与人息息相关。

就私法的本质而言,它调整的不是个人对国家的关系,更是人与人个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我们去懂得私法中的“人”的含义是十分有意义的。

在作者做了研究的一些限定之后,以下是我读完这篇文章之后对私法中的“人”的感悟。

(一)近代民法中的人—形式正义总的来说,民法本身就蕴含着正义,贯穿着社会正义的追求,但在19世纪这个政治上相对稳定,经济平稳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宣传人由神创造、由基督拯救、因而在神面前的人是平等的宗教观等的背景下近代民法更多的是形式正义。

首先,近代民法的特色在于承认所有人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

这是一件西欧历史中划时代的重要事件,因为在古罗马古希腊,或是说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等,人是有等级的,奴隶,农奴等社会底层的人是无法被称为“市民”之类的称呼,而近代私法至少做到了再法律上人人平等。

我认为,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到形式上的平等,是整个社会的一个莫大的进步。

若在“法律人格”上无法实现平等,那么更加无从谈起现实世界之间的人人平等。

此外,“法律人格”指不仅仅脱离了人的整体的人在法律舞台上所扮演的角色,对于适用于作为私法上权利与主体的概念也是会得到承认的。

正如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组织体,例如:生产企业、商业企业等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体如各种学会、协会等将其抽象为一个法律资格“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被认为与自然人相同。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法律人格与人的关系的另一个层面,正如蔡勒所言“理性的存在,只有在决定自己的目的,并具有自发的予以实现的能力时,才能被称之为人格”,因此我们对建立在伦理性自由之上的对人的法律人格的承认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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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形式理性民法法典论文摘要:形式理性是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民法学者普遍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它是强调法律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结果,也是使民法典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形式理性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论对民法典内容与结构的设置具有决定意义。

我国已将民法典的制定提上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已无须讨论,但民法法典化的深刻含义是否为人们所真正领会仍值得怀疑。

民法典是根据以前的经验制定的,但要适用于现在或将来发生的事件,而社会又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那么民法典能否适应这种发展变化的需要呢?虽然回答这个问题非常困难,但是如果能够发现民法法典化的合理性,那么或许可以得到这个问题的初步答案。

本文以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德国民法以及德国学者的相关理论为主要研究对象,目的是为了寻求同一法律文化传统之下民法理论与相关司法实践的结合点,从相对宏观的角度说明形式理性对民法典的决定作用以及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值得注意的基本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形式理性与民法典立法技术的某些联系。

一、形式理性与民法典的产生本文所谓“形式理性”来源于德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的法社会学理论。

在他看来,形式理性是法所追求的最高层次的合理性,即逻辑形式的合理性。

这需要专门的法学家以文献为基础,根据逻辑形式的要求,进行系统地法律编纂,使根据成文法进行演绎的严格程度增大、诉讼的合理性技术增强。

只有成文法才具有形式理性,而民法与民法典又是成文法的具体表现。

[1]他认为,这种形式理性仅有可能出现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尤其是在《德国民法典》中才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2] 法典一词既可以指通过法律汇编而成的典籍,又可以是经法律编纂而产生的正式法律文献。

前者并非立法活动的结果,而后者却是立法活动的成就。

大陆法系的法典就是针对后者而言的,即对某一部门法进行系统、全面的编纂,从而形成一个《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正式的法律文件。

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法,需要指出的是,虽被称为法典,但它主要是法律汇编,充其量也只是一个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混合体。

但它对于民法法典化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才可称为近现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第一部民法典。

当时制定民法典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统一全国私法的主流思想,其次是法国大革命的政治冲击以及拿破伦的权威和决断力。

《法国民法典》是以自然法的构想为基础的,当时的立法者认为,有一种独立于宗教信条的关于个人自治的自然原则,由此可以派生出许多法律规范,如果把这些规范有目的地以一种条理清楚的形式加以规定,那么就可以奠定一个理性的社会秩序的基础。

他们也清楚地意识到,立法者即使尽其最大的想象力也不能认识到所有问题的案件类型并予以判断,因而必然要给司法判决留有余地,通过司法判决使法律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具体化,并且使它能够适应变化着的社会生活。

立法机关的任务应该是从大处着眼,确立法律的一般原则,而且必须是高度概括的原则,而不是对每一种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琐碎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是属于法官和律师的事情,他们要深刻理解立法的基本精神。

需要注意的是,立法与司法一样也有技巧,但两者有所不同。

立法者的技巧是要发现每一领域中对公共福利最有利的原则,法官的技巧则是要把这些原则付诸实施。

在这种思想背景下,《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

为了使法典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一方面由立法者根据已经变化的社会价值观进行了一些修订,另一方面司法判例又通过解释对法典进行了许多重要的发展、补充和一些必要的限制。

[3][!--empirenews.page--] 在德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德国人与罗马法的接触虽然比法国人晚得多,但对于罗马法的继受却远远胜于法国。

这是因为当时的德国中央集权不断削弱而地方邦主的力量却非常强大,这种状况阻止了普通德意志私法、普通德意志司法组织和普通德意志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从而无法抗拒罗马法思想的普及和传播。

在中世纪晚期,德国的社会和经济关系变得错综复杂,由日尔曼法发展而来的立法形式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而罗马法恰好填补了这个真空,并不是因为罗马法规定的内容比传统的德国法更好或更正确,而是由于它提供了丰富的概念设置和思想方法,借助它,人们可以把握困难的法律问题并合理地予以探讨和阐述。

德国人的法典编纂意识主要是欧洲启蒙思想的产物,他们希望以一部自觉设计的、理性的、构造清晰、内容全面的立法成果来取代源于历史的、分散零乱和漫无头绪的法律。

这种理性法在德国渐渐脱离了哲学层次上的含义而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教育意义的私法原理体系。

当时在德国的大学里基本普及了理性的抽象思维方式,他们对于问题以严谨的逻辑演绎从一般的理性法基础原理中获得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法律制度就像完全艺术化分类的、系统而明确的建筑设计。

[1][2][3][4][5]下一页在《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夕,在当时的德国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一种以潘得克吞学派的理论为主的法律文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们普遍认为,法律适用就是一种纯粹的“技术”过程,它只服从抽象概念的逻辑必然性,是一种以概念计算取代对现实社会审慎观察的法律思维模式。

产生这种法律文化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在当时德国的法律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注重学理的大学教授。

其次,当时没有统一的私法,也没有集中的司法,更没有通过一种共同的等级意识结合起来的法律实践家阶层。

但是,潘得克吞学派至少实现了概念设定的准确无误和最佳选择,《德国民法典》在技术上的完全成熟则应该归功于它。

《德国民法典》采取的是潘得克吞式的法典编纂体例,正是这种“潘得克吞法学”反映了民法典的形式理性。

潘得克吞(Pandecta)是罗马法中《学说汇纂(Digesta)》的希腊文译音。

潘得克吞的主要特点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方式,被称为演绎法,明显区别于作为英美法系思维模式的归纳法,即从具体到抽象的思维方式。

潘得克吞法学的核心人物是德国著名法学家温德海得(R·windscheid,1817~1892),其代表作就是《潘得克吞教科书》,该书在严格界定各种概念的基础上,运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对私法领域的各项制度进行了系统地研究,是在此以前德国私法理论的集大成者。

同时,他作为历史法学派的后期代表,在整体上继承了历史法学派创始人、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的理论观点。

[4] 萨维尼的私法学理论主要集中在其《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一书中。

他从法律关系入手,逻辑性较强地在理论上阐述了民法体系的各组成部分。

他认为,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的作用在于划定个人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

个人的意思支配三个对象:其本人、无自由意思的自然、以及他人。

于是就可以产生三种基本的法律关系,第一种是人自出生就拥有的权利,在其生命期间是不可剥夺的,也就是人格,是取得其它民事权利的基础。

第二种是人支配部分自然界的权利,人可以支配的部分自然,被统称作物,关于物的权利主要是所有权。

第三种支配他人的法律关系,其实是指对他人的某种特定行为拥有支配权利的场合。

这种对他人的某种特定行为所拥有的权利就是债权。

债权与所有权之间存在一种特别的关系,首先,通过对债权进行金钱评价,可以使债权转化为所有权;其次,最普遍、最重要的债权都是以取得所有权或利用所有权为目的的。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关于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总称为财产法。

若将法律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仅仅局限在财产关系的范畴,则是不完整的,因而需要补充,这种补充又分为二个方面:一是来自性的区别和性的联系,这一补充构成了婚姻关系;二是涉及子女的抚养和人死后财产的继承。

这二个方面的补充构成了亲属法。

这样就形成了私法的三个组成部分:物权法、债权法和亲属法。

[5][!--empirenews.page--] 二、形式理性与民法典的科学性《德国民法典》之所以坚持形式理性,正是为了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用概念去思维。

用概念去思维就必须尊重逻辑学,而黑格尔所说的逻辑学不仅包括形式逻辑,更重要的是指概念的抽象化,只有这样才能反映事物的普遍性,才能发现真理,才能妥善地解决市民社会中出现的问题。

而民法典本身是矛盾的统一体,对自身矛盾的解决是通过对民法典的解释和漏洞补充来完成的,民法典在解决自身的矛盾中获得发展。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也说过,“从哲学上对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化进行调和是一个显著的进步,因为,如果它使这种方案超出了人定法的立法者的能力所及,那么它便要求人们对这一大厦的各个细节进行研究,以确使它们都与这一方案相符。

这样,它便考虑到了实在法的变化问题,再者,虽然这一方案在发现时就是永恒不变的,它也是由理性发现的,而且人们总是可以争辨,人们所认为的那个唯一权威的方案只不过是一个不完善的相似方案罢了。

”[6]因此,为了民法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进行合乎理性的民法解释。

有学者认为,法律的成文化和公开化是法解释学产生的必要前提,甚至认为法解释学的产生是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前提的,因为私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不运用公权力进行直接干预,于是为法律解释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

可见,私法发达与解释学发达是互为因果关系的。

[7]也可以说,有了民法典才会有发达的民法解释学。

德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将《法国民法典》视为理性立法的产物,法典采用了系统性的抽象结构和法律条文公理化的方式,这是一种主权意识的表现,是一种升华了的人类理性和国家利益至上主义的结合。

它的通俗而简明的性质是人们所推崇的优点,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有时在立法中过分追求“通俗形象”的行为取代了法律本身应有的严谨,所以这部法典在形式理性方面与《德国民法典》相比有所欠缺,使人们在适用它时往往产生错觉。

在成文法的国度里,人们一般都相信现行法的合理性。

对于作为“法中法”的自然法,只有当它对实际法律生活有明显影响时,才能给予考虑。

自然法是独立于整个现行法的,并且一贯作为判断现行法是否正确的标准,从而也可以被任何人引用来否定现行的法律秩序。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将自然法理解为理性主义,产生于近代的文艺复兴,强调的是基本人权。

人类的理性认识与事物的本质是一致的,事物的本质也就是事物的逻辑性。

通过对概念进行法学的或伦理学的逻辑加工而获得的准则与自然规律是一样的,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任何法律秩序也不能与它们相违背。

但英美法系的国家对于理性的理解与上述大陆法系不同,他们认为,理性的含义在“实际上有益”的意义上是合理的,即所谓实质理性。

因此,他们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大陆法系所谓的形式理性,也就是说,在英美法系,判断人们取得权利的方式是否合法的标准,不是通过形式理性,而是根据实质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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