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见习管理,保护实习员工权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共识,制定本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角色与责任第一节角色定义1.实习员工:指与公司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个人,接受公司见习培训的员工。
2.公司:指签订本协议的机构,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和相关培训资源。
3.就业见习导师:指由公司从正式员工中指定的负责指导实习员工的员工。
4.人力资源部门:指公司负责实习员工招募、培养与管理的部门。
第二节角色责任1.公司责任:–提供良好的实习岗位环境,保障实习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实习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按照约定向实习员工支付相应的见习工资和福利待遇;–指派合适的导师,为实习员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辅导。
2.就业见习导师责任:–负责实习员工的日常指导、培训以及工作任务分配;–尊重实习员工的人格尊严和权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定期与实习员工进行评估和反馈,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进行实习员工的综合考核。
3.实习员工责任:–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参与岗位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积极配合导师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三章就业见习期限与终止第一节见习期限1.就业见习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2.如实习员工在见习期满之前与公司达成正式就业协议,可提前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第二节终止情形1.实习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协议:–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经公司通知后,连续三天未参加工作的;–其他严重影响公司利益或工作秩序的情形。
2.公司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实习员工,解除见习协议。
第四章见习工资与福利第一节见习工资1.实习员工的见习工资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实习员工工作表现,公司有权适当提高见习工资。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概述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就业见习和职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树立学校良好的就业见习品牌,制定并实施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依法、科学、规范地管理学校就业见习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
第二部分见习基地管理1. 见习基地的申请与审批1.1 学校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具备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条件,并提供合格的见习实习岗位。
1.2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评审审批,符合要求的基地将被纳入学校的就业见习基地库中。
2. 见习基地的管理与监督2.1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见习内容和要求,指导学生进行见习工作。
2.2 学校将派遣专门的教师或指导员对见习基地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见习情况,并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部分学生见习管理1. 见习计划及安排1.1 在学生就业见习前,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实际情况,制定见习计划,并进行安排。
1.2 学校将根据见习基地的要求,指导学生进行相关的见习工作,并协助解决在见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见习期间的行为规范2.1 学生在见习期间应当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2.2 学校将对学生见习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 见习成果评价3.1 见习结束后,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见习成果进行评价,评定见习结果。
3.2 学校将根据评价结果,向学生发放相应的证明和记录,并将成绩反馈给见习基地进行考核。
第四部分就业见习管理效果评估1.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计划的安排及学生的见习情况。
2. 学校将依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以提高学生就业见习的管理效果。
第五部分效果评价学校将定期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进行评价,不断完善与提升,确保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指导,促进学生的就业质量和就业成功率。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公司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见习生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制度。
二、见习生招募1. 招募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 招募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3. 招募流程:(1)发布见习岗位信息;(2)应聘者提交简历及有关材料;(3)公司对简历进行筛选,确定面试名单;(4)组织面试,评估应聘者综合素质;(5)根据面试结果,确定见习名单。
三、见习生管理1. 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2. 见习岗位:根据公司业务需求,为见习生安排相应的岗位。
3. 见习任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需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和实践。
4. 见习考核: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等。
5. 见习待遇:(1)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公司规定的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2)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3)见习期满,表现优秀者,公司将优先考虑录用。
四、见习生退出机制1. 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3)见习期间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4)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见习。
2. 见习生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出见习,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实施本制度,公司旨在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实践平台,帮助他们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竞争力,实现从校园到职场的顺利过渡。
同时,公司也将借此机会选拔优秀人才,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以及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二)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三)严格管理,确保见习质量;(四)校企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见习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实施就业见习活动;(二)组织招聘企业,审核见习岗位;(三)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双方权利义务;(四)监督见习过程,确保见习质量;(五)收集、整理见习资料,建立见习档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就业见习,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就业见习办公室。
第八条就业见习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请,结合企业需求和见习岗位,组织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
第九条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后,应按照协议规定参加见习。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安排,积极参加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见习,应提前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向学生出具见习鉴定,对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其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对见习单位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就业推荐和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就业见习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见习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质量,促进青年就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就业见习岗位的人员,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等。
三、管理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业见习岗位的招聘、选拔、考核、评价等环节,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德才兼备原则:优先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见习人员。
3. 双向选择原则: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双向选择。
4. 动态管理原则: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对见习岗位进行动态调整。
四、招聘与选拔1. 招聘:见习岗位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可通过网络、媒体、学校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 选拔:用人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择优录取。
3. 资格要求:报名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16至24岁失业青年;(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4)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5)未享受过各类政府就业补贴的人员;(6)未从事过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7)自愿参加就业见习。
五、见习期间管理1. 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岗位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 见习待遇:见习单位按照规定按月给予见习人员相应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 考核评价: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应按照见习单位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见习单位定期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见习人员表现和是否留用的依据。
六、见习期满后的留用与就业帮扶1. 留用: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可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优先留用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
2. 就业帮扶:对于未能留用的见习人员,相关部门应提供就业帮扶,帮助其实现就业。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就业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就业率,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招收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是指接受我单位安排参加见习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的见习人员。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本制度重点对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见习期间的管理和见习结束后的安排进行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如有单位需要接收见习人员或者有见习人员来函求职,应当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相应的申请表。
第七条招聘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合格的见习人员招聘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方可录用。
第八条招聘单位应当向见习人员提供清晰的见习合同,并依据规定签订见习合同。
第九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参加入职培训,并如实填写人事档案。
第十条见习人员被录用后,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见习工作的汇报,并接受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见习期间管理第十一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提供专门的导师和见习人员进行专业学习,指导见习人员掌握实际工作技能。
第十二条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见习人员的见习工资,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不得发生与见习合同不符的情况,如有异动应当主动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接受单位的处罚。
第十四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应当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执行,不得有因私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如有重大失误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单位有权提前终止见习合同。
第四章见习结束后的安排第十六条见习期结束后,单位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情况评定见习合格与否,并根据评定结果与就业服务机构协商决定是否给予见习人员正式聘用。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医院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就业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医院与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的就业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见习岗位及期限1.见习岗位:根据医院工作需要,设立临床医学、护理、康复治疗学、针灸推拿学等相关岗位。
2.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见习人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3.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
4.年龄在16-24岁之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失业青年。
四、见习人员管理1.医院成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见习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2.见习人员需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医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
3.见习人员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见习期间,医院为见习人员提供生活补助和伙食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见习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考核与评价1.见习期间,医院对见习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工作态度等方面。
2.考核结果作为见习人员是否继续见习的依据。
3.见习期满,医院对见习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见习人员是否推荐就业的依据。
六、见习期满后的就业推荐1.见习期满后,医院根据见习人员的综合评价和医院工作需要,为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推荐就业。
2.推荐就业时,优先考虑医院内部岗位。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管理,促进青年就业见习的有效实施,保障青年就业见习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青年员工进行就业见习的管理。
第三条见习单位:指安排青年员工就业见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见习基地:指见习单位内专门用于安排青年员工进行就业见习的场所。
第五条见习负责人:指见习单位内负责青年员工就业见习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见习计划第六条每年底,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青年就业见习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青年就业见习计划中应包括:见习人员总数、见习时间、见习内容、见习单位、见习基地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统一安排、协调,确保见习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九条青年员工通过就业见习期间表现优秀,可以转为正式员工,经过试用期考核后正式聘用。
第十条青年员工在就业见习期间,如遇突发情况需要暂停见习,应向所在见习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暂停。
第三章见习管理第十一条见习单位应为青年员工提供适合的见习场所和必要的见习设备。
第十二条见习负责人应对青年员工进行定期的见习指导和评价,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见习情况。
第十三条见习单位应加强对青年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见习单位应保障青年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超时安排工作,保证他们的休息时间。
第四章见习考核第十五条见习单位应根据青年员工的表现,进行定期的见习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给予奖励,不合格者进行警告或者调整。
第十六条见习单位应结合考核结果,向主管部门提交见习结业报告,并评定青年员工的见习成绩。
第十七条青年员工在见习结束后,如表现优秀,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转为正式员工。
第五章见习保障第十八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一、培训目的与原则为了提高实习生的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实习期间能够有效学习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公司制定了这份,以规范实习生的日常工作表现和行为规范,提高实习生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素养。
同时,也让实习生更好地融入公司文化,为其未来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习生的招聘与安置1.实习生的招聘公司将会在每年定期开展相关实习生招聘活动,招收来自各大高校的优秀实习生。
招聘方式可以是通过学校宣传、网上招聘平台或社交媒体等途径进行。
2.实习生的安置实习生通过面试等程序后,公司将根据实习生的专业背景和实际情况,安排其到相应部门进行实习工作。
公司将为每位实习生分配一位专业导师,进行全方位指导和帮助。
三、实习生的培训与考核1.培训计划公司将为实习生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岗位培训、业务技能培训、软实力提升等内容。
公司将不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活动,让实习生全面提升自己。
2.考核制度公司将针对实习生进行定期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表现、学习情况、沟通能力等方面。
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实习生的绩效评定和后续就业推荐。
四、实习生的管理与激励1.日常管理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实习生管理制度,包括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岗位转岗等内容。
公司将严格要求实习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持工作纪律和团队合作精神。
2.激励机制公司将根据实习生的表现和贡献情况,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包括奖金、晋升机会、优先录用等措施。
通过激励,激发实习生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五、实习结束与就业推荐1.实习结束实习期结束后,公司将对实习生进行综合评定,给予实习生详细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同时,公司将为实习生颁发实习证书,以表彰其在实习期间的努力和成绩。
2.就业推荐对于表现优秀的实习生,公司将优先考虑其留用,并为其提供就业推荐。
公司将为其提供包括面试指导、求职指导等帮助,帮助实习生顺利踏入职场。
六、其他规定1.本制度实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保留对本制度作出修改和解释的权利。
机关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机关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见习生的实习质量,促进见习生顺利就业,保障机关用人单位和见习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招收、管理见习生的工作,涉及机关对见习生的选拔、管理、培训、评价以及待遇和权益保障等内容。
第三条机关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依法原则,尊重见习生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益,关注见习生的成长发展,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第四条各级各类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就业见习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机关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机关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应当与机关人才发展规划、用人制度和人才培训体系相衔接,发挥见习生在补充机关用人单位力量和促进机关工作开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见习生的选拔和录用第一节见习生的选拔第六条机关就业见习生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选拔程序公正透明,选拔结果公开公示。
第七条机关就业见习生的选拔方式可以采取面试、测评等方式,选拔标准应当明确、量化,确保选拔结果符合机关用人单位实际需求。
第八条机关就业见习生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见习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机关就业见习生的选拔应当考虑到见习生的专业背景、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录用名单。
第二节见习生的录用第十条机关就业见习生的录用应当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生的岗位、见习期限、见习待遇、见习目标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见习协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机关要求签订,见习生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见习生应当按照机关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协议规定开展见习工作,接受机关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见习生的管理和培训第一节见习生的工作安排第十三条机关就业见习生的工作安排应当与机关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相结合,根据见习生的实际能力和特长分配具体岗位。
通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模板
通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帮助青年学生和劳动者提高实践能力,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接纳青年学生和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实际工作经验积累的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政府、企业、学校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参与就业见习工作,为青年学生和劳动者提供实践机会,提高就业竞争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就业见习的对象为:(一)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二)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三)其他需要就业见习的人群。
第六条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 16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三)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见习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和管理第七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 3 个月至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以下条件:(一)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二)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三)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四)为就业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就业见习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见习政策体系,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设立就业见习资金,用于支持就业见习活动的开展。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就业见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效果和评估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见习效果。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就业市场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就业见习活动,包括就业见习岗位的发布、报名、选拔、见习、考核、留用等环节。
第三条就业见习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见习机会均等,促进青年人才成长。
二、就业见习岗位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依法设立,用于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青年等参加见习。
第五条就业见习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有明确的见习目标和岗位职责;3. 提供必要的见习条件和设施;4. 能够保障见习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就业见习岗位的发布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媒体等渠道进行,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条件、待遇等信息。
三、报名与选拔第七条符合条件的青年可自愿报名参加就业见习,报名时需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就业见习选拔工作由见习单位负责,可根据岗位需求、见习人员的专业背景、能力素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选拔结果应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见习与考核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见习单位应定期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见习期满后是否留用的依据。
五、留用与待遇第十四条见习期满后,表现优秀、符合单位要求的见习人员,可优先留用。
第十五条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享受以下待遇:1.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2. 由见习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 根据见习单位实际情况,可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六、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就业见习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见习活动的规范运行。
桂平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一、见习基地认定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进行评审和认定。
经评审合格后,单位将获得桂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资格。
二、见习对象1. 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2.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毕业生;3. 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
三、见习岗位及名额根据桂平市就业见习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见习岗位及名额,如综合文员、工程建设交易服务岗位、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岗位等。
四、报名及选拔1. 报名时间: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公告,确定报名时间;2. 报名地点:桂平市相关单位或人才市场;3. 报名所需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等;4. 选拔方式:经初审,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确定见习人员。
五、见习协议及补贴1.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桂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2. 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具体时长根据岗位需求及见习人员实际情况确定;3. 财政补贴:1500元/月;4. 生活补助:600元/月;5. 保险:购买15元/月人身意外伤害险。
六、见习期间管理1. 见习单位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技能提升和工作指导;2.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不得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七、见习期满后的就业服务1. 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向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见习人员就业情况;2.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见习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规划等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以上为桂平市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节以各见习基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见习人员管理,提高见习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人员,包括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
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就业见习人员一视同仁,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2. 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见习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需求,实施分类指导,提高见习效果;3. 保障权益原则: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见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 优化服务原则:为见习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帮助其顺利实现就业。
第二章就业见习岗位与期限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应结合见习人员的专业和技能,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第六条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3. 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未就业,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4. 符合见习岗位要求,愿意接受见习单位的管理和培训。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就业见习:1. 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2. 曾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3. 参加就业见习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就业见习人员待遇第八条就业见习人员待遇包括:1. 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见习期限;2. 社会保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 培训机会: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五章就业见习管理第九条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报名与选拔:见习单位根据见习岗位要求,公开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2. 签订协议: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 岗位安排:见习单位根据见习人员专业和技能,合理分配见习岗位;4. 考核评价: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表现和技能水平;5. 离职手续: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医院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就业见习工作,提高见习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医院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见习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和程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2. 实用性原则:见习内容与岗位需求相结合,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
3. 双向选择原则:见习人员与医院之间根据实际情况,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
三、见习对象1. 毕业两年内(2022届、2023届)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 16-24岁的失业青年。
四、见习岗位及人数根据医院发展需要,设立以下岗位及人数:1. 临床医学岗位:10人2. 护理岗位:20人3. 药学岗位:5人4. 医学影像技术岗位:3人5. 医学检验技术岗位:3人6. 康复治疗学岗位:2人五、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根据岗位需求和见习人员实际情况确定。
六、见习待遇1. 见习期间,医院按国家规定为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 见习期间,医院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的见习生活补贴。
3. 见习期间,医院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七、见习流程1. 发布见习公告:医院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见习公告。
2. 报名及资格审查:有意向的毕业生或失业青年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医院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 面试:医院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择优录取。
4. 签订协议:见习人员与医院签订《医院就业见习协议书》。
5. 见习:见习人员按照协议约定,在医院进行见习。
6. 见习结束:见习期满后,医院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推荐优秀见习人员留用。
八、管理与考核1. 见习期间,医院对见习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见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见习期间,医院对见习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
3. 见习期满后,医院对见习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推荐留用的重要依据。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第一篇: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见习大学生的管理,据酒店与见习生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酒店《见习员工手册》、《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保证见习生圆满、安全的完成见习,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由酒店人事部制定,酒店各部门负责配合人事部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见习生,望全体见习大学生遵照执行。
第四条:见习生定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考核符合酒店用人标准,接纳的持有报到证的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全日制学生;户籍、生源地不限。
第五条:见习期限:6个月,如确需提前结束见习,需要提供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报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见习大学生需提供资料如下: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简历表一份,1寸彩底照片2张;3、大学生学历证明及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见习生管理职责分工1、人事部负责收集统计、报批见习大学生需求,与大专院校联络引进见习生;2、酒店人事部负责见习生补助标准的核定、见习生协议的签订;3、各部门负责申报见习生需求及见习生考勤、见习生日常管理;4、见习生安排和调整由酒店人事部负责,见习大学生具体工作岗位由见习所在部门安排。
第七条:见习生管理1、见习生必须严格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2、按照见习部门作息时间,不得有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行为;3、酒店各部门应加强见习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合理安排休息;4、各见习部门应加强对见习生的保密教育工作,未经允许,见习生不得接触酒店各种内部信息和资料;5、对泄漏酒店保密信息和资料、严重违反酒店制度、不服从管理、工作散漫、态度恶劣等表现不好的见习生,见习部门可向酒店人事部递交申请取消见习资格并报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
第八条:见习生培训1、各实习部门要对见习生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岗位应知应会等培训;、2、在酒店的各种技能或专业培训中,各实习部门应安排见习生参加培训。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实习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实习见习管理制度引言就业见习和实习是大学生们进入职场前重要的阶段,通过这个阶段的实践,可以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实际工作环境、提高职业素养与实践能力。
为了确保就业见习和实习能够顺利进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环境,学校需要建立相应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和实习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和实习管理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就业见习管理制度1. 规定见习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就业见习是学校提供给学生的一种培训机会,通过充分了解学生的专业特长和兴趣爱好,规定见习期限、岗位安排和见习内容,确保学生在实战任务中能够得到充分的锻炼和提升。
同时,学校还需要规定见习的实施方式,明确见习学生与所在企业的合作关系和权益保障,确保双方利益相互协调。
2. 制定见习学生的权益保障措施在见习期间,见习学生享有一些基本的权益保障,比如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学生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等。
学校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定,确保见习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且及时处理各类问题和纠纷。
3. 设立见习学生的评价与考核机制见习学生的评价和考核是对其见习成果的一种评估和肯定,也是见习学生提升自身能力和经验的机会。
学校需要设立评价和考核机制,明确评价标准和程序,建立评价团队,及时对见习学生进行评价和反馈,以促进其能力的提升和发展。
二、实习管理制度1. 规定实习的目的和内容实习是学生在大学期间与实际工作环境接触的机会,通过实习,学生可以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学校需要明确实习的目的和内容,根据实习学生的专业特长和实际需求,规定实习期限和实习岗位,确保学生能够在实习过程中得到有效的培养和锻炼。
2. 建立实习学生的管理机制为了确保实习的顺利进行,学校需要建立实习学生的管理机制。
这包括规范实习学生的行为准则,确保学生的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准则。
此外,学校还需要建立实习学生的考勤制度和管理流程,明确学生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3. 提供实习学生的安全保障安全是实习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学校需要建立实习学生的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明确学生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培养,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保障措施,确保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职能部门对就业见习人员的管理,促进其顺利完偏见习期,充分发挥潜力,提高整体绩效,订立本《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二、管理标准1.招募与录用–职能部门依据企业发展需求,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招募需求。
–人力资源部依据招募需求进行面试和选拔,并确定见习人员的录用名单。
–录用后,职能部门为见习人员订立认真的见习计划,并在入职前进行相关说明培训。
2.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酌情考虑是否转正。
–进入就业见习期,见习人员与企业签订见习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岗位布置–职能部门依据见习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工作需求,对其进行合理的岗位布置。
–职能部门应为见习人员供应必需的工作设备和技术培训,并进行工作引导。
4.工作评价–职能部门应定期对见习人员进行工作评价。
–工作评价要客观公正,评价内容应包含见习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成绩、专业本领和潜力等方面。
–职能部门应与见习人员进行沟通,及时反馈工作评价结果。
5.奖惩措施–对于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见习人员,职能部门可通过嘉奖、加薪等方式予以激励。
–对于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的见习人员,职能部门可采取警告、调整岗位、停止见习等惩罚措施。
三、考核标准1.专业本领–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应通过各类培训,不绝提升自身专业本领。
–见习人员应娴熟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岗位职责。
2.工作表现–见习人员应定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
–见习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乐观自动地与同事合作,能够适应工作压力。
3.学习进展–见习人员应能够乐观学习企业内部的各类制度、政策,理解企业文化和核心价值观。
–见习人员应擅长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能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四、管理流程1.招募录用流程–职能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招募需求,并供应岗位要求和人员需求。
–人力资源部依据职能部门供应的信息进行筛选和面试。
–人力资源部与职能部门共同确定最终录用名单。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一、概述就业见习是指企业或机构为新进职工提供的一种培训机制,目的是帮助他们适应并掌握所需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就业见习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制定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见习员工。
2. 见习员工包括新入职员工以及在职员工新调入新岗位的情况。
3. 见习员工在见习期间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劳动法规。
三、见习期限1. 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具体情况视需要延长至半年。
2. 见习期满后,公司将根据见习员工的表现决定是否转为正式员工。
四、见习培训内容1. 见习期间,公司将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安排相应的培训计划。
2.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介绍、操作规范、团队合作等方面。
五、见习考核1. 见习员工在见习期间将接受公司安排的考核。
2.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表现、学习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3. 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转正的主要依据。
六、见习保障1. 见习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2. 公司将为见习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辅导服务,帮助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 见习员工在见习期间如遇到问题或困难,可随时向导师或人力资源部门寻求帮助。
七、见习期间纪律管理1. 见习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纪律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违反工作纪律。
2. 如有违反纪律的情况,公司将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终止见习等措施。
八、见习期间的转正1. 见习期满后,公司将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将见习员工转为正式员工。
2. 转正员工将享有更多的培训机会和晋升空间,同时也需承担更多的工作责任。
九、不合格处理1. 如见习员工在见习期间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经多次培训和指导仍无改进,公司有权终止其见习资格。
2. 终止见习的员工将被安排离职,公司将不再续签见习合同。
十、结束语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企业的人才培养机制,帮助新进员工更快更好地融入工作环境,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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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医院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为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结合我院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见习目的
第一条见习是医院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实践运用,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
高校毕业生通过在我院见习,可以对医院的运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医院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当他们在真正走向社会时,能够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验,尽快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医院工作人员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高校毕业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神,有利于见习高校毕业生树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为了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实行由人事科主管,各见习科室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人事科具体负责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政治培训、思想动态管理和见习期满总评的事宜,同时负责接纳录用见习(就业)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做好生活管理。
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劳动合同,转正定岗等;各见习科室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章见习期管理细则
第六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进入医院后,实行3-12个月的见习期。
第七条见习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明(应届毕业生应出具毕业证)、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到人事科登记、签订毕业生见习(就业)协议、办理医院各项相关手续。
第八条医院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的各种福利、待遇。
按时发放见习(就业)的各种补贴,或者
就业工资,及时解决学生在工作的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四章目标及要求
第九条医院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方面的培训,帮助见习毕业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帮助见习毕业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对见习期毕业生的要求:
1、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旷工;有事、有病,均应请、销假。
2、谦虚谨慎、勤学好问,尊重领导,团结同事。
3、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任劳任怨,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4、树立远大理想,制定科学的学习和工作计划,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坚持理论学习和实践创新。
5、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经所在见习科室同意。
请假三天以上的,须报人事科批准、备案。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一条见习考核分阶段考核和综合考核两部分。
总见习成绩划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由人事科结合见习科室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二条根据最终总评结果,医院根据发展实际,考
虑对优秀见习毕业生转正定岗。
成绩不合格者,终止其见习合同,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医院有权根据发展需要,修改本办法。
但需书面通知见习人员,否则修改无效。
XXXXXX医院
二○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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