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职工安置方案范本(3篇)
职工安置方案范本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煤价大幅度下降及自身包袱过重等因素影响,致使乌海能源公司连年严重亏损,生产经营形势面临极度困难,亟需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企业脱困发展,其中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重中之重。
根据____《____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____》(国发〔____〕____号)、国家人社部等七部委《____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____》(人社部发〔____〕____号)及国资委《____中央企业开展亏损企业专项治理工作____》(国资发改组〔____〕____号)等文件精神,为抢抓机遇,充分利用好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和保障职工利益,并促进企业生存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安置政策(一)内部退养1.内部退养年龄达到下列年龄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1)距正常退休年龄不满____年的职工,即男满____周岁,女满____周岁。
(2)距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年龄不满____年的职工,即男满____周岁,女满____周岁。
2.内部退养待遇内部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由公司按月发放退养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乌海能源公司的实际,按照上年度公司同岗级职工在正常生产期间应发工资标准的____%确定,应发工资标准的____%低于上年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____%的,按上年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的____%执行。
3.社会保险及两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内部退养人员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核定。
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超过或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执行。
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按照神华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4.在____年之前,按照国家相应支持政策,逐年办理内部退养,时间以每年____月____日前达到年龄条件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粤机编[2000]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粤机编〔2000〕3号)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分流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
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即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包括坟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即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选调经培训后的分流人员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一)转制分流。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号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粤劳社发[2009]2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发布日期】2009.09.02【实施日期】2009.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7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的精神,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7〕74号)的基础上,为全面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粤府办〔2007〕74号文件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困难企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具体条件为:(一)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二)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四)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2年以上,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1•【文号】劳社部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协助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规定,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批复后,由中央企业组织所属企业实施。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实施过程中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改制后的企业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内部退养职工和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数量,以及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费用支付和预提情况,债务处理情况、职代会讨论通过决议等,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报送的方案和有关材料要及时予以审核,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同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具体审核备案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 件 号】粤府办[2007]74号【颁布部门】广东省政府【颁布时间】2007-09-13【实施时间】2007-09-13【时 效 性】有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解决关闭、破产、解散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未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二、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参保对象: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
各地应于2007年底前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对不同时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分类纳入办法处理。
(二)参保方式。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通过建立保障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为主的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不建个人账户),优先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三)分类纳入。
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在2007年底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05•【文号】劳社部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和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维护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
工作重点应放在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操作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上。
纠正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问题,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纠正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
要加强与国资(经贸)、监察、财政部门和工会的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措施,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把好关口,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协助做好所在地中央企业同类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方案中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办法、债务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国办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应按照因企制宜、依法操作、分类实施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处理劳动保障有关问题。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制订职工安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改革的不同方式,分类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改制企业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解散或撤销的企业,以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或撤销之日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
第六条企业改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企业改制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在册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不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在国有资产处置日前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第八条企业改制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省属一级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核,权属企业按集团内部审核程序审核。
第九条企业改制时,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享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并由改制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第十条企业改制前已经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企业参加改制。
第十一条省属国有企业使用的原“混岗集体职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参与改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6.09•【文号】中发[1998]10号•【施行日期】1998.06.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中发〔199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
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
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
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篇一: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一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以及,结合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二条人员分流安置的对象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已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手续的职工。
3、在岗职工。
4、占地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改革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
第二章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文件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和谐稳定。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透明办事,阳光操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内退,落实好公司已退休和内退人员的福利待遇、资金保障和管理服务,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七条坚持竞争上岗、人尽其才的原则。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组织竞争上岗。
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和供电公司通过设置岗位、自愿报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人员。
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方式第八条退休人员的安置。
公司退休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龙山县电力企业退休(内退)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
第九条内退职工安置。
一、正常内退1、本次改革前公司已办理提前离岗休养手续的内退职工,移交“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2、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男职工和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女职工,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4、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1-4级,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1•【字号】吉政办发[2001]69号•【施行日期】200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6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二○○一年十月十日)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国有企业脱困目标的实现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确保三年协议期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尽快实现再就业和顺利接续保险关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
目前,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内容保持不变。
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少数存在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地方,当地政府要采取措施,抓紧补发。
今后,新发生拖欠的,当地政府要在抓紧补发的同时,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政府说明原因。
各级财政要继续坚持“三三制”和财政兜底原则落实资金,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能减少。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其他文件【分类细目】其他【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5.07.05【实施日期】2005.07.05【失效日期】【失效说明】【发文号】劳社部发〔2005〕19号【主题词】劳动保障职工权益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和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维护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
工作重点应放在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操作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上。
纠正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问题,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纠正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
要加强与国资(经贸)、监察、财政部门和工会的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措施,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把好关口,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协助做好所在地中央企业同类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方案中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办法、债务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1•【字号】粤府办[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责任第五条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
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
企业关停职工补偿标准
企业关停职工补偿标准摘要:1.企业关停职工补偿标准的相关文件和规定2.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3.补偿项目的详细分类4.企业关停职工赔偿的实际操作流程5.结论正文:一、企业关停职工补偿标准的相关文件和规定企业关停职工补偿标准主要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6]25 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关停职工的赔偿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补偿项目的详细分类企业关停职工补偿项目主要分为以下六类: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根据占用土地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因素计算出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其他文件【分类细目】其他【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5.07.05【实施日期】2005.07.05【失效日期】【失效说明】【发文号】劳社部发〔2005〕19号【主题词】劳动保障职工权益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和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维护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
工作重点应放在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操作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上。
纠正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问题,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纠正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
要加强与国资(经贸)、监察、财政部门和工会的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措施,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把好关口,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协助做好所在地中央企业同类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方案中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办法、债务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
国有林场改革、职工安置主要政策依据摘录
职工安置、经济补偿主要政策依据摘录一、退休、退养方面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2、林业部(林工通字〔1992〕80号)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相关规定;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林业特殊工种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5、《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第二条“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第四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一篇: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广东省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各类企业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对企业用工的影响,承担社会责任,规范用工管理,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尽量避免职工失业。
职工要理性认识当前的经济和就业形势,依法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劳动义务,与企业共渡难关。
企业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职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理性维权,在政府、企业帮助下通过自身努力尽快实现再就业,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企业裁员本《指引》所称的裁员,是指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行为。
(一)依法裁员,避免或减少规模性集中裁员。
1.企业要尽可能维持职工队伍稳定。
要采取积极措施克服生产经营的暂时困难,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劳动合同内容;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能升能降机制;未安排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应统筹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情形的职工,应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通过开展职工在岗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储备人才,抓住机遇促进转型升级。
2.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依法平稳有序进行。
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裁员行为。
要事先与工会、职工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不得裁减法定的特殊人员,优先留用法定的困难人员,注意保留技术和管理骨干。
要避免大规模集中裁员,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防止因裁员的对象、程序、处置等违法而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依法规范裁员行为。
企业实施裁员,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企业自我确认是否具备裁员条件→梳理职工情况和拟订裁员预案→启动裁员程序→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并制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并全面修改完善裁员方案→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正式实施裁员方案正式实施裁员方案=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结清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费用+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整理保管用工材料1.实施裁员前,要自我确认是否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否则不得裁员:(1)本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2)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3)本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情形,已经与职工依法变更了劳动合同,但仍然需要裁减人员;(4)本企业与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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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粤府办[2006]25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6-04-05
【实施时间】2006-04-05
【时 效 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为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等。
三、对从改制前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应由原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四、对分流到国有控股改制企业(指绝对控股,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下同)的职工,原企业与改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
,用工主体变更为改制企业,由改制企业继续与其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下同)的,除本意见另有规定外,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原企业和改制企业都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企业或者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离岗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企业继续履行离岗退养协议;因企业改制后不存在或经约定由改制企业履行原离岗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是否继续办理离岗退养,由改制企业自行确定。
七、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
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
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八、对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企业改制前要依照有关规定理顺劳动关系。
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单位或未办理相关手续须按除名或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的人员以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先行处理,不纳入职工分流安置范围;对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在职职工安置。
九、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住院期间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出院为止,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和有关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十二、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改制前企业及其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规定参保,在改制前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计缴利息和滞纳金。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改制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十四、改制企业应按国家、省的政策规定,落实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的费用。
十五、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实现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而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根据实际缴费年限,按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六、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档案可交由当地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职工可委托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由本人缴纳相应费用。
十七、改制企业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可从改制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
在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
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整体改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本级财政从国有资产收益中解决。
本级国有资产收益不能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本级财政予以解决。
符合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政策的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用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未落实的,不得进行改制分流工作。
十九、改制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十、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适用本意见。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前已改制并已安置的职工不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