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监检衔接具体细则
监检衔接具体细则一、引言为加强监督与检察工作的衔接,确保两机关在履行职责时的高效沟通与协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建立线索移送机制监督机关在发现可能涉及犯罪的线索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在接收线索后,应迅速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双方应确保线索移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建立协商通报机制监督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通报和交流。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双方应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四、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监督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研究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双方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五、加强信息数据共享监督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建立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双方应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六、规范案件移送程序监督机关移送案件时,应提供完整的案件材料,包括案件线索、证据材料等。
检察机关在接收案件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双方应确保案件移送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七、明确职责权限划分监督机关与检察机关应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重复。
双方在工作中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八、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于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监督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九、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监督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负责解释。
十、结束语本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监督与检察工作的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希望双方能够严格遵守本细则,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践中有一定的衔接关系。
监察权是指国家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处分等权力的权利,以保障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
而法律监督权则是指在国家机关对社会各界行使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权力。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正执法。
监察权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办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法律监督权则是通过对法律的监督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实施。
两者的衔接点在于,监察权的行使需要依据法律,而法律监督权则是对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监察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需要相互配合和协调。
监察权的行使通常需要借助法律监督权的帮助,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而法律监督权则可以通过监督和评估监察行为的合法性和效果,为监察活动提供指导和改进的建议。
这种配合和协调可以提高监察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保障权益的实现。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都关注依法行政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问题。
监察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而法律监督权则是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执行。
这种关注点的共同点可以在实践中促使两者的衔接和互补,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试述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区别与配比衔接
第26卷 第11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6 No.11 2017年11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Nov. 201778 文章编号:1008-8717(2017)11-0078-03试述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区别与配比衔接赖 景 峰(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摘 要:监察委的监察权是一种监督性权力,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也是一种监督性权力,虽有交叉,但二者具有区别。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以检举、纠察方式实施,监察委的监察与检察院的检察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主动性和被动性、对人性和对事性、事后性和事前性监督的区别。
应当把握二者上述的显著特征,在二者之间合理配比监督权力,发挥监察委监察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各自的职权效果,做好监督的衔接,是接下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步骤。
关键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权;法律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 D916.3 文献标识码:A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
2016年10月27日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把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并列提及,把监察机关提升至一府两院的高度。
则构建了人大之下一府一委两院制宪政模式,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将是平行关系。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同时规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同一府两院的平行关系,即人大之下一府一委两院的宪政体制。
《决定》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行使监督、调查、处置权。
为履行三项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多项措施;而第三条则规定了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刑诉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中有关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的规定。
可以明显看出,第二条乃赋予监察机关侦查措施的行使权力,第三条乃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面临哪些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面临哪些新问题及对策建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其在推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下面就新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探讨。
首先,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之一是执法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
由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信息系统不完全对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信息沟通不畅,信息共享不及时,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数据丢失等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因此,建议加强执法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便捷性。
其次,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之二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够完善。
在案件移送和办理过程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和程序规定,容易造成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因此,建议加强执法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统一的案件移送和办理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审理。
此外,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之三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统一。
在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依法办案,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统一,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和不确定性,影响了案件的办理和审理效果。
因此,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统一和适用,规范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和协作,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效力。
总的来说,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主要集中在信息共享不畅、协作机制不完善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统一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新问题,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加强执法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建立统一的案件移送和办理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统一和适用。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监察执法工作迅速发展,监察委员会逐步建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果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以期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增强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共享信息资源,确保各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加强对信息的保密工作。
2.加强协同作战。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应该是一种协同作战的关系,各部门应加强合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例如,在重大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应建立专门的联合调查小组,由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参与,确保审查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执法决定的监督1.建立监察机制。
建立监察机构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监察委员会的执法决定进行评估和监察。
监察机构可以由法院、普法机构等组成,负责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问题。
2.完善申诉机制。
任何人对监察委员会的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监察委员会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监察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1.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他们对执法工作的了解和把握。
可以采取定期培训、岗位轮换等方式,以促进执法人员的进一步提高。
2.建立执法人员的职业评价机制。
建立执法人员的职业评价机制,对他们的执法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晋升等处理,激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职。
五、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及时反馈机制。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为了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和权威性,特制定以下意见:一、加强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交流信息、共享证据,确保两个方面之间的有效衔接和无缝衔接。
同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共同研究,以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得以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案件转办机制。
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案件转办程序和机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收集与保全。
监察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互相配合,共同收集、保全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需要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证据链完整性的保护,以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衔接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办案权力衔接。
监察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明确各自的办案权限和职责范围,避免重复办案和权限交叉。
必要时,可以通过建立案件协作工作机制,进行案件协作办理,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权力衔接的顺畅进行。
五、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案件审理流程衔接。
监察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建立案件审理流程衔接机制,保持案件审理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双方应加强信息交流,确保案件的衔接和审理进度的密切配合,避免因衔接不畅导致案件滞留和徘徊。
六、加强对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有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衔接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得到有效运行。
综上所述,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衔接机制,才能实现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确保公正、公平、严明的司法执行。
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
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
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
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
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一、监督与制约1、监督。
监督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特定法律行为进行的监察、督促、纠正和处理等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1〕。
监督有以下特征:(1)监督主体由法律特别设定,法律规定了监督者的监督权限;(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法律对监督对象的被监督地位给予明确;(3)监督的内容是检查特定主体的法律行为是否正确、合法,是否按照该主体的应有属性发挥应当的性能;(4)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督者有权纠正和处理被监督者的不良违法行为。
2、制约。
“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对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范围、设定原则、制造对象、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
它原属于哲学概念〔2〕。
制约表现为彼、此事物相互间发生内在联系的若干互动,相互间的联系互动对彼、此事物的内在性质特征发生或多或少、或强或弱的牵制影响关系。
此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影响彼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两事物有一种此消彼长、相互影响的制衡关系。
制约更多的表现为一事物在另一事物运作上进行能量、资源、利益的阻却和性能控制,防止另一事物超出本身功效的非正常运作,使该事物在应有的范围上良性运行,不偏离正常的行驶轨道。
新监察制度下的侦诉关系之重构——兼论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
规 制 模 糊 和 操 作 失 衡 的 问题 ,亟 待 对 侦 诉 关 系具 体 机 制 进 行 改 革 与 创 新 。 制 度 固有 的缺 陷 适 逢 改 革 问题 ,往 往 会 带 来 理 论 上 的 新 困 惑 和 矛 盾 的 集 中爆 发 。2016年
新 监察制度下 的侦诉 关 系之重构
兼论 监 察 权 与 法律 监 督 权 关 系
李 声 高
摘 要 :分 工协 作 与 配合 制 约 作 为 我 国侦 诉 关 系的基 本 方 式 ,尽 管 存 在 争 议 ,却 仍 然 以 其 制 度 与 实务 上 的合 理 性 存 续 至 今 。 然 而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溶 蚀 和 吸 收 了检 察 机 关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权 , 改 变 了我 国传 统 的 侦 诉 关 系结 构 ,并 提 出 了监 察权 与 法律 监 督 权 如 何 平 衡 的 新 论 题 。 本 文 通 过 对 国 内外侦 诉 关 系思 考 与 借 鉴 ,解 析 我 国传 统侦 诉 关 系应 然 和 实然 上 的 合 理 性 ,调 试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下 新 型 侦 诉 关 系 ,并 对 监 察 权 与 法律 监 督 权 关 系进 行 深 层 论 思 ,进 而提 出我 国监 察 体 制 改 革 下 侦 诉 关 系重 构 的 具 体 思路 。
一 、 侦 诉 关 系模 式 解 读
关 键 词 :侦 诉 关 系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法律 监 督 权 ;体 系重 构
侦 诉 关 系可 以理 解 为 负 责 刑 事 侦 查 的 机 关 部 门 与 负 责 刑 事 起 诉 的 机 关 部 门 之 间 在 权 力 性 质 、权 力 范 围 和法 律 适 用 领 域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基 本 关 系 。直 至 2012年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依 然 延 续 了 “分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和 互 相 制 约 ” 的 侦 诉 关 系模 式 。¨ 理 论 界 对 于 侦 诉 关 系 的协 作 制 约 原 则 存 在 支 持 派 与 反 对 派 的分 野 。 经 过 近 四 十年 的 反 思 与 沉 淀 ,学 界 对 于 我 国 协 作 制 约 的侦 诉 关 系 争论 已不 再 偏 执 ,逐 渐 向理 性 化 改 革 倾 斜 :一 方 面 认 同侦 诉 协 作 制 约 的 关 系结 构 在 整 体 上 同 我 国的 权 力 构 造 与 司法 体 制 相 适 应 ;另 一 方 面 也 承 认 协 作 制 约 原 则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存 在
论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自司法体 制 改革 启 动 以 来 , 检察 权 的性 质 和 检察 机关 的基 本 定位 , 一 直 是 理论 界 和 实 务 界激 烈 争论 的一个 问题 。这些 论争始 终在 检察 权与法
律监 督权 两个 概念上 纠缠 不清 。如何 准确 界定检
行政 权和 司法权 中进行 抉择 。尽 管我 国的宪政 实 践没 有采用 三权 分 立 的权 力 架 构模 式 , 但 从 保 持 法 院的居 中裁判 地 位 、 构 建控 诉 双 方 的 平等 地 位 出发 , 向三权 分立 宪 法 制 度下 检 察 权 的 配置 寻 求 有益借 鉴并 不是不 可 以的 。但 是在 法律 监督权 论 者看来 , 理解 我 国检 察 权 的性 质 必 须 在 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度下来 界 定 。“ 在 国家权 力 机 关人 民代 表 大会下 , 设立 四个 机关 , 即行政 机关 、 审判 机关 、 法 律监督 机关 和军 事 机关 , 分别 执 行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决议 , 分别 行 使 国家权 力 。相 应 地 在完 整 的统
理论 背 景和宪 法制 度下会 有不 同 的 回答 。 以三 权 分 立 的理论来 审视 , 检察 权 的性 质 只能在 立法权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8— 0 7
界定 的法律监督权 , 因为除 了检察权可 以与其他
权力 统称 为 国家权 力 外 , 不 存 在 在检 察 权 上 位 的 权力 概念 。从 我 国长 期 以来 的 习惯 用 法 来看 , 倒 是经 常用 司法 权 作 为 审判 权 和 检 察 权 的上 位 概
断 。但 这两个 论 断 分 别存 在 不 同的 问题 , 并 且 相 互 之 间也存 在矛 盾之处 。 第一 , 检 察权 的性 质是法 律监 督权 , 所谓 的检 察 权性 质 “ 法 律 监 督权 说 ” 的主 要 问 题 在 于 法 律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两项重要权力,二者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我国的法治体系。
监察权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力,是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权力的总称。
而法律监督权是指国家对法律的监督权力,是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司法公正的权力。
在我国,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是十分重要的,二者之间的衔接、配合和协调,是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一、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联系监察权是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力,是国家行使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管理与监督的权力,是体现国家监督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约束、审查、监督的权力。
法律监督权是依法对国家法律进行监督的权力,是国家行使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法律进行监督的权力,是体现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法律进行审查、监督的权力。
二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约束,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制的关键。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在内在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治体系。
监察权的行使要依据国家法律,保证监察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法律监督权则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司法公正的权力。
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构建了我国的法治体系。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在实际中需要协调配合,形成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衔接,保证国家法制的稳定、司法公正的实施。
一方面,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需要依法依纪,不能任意滥用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运用监察权。
法律监督权也需要对监察权行使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监察行为的合法合规。
通过监察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的互相监督、制约,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司法公正。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衔接,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通过以下方式来保障二者的有效衔接:1. 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正确适用法律,打击职务犯罪的机制。
以下是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主要内容:一、案件移送监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侦查。
监察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同时,监察机关还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给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在接到线索后,应当依法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监察机关在移交线索时,应当确保线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积极配合接收线索的机关开展工作。
三、协作配合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定期会商、案件沟通、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沟通案情,共同研究解决案件中的问题,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
同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应当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共同打击职务犯罪。
四、问题与建议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
例如,可能会出现移送、移交案件的手续不规范、证据收集不齐全、证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此外,还可能存在信息共享不足、协调配合不够紧密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衔接机制的有效运作。
同时,还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正确处理。
总之,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确保正确适用法律,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机制。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衔接机制的有效运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力,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和互补关系。
监察权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权,其职责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总结,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而法律监督权则是司法机关的职权,其职责是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尽管两者有所不同,但在实际工作中两者应有机衔接,以保障权利横向和纵向的有序保障。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都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权威。
监察权主要在行政监察方面发挥作用,其功能包括: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检查和总结;发现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制度的行政错误、不妥和违法行为。
法律监督权则是在司法领域发挥作用,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监督权的职责包括:监督、检查和评估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预防、发现和纠正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纪律和法律权威。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形式和程序也存在差异。
监察权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监察机关具有打击违法行为的权力和监督权利。
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调查、审查、询问等方式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而法律监督权则是以司法手段为主,司法机关具有裁判权和审查权,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在工作中是有机衔接的,两种权利之间存在互相补充和增强的关系。
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等方式互相支持和配合,以提高工作效率。
一方面,监察机关可以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的工作,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举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提醒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法规制定和裁判实践来引导和规范监察机关的工作,支持监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保障监察机关依法严格落实监督职能。
总之,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两项核心职能,都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权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随着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监察权是国家机关对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执纪、调查的权力,而法律监督权是指对法律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衔接,对于保障国家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
监察权的行使离不开法律的规范,而法律监督权的发挥也需要监察机关的支持。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就是要在确保监察权得以依法行使的前提下,加强法律监督,以实现对公职人员权力运行的全面监督和全程监控。
只有通过完善监察权与法律监督的衔接,才能够使监察工作更加科学、严谨、规范。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需要建立严密的制度保障。
在《监察法》中,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主持的监察对象对象进行带薪休假、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实施限制消费等措施。
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依法保障被监察对象的权益,防止滥用监察权。
也需要明确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监察行为的监督和评价。
只有建立了严密的制度保障,才能够有效地确保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要加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提高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效果。
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需要依法向司法机关反馈。
司法机关也需要及时对监察机关反馈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以实现对监察行为的法律监督。
也需要加强对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为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提供有力的支持。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衔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科学地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察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尊重各自的职责和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对公职人员权力的有效监控,为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支持。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会取得新的更加显著的成果。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问题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问题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
1. 司法部门和监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不畅,信息共享不及时。
监察机关在调查执法人员违法犯罪问题时,需要获取相关的司法案件信息,但由于信息共享不畅,可能导致工作延误或不完善。
2. 法律适用的不一致。
监察机关主要行使的是行政执法职能,而司法机关则主要负责刑事审判。
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因为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导致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同一行为的判断不同。
3. 资源分配不均。
由于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特点不同,监察机关可能更加注重程序违法和职务违法的调查,而刑事司法则更注重对犯罪行为的追究。
因此,在资源分配方面可能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导致某些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追究或处理。
4. 基层执法部门和监察机关之间的合作不够紧密。
监察机关往往依赖于基层执法部门提供的线索和信息进行调查,但由于合作不够紧密,信息传递和协作可能受到阻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调查质量。
5. 法律制度不完善。
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问题还部分源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监察机关的职权定位和操作规范尚未完全明确,相关法律制度仍在不断修订中,导致衔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工作心得:关于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践与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关于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践与思考(最新)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如何确保纪法全面贯通、法法无缝衔接,是纪检监察机关能否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增强干部依法履职的“内功”,又要完善与公检法衔接配合的“外功”,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近日,X省X市纪委监委梳理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协调贯通、一体推进的经验,剖析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实践及成效注重人员融合,打牢思想根基。
一是把握转隶这个重要环节,采取“一对一”谈话的方式全覆盖开展谈心谈话,虚心听取转隶干部的意见建议,引导转隶干部正确对待岗位变动,并全身心向工作聚焦。
二是通过科学编组实现人岗适应。
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统筹考虑人员的优化重组、交叉混编,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熟悉法律文书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实战加速人员队伍深度融合,着力提高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能力,实现纪委监委内部的纪法高效衔接,为后续移送阶段法法衔接铺平道路。
理顺内部流程,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从最亟须的工作流程抓起,理顺内部运行机制。
细化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及操作流程,体现主要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同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完善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谈话笔录等工作文书,并对文书管理使用进行细化和规范。
二是注重完善内控机制,促进衔接高质高效。
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具体流程,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批权限、健全内控机制。
从源头抓起严把初核这个纪律审查和调查处置的入口关,在立案审查调查阶段,严格划清违纪、违法与犯罪之间的边界,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同步进行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
着眼于规范使用调查措施,进一步严格调查措施审批权限和使用程序;着眼于审查调查与职务犯罪证据标准衔接,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同时规范审理室提前介入的责任范围、工作程序、职责边界等,进一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基础
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基础
监察法与刑法是中国司法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监察法是
近年来刚刚颁布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反腐败的目标;而刑法则是传统的刑罚法律,主要规定了犯罪行
为与犯罪后的刑罚。
监察法与刑法在实践中有着很大的联系与衔接,可以说,监察法
是为刑法的实施提供了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
首先,监察法对公职人
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更加广泛、深入的查处,从而打击了一些以往难
以查处的犯罪行为,也为刑法实施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和证据。
其次,
监察法的监察对象概念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公职人员,还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其他涉及国家、群众
利益的人员,这为刑法里面的相关犯罪规定提供了更大的适用范围,
更好的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另外,监察法还规定了一些惩治权的措施,例如限制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这些措施与刑法的惩罚机制十分相似,都
是为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制裁。
而且,监察法还规定了一
些行政处罚措施,例如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行政停职等,这些行政
处罚措施与刑法有的时候也是可以搭配使用的,在司法审判中起到了
很好的配合作用。
总的来说,监察法与刑法在实践中是密切联系的,两者之间有着
广泛而深刻的衔接。
监察法的实施为反腐败、治理不当等问题的解决
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制度保障,为刑法的实施提供了新的依据和证据,也为其惩罚措施提供了新的选择,推动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
同时,刑法的实施也让监察法得到了更好的落实和执行,两者形成了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法律衔接中监察与检察关系重构
法律衔接中监察与检察关系重构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20年第6期文/陈邦达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4—2018)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理顺监察权与检察法律监督权之间的关系,是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重要制度问题。
正确认识检察与监察在宪法中的定位我国检察机关除行使公诉职能之外,还担当着法律监督机关的重任,这是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区别于西方检察制度的重要一点。
《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虽然离不开新中国成立初期对苏联检察制度的借鉴,但更重要的是立足自此以来,尤其是1976年以后检察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总结而来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国家机关的独立地位。
1954年《宪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但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1982年《宪法》首次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可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源于1949年10月以来的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总结,因此专门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职职能,虽然也被视为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但反贪反渎职职能并非共和国检察制度与生俱来。
监察体制改革以后被剥离反贪反渎职职能的检察机关,其法律监督的职能也应当如故。
与检察机关成立的理论依据不同,监察委员会在我国宪法地位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反腐倡廉的法治思维。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和国家治理体系改革。
我国原有行政监察体制存在诸多力所不逮的缺憾,行政监察对象只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督的法眼。
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分别行使,交叉重叠,分散了监察力量。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的目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一、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概念
监察权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国家管理机构为确保全国法律的实施和废止对法律实施进行监察,维护法制的权力。
法律监督权是指各级法院组织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其他公共机构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利。
二、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区别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都是保障国家法制稳定的权利,但它们的司法程序不同。
监察权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它的原则是全面监察和公正利用权力。
法律监督权则是由独立的国家司法机构行使的,它的原则是审判公正和保障公平。
四、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
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衔接需要实现监察、审判以及惩处之间平衡发展。
监察权的实施需要与法律监督权紧密衔接,以保障公平正义。
在衔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顺应立法原则。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立法原则。
(2)信息共享原则。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需要互相配合,进行信息共享,助力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
(3)跨部门协调原则。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行使需要跨部门协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实现有效监管。
(4)公开透明原则。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行使需要公开透明,让公众得知与机构的行政程序,并且保留相关记录。
五、结论
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力量。
在实施过程中,二者需要相互促进和制约,以达到平衡发展的目的。
同时,监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衔接需要遵循立法原则、信息共享原则、跨部门协调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的有效监管,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