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罚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食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食品的相关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食品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标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标识内容要求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真实、准确的食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用语。
(二)配料表: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列出所有配料及其含量。
(三)净含量: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准确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明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六)产品标准号:标明符合的产品标准号。
(七)其他应当标明的信息:如营养成分、过敏源信息、特殊用途等。
第七条食品标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用语。
(二)与产品实际不符的描述。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罚款标准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一)未按规定标明食品名称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未按规定标明配料表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未按规定标明净含量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四)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五)未按规定标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六)未按规定标明产品标准号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生产、销售、进口食品在标签、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注重信息透明、准确性、科学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标签、食品包装、食品广告、食品标识审批等。
第二章食品标签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对于单一食品应以其通用名称标示,对于特殊食品应按照像关法规规定标示。
2.成份表:标示食品中的主要成份及其含量百分比。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4.贮存条件和方法:标示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
5.生产单位和地址:标示食品的生产单位和地址。
6.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及污染物的含量。
7.营养成份表:标示食品的营养成份含量。
8.食用方法和禁忌:标示食品的食用方法和禁忌事项。
第三章食品包装第六条食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语言,不得误导消费者。
3.食品包装上不得使用不合法的注册商标。
4.食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食品广告第七条食品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食品广告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的内容。
2.食品广告不得对食品的功效、作用进行夸大宣传。
3.食品广告不得侮辱、诽谤竞争对手。
4.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用语。
5.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医疗资料。
第五章食品标识审批第八条食品标识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1.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交食品标识审批申请。
2.相关部门对食品标识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颁发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4.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标签、包装等食品标识上粘贴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1. 引言为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食品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
2. 基本要求2.1 设计要求1.食品标识应明确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等必要信息。
2.食品标识应简洁明了、易于辨认、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3.食品标识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的标准,不得出现与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不符合的情况。
2.2 制作要求1.食品标识制作应选择符合国家、地方技术规范的材料和工艺,不得使用国家、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和工艺。
2.食品标识应定期更换,确保印刷质量和信息准确性。
3.食品标识制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
2.3 使用要求1.食品标识应与其所标示的食品相符,并配套于食品包装上,不得随意更换、拆离或涂删。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食品标识进行有效管理,保证标识的信息真实准确,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标识检查,严禁出现过期、变质、缺少标识等问题。
3. 相关责任3.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1.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制作、使用食品标识,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2.开展食品标识知识宣传和检查工作,确保工作落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对于食品标识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应的责任人责任。
3.2 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1.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作、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识,应当依法查处,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
2.加强食品标识知识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食品标识的法律法规、标准标注准确无误。
3.制定和完善有关食品标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为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4. 结论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食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食品行业的重要举措。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包装上印刷、粘贴或其他方式纯粹提供信息用于鉴别了解食品的,由汉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构成的文字,用以显示食品的名称、厂家和厂址、批准文号、保质期、包装规格、配料、配伍禁忌、非特殊人群食用剂量、酒精度数、各类标示及其他成分及信息等,以及消费者可以查阅或者拨打热线了解食品有关情况的其他健康安全信息等内容的总称。
二、责任主体(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标识制定法规、技术标准、审定涉及到食品标识的产品许可及登记、监督检查等职责,并开展食品标识宣传和说明活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使用食品标识,对食品标识里所承诺的内容负责。
三、食品标识审批(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标识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对投入使用的食品标识内容有明确的确认,并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按规定报请受理机关影印并闻报后,由受理机关审核并签发许可文件。
3、食品标识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如有变更或者新增内容,须重新报请受理机关审核。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具备安全性能的食品标识产品,需要提供有关安全通报机构颁发的该食品标识产品安全证明,确保食品标识产品在生产安全性方面的合格。
(三)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许可文件为证明的食品标识制度,合理安排审核注册人员及其工作时间,严格依照政策规定批准及做出决定,完善审核机制。
(四)严肃领导食品标识审核工作,做好食品标识项目审核日志、材料清单、食品标识审查备案登记及复核等文书记录和归档处理工作,巩固审核结果。
四、监督检查及处罚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关问题的,应及时整改或其他监督处理措施。
(一)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标识审批的,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背景食品标识是指食品包装上所显示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食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虚假标注食品的产地、配料等信息,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我国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和标识内容。
为加强食品标识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国家发布了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新规定1. 食品标识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食品标识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食品标识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地或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食品配料表对于包装较小的食品,可以采用QR码或小程序等方式展示食品标识信息。
2. 食品标识设计食品标识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明确、醒目,易于识别和阅读•字体、颜色和大小应当协调明快•不得含有违反社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信息或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标注与该产品无关的任何信息,不允许虚假推销3. 食品标识更新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更新食品标识内容,当食品标识内容有更改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新标识推出市场,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 食品标识检查相关主管部门会对食品标识进行抽样检查。
如果发现食品标识存在虚假、误导性等问题,相关生产企业将会被追究责任,处以相应的罚款和责令停产等处罚。
总结食品标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强化了对食品标识内容、设计、更新和检查的管理,督促生产企业在食品标识方面做出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展示,予以保证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23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LB ---xx---xxxxxxxxx↑↑↑标志代码产品类别产品代号第三章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第七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第八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第九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第十条作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第十一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产品为限;第十三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十四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个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第十五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查,抽检不合格的;撤消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十六条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制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于1993年1月正式颁布,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均以本办法为准;。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百科名片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关于修改《食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目录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一章总则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修订版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修订版概述2019年8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的修订版,有效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本文将对这一修订版进行详细解析和分析。
修订内容一、对“食品通用名称”做了详细说明修订版对食品通用名称的定义做了详细说明,并增加了相关的例子。
其中,对“同一食品通用名称的不同种”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不同种类的食品不应使用同一通用名称。
二、要求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修订版规定,食品标签上应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对于易腐食品,如鲜肉、鲜鱼、鲜奶等,标签上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于保质期在3个月及以上的食品,标签上可以标注保质期,也可以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三、对原产地标注做了明确规定修订版对原产地标注做出了明确规定,即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明食品的原产地。
对于存在加工、制造、包装等活动的,标注应标明各环节的原产地。
四、要求标注运输条件修订版规定,对于需要在特定温度、湿度、气氛等条件下储存的食品,标签上应标注所需的运输条件。
五、对虚假标注处罚更为严格修订版加强了对虚假标注的处罚力度。
对于虚假标注原产地、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保质期、食品贮存条件等信息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公开通报。
分析与展望从修订版的内容来看,可以发现其中大量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如对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运输条件等要求的明确规定,都是为了让消费者对所购买的食品有更充分的信息,进而使消费者可以更有信心地购买食品。
此外,修订版对虚假标注作出了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也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一大举措。
但是,也要注意到,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相关主体的合作和监管力度的加强,才能更好地发挥修订版规定的作用。
未来,随着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食品标识管理方面的问题仍然是需要不断关注和解决的。
我们需要以更加开放、平等、透明的精神,开展更多相关的研究和探索,为食品标识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通常由国家制定和管理,并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 食品标签规定:食品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负责单位、食品添加剂以及营养成分等信息,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健康食品标识:健康食品应标注健康食品标识,并注明产品功能和适宜人群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 产地标识:食品应标明产地,或者以形象、文字等方式清楚表示其产地信息。
若食品有地理标志保护,应符合地理标志相关规定。
4. 进口食品标识:进口食品应当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 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并注明产品适宜人群、功能与作用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6. 食品包装标识:食品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负责单位等信息,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包装不得有误导性宣传,不得使用虚假或违法广告。
请注意,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规定请参考当地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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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日期:2010-07-28来源:法制办主站【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食品标识包括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基本要求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标注标识,但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标注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持久,易于辨认和识别。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
透过销售包装,不能识别包装内各独立包装食品标识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
透过销售包装,能够识别包装内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
第七条食品标识标注的文字和标志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
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
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第八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字号。
第九条食品标识所用的计量单位应当为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的,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
第十一条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外文标识上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安全演讲稿】根据《中华人民 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哪些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定呢?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食品卫生法》、《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最新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最新为规范食品的安全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为了统一管理食品标识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标识,是指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向消费者提供的,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消费者的,在食品标签、广告、展示品及其他媒介中出现的文字、图像、记号信息。
第二章理原则一、实事求是食品标识要求真实、准确、客观,不得编造、夸大或者抹杀不实之处。
二、合法合规食品标识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行业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之处。
第三章品标识内容一、必要信息(一)食品标识应该含有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原料名称、食品添加剂、有效期限等必要信息,以及消费者安全致使消费者安全致使消费者安全致使消费者安全肯必须的健康投诉电话。
(二)若涉及食品添加剂,则在标识中要注明其名称、作用和添加量;(三)食品标识要明确食品营养成份和营养指标,以及食品的重量或容量;(四)食品标识应该注明食品的储藏方法、保质期及适宜消费者人群;(五)若有英文标示,应与中文标示一致。
二、(一)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当简洁明了,标签文字应当清晰可见,要求正确完整,符合社会公共道德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食品广告食品广告应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避免损害消费者公平合理消费的行为;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消费者的情绪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得拿食品和其他商品进行挂钩,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内容。
第四章督管理一、食品标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每年对市场上出现的食品标识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随着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的受到越来越多关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得到全国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了更好的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在食品标识上的明确规定。
二、法律依据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规定1、所有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在制作、处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过程中,均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贴上食品标识、贴标签,并做好相关记录。
2、食品标识应体现食品的真实性、真实价值,不得使用虚假性名称、标识以及虚假宣传内容。
3、食品标识分为主标识和辅助标识两种,主标识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原料名称、原产地、生产商名称、制造日期、批号、添加剂、货号、保质期等;辅助标识内容包括配料表、营养成分表、执行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限制、食品添加剂清单、食品添加剂存在的不良影响、食品添加剂用量限制等。
4、消费者可通过食品标识获取有关食品的信息,有权利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提供相关的质量和安全的具体信息。
5、食品标识中不允许出现干预、贿赂或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内容。
6、食品标识应采用清晰可见、易于理解的文字,且文字排版应清晰、明确,以免混淆消费者。
7、食品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过度夸大食品的功能或作用,使消费者受到误导。
四、监督检查1、食品标识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食品标识情况,及时发现食品标识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理的处罚措施。
2、食品标识贴放不当的,责令更正;冒用他人商标的,以及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罚。
3、对拒不改正食品标识不当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金额高达10万元的罚款。
五、结束语食品标识是消费者获得食品信息的主要途径,因此,针对食品标识,需要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消费者可以放心的购买。
2023年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信息透明度的要求不断提高,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2023年有了一系列重要变化和更新。
本文将对2023年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最新要求和变化。
一、标签内容规定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表达食品信息的媒介,对标签的内容进行规定,旨在保护食品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在2023年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标签内容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1. 产品名称要准确明确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应当准确地反映食品的品种和特征,不能误导消费者。
对于使用特定名称的食品,如奶酪、橄榄油等,必须满足特定的制造要求和规定。
2. 成分表必须详细清晰成分表是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信息之一,对消费者了解食品成分和过敏原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的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成分表必须详细清晰地列出所有成分,包括添加剂、调味品和色素等,同时明确标注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
3. 营养成分表可选但推荐营养成分表是食品标签上的一个重要补充信息,可以提供食品中的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的含量。
尽管营养成分表在2023年的标识管理规定中不是必须的,但鼓励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这些信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二、标签形式规定食品标签的形式规定涉及标签的布局、字体大小、颜色等要素,对于消费者对食品信息的获取和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标签形式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强化。
1. 字体大小要合理选择标签上的字体大小要足够清晰可读,不应过小或过大以影响消费者对信息的理解。
对于特定类别的食品,如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要求标签上的字体大小要满足特定的要求。
2. 标识颜色要准确传递信息标签上的颜色应当准确地传递食品的属性和特征。
例如,标识上使用红色突出标注食品中含有过敏原物质,绿色表示食品属于有机食品等。
三、标识语言规定食品标签使用的语言对于消费者理解和获取食品信息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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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食品标识管理成为了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有效地管理食品标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规定内容
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标识要求
食品标识应当明确标注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使用规范的食品名称,不得虚假、夸大或者含有欺诈性质
的信息。
2.产品规格:标识食品的净含量、包装形式等信息,确保消费者可以直
观了解到产品的基本情况。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可以
了解产品的保质期限。
4.生产许可证编号:全称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获得
食品生产资格的重要凭证,也是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
5.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标识食品的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确保消费者
正确使用。
二、标识方式
食品标识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1.直接贴在食品包装上。
2.用卡片、传单等形式附在食品包装上。
3.在食品销售地点中显著位置张贴。
4.在产品说明书、广告等宣传材料中直接公布。
三、禁止标识
食品标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虚假、夸张或者含有欺诈性质的信息。
2.过度营销、过度宣传,含有明显误导性质的语言。
3.含有医疗保健功能的描述,或者存在建议治疗疾病、保健功效备受推
崇等夸大宣传的信息。
四、标识监管
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与其他部门
的协调配合,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
五、处罚措施
任何对食品标识有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包括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暂扣产品或者吊销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等。
总结
食品标识管理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从标识要求、标识方式、禁止标识、标识监管以及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各相关企业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管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