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20)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内容,下面是中期协相关负责人就《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问题1:《指引》制定和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发布,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要求,协会需要配套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自律管理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
协会于2017年1月启动开展期货行业适当性自律规则制定工作,成立工作组和专家顾问团;3月和4月,将《指引》在系统单位和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期间召开多轮专题会议反复协商,并就指引的可操作性开展情境模拟;6月下旬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通讯表决通过,6月28日正式公布;《指引》自7月1日起施行。
问题2:请介绍一下《指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答:《指引》共五十二条,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投资者分类、产品(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与管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内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则。
从章节安排的逻辑来看,《指引》的结构顺序与投资者进入市场执行适当性的作业流程吻合,便于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理解执行;从具体条款上看,《指引》对《办法》要求协会调整细化的部分都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利于经营机构操作(考虑到规则的完整性,个别条款与《办法》重合);从核心内容安排来看,《指引》在投资者分类和产品或服务分级上充分考虑了期货行业的惯例,尊重投资者既有的交易习惯,层级清晰,市场认可度高;从业务衔接角度看,《指引》采用了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方法,与证券、基金业相关规则在基本程序和业务标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标准、分级分类适配、各类格式说明方面都尽可能做到了统一,便于经营机构管理和投资者认知。
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库附有答案详解
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库附有答案详解单选题(共20题)1. 58)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 )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A.Ⅱ、Ⅲ、ⅣB.Ⅰ. 、Ⅱ、ⅣC.Ⅰ. 、Ⅱ、ⅢD.Ⅰ. 、Ⅲ、Ⅳ【答案】 B2. 下列各项,属于债券存续期间重大事项的是()A.②③④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答案】 B3. 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
A.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B.确认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C.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D.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答案】 B4.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报经()批准。
A.中国人民银行B.中国证券业协会C.证券公司董事会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答案】 D5.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Ⅲ、ⅣB.Ⅰ、Ⅱ、Ⅲ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D6. 合格境外投资者业务资格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①②④B.①②③C.①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 B7. 下列笑于合伙企业财产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Ⅲ、ⅣB.Ⅱ、Ⅳ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D8.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A.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B.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D.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答案】 D9. A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比例违反规定,但尚无违法所得。
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万元罚款。
A.5B.15C.40D.60【答案】 B10.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①②③④B.①②④C.①②③D.③④【答案】 C11. 证券公司信用业务涉及的主要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包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备案报告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一、背景介绍股票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允许投资者在特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股票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国内股票期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市场发展和提高交易效率,推出了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
二、试点做市商的定义和角色试点做市商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市场上,经过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的合法机构,承担起提供连续报价、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交易活跃等职责的特定市场参与者。
其角色主要包括提供做市报价、参与市场交易和提供风险管理等服务。
三、试点做市商的准入条件1. 机构要求:试点做市商需为合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专业化经营团队。
2. 人员要求:试点做市商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期权业务资格,且具备丰富的期权交易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
3. 资金要求:试点做市商需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实力,以满足市场做市需求。
四、试点做市商的职责和义务1. 提供连续报价:试点做市商应当按照该品种证券期权的交易规则,及时、准确地进行连续报价,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对手方。
2. 增加市场流动性:试点做市商应当积极提供流动性,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3. 促进交易活跃:试点做市商应当通过积极参与市场交易,提高交易活跃度,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4. 提供风险管理:试点做市商需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对自身持有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并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建议和支持。
五、试点做市商的权益和支持1. 交易费用减免:试点做市商享受一定的交易费用减免政策,降低其交易成本。
2. 公开透明交易:试点做市商的交易记录和报价信息将实时公开,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透明、公正的交易环境。
3. 做市商专属标识:试点做市商可获得特定标识,以便投资者快速识别其在市场中的位置和报价情况。
4. 市场宣传推广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官方网站、交易所报刊等媒体向市场宣传推广试点做市商业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规定的全部做市服务,一般做市商应当供前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做市服务。
第五条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做市申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可以从事期权做市业务;(二)参与本所期权模拟交易做市业务并且做市时间达到3个月,并且通过本所实验室环境的各项做市业务测试;(三)在模拟交易期间的做市表现符合本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四)通过本所组织的专项检查;(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者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备案从事期权做市业务的证明文件;(四)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五)负责做市业务的部门、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六)开展做市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七)申请做市的合约品种名单及具体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0年等级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每日一练(第45套)
2020年等级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资金盈余单位和资金需求单位直接进行资金融通,并在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反映了融资的( )。
A.不可逆性B.差异性C.直接性D.分散性2.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是( )。
Ⅰ.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Ⅱ.再贴现政策Ⅲ.公开市场业务Ⅳ.窗口指导A.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Ⅲ、ⅣD.Ⅰ、Ⅱ、Ⅳ3.如果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成交价格为( )。
A.可实现成交价格的最低价格B.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C.各个价格的平均价格D.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4.以下属于中央银行负债类业务的是( )。
①储备货币②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③不计入储备货币的金融公司存款④政府存款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5.下列属于货币政策工具的是( )。
①利率②汇率③收入④借贷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6.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确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
保证金可以充抵证券,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
A.30%B.20%C.15%D.10%7.以下( )类股东及其行动人持股超过5%的股份,不会被视为非自由流通股本。
A.公司创建者B.证券投资公司C.国有股份D.战略投资者8.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具体包括( )。
Ⅰ.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有效措施Ⅱ.中期票据利息的计算方法Ⅲ.中期票据的后期偿还安排Ⅳ.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A.Ⅰ、Ⅱ、ⅢB.Ⅰ、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Ⅳ9.保荐人的保荐责任期包括(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2020年真题)在我国金融中介体系中,信托机构属于()A.银行机构体系B.房地产中介体系C.保险中介体系D.投资中介体系【答案】 D2、金融期权的基本功能包括()。
A.Ⅱ、ⅢB.Ⅰ、Ⅱ、Ⅳ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C3、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被称为()。
A.股票融资B.债券融资C.证券融资D.金融机构融资【答案】 C4、以下关于有价证券的分类,说法正确的有( )。
Ⅰ.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和公司证券Ⅱ.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Ⅲ.按募集方式,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Ⅳ.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三大类A.Ⅱ. Ⅲ. ⅣB.Ⅰ. Ⅱ. ⅢC.Ⅰ. Ⅱ. Ⅲ. ⅣD.Ⅰ. Ⅱ. Ⅳ【答案】 C5、在资产证券化各方参与者中,被称为“原始权益人”的是()。
?A.发起人B.承销人C.证券化产品投资者D.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答案】 A6、运用信用打分模型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的过程是()。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D7、证券交易通常都必须遵循()。
A.价格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B.时间优先原则和价格优先原则C.价格优先原则和数量优先原则D.客户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答案】 A8、场外市场价格决定的主要方式是( )。
A.公开竞价B.连续竞价C.集合竞价D.协商议价【答案】 D9、《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并应当()进行收益分配。
”A.现金分红,每日B.现金分红,每周C.红利再投资,每日D.红利再投资,每周【答案】 C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类型的是( )。
A.信息披露的监管B.公司治理监管C.并购重组的监管D.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答案】 D11、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5029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A、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B、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C、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D、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8节>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答案】:B【解析】: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是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2.下面有关私募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说法正确的是( )。
①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股管理人制作并使用②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推介材料③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向投资者销售费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④募集材料应该揭露投资风险A、①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9节>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解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一、引言股票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给予持有者权利但不是义务,以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或出售股票的权利。
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提供股票期权业务服务。
本文将为投资者提供一份股票期权业务指南,包括基本概念、交易流程、风险控制以及常用策略等内容。
二、基本概念1. 期权类型:a. 认购期权:赋予持有者在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
b. 认沽期权:赋予持有者在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出售股票的权利。
2. 行权价格:期权行使时的约定价格。
3. 到期日:期权有效期截止的日期。
4. 内在价值:行权时期权的实际价值,即股票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
5. 时间价值:期权除了内在价值以外的价值,受到时间、波动率等因素的影响。
三、交易流程1. 开户申请:投资者需在证券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协议签订: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期权交易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资金保证:投资者需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覆盖风险敞口。
4. 下单交易:投资者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渠道向证券公司下达期权交易委托。
5. 成交确认:证券公司将向投资者发送成交确认函,确认交易细节。
6. 到期行权:投资者如欲行使期权权利,可在到期日前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并支付相应费用。
四、风险控制1. 保证金要求:为了控制投资者的风险,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在开户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 止损指令:投资者可设置止损指令,在股票价格出现不利变动时自动平仓,以控制亏损。
3. 多空策略:投资者可采用多种策略,如买入认购期权、卖出认沽期权等,以降低风险。
4. 限制杠杆:证券公司对于股票期权交易的杠杆比例有一定限制,以减少交易风险。
五、常用策略1. 买入认购期权:认为股票价格会上涨时使用,有限风险但潜在收益较大。
2. 卖出认沽期权:认为股票价格会下跌或波动时使用,风险较大但潜在收益有限。
3. 头寸对冲:同时买入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以降低对股票价格变动的敏感度。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14日目录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3)说明及声明 (3)第一章总体要求 (3)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4)二、岗位设置 (5)三、制度与流程 (6)四、内控管理 (6)第二章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申请 (10)一、申请材料 (10)二、申请流程 (11)三、交易权限开通流程 (11)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3)一、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认定 (13)二、综合评估 (16)三、期权知识测试 (17)四、投资者分级管理 (20)五、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动态持续管理 (20)六、客户档案资料管理 (22)七、本所持续监督管理 (22)第四章开户管理 (23)一、账户体系 (23)二、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24)第五章持仓限额管理 (30)一、持仓限额前端控制 (30)二、客户买入额度管理(限购) (34)第六章保证金管理 (37)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37)二、备兑开仓客户保证金管理 (49)第七章资金风险管理 (52)一、资金盯市管理 (52)二、资金划拨应急处理 (56)第八章强行平仓管理 (57)一、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57)二、备兑不足强行平仓 (60)三、持仓超限平仓 (63)四、强平成交回报PBU管理 (64)五、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64)六、平仓有关的应急处理 (65)第九章行权交收管理 (66)一、投资者持仓合约的行权提醒 (66)二、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 (66)三、行权日前调整保证金参数水平提醒 (68)四、行权指令合并申报 (68)第十章协议行权 (71)一、协议行权策略 (71)二、协议行权注意事项 (72)第十一章客户结算 (73)一、日常交易清算 (73)二、清算后数据对账 (74)三、日常交易交收 (74)第十二章投资者数据报备 (76)第十三章程序交易报备 (78)一、程序交易接入管理要求 (78)二、程序交易报备管理要求 (78)三、变更报备 (79)四、程序交易的监管 (79)第十四章大户报告 (80)第十五章应急预案 (82)一、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 (82)二、系统技术应急事件 (83)三、交易异常事件 (83)第十六章交易信息提醒及期权基础信息接口文件说明 (84)一、交易信息内容 (84)二、信息公告与提醒 (84)三、期权基础信息接口文件说明 (86)第十七章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投诉处理 (88)一、投资者教育 (88)二、客户投诉处理 (89)附件一:适当性综合评估样表 (92)附件二:股票期权业务程序交易报备表 (93)附件三:大户持仓报告表 (99)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说明及声明为便于证券公司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范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等,制定本指南,供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时参考。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50题)1、承销商应当保留()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
A.Ⅰ、Ⅱ、ⅢB.Ⅰ、Ⅲ、ⅣC.Ⅰ、Ⅱ、ⅣD.Ⅱ、Ⅲ、Ⅳ【答案】 D2、不属于对该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是()。
A.公司决定申请破产的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D.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答案】 A3、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A.10万~100万元B.4万~40万元C.30万~60万元D.40万~60万元【答案】 A4、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国于()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A.2017B.2018C.2019D.2020【答案】 C5、证券公司为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要求()。
A.①②B.①②③C.①③④D.①②④【答案】 D6、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等。
A.①③④B.①③D.①②③④【答案】 A7、按照《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适当性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安排。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C8、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其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的是()。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模拟试题(有答案)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下列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方式B.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可以选择自己存管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章程和业务规则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证券公司,保证证券……【题目不完整,答案暂缺】2、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其职责不包括A.决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B.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C.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D.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参考答案】A3、A公司拟公开发行股份,甲、乙、丙、丁四家证券公司都想作为A公司的主承销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丁公司工作人员为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提供出国参观机会B.乙公司工作人员邀请A公司主要足额人来乙公司参观C.甲公司工作人员向A公司的主要足额人介绍承销业务的主要流程D.丙公司工作人员向A公司主要负责人介绍甲公司的承销资质【参考答案】A4、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是()A.净资产高于实收资本的50%B.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逾5年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D.负债达到净资产的30%【参考答案】C5、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得到满足。
A.合理成本B.……C.……D.……【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6、下列关于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性陈述的说法,错误的是()A.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后,可以处以行政处分B.在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相应罚款C.在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相应罚款D.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答案】B7、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A.票面金额B.每股净资产C.两倍市净率D.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参考答案】A8、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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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业务人员;(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备案报告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
第五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专人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拟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业务人员。
第六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股票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场所现场办理股票期权交易开户手续,并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用于权利金、保证金及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存放,并与公司自有资金、证券现货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分户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对向投资者收取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妥善记载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开设、变更或注销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股票期权权利金、保证金及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八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期权业务结算或者为满足客户出入金需要,可以在存管银行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与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之间,或者在不同存管银行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之间划转客户资金。
符合以下情形的,证券公司可以从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向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自营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划转资金:(一)向客户收取交易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二)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以自有资金垫付客户款项后,收回垫付的款项;(三)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以自有证券履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中的自身行权结算义务后,收回相应的行权资金;(四)转回利息收入;(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入金时,客户的收款、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应与客户名称一致。
第九条期货公司可以接受一家或者多家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条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签订书面介绍业务协议,并于签订书面介绍业务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签订的书面介绍业务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一)介绍业务的范围和内容;(二)是否提供协助办理期权开户等服务;(三)介绍业务如何对接和管理;(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六)介绍业务的责任界定和追究机制。
期货公司按照介绍业务协议对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协助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办理期权客户开户的,应当配备满足协助开户要求的场地、设备、信息系统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相关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40亿元;(三)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四)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五)具备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首席风险官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具备对股票期权业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的专业素质;(六)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期货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子公司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三)子公司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三)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子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三)子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子公司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应当加强做市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做市业务风险,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基金拟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清算交收、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基金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实施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拟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存续运营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参照本指引关于基金的要求执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向委托人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对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有效的岗位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相关环节的独立运作。
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对经纪、自营、做市、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一)对客户保证金(含已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和未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按4%计算风险资本准备(4%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二)对欠缴的客户保证金按100%扣减净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