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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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内容
(三)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一是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并完
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二是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三
《行政复议法》 的全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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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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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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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
题的函》的答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
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法函[2002]3号)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结束——。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8•【分类】问答正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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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人民法院报特开设“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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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司法适用时应当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的问题?答疑意见: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
但从实践来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
主要考虑:一是妥当界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
例如,护照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显然,对于伪造、买卖护照的行为,应当为行政处罚留有适当空间。
法考主观题考试重要时间安排.doc
法考主观题考试重要时间安排2024法考主观题考试重要时间安排(必看)报名交费时间:9月26日8时至9月30日18时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10月15日至10月19日考试时间:10月20日公布成绩及合格分数线时间:11月30日法考主观题考试科目内容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应选择其一作答。
法考主观题避免论述不集中,论点过于涣散这是答论述题的大忌。
论述题的字数要求在500字以上,而由于时间的原因,大部分考生回答一道论述题往往不会超过1000字。
在短短的1000字内,能够把一个论点逻辑而缜密地论述充分已属不易。
然而有许多考生在答题时很容易忽视这一点,往往想到什么就写什么,不注重语言的前后逻辑性和连贯性。
法考主观题不能素材取舍不精当把所有的知识点,包括“忍痛割爱”的第一印象、第二印象的知识点,都当作论据加以运用。
从论点的角度进行调整后,能够成为论据的留下,怎么也纳入不了论述体系的,再次“忍痛割爱”。
这样做可以弥补理论功底薄弱的不足,使你拥有了足够的论据和篇幅,而且也使判官对你的论据留下一个开阔充分的印象。
法考主观题考试报名《公告》关于报名专业学历条件中“从事法律工作”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关于适用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
“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起算时间为:相关人员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后,正式入职报到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有不同工作经历的,合并计算工作期限。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 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它是时代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执行工作监督客观实际的需要,更是从事具体执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准则。
本文将从《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主要的具体规定与相应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与意义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深刻地感受到“执行难”和执行秩序混乱亟待解决。
首先,近十几年来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大量地递增,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多,特别是被执行人消极对待执行,或以各种方式对抗执行,致使案件难于执结。
而现有的执行人员数量不足,装备落后、行政经费短缺,难以承受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
其次,由于强制执行法律不健全,一些传统的、粗放式的执行方法沿用至今,加之现有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不完善,即对执行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造成执行秩序混乱,一些违法执行、滥用执行权、野蛮执行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执行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了《办法》,旨在规范执行秩序,监督执行人员依法执行。
《办法》虽只有三十七条,但内容与执行程序中各个环节比较衔接,可操作性强,具体执行行为不当界定清楚,对于进一步实现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众所周知,债权人取得债权法律文书之后,因债务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或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文所指的强制执行请求权,系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发〔2010〕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0〕53号【发布日期】2010-12-06【生效日期】2010-12-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复议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新法、新增考点必考专题
新法、新增考点必考专题考点1: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命题点: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特殊要求1.关于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我国在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中借鉴了“辩诉交易”合理因素,协商的内容既包括罪名也包括罪数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在考虑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的情况考虑在内D.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2.关于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B.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如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可以除外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D.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3.未成年人李某是高一学生,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期间,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但由于李某的父亲以及他的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因此本案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B.李某及父亲、辩护人都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具结书C.李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本案可以适用速裁程序D.李某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听取李某、辩护人对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等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4.就《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列说法正确是:()A.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影响“认罪”的认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23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6月1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若干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殷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审行政判决书
殷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1【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98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殷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个人】殷悦【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殷悦【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家在原有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制度之后,陆续于2015年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于2021年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上述决定作出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也随之进行了调整,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也分别出台了相关配套通知,其中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新旧法衔接问题等事项作了相应规定,如国家卫生和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2021年3月15日,司法部复议机构收到殷悦因不服被诉撤销决定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3月19日向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以下简称资格管理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
3月23日,资格管理局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意见。
因案情复杂,司法部复议机构于5月8日分别向殷悦和资格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并于5月11日向殷悦邮寄发出,向资格管理局直接送达,殷悦于5月11日签收。
关于将执行工作局与人民法院剥离的建议答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将执行工作局与人民法院剥离的建议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执行工作局与人民法院剥离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了我国当前执行工作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分析了审执分离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从尽快颁布《强制执行法》、行政主导型执行机构的体制设想、行政主导型执行机构的监督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将执行权从人民法院剥离、建立以司法行政权为主导的审执分离执行制度的相关建议,我们认为您的问题分析透彻、全面,所提建议具有较强的系统性、针对性和一定的可行性,对于我们加强调查研究、推进执行改革、落实中央决策具有启发意义。
一、关于审执分离改革路径的不同观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但《决定》没有指明具体的方向和路径。
对此,社会上主要有三种解读。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实施彻底的外分,让执行权脱离人民法院,这正是您在建议中提出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深化内分,在法院内部将审判和执行作进一步彻底的分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深化内分、适当外分,在深化内分的同时,将一部分执行实施工作交给法院之外的其他部门行使。
各种解读从不同角度出发,都有道理,也各有利弊。
您在建议中阐明了支持彻底外分模式的理由,论证充分,但是社会上也有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应该继续留在法院内部进一步深化,具有较强说服力,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深化内分”符合执行效率优先原则。
近3年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收案数每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持续增长,2015年新收案件数已达到416万件。
执行程序应当遵循效率优先原则,如果将执行实施权交给法院以外的行政机关行使,查封、扣押等63项执行实施命令权均由行政机关作出,则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保障其公正性,从理论上讲,每一件民事执行案件都可能衍生出数十项行政诉讼,而且诉讼审理周期较长,严重影响执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论文篇一:家庭暴力论文家庭暴力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提起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
当前在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家庭暴力却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为社会所不容。
本次调查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受害者求助过程的困难和阻力,求助过程周围人的看法,所遇单位的态度,司法机关采取的措施等,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简单的探讨,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的小家庭,和谐安定的大家庭。
关键词:婚姻法律关系、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前言:近些年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并且其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中青年、经济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易发生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其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甚至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为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国内外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正文: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一)社会学认识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在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1 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二)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一)家庭暴力的现状1、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
最高院退休法官管理办法
最高院退休法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法官管理制度,不断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建立能进能出的法官员额管理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员额退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二)人岗相适;(三)业绩导向;(四)能进能出;(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法官退出员频,包括申请退出、自然退出、应当退出三种情形。
第四条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
第五条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迹出员额:(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所任职法院的;(三)退休、辞职的;(四)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的;(五)实行任职交流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的。
第六条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一)符合任职回避情形的;(二)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职务的;(三)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四)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五)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意见应当退出员额的;(六)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儿女均巳移居国(境)外的;(八)其他不宜担任法官职务的情形。
第七条经任职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考核认定,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属于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一)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二)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三)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员额法官标准的;(四)负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情形。
第八条省级以下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因个人意愿申请退出员额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本院党组研究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法官行为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严守纪律。
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七条敬业奉献。
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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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答复意见
一、概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法官职业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其正当权益,我国不久前对《法官法》进行了修订。
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法官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所涉及的问题,我们在此提出相应的答复意见。
二、关于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解读
1.法官的基本权利
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官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审理案件的独立性、责任追究和安全保障等。
这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是保障法官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公正,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不得受到干扰和威胁。
为了保障法官的工作安全,必须加强对法官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法官的基本义务
根据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官还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审理案件的公正、廉洁等。
法官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正审理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索取财物。
法官还应当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三、关于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适用
1.关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针对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关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应当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充分保障。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官独立审判的机制,切实保障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
也要加强对干扰法官行使独立审判权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
2.关于法官的责任追究
在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对自己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
对于法官的错误判决或者过失,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公然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3.关于法官的安全保障
针对法官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的安全保障。
建立健全法官安全保障的机制,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也要严厉打击对法官工作造成威胁或者伤害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新修订的《法官法》对法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障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履行职责和维护工作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贯彻落实,健全相关机制,确保法官能够依法行使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建设法治我国做出积极贡献。
五、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
对于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中提到的法官的基本义务,尤其是审理案件的公正和廉洁,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专业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有效防止和纠正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要建立健全的法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各类法官培训活动,包括法律
知识更新、审判理论研讨、职业操守教育等方面。
通过培训,加强法
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提升其审判水平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引导,建立健全法官廉洁从业机制,
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堪称行为规范。
也要
加强对法官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技能培训,提高其应对各种复杂案件
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执法司法工作重中之重的法官裙体来说,深刻了解法律政策、提
高审判能力和公正性,都是非常必要的。
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
样也需要通过培训加以强化。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效率
在新修订的法官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法官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
义务。
针对这一要求,各级法院还需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司
法效率,为法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工作环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级法院应当积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
智能等新技术手段,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案件审理过程的电子化、智能化,提供多元化的审判服务,
为法官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持,提升其审判水平和效率。
信息化建设还可以加强对法官的工作监督和评估。
通过信息化手段,
可以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全程记录和监管,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提高其审判水平和效率。
七、加强对法官权力运用的监督和约束
在新修订的法官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
职权,不得滥用权力。
为了加强对法官权力运用的监督和约束,各级
法院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提高法官权力运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执法实践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法官执法活动
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法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和监管。
对
于涉嫌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
良好的司法形象。
法院还应当加强对法官裁判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通过公开审理程序、
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提高司法活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和
舆论的监督。
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还可以加强对审判活动的舆
论引导,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司法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八、结语
新修订的法官法第十二条,为保障法官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法官的公正执法、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贯彻落实,健全相关机制,推动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
相信在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法官队伍一定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正义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