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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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青发改办〔2023〕247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青发改办〔2023〕247号机关各处室、省能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和“过紧日子”的部署要求,经委2023年第8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差管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严格执行出差事前审批程序。

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规矩意识,切实履行出差事前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1),未经审批,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出差。

二、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应优先选择乘坐火车,对提前收到通知需参加的培训、会议等出行时间较宽裕的公务活动,应提早安排工作及行程,原则上只能选择火车出行;因紧急任务确需乘坐飞机出差的,须事前报请委分管副主任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出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详见附件2、3),擅自提高出行交通工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选择乘坐飞机出行的公务活动须严格执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工作的通知》(青财采字〔2015〕527号,附件4)规定,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参考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公务行APP”公布的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变动情况,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85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85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能力和水平,统筹合理使用价格认定专家人员,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科学、客观、公正、合理,根据《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0月26日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能力和水平,统筹合理使用价格认定专家人员,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科学、客观、公正、合理,根据《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办理价格认定过程中对遇有的专业、技术等相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需聘用的相关领域具有专业技能、学识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价格认定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各类专家分省、市(州)、县三级。

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本级专家库,并上报省价格认定机构所管理专家的人员名单、变更情况等,省价格认定机构定期统计、更新价格认定专家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供全省价格认定工作需要备查。

各级专家库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所侧重地突出地域特色。

第三条价格认定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所从事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工作经历,在专业研究领域有突出贡献,熟悉相关领域价格构成和市场行情;(三)具备土地、房地产、工程造价、二手车、虫草、藏獒、唐卡、文物、农林、矿产、珠宝、玉石、古玩、字画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中具有一定权威和声誉的专业人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青发改生态〔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近年来,福建、江西、贵州和海南四省围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共90项14个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11月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发改环资〔2020〕1793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工作实际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我委研究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和具体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学习借鉴推广,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广的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本次学习借鉴并推广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共52项,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环境治理体系、生活垃圾分类与治理、水资源水环境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绿色金融、生态补偿、生态扶贫、生态司法、生态文明立法与监督、生态文明考核与审计等14个方面。

(详见附件)二、高度重视学习借鉴和推广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把学习借鉴推广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持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水平。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青发改办文〔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改办文〔2019〕15号委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委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机管〔2019〕77号)要求,现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1),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将所属公共机构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并按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附件2)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表格(附件3),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附件: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度实施方案2.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4.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员登记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附件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全和完善能耗统计制度,根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机管〔201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能源资源消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委党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委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4•【字号】青发改办〔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能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过“紧日子”的部署要求,切实落实纪检监察相关工作建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机关出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严格执行事前审批程序委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288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内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2201号)要求,严格履行出差审批程序,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

按照《青海省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青办发〔2018〕7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有关制度的通知》(青办函〔2019〕84号)规定,委主要领导外出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省委请假,其他厅级干部出差须向委主要领导请假;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须经处室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有会议通知的须附会议通知,无会议通知的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未经审批,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出差。

凡因同一事由出差的,须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确因工作需要,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随行人员,副处长出差一律不安排人员随行。

除业务工作外,不得参加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出差结束返回后,须第一时间向准予其外出的委领导销假,并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赴京汇报衔接工作的通知》(青发改办〔2019〕423号)要求,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及出差期间《工作写实登记表》,按程序报请签批,作为出差报销依据。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22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4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和委属单位:
《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已经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抓好落实。

附件: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试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
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试行)
申请人(承诺人)就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自愿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人)缺少以下申报材料,承诺在()内严格按照要求补齐全部材料;
1.
2.
……
三、审批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能够按照行政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青发改办文〔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地区经济处、支援帮扶合作交流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省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全力抓好脱贫攻坚后续巩固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青海省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委工作职能,现制定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

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4月9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力抓好后续巩固,确保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2020年“补针点睛”目标任务扎实推进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青海省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严格现行脱贫标准,紧紧围绕“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总体部署,在全省基本实现绝对贫困人口“清零”目标的基础上,积极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足“绣花功夫”巩固脱贫成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收官之战,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青发改办文〔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申报与安排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第四章附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委内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资金计划管理办法》(青发改投资〔2018〕7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经费是指从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中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核工作的省级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指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重大项目投资审核、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和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完成相应评审、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工作经费申报和管理使用。

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二章经费申报与安排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经费安排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二)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投资审核;(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投资审核;(四)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及前期项目评估;(五)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8•【字号】青发改办〔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委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28日省发展改革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主动担当,充分发挥发展改革系统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委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一)组成人员。

组长:党晓勇党组书记、主任副组长:车军平党组成员、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郗海明党组成员、副主任顾艳华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局长史瑞明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增刚省铁航办主任、委办公室主任成员:段宇军二级巡视员、价格处处长时河清二级巡视员、成本价格监测处处长杨国庆固定资产投资处处长刘梅利用外资处处长崔飚产业协调处处长郭雪红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处长沈明军高技术产业处处长才让索南社会发展处处长乔惠支援帮扶合作交流处处长怀林省铁航办副主任李延斌人事处处长马仲贤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段海兰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李小辉离退休干部处处长王虎办公室副主任张柴斌省粮食局副局长袁卫民省工程咨询中心主任段晓军省信息中心副主任温宝平青海经济研究院院长张卫东省价格认证局局长邰彬农村发展指导服务中心主任翁巍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副主任何成林省公建投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李增刚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委(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快法治机关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府法〔2020〕49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我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继续适用的6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适用期已过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予以废止(失效)。

予以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
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附件
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69件)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
革委落实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15
•【字号】青发改办文〔2017〕11号
•【施行日期】2017.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在全省开展“夏秋季攻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责任清
单》的通知
青发改办文〔2017〕11号
各有关处室、委属单位: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在全省开展“夏秋季攻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青政办〔2017〕135号),提出三季度重点工作任务50项,其中明确要求我委牵头或配合的重点工作任务35项(牵头推进的15项,配合推进的20项)。

为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根据委领导安排,委办公室对涉及我委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拟订了《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在全省开展“夏秋季攻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责任清单》(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

请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以“710”工作制度推进转作风提效能抓落实工作方案》和《“710”台账管理制度(试行)》要求,主动进位,强化担当,着力抓好任务落实,力争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确保三季度全省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在全省开展“夏秋季攻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责任清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青发改办〔2017〕472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发改办〔2017〕472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7月18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为了适应发展改革系统加快转变职能的新要求,提升部门宏观经济管理水平和把握全局、综合研究、规划编制、统筹谋划、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能力,表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及发展改革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处室、单位和个人,调动干部和科研人员谋大局、议大事,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属于经济和社会科学范畴的创新成果奖励。

通过对省发展改革系统处室、单位和个人为主完成的相关成果进行学术评价和应用价值认定,评选出优秀研究成果,对利于提高发展改革部门工作水平和对政府科学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优秀成果给予奖励。

第二条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属厅局级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评审和当事人回避制度。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维护其严肃性,对授奖成果严格把关审查。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优秀研究成果奖的受理、评审、批准和颁奖工作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

学术委员会由委主任、党组成员、委内专家和外聘专家构成。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赴地方调研期间简化接待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发改办文[2015]4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03
【实施日期】2015.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赴地方调研期间
简化接待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青发改办文〔2015〕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新十条”要求,切实减轻地方负担,现就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赴地方调研期间,请地方简化接待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请配合执行。

附件:《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赴地方调研期间简化接待工作的要求》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附件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赴地方调研期间简化接待工作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新十条”精神,持续推进反对“四风”,切实减轻地方负担,现就我委党组成员赴地方调研期间简化接待工作要求如下:。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月饼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月饼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月饼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青发改价格〔2022〕627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月饼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中秋节即将来临,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2022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做好月饼市场监管工作,有效遏制“天价”月饼,推动月饼等大众消费品回归传统文化本源,促进月饼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动对接各地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中秋节前通过网络、报纸、发布倡议等多种形式,向所属区域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电子商务平台等月饼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宣讲《公告》出台背景、重要意义、监管要求等,在社会范围内形成遏制“天价”月饼、促进月饼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配合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公告》要求,加强对从事月饼生产、销售活动经营者的行业指导和监管执法,重点关注酒店、餐厅、电子商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抽查生产销售盒装月饼单价超过500元的经营者,严厉打击过度包装、搭销及混合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等行为。

三、8月中旬至中秋节期间,持续加强月饼市场巡查,全面了解月饼市场动态和销售价格,及时掌握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发现月饼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公告》有关规定的,要及时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四、加强舆情监测,发现重大负面舆情应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

请各地将开展市场巡查、部门协同加强监管、查处月饼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等工作情况,于每周三(截止2022年9月15日)报我委(价格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19日(联系人:马瑞;联系电话*************)。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青发改人事〔2016〕610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深化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青组字﹝2016﹞95号)要求,为全面加强委机关公务员日常管理,完善考核工作机制,现将《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手册2.平时考核结果备案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8月2日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试行)为全面加强机关公务员日常管理,客观准确地考察记载公务员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完善考核工作机制,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公务员局《关于深化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青组字〔2016〕95号)精神,现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平时考核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实行以个人工作记实评价、量化考核为主的基本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平时考核对象包括委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

省粮食局、省能源局、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省价格认证局平时考核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一)平时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20〕25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20〕25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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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25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精神和《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青发〔2016〕14号)工作部署,为全面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我们对《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了修订。

《清单》已经省委编办审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修订情况说明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5日
——结束——。

中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中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中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发改党[2017]13号【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28【实施日期】2017.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规定》的通知(青发改党〔2017〕13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一条措施遇到的新情况以及“四风”问题出现的新动向,委党组对《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规定》(青发改党〔2013〕20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规定中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2017年3月28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一条措施,根据委党组《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青发改党[2013]11号)和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现对我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规定》修改完善如下:1.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

坚持把从严治党放在突出位置,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落实“四个扎扎实实”的重大要求,为推动青海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2.加强重大问题研究谋划。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青发改办文〔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已经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7月27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依照法定职责,研究拟定的需要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审批或须经委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以及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制定主体、法律依据、权责界定、决策程序、主要内容、实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由委政策法规处会同承办处室或单位具体负责。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或行文上报。

重大规划、重大项目一般按照承办处室或单位会签政策法规处的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政策法规处出具书面意见书的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青发改法规〔2021〕530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及《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修订了《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委主任办公会和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8月24日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工作意见;(二)研究需要提请省委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等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三)研究制定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四)研究需要报请省政府审批或者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重大项目(已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项目除外);(五)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重大政策文件,以及以本委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六)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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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青发改人事〔2022〕6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15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省粮食局、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待遇第三条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

工作人员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处理私人事务。

事假待遇:根据《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字〔2021〕6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确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报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请事假。

(一)事假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二)事假年度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60%计发。

(三)事假年度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25%计发,以保障本人应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

(四)单位计发月工资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当月事假期内的工作日和实际在岗工作日分段计算,其中事假期内工作日工资按上述规定比例计发,在岗工作日工资按全额计发。

日工资标准以本人应发工资为基数,除以当月工作天数计算。

第四条病假是指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病假待遇:根据《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字〔2021〕6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请病假连续超过5天的,应提供医疗机构病假证明,请病假连续超过1个月的,应出具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本单位批准。

(一)病假年度连续或累计在2个月(60天,含病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二)病假年度连续或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90%计发;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三)病假年度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180天)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70%计发;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80%计发;3.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90%计发。

(四)连续请病假跨两个及以上年度的,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并按以上(一)、(二)、(三)项规定计发工资待遇。

(五)连续请病假超过24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所在单位应根据本人治疗情况及时安排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做如下处理: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经鉴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岗位,要求其返岗工作,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工作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单位计发月工资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当月病假期内的工作日和实际在岗工作日分段计算,其中病假期内工作日工资按上述规定比例计发,在岗工作日工资按全额计发。

日工资标准以本人应发工资为基数,除以当月工作天数计算。

第五条探亲假是指为解决长期与亲属分居两地的工作人员的探亲问题,凡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结婚须满一年及以上,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一般不得跨年使用。

工作人员探望公派出国学习、工作的配偶,需提供配偶所在单位开具的出国探亲函件,在公派期间可探亲一次,假期6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待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青政〔1981〕282号)、《省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休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青劳薪〔1982〕135号)文件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职工,不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亲待遇;享受一年一次探望配偶的职工,可以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原工资照发。

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可按现行出差的相关规定执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条带薪年休假是指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一次。

带薪年休假时间:在西宁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带薪年休假待遇: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4〕103号)、《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5号)规定,工作人员除当年确因工作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本年度休假与第二年休假合并使用外,一般不跨年度使用。

工作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实际灵活安排休假,做到既保证职工休假又保证不影响正常工作。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一) (二) (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婚丧假是指职工本人结婚以及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根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根据《青海省劳动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劳薪字〔1980〕102号)文件规定,正常丧假为3天。

婚丧假待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到外地结婚的或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

职工正常婚丧假期(包括增加的婚假)内的原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婚丧假往返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八条产假是指在职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产假待遇:根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文件规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18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给予其配偶看护假15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休假15至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者休假42天。

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产假、看护假期间,原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鼓励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第九条病假、婚假、探亲假、产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年休假、事假、丧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三章请销假的程序第十条工作人员请假应填写《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并明示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

第十一条委领导班子成员、巡视员需报请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征得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委人事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机关副处长(主任)、委属单位班子成员需分别征得处室和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委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机关其他干部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委人事处备案。

委属单位其他干部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委领导班子成员、巡视员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休假期间外出离宁,除履行以上审批、报备手续,还要向省纪委监委驻委纪检监察组报备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因公离宁按要求填写《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报备表》,依据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请假权限审批并备案。

第十七条各处室(单位)正、副职不可同时请假,特殊情况须征得分管委领导同意。

请假期间工作按照“AB”岗工作制度相互补充。

休假计划于每年年初报委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假满回单位后,到委人事处办理销假签字手续。

未经委人事处签署意见,有关假期享受的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核报。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不在岗的;(二)请假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三)未履行延假手续无故延长假期的;(四)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考勤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应把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责任,委机关处室、委属单位负责人应切实担负起监督执纪责任,按照平时考核要求,做好《平时考核手册》考勤登记。

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评先评优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各处室和广大干部职工应相互监督、互相督促,维护工作秩序,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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