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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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6年8月
目次
目次
前言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框架
4.1 网络结构
4.2 组网方式
4.3 系统应用服务构架
5 通用要求
5.1 硬件要求
5.2 软件要求
5.3 系统信息的交互要求
5.4 系统运行稳定性指标要求
5.5 机房环境要求
6 系统要求
6.1 系统信息输入
6.2 系统信息输入信息预处理及反馈
6.3 系统数据处理
6.4 系统数据交换
6.5 服务器数据存储、数据备份、数据恢复
6.6 信息安全
7 应用服务接口要求
7.1 船舶基本位置服务接口
7.2 船舶基础数据服务接口
7.3 数据发布接口
7.4 报警服务接口
7.5 功能应用服务接口
7.6 异构系统数据交换服务接口
7.7 调用视频服务接口
7.8 其它拓展服务接口
7.9 数据输出接口
8 系统功能及技术指标要求
8.1 系统软件构架要求
8.2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
8.3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客户端软件的基本功能要求8.4 移动终端APP功能基本要求
8.5 管理平台的基本要求
8.6 系统主要性能指标要求
9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功能及技术要求
9.1 一般要求
9.2 数据业务分类
9.3 其它数据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硬件设备
A.1 低级配置方案
A.1.1 适用条件
A.1.2 性能要求
A.2 中级配置方案
A.2.1 适用条件
A.2.2 性能要求
A.3 高级配置方案
A.3.1 适用条件
A.3.2 性能要求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外部接口协议
B.1 约定
B.1.1 数据单位定义
B.1.2 通信服务商代码定义
B.1.3 数据类型定义
B.2 数据中心与ASP接口
B.2.1 渔船基础信息交换接口
B.2.2 系统历史通信信息交换接口
B.2.3 动态数据交换接口
B.2.4 通信指令说明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交换接口协议C.1 动态数据交换技术要求
C.1.1 通信方式
C.1.2 安全认证
C.1.3 功能实现流程
C.1.4 协议消息格式
C.1.5 数据实体格式
C.2 基础数据交换技术要求
C.2.1 系统船舶基础信息实时交换接口
C.2.2 海图数据更新技术要求
C.2.3 渔业作业区划信息更新技术要求
C.2.4 气象数据更新技术要求
C.3 常量定义
C.3.1 业务数据类型标识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渔船信息数据字典
D.1 渔船基本信息
D.2 船名登记信息
D.3 国籍所有权登记信息
D.4 渔船抵押登记信息
D.5 渔船租赁登记信息
D.6 渔船捕捞许可信息
D.7 渔船报废拆解信息
D.8 渔船灭失信息
D.9 南沙专项捕捞许可信息
D.10 渔船检验信息
D.11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信息
D.1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信息
D.13 渔船通讯导航设备信息
附录E(资料性附录)系统拓扑结构
参考文献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外部接口协议表B.1 数据单位定义
表B.2 通信类型定义
表B.3 通信服务商代码
表B.4 位置类型定义
表B.5 信息类型定义
表B.6 定位状态定义
表B.7 渔船基础信息交换接口
表B.8 渔船基础信息交换接口功能
表B.9 函数getShipInfo说明
表B.10 Ship Info数据结构
表B.11 函数getGroupInfo
表B.12 ShipGroup Array数据结构
表B.13 函数getShipGroup
表B.14 ShipGroupAssign Array数据结构表B.15 函数addShip说明
表B.16 函数delShip说明
表B.17 系统历史通信信息交换接口
表B.18 历史信息交换接口功能
表B.19 函数GetTracksByID说明
表B.20 Track数据格式定义
表B.21 函数GetRectTracks说明
表B.22 Track Array数据格式定义
表B.23 函数GetMsgsByID说明
表B.24 Message Array数据格式定义
表B.25 函数GetAllMsgs说明
表B.26 Message数据格式定义
表B.27 动态信息交换接口
表B.28 指令结构表
表B.29 指令内容结构说明表
表B.30 指令内容详细说明表
表B.31 指令类型表
表B.32 欢迎标识
表B.33 登录
表B.34 服务器登录回执
表B.35 退出登录
表B.36 服务器退出登录回执
表B.37 连接保持
表B.38 服务器返回连接保持回执
表B.39 发送命令
表B.40 参数组合内容
表B.41 服务器返回发送命令回执
表B.42 请求类型与目标组合表
表B.43 位置数据推送表
表B.44 客户端返回接收位置确认回执
表B.45 信息类数据推送
表B.46 客户端返回接收信息类数据确认回执
表B.47 发送请求异步状态信息回执
表B.48 发送状态代码表
表B.49 错误信息返回
表B.50 错误代码表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交换接口协议表C.1 基本数据类型
表C.2 数据结构
表C.3 数据头格式
表C.4 数据密钥格式
表C.5 加密算法
表C.6 校验码格式
表C.7 主链路登录请求消息数据体
表C.8 主链路登录应答消息数据体
表C.9 主链路注销请求消息数据体
表C.10 主链路断开通知消息数据体
表C.11 省市级平台主动关闭主从链路通知消息数据体
表C.12 从链路连接请求消息数据体
表C.13 从链路连接应答消息数据体
表C.14 从链路注销请求消息数据体
表C.15 从链路断开通知消息数据体
表C.16 异地容灾备份中心主动关闭主从链路通知消息数据体
表C.17 异地容灾备份中心接收船舶定位信息数量通知消息数据体表C.18 省市级平台接收船舶定位信息数量通知消息数据体
表C.19 实时船舶定位信息上传消息数据体
表C.20 实时船舶定位信息上传应答消息数据体
表C.21 实时船舶AIS静态信息上传消息数据体
表C.22 船舶AIS静态信息上传应答消息数据体
表C.23 补发船舶定位信息消息数据体
表C.24 申请位置数据交换消息数据体
表C.25 申请位置数据交换应答消息数据体
表C.26 取消申请位置数据交换消息数据体
表C.27 取消申请位置数据交换应答消息数据体
表C.28 补发船舶位置数据请求消息数据体
表C.29 补发位置数据请求应答消息数据体
表C.30 实时上传船舶进出港信息消息数据体
表C.31 上报船舶进出港应答信息消息数据体
表C.32 启动位置数据交换消息数据体
表C.33 启动位置数据交换应答消息数据体
表C.34 结束位置数据交换消息数据体
表C.35 结束位置数据交换应答消息数据体
表C.36 交换船舶定位信息消息数据体
表C.37 交换位置信息应答消息数据体
表C.38 交换船舶AIS静态信息消息数据体
表C.39 交换船舶AIS静态信息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40 补发交换船舶定位信息消息数据体
表C.41 交换船舶基础信息消息数据体
表C.42 交换船舶基础信息应答消息数据体
表C.43 船舶实时报警信息消息数据体
表C.44 船舶实时报警上传应答消息数据体
表C.45 实时交换报警信息消息数据体
表C.46 实时报警交换应答消息数据体
表C.47 船舶报警处理结果信息数据体
表C.48 船舶报警处理结果上传回应信息数据体表C.49 上传通信及控制功能请求消息数据体
表C.50 上传通信及控制功能请求回应信息数据体表C.51 下发通信及控制功能请求消息数据体
表C.52 下发通信及控制功能请求回应信息数据体表C.53 渔船基本通信信息数据体
表C.54 系统渔船基础信息交换接口
表C.55 渔船基础信息交换接口功能
表C.56 函数getShipInfo说明
表C.57 Ship Info结构
表C.58 函数addShip说明
表C.59 函数:delShip说明
表C.60 业务数据类型名称标识对照表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渔船信息数据字典
表D.1 渔船基本信息表数据结构
表D.2 船名登记信息表数据结构
表D.3 国籍所有权登记信息表数据结构
表D.4 渔船抵押登记信息表数据结构
表D.5 渔船租赁登记信息表数据结构
表D.6 渔船捕捞许可信息表数据结构
表D.7 渔船报废拆解信息表数据结构
表D.8 渔船灭失信息表数据结构
表D.9 南沙专项捕捞许可信息表数据结构
表D.10 渔船检验信息表数据结构
表D.11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信息表数据结构表D.1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信息表数据结构
表D.13 渔船通讯导航设备信息表数据结构
附录E(资料性附录)系统拓扑结构
图E.1 平台拓扑结构图
图E.2 网络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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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对《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农办渔〔2010〕95号》进行修订。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的开发与运行管理的总体框架、通用要求、系统要求、应用服务接口要求、系统功能及技术指标要求、应用集成中间件、接口协议。
本文件不包括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所需客户端设备的有关技术要求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管理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9361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GB/T 11457 信息技术软件工程术语
GB/T 14394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
GB/T 15237.1 术语工作词汇第1部分理论与应用
GB/T 18018 信息安全技术路由器安全技术要求
GB/T 18336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
GB/T 20011 信息安全技术路由器安全评估准则
GB/T 20281 信息安全技术路由器安全评估准则
GB/T 22240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 2505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GB 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T 222398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YD/T 1097 路由器设备技术要求核心路由器
YD/T 1132 防火墙设备技术要求
IEC 61162–100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的数字接口.第100部分:单人讲话和多人收听.UAIS用IEC 61162–1的额外要求
IHO S–52 ECDIS海图内容与显示形式规范
IHO S–57 数字海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
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Fishing vessel and fishing port dynamic monitoring system
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和无线通信技术、视频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化手段,对渔业管理部门及提供渔船监管服务的运营商所产生的船舶信息(船位、报警、进出港、短信等)、渔港信息、业务信息、管理信息等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展示、传输及交换,为渔业管理部门、渔业生产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
3.2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数据 information data of fishing vessel and fishing port dynamic monitoring system
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中应用的各类信息数据,如船位信息、船舶基础资料信息、报警信息、短消息信息等。
4 总体框架
4.1 网络结构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采用三级网络结构,第一级为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第二级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中心,第三级为地市/县区级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中心。
系统网络结构图见附录E图E.2。
注:乡镇和村社一级可以采用省或市级建设的Web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
系统平台实现属地船舶的监管和应用服务。
4.2 组网方式
各级系统间应采用租用专线的方式进行数据传输或者采用公网宽带组网方案的方式进行数据传输。
租用专线的带宽:租用专线的带宽不应低于2M。
公网宽带组网方案:各级系统之间应采用VPN的方式建立连接,各接入点带宽应不小于同等级中心的专线带宽要求。
4.3 系统应用服务构架
系统应用服务构架由数据采集、数据反馈、数据发布、数据交换、数据存储、功能应用服务等部分组成。
平台拓扑见附录E 图E.1。
5 通用要求
5.1 硬件要求
系统硬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a)数据库服务器、备份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等服务器;
b)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VPN等网络设备;
c)磁盘阵列或磁带库等存储设备。
本标准按高、中、低三种建议方案分别列出系统硬件配置,并提出最低配置的要求,见附录A。
5.2 软件要求
5.2.1 支撑软件要求
5.2.1.1 操作系统软件
小型机宜选用Unix、Solaris或Linux操作系统;PC服务器宜选用64位及以上主流服务器操作系统;PC机的操作系统宜选用32位或者64位及以上主流PC操作系统。
5.2.1.2 数据库系统软件
数据库系统应采用主流的关系型数据库。
5.2.1.3 防病毒软件
防病毒软件应采用主流的企业版防病毒软件,见附录A。
5.2.2 软件接口分类
软件接口分类至少应包含用户接口、外部接口和内部接口三个部分。
用户接口包含用户操作和反馈结果等;外部接口包含数据输入输出、网络传输协议等;内部接口包含模块间传值、数据传递等。
5.2.3 信息服务要求
5.2.3.1 系统信息接入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信息数据的接入:
a)卫星系统数据;
b)AIS数据;
c)公众移动通信数据;
d)短波/超短波数据;
e)雷达数据;
f)RFID数据;
g)视频监控数据。
5.2.3.2 系统信息接入处理及信息反馈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信息接入处理及信息反馈:
a)能处理数据源输入的位置信息、短消息信息、报警信息等,并解释成系统标准数据格式输入到本系统中,同时应提供数据接收回执给数据源所
在的系统;
b)能处理异地容灾备份中心转发的位置信息、短消息信息、报警信息等,并解释成系统标准数据格式输入到本系统中,同时应提供数据接收回执
给异地容灾备份中心。
5.2.3.3 系统信息处理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信息处理:
a)位置数据处理时间:不大于1秒;
b)调位处理时间:符合所调船位的各卫星运营商通信系统技术指标要求;
c)报警消息接收的处理时间:接收平台间转发的报警消息时间应不大于3秒;
d)系统内轨迹回放下载处理时间:客户端软件从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中心数据库下载8小时内20000个位置信息时间应不大于60秒;
e)轨迹回放处理时间:单船轨迹回放的时间应不少于30天,区域船舶回放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
f)具有大容量动态目标(>30000)的显示跟踪能力,海图的显示更新时间在显示30000个在线目标时不得超过2秒;
g)船舶标签显示满足IHO S52标准的要求,应可以选择显示船首向、轨迹线、矢量线,并可以选择显示船舶的基本信息—船名、MMSI、呼号、船
舶类型、作业类型、船东、报位终端类型、经纬度等;
h)多种位置源融合功能(以船舶为目标,融合各种报位设备):至少支持3种位置源融合,并支持融合后的显示。
同时支持单位置源显示(比如:
仅查看北斗或AIS终端上报的位置);
i)监控目标支持船型等比放大显示;
j)辅助图层:支持辅助图层在海图上自行添加标注港区、泊位、码头、禁航区、警戒区(线)、地物名称的功能;
k)事件记录:支持在电子海图上进行重要事件记录和快速定位功能,可选择添加时间显示的图形符号;
l)经纬网格显示:支持选择性显示经纬度网格的功能;
m)支持海图、地图、卫星影像图切换显示;
n)支持叠加显示台风等海洋气象信息。
5.2.3.4 系统信息数据存储、备份和管理模式
a)系统数据存储采用异地容灾备份中心集中存储和省(市)数据中心分布存储的方式;省级以下的系统数据存储宜采用数据集中模式或数据交换模式,或采用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
b)数据的备份应采用定期全备份和每周增量备份的方式。
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和省(市)级平台中心数据库采用1+1热备的方式进行在线数据存储,采用磁盘阵列柜作为在线数据备份,省(市)级平台中心建议采用磁带库作为离线数据备份。
市级数据库采用单机数据库或者根据管理需要增配为1+1热备的存储方式,也可以配置磁盘阵列柜作为在线备份。
省(市)级数据备份采用异地备份的机制,国家级数据库备份各省级数据库,备份数据库可以采用单独的存储设备也可以在原1+1热备的数据库上划分独立的存储空间进行数据备份。
c)渔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的数据管理模式可分为两种,即:数据集中模式和数据交换模式。
数据集中模式是指整个应用系统采用B/S架构,省级以下渔船动态监管系统采用网络直报方式进行业务操作和信息共享,渔船监管业务数据和渔船基本信息数据全部保存在省级数据中心,而地市及以下各级渔船动态监管部门不保存相关的业务数据和渔船基本信息数据。
数据交换模式是指在县区及以下渔业部门独立安装使用的渔船动态监控管理客户端软件基础之上,依据各种数据接口标准通过集成平台实现对分布式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共享,县区级渔业部门的应用系统中都保存有自己的数据,省级、地市级数据中心只是存放了属地范围内用于数据汇总分析和数据交换共享的数据。
各地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的建设可根据本地实际条件,选择采用数据集中模式或数据交换模式,也可采用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
5.2.3.5 系统应用服务
系统应用服务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基本应用服务:应包含电子海图显示及控制、船舶监控、船舶搜索、船舶定位、轨迹回放、短消息收发、调取船位等功能的服务;
b)高级应用服务:应包含在线离线船舶统计、港内港外船舶统计、电子海图下载等功能的服务;
c)管理应用服务:应包含用户接入的管理、数据分发的管理、其它系统接入服务的管理、基站运行状态监控的管理、船舶基础的维护管理等功能
的服务;
d)报警及安全应用服务:应包含船舶预警、船舶报警、报警处理、搜救救助、指挥调度功能的服务;
e)灾害应用服务:应包含台风、海浪等气象信息的叠加显示,并能提供预警短信息播发等灾害应用服务;
f)视频应用服务:可支持直接链接调用渔船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视频监控服务,也可在渔船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的厂商提供视频监控接口协议的
基础上实现等同接口协议的相关视频监控设备的操作服务。
g)其它及扩展应用服务:应预留支持其它系统为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提供的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所需的扩展应用服务。
5.2.3.6 系统信息输出
应包括船舶历史轨迹数据的输出、各类服务的统计报表输出、船舶基础资料的输出、向异地容灾备份中心的输出和需要与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的数据输出。
5.3 系统信息的交互要求
5.3.1 人机交互要求
a)界面设计应采用主流的视窗风格界面,支持屏幕分辨率自适应;
b)支持鼠标滚轮、左键和右键的常用功能快捷键操作;
c)告警类信息应自动弹出告警窗口且不能自动解除;
d)用户操作C/S结构的客户端软件在20000艘船舶同时在线显示情况下海图刷新速度应不大于2秒。
5.3.2 与数据源的交互要求
通过专线实现接入的数据源交互数据延时不应大于1秒,通过公网实现接入的数据源交互数据延时不应大于2秒。
交互数据失败应可以自动进行重发,报警类信息重发次数不应少于3次,其它类信息重发次数不应大于3次。
5.4 系统运行稳定性指标要求
服务端软件连续运行不出现异常情况的时间应大于30天,严重异常或者宕机时间间隔应大于6个月。
客户端软件连续运行不出现异常情况的时间应大于10天,严重异常或者宕机时间间隔应大于20天。
5.5 机房环境要求
机房环境应符合GB 50174的要求。
6 系统要求
6.1 系统信息输入
应包含单向输入和双向输入输出两种类型数据源。
单向数据源至少应包含:AIS数据、雷达数据、RFID数据;双向数据源至少应包含:海事卫星数据、北斗卫星数据、公众移动通信数据、短波/超短波数据、视频监控数据。
6.2 系统信息输入信息预处理及反馈
信息系统预处理应采用应用集成中间件的方式实现,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的要求见第9章。
可支持双向数据输入的系统应按照紧急信息、安全信息和常规业务信息不同等级进行信息的反馈回执,并应按照重发次数的设定自动进行回执失败信息的重发。
6.3 系统数据处理
系统数据应由应用服务程序处理,包含位置信息、调取船位、短信息、报警信息等数据处理;各数据源输入的数据处理能力应不低于1000条/秒。
应用服务应按照通用的船舶航海预警算法和用户设定的预警值进行预警运算。
应用服务应对船舶报警进行接收处理并实时转发至相应的用户监控终端。
6.4 系统数据交换
6.4.1 数据交换原则
各省/市级渔船、渔港动态监管系统将数据异地备份至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同时通过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进行数据交换。
6.4.2 数据交换内容
省/市级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中心向异地容灾备份中心上传本省所辖渔船通信基础数据、渔船与终端关联关系、RFID进出港数据、船员信息数据、渔船动态数据(包括AIS,渔业雷达,北斗,海事卫星及其它定位方式确定的渔船位置数据)、渔船报警数据、渔船通信数据。
a)渔船信息数据处理规则
b)国家级备份平台即时同步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同时接收省级平台上传的渔船信息数据,指挥系统中存在的数据以指挥系统数据为准。
c)报警数据处理规则
d)跨海区报警数据即时转发至报警位置归属省份,省级平台需发送报警处理结果给国家级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6.4.3 数据交换规则
省/市级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中心通过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交换渔船动态数据、渔船信息数据、报警数据。
交换方式采用如下方式:
a)全部数据交换:通过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将省级平台数据完全交换到所属同一海区下的其他省份,实现所属海区内数
据的全共享。
b)跨海区自动交换:跨海区作业渔船的船籍省省平台自动发送渔船动态、渔船信息、报警数据到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将这些数据转发至作业
区域所属的省级平台。
c)区域报警交换数据:跨海区作业渔船发生报警时,作业区域所属的省级平台将报警渔船及附近指定范围内(不少于20海里)的船舶数据发送
到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
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将这些数据转发至报警渔船所属的省级平台。
6.4.4 通信及控制功能规则
省级平台对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开放完全通信权限(包括发送信息,调位等功能):国家级权限用户通过登录国家级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对渔船执行发消息、调船位等操作时,操作指令向下转发到目标渔船所属的省/市级平台,省/市级平台执行具体操作。
跨海区通信及控制权限,由国家级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控制,对符合如下规则的情况允许通信及控制:
a)目标渔船在本省区域内,允许本省通信及控制:非本省渔船进入本省作业区时,本省平台可对渔船执行发消息、调船位、查询渔船相关资料等
操作,操作命令发送到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转发给目标渔船所属省/
市级平台,目标渔船所属省/市级平台执行具体操作,并将操作结果通
过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反馈给本省平台。
b)本省渔船处于跨海区作业并发生报警时,通过6.4.2数据交换规则将渔船附近指定范围内(不少于20海里)他省渔船数据交换到本省平台,
本省平台允许通过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对这
些渔船执行通信及控制操作。
6.4.5 渔港监控数据传输
6.4.5.1 渔港监控数据传输原则
市级监管中心作为全国渔港监管系统主要的数据存储转发单元,整合市级下属各监管分中心的渔港监管数据,通过专线向省级平台发送系统用户信息、按需请求的视频信息、进出港信息等,并且接收并处理上级监管中心发送的用户管理请求。
6.4.5.2 视频监控
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各级监管中心通过专网连接,在省级监管中心部署流媒体服务器,提供统一的对外按需访问服务,在省级监控中心实现对用户(国家级、省级用户)的授权访问,在各县区级设置监控中心,通过专网与市级监控中心相联,市级监控中心整合并储存前端各监控站点上传的视频信息,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