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八)一起无证经营兽药案的处罚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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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违法违规案例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违法违规案例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违法违规案例一、病猪混进市场的“惊险之旅”话说有个小商贩老张,他呀,想多赚点钱,就动了歪脑筋。

老张在农村收购生猪的时候,明知有几头猪看着病恹恹的,像是感染了啥病菌,可他还是把这些病猪和健康猪混在一起,打算运到城里的农贸市场去卖。

按照规定,每头猪都得经过严格的检疫,合格了才能进入市场流通。

但是老张觉得检疫又花钱又麻烦,就想偷偷绕过这个环节。

他趁着天还没亮,开着小货车就往城里赶。

可他没想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早就得到了线报,在进城的必经之路设了关卡检查。

工作人员一检查,发现这些猪有些不对劲,很多猪都有发热、咳嗽的症状。

这老张呢,还想狡辩,说这些猪可能是路上着凉了,没啥大毛病。

工作人员可不吃他这一套,直接把这批猪都扣押了,然后送去专门的检测机构检测。

结果一出来,这些病猪感染了一种会传染给人的病菌。

老张这可就犯了大错啦,他这种逃避检疫、企图将病猪流入市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规定,还可能会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老张被罚款不说,还得承担这批病猪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啊。

二、走私“问题牛肉”的闹剧。

有一伙不法分子,他们觉得国外有些牛肉价格低,要是能偷偷运进来,肯定能大赚一笔。

这伙人就打起了走私牛肉的主意。

他们通过一些非法渠道,从国外弄来一批牛肉,这些牛肉可没有经过咱们国家正规的检疫程序。

要知道,不同国家的动物疫病情况不一样,咱们国家的检疫标准是为了防止国外的疫病传入,保障国内的畜牧业安全和老百姓的健康。

这伙走私分子把牛肉藏在一些隐蔽的地方,像在大货车的暗格里,或者伪装成其他货物的包装。

可是呢,海关和动物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那可是火眼金睛。

在一次联合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一辆大货车的货物清单有点可疑,经过仔细搜查,就把这批走私牛肉给找出来了。

这些牛肉的来源不明,也不知道有没有携带疯牛病之类的可怕疫病。

这伙走私分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进出口相关法规,他们面临着严厉的法律制裁,走私的牛肉也全部被销毁,防止这些“问题牛肉”流入市场。

一起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案例的评析

一起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案例的评析
构 出具非封 锁 区证 明来处 理 , 该 活猪 为本 地猪 场 若 的猪 , 而本 地若 是 非 封锁 区 的 , 主可 以要 求 当地 货 动物 卫生监 督机 构 出具 该 猪 为来 自非 封 锁 区 的证 明 , 肉的外观 检 查无 病 变 、 猪 无腐 败 变质 的及 农 业 部规 定需要 进 行实验 室疫 病检 测 的 , 测 结果符 合 检 要求 的。被保存 的猪 肉应 当在 处 罚后 经补 检放 行 。 结合 实 际工作 , 此类 案件 认定 上应 采纳 自治 区动物 卫生 监督所 领 导点评 的 , 定 为依 法应 当检 疫 而未 认
作现 场笔 录 、 问笔 录 去当地 屠宰 场查 验检 疫记 录 询 或 向 当地 动物 检疫 部 门查 实后 初 步认定 , 请示 单 经 位领 导 同意立案 查处 和 同意进 行 证据保 存 后 , 按规
条件 , 应当定性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 合格案。相应 的应 当依照《 动物 防疫法》 第七十六 条 ¨进 行处 罚 , 违 反 本 法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宰 、 即 屠 经营 、 运输 动 物或 者生 产 、 经营 、 加工 、 藏 、 输动 贮 运
单位负责人批准才能执行 J 。 () 2 笔者对 于执 法人员仅凭所剩余 猪 肉无检
疫验 讫 印章和 当场 不 能 提 供 有效 检 疫 证 明就 查 封 无 害 化处理 当事人 的动 物 产 品不 认 可 。应 该 先 制
因该 案件 认 定 当 事 人 经 营 的猪 肉不 具 备补 检
决定书,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 七 第
十八 条第 一 款 之 规 定 … , 令 当 事 人 立 即 改 正 违 责
最后 , 当事人 出具 了广 西 动物卫 生监 督无 害化 处 向

一起无证经营兽药案的处罚与评析

一起无证经营兽药案的处罚与评析

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 是 经营兽 药 的法定 条件 ,且 依法领 取 设施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 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 兽药经营质量管
理 规 范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 四个 条 件。
辩 的 权 利 。在 此 期 间 当事 人 凌 某 未
进 行 陈 述 申辩 ,5月 3 0日,某 市 农 定实 施 了行政 处罚 。
变污 染环境卫 生状 况 ,使周 围住宅 不
( )实行家禽待宰费优惠政策 六
宣 传 材 料 、张 贴 宣 传 标 语 、刷 写 固 由团场 行 政 机构 出面 与屠 宰 厂协 商 ,
受污染 。能有效 防止疫 病扩 散。可 以 使经营 户对加 工提 高认识 ,增加 经济
收入 ,经营户 自觉投入 资金 购置一 定
人 相 关 事 实 、理 由 、依 据 和 陈 述 申
理机关 申请登记并核发 营业执照 ,
( 药 经 营许 可 证》 是 办理 ( 业执 《 兽 《 营 照 的 前置 条件 。该 兽药经 销点未依 法 办 理 《 药经 营 许 可证 兽 ,擅 自经 营 兽 药 的行 为 ,系 兽 药管 理 条例 第 二十二 条禁止 的行 为。某 市农业局
医行政 管理 部门 ,应 当 自收到 申请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 审查 。审 查 合 0
20 0 9年 5月 9日,我 区 农 业 局
执法人 员在对兽 药市场检 查时 , 发现 凌某无 ( ( 经营许可 证 经营兽 药 , 兽药
二、案情评析
1 这是一起无 . 兽药经营许可证
确法律 责任 , 使其 知法 、 法 、 懂 守法 。 保障了团场职工生命安全及养禽业健 对 动 物 检 疫 员进 行 检 疫 技 术和 法 律 康发 展 。通 过试 行禽类 定点屠 宰 ,让 法规 培 训 ,开 展技 术 大 比 武 ,提 高 我们 体会到 在 团场 推行 定点屠 宰是大 其 检 疫 水平 。对 屠 宰 厂 管 理 和 从 业 势所趋,农牧团场推行禽类定点屠宰

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行业在保障动物健康、预防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兽医行业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等原因,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兽医违法行为展开分析,以探讨兽医行政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市某县一家养殖场发生疑似猪瘟疫情。

养殖场负责人在得知疫情后,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而是擅自处理了病猪。

同时,该养殖场还涉嫌使用禁用兽药。

当地兽医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养殖场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使用禁用兽药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兽医部门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兽医从业资格证书等。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行为分析1. 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发现疑似猪瘟疫情后,未按规定报告,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给周边养殖户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

2. 擅自处理病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隔离病畜,并通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未报告疫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病猪,可能导致疫病扩散。

3. 使用禁用兽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抗微生物类、抗寄生虫类等兽药。

本案中,养殖场涉嫌使用禁用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法规。

(二)法律法规适用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一起经营病死动物案的调查处理与体会

一起经营病死动物案的调查处理与体会

执 法人 员立 即 向新 乐 市动 物 卫生 监 督所 领 导汇 报 , 乐市动 物卫 生监督所 立 即 向新 乐市 畜牧局 领 导 新
与此 同时 , 新乐市 公安局 以“ 扰乱 国家工作人 员执 行 公务 , 并非法强行将 扣 留封存 的车辆 转移 ” 的违法犯
式使其 收购 的生 猪符合 法律 的规 定 。就本 案而 言 , 补
检 的结 果与案件 处理有 密切联 系 ,补检 是必经 程序 ,
否 则监 督所 怠于 行使职 权 , 可能会 引起 行 政诉讼 。执 法人 员根据 《 动物 防疫法》 5 第 9条第 3项 , 以及 《 动物
《 动物 防 疫法》 2 第 5条 第 3项 , 依 法应 当检疫 而 即“
未 经 检疫 ” 的规 定 , 根据 第 7 6条“ 中依法 应 当检 疫 其 而未 检疫 的, 照本 法 第 7 的规 定 处 罚 ” 因此 经 依 8条 ;
营 该部 分生猪 的行 为依照第 7 8条 的规 定处 罚 。可 以
检 疫管理 办法》 4 第 0条 第 2款 的规 定 , 定采取 补检 决 措施 。需要 注意 的是 , 里规 定 的补检 是 一种行 政 强 这 制措 施而非 行政许 可 。经过补 检 , 中 3头 公猪 、 其 8头
看 出, 动 物 防疫法》 经 营 未经 检 疫 的动物 ( 《 对 动物 产
中图分类号:8 13 ¥5.3
1 案由
汇 报 , 乐市 畜牧局 领导班 子会议研 究 以书面 形势 向 新
2 0 年 2月 2 08 9日上 午, 新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 到群众举报 : 大岳镇沙井村 张某家正 在交易病死猪 。 在 接到举报后 ,新乐市动物卫生 监督所立 即派五名执法 人员 , 前往大 岳镇沙井村 张某家 。在 张某家 门口停有一 辆红色五菱面包 车,院 内有两 个人正在给两 头死猪过 秤 。执法人 员上前 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 、 明来 意后 , 说 正 在交易死猪 的两个人 慌忙逃离现场 。随 即执 法人员对 张某家 院 内、 院外进 行 了检 查 , 现 院内有死 猪两 头 、 发 杆秤一 件 , 红色 长安面 包车 一辆 , 车上有 猪毛 、 粪便 和 血迹 , 院外 门口面包车 内有死猪 1 、 4头 死狗 4只 。

兽医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兽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行业在保障动物健康、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兽医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和案件。

本文将以一起兽医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兽医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案件简介:某年,某地发生一起动物疫病疫情,当地兽医站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养殖户存在违规使用兽药、疫苗等行为。

当地兽医站依法对违规养殖户进行了查处,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部分养殖户不服,认为兽医站的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兽医站是否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2)兽医站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3)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2. 案件分析(1)兽医站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兽医站作为当地动物防疫的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

(2)兽医站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首先,兽医站在查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等程序,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其次,兽医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养殖户进行了处罚,处罚措施合理、适度。

(3)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犯。

本案中,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其合法养殖权益和合法权益。

兽医站在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时,并未侵犯其合法养殖权益,而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同时,兽医站在处罚决定中,充分考虑了养殖户的实际情况,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案件启示本案给兽医行业带来了以下启示:1. 提高兽医人员法律素养兽医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确保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法律纠纷。

一起无证经营病死猪肉案的查处

一起无证经营病死猪肉案的查处
议 ,也未提起 诉讼 ,并于6 1 月 4日缴 纳 了5 0 元 罚 款 , 此 50 案执行完 毕。 5 办 案 体 会
肉进行 查封 ,并决定立案 查处 。
据 李 某 供 述 ,其 是 从 2 0 年 7 开 始 从 事 生 猪 内脏 等 07 月 猪 副产 品和淘 汰母 猪 的收购 业 务 ,当地检 疫人 员 因知道 其 收 购 的 是 经 检 疫 合 格 的 猪 副 产 品 , 所 以 每 次 外 销 产 品
险政 策 ,对 肉猪 进行 补贴 和保 险政 策 ,承 保 的 肉猪 死亡 后 ,经无 害化处 理后 也 能给予 一定 的赔偿 ,同时加 大打 击 力 度 ,对 经营 不合 格 畜禽产 品 的违 法行 为进 行严 厉查 处 ,确保 不合格 畜禽 产 品不进入 流通 领 域,从 源头 保障
畜禽产品安全 。 ( 稿 日期 : 2 0— 0 2 ) 收 0 9 1- 8
然 后混 杂在其 中销 售 的想法 。2 0 年 底李 某在 本村 开始 08 建 设生猪加 工场所 ,2 0 年3 0 9 月开 始收购淘 汰母猪 和病死
生 猪 加 工 ,加 工 的 产 品 全 部 冷 冻 在 冷 库 内 ,准 备 年 底 销 售 。 执 法 人 员 在 其 冷 库 内现 场 查 获 生 猪 产 品 共 l10 g 9 k , 经 现 场 检 疫 其 中 的 9 0 g 猪 产 品 为 死 因 不 明 的 生 猪 产 6k 生 品,执法人 员当即对 其进行 了查封 ,另 ̄20g b 3 k 生猪 产 品
于 是执 法 人 员 来 到李 某 加 工 场 所 进 行 了现 场 勘验 、检
查 , 发 现 其 未 办 理 《 物 防 疫 合 格 证 》 并 且 有 经 营 加 工 动 , 病 死 猪 肉 的违 法 行 为 , 执 法 人 员 立 即 对 其 经 营 的病 死 猪

某动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兽药处理意见案例分析

某动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兽药处理意见案例分析

畜牧兽医17某动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处理意见案例分析□郭少颖徐立江李海波解广秦卫平张琼吕艳鹏张军军(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10月1日,按照《关于落实领导批示 迅速开展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通 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未事先通 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对其经营的动物诊所(经营 者:赵某)执法检查,发现该诊所冰柜内贮存有 标称生产企业为“瑞普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猫用重组干扰素”14支(200万IU/支,15支/盒,以下简称“猫干扰素”)和“犬细小病毒单克 隆抗体”4支(5ml/支,10支/盒,以下简称“犬单 抗”)。

上述兽药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兽 药产品批准文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 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平台上查询结果为“未 查询到相关信息”,兽医处方笺无使用上述兽药 的记录,但该诊所的进货清单和销售凭证中有 上述兽药的记录。

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当事人 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而且在未经诊疗的 情况下,直接销售给购买人李某“猫干扰素”1支 和“犬单抗”6支。

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 证》销售兽药。

同H,经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后对当事 人进行调査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执法人 员当日提取了当事人的相关证照、涉案兽药的 进货清单、销售收据、该诊所的处方笺。

执法人 员要求当事人当场对涉案兽药供货人进行电话 联系,当事人电话联系后,无法接通,事后执法 人员又多次对涉案兽药供货人进行电话联系,电话仍无法接通。

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4日对涉案兽药的购买人李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4月6 H和4月25 H采购“犬单抗”1盒(10支/盒),采购价格270元/盒猫干扰素”1盒(15支/盒),采购价格200元/盒,并于2020年6月20日在未经诊疗的情况下,将部分涉案兽药直接销售给李某,其中包括“猫干扰素”1支,销售价格为20元/支,“犬单抗”6支,销售价格为35元/支。

兽医法律案件实例分享(3篇)

兽医法律案件实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兽医行业的不断发展,兽医法律案件也逐渐增多。

兽医法律案件涉及动物权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对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兽医法律案件的实例,分析兽医法律案件的特点、处理过程及启示,以期为广大兽医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地发生一起兽医法律案件。

该案涉及一养殖户饲养的生猪在养殖过程中死亡,养殖户怀疑兽医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生猪死亡。

养殖户将兽医告上法庭,要求兽医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过程1.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法院委托兽医专家对生猪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生猪死亡是由于疾病引起的,兽医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

2.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

养殖户认为兽医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生猪死亡,要求兽医承担赔偿责任。

兽医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兽医在治疗过程中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没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兽医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养殖户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特点及启示1.案件特点(1)涉及面广:本案涉及动物权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

(2)专业性较强:兽医法律案件涉及兽医诊疗、动物疫病防治等专业领域。

(3)证据复杂:兽医法律案件证据复杂,需要兽医专家进行鉴定。

2.启示(1)提高兽医法律意识:兽医从业者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执业。

(2)规范诊疗行为:兽医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诊疗安全。

(3)加强沟通:兽医与养殖户之间应加强沟通,了解养殖户的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4)注重证据收集:兽医在诊疗过程中应注重证据收集,为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五、总结兽医法律案件在兽医行业中较为常见,对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了解到兽医法律案件的特点及处理过程,为兽医从业者提供了借鉴。

动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动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对动物权益的关注,动物法律法规在我国逐渐完善。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典型的动物伤害案件为例,探讨动物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饲养了一只大型犬,该犬品种属烈性犬。

某日,李某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犬只逃出家中,咬伤了小区内一名6岁儿童。

事发后,儿童家长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人应当对动物进行防疫管理,防止动物传播疾病。

本案中,李某未对犬只进行防疫管理,导致犬只逃出,侵犯了他人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饲养的犬只咬伤了儿童,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动物侵害他人。

本案中,李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逃出,导致事故发生。

2. 法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李某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受害儿童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2)承担动物防疫责任,对犬只进行防疫处理。

(3)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3. 案件处理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受害儿童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对其饲养的犬只进行防疫处理。

同时,相关部门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动物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几个问题:1. 动物饲养人责任意识不足:本案中,李某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事故发生。

这反映出部分动物饲养人责任意识不足,对动物法律法规了解不够。

2. 动物防疫管理不到位:本案中,李某未对犬只进行防疫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这说明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仍需加强。

3. 动物伤害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动物伤害案件涉及动物权益、人身安全等多方面因素,处理难度较大。

动物诊疗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例

动物诊疗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例

动物诊疗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例一、无证诊疗的“糊涂兽医”在一个小镇上,有个叫老王的人。

老王一直觉得自己对动物看病挺在行的,毕竟他养了几十年的家畜了。

于是,他也没去考证啥的,就在自家院子里挂了个牌子,写着“动物诊疗所”,就开始给周围邻居家的猫猫狗狗看病了。

有一天,邻居小李带着他生病的小狗来找老王。

老王就像模像样地给小狗看了看,开了点自己配的药。

可是呢,小狗吃了药之后,病情不但没好,反而更严重了。

小李着急了,就带着小狗去了正规的动物医院。

那里的医生一看,说老王开的药根本就不对症,而且老王这种无证诊疗是违法的。

很快,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就知道了这件事。

他们来到老王的院子里,老王还觉得挺委屈呢,说自己就是好心帮忙。

工作人员可不管这些,按照相关规定,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这是要被处罚的。

老王被责令停止诊疗活动,还被处以一笔不小的罚款。

老王这才知道,原来给动物看病不是光靠经验就行的,得有合法的资质才行。

二、使用假药的“贪心兽医”张医生在城里开了一家动物诊所,生意一直还不错。

可是呢,张医生为了多赚点钱,动起了歪脑筋。

他从一个小商贩那里进了一批特别便宜的兽药,这些兽药没有正规的生产渠道,其实就是假药。

有个宠物主人小赵带着他的名贵猫咪来诊所看病。

张医生就给猫咪用了这些假药。

结果猫咪的病不但没好,还出现了新的症状。

小赵觉得不对劲,就把药拿去检测,发现是假药后,立马向有关部门举报。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人来调查的时候,在诊所里发现了不少这种假药。

张医生还想狡辩,说自己不知道是假药。

但证据确凿啊,他进货的时候没有正规的票据,而且价格低得离谱。

张医生的诊所被吊销了动物诊疗许可证,他自己也被罚款,而且还要承担猫咪后续治疗的所有费用。

这可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为了一点小便宜,把自己的生意都给搞砸了。

三、不规范病历记录的“马虎兽医”孙兽医在动物诊疗行业也干了不少年了。

他技术还可以,就是有点马虎。

每次给动物看病的时候,病历记录总是写得很简单,有时候就只写个大概的病症,用药情况也写得不清不楚的。

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转基因技术在畜牧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然而,由于监管不严和部分养殖户的非法操作,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问题逐渐凸显。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发生在XX地区的非法饲养和销售转基因动物的案件,旨在揭示转基因动物在法律层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XX地区畜牧兽医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养殖场存在非法饲养和销售转基因动物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畜牧兽医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该养殖场共有转基因猪、牛、羊等共计300多头(只)。

这些转基因动物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且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转基因基因扩散。

此外,养殖场还涉嫌将部分转基因动物销售至周边地区。

在调查过程中,养殖场负责人承认,他们从国外引进转基因动物技术,但由于缺乏相关资质和审批手续,便擅自进行养殖和销售。

由于担心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问题,养殖场负责人并未对外公开其养殖行为。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地区畜牧兽医局对该养殖场进行了如下处理:1. 对养殖场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2. 没收非法饲养的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3. 对养殖场进行整改,要求其停止非法养殖行为,并恢复养殖场原状;4. 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养殖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养殖场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转基因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养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转基因农产品。

”养殖场未经审批擅自饲养和销售转基因动物,属于违法行为。

2. 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转基因基因扩散,可能对周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一起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的查处

一起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的查处

一起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的查处
王彬;王颖;刘洪明;王功伟
【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2022(39)3
【摘要】2020年4月,A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某宠物商店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动物诊疗活动,依法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文对该案的基本案情、法律适用及处罚内容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行政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追究时效,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问题,以期为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

【总页数】3页(P52-54)
【作者】王彬;王颖;刘洪明;王功伟
【作者单位】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磐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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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兽医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宠物经济的蓬勃发展,宠物医院行业迅速崛起。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一些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药物等问题,严重侵犯了宠物主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一起宠物医院违规诊疗事件为例,分析兽医法律法规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城市宠物医院接诊了一只患有急性肠炎的狗狗。

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未向宠物主人说明病情及治疗方案,而是擅自给狗狗注射了抗生素和激素。

狗狗在接受治疗后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过敏反应。

宠物主人发现后,要求宠物医院赔偿损失。

然而,宠物医院以“病情复杂”为由拒绝赔偿。

宠物主人遂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人员;(二)有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兽医技术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诊疗区域和隔离区域;(四)有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的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病历和处方管理制度。

”本案中,宠物医院未依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医生进行诊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对药品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本案中,宠物医院在未告知宠物主人病情及治疗方案的情况下,擅自给狗狗注射抗生素和激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宠物医院未向宠物主人说明病情及治疗方案,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依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医生进行诊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

兽医法规案例分析

兽医法规案例分析

一例个人不服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决定案例分析-------2010级兽医推广硕士于永原告:李强,男,59岁,汉族,农民,。

被告:霞光农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陈向前,所长。

1989年7月12日至18日,原告李强从青山县先后两次贩入霞光农场黑山羊、绵羊247只,第一批117只,第二批130只,卖给牧民李伍、王明亮。

李强持有青山县树林召乡兽医站出具的两批羊的检疫证:一为7月11日出具的,数量为128只羊,到达地点为霞光农场。

此检疫证,在被告查处的期限内,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提供。

二为7月15日出具的,羊的数量为120只,到达地点为包头。

原告向被告出示了此检疫证。

霞光农场政府发现了原告李强贩入的第二批羊。

由于该地区属于某地白绒山羊育种基地,未经批准,其他土种羊一律不准进入该地区。

在此之前,李强曾于1985年6月至7月曾贩入黑山羊多次,将“羊瘟”病带入该地区,引起羊瘟病大面积流行,造成50000多元的经济损失,李强所承担的赔偿数额至今尚未交清。

为此,霞光农场人民政府根据《黑龙江自治区良种家畜家禽管理办法》的规定,于1989年7月20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为了防止疫病扩散,对李强这两次贩入的黑山羊全部集中管理,进行检疫、检验,疫情观察,预防注射羊痘疫苗和羊三联疫苗,待一月后确认无疫病时,统一变价处理,其全部费用由李强承担;2.建议伊盟达拉持旗检察院对李强多次贩卖羊只、羊绒进行审查;3.由于李强多次贩羊到霞光农场造成疫病流行,实属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苏木的畜牧业生产发展,破坏了白绒山羊基地建设,污染了草场,给牧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李强必须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3万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李强第二次所贩卖的羊只进行了重检。

经过检查,未发现有《条例》所规定的疾病(但大部分羊感染了较严重的肠道寄生虫病),检疫结果为合格,出具了检疫证书。

畜牧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畜牧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畜牧法在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养殖者合法权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导致畜牧业遭受损失,养殖者权益受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畜牧法法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法律意识,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某养殖户诉某县畜牧局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某养殖户甲,从事生猪养殖已有十年。

某年,甲在其养殖场内违规使用禁用兽药,导致部分生猪死亡。

当地畜牧局接到举报后,对甲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吊销养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禁止使用禁用兽药、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

在本案中,甲违规使用禁用兽药,导致生猪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当地畜牧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甲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罚款、吊销养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因此,行政处罚合法。

3. 养殖者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养殖者享有合法养殖、自主经营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甲因违规使用禁用兽药,导致生猪死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然而,甲未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导致其经济损失。

因此,养殖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对畜牧业的启示本案反映出我国畜牧法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力度不够等。

以下是对畜牧业的启示:(1)加强畜牧法宣传教育,提高养殖者法律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使养殖者了解畜牧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法律意识。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执法文书的适用农业部2012年9月新修订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共有26种,在实际适用当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文书,不该适用哪些文书;一个案件当中到底适用哪些执法文书,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用“简易程序”警告、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案件只适用一种执法文书即可,即当场处罚决定书;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可适用多种文书;一般来说,一个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普遍适用的文书有8种,即: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询问笔录3、案件处理意见书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除此以外,还要看当事人违反的条款和处罚条款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执法文书;1如果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为使证据不被灭失,除了以上普遍适用的8种文书外,还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种文书,共11种文书;2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除了以上普遍使用的8种文书外,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4种文书,共12种文书;需要说明的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同时适用的一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同时适用的文书;这两组文书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同时适用;3如果处罚条款规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要增加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4需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理的,增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5需要听证的增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6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7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的增加案件移送函;8需要抽样检验的增加抽样取证凭证;9需要进行产品确认的增加产品确认通知书;执法文书适用顺序执法文书适用具有一定的顺序,每一种执法文书的适用是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的顺序为: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者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现场记录;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4、询问笔录;5、抽样取证凭证和产品确认通知书;6、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此文书的适用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涉案动物、动物产品通过补检是否合格而决定处罚条款适用的,就要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适用此文书;若不影响处罚条款适用的,此文书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适用;7、案件处理意见书;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案件;9、送达回证;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1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2、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文书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当事人若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时,3日后适用;13、责令改正通知书;14、送达回证;15、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16、罚没物品处理记录;1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此文书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时适用;18、强制执行申请书;此文书在下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1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20、案件移送函;此文书在调查取证结束时一般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认为案件达到移送条件时适用;案例一案情概述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公斤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分析:一、本案使用的文书不全本案使用了8种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本案尚缺5种执法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存在的问题一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表述不正确本案案由填写为“在市场上出售无章无证的病害猪肉”不正确;首先,在立案阶段案由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三部分组成,本案案由缺少“涉嫌”和“案”字样;其次,从“案情概述”来看,本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因而,本案立案阶段案由应填写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简要案情书写不规范1本案执法人员书写的简要案情缺少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就本案而言,简要案情可以书写为:“当事人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2本案执法人员未经立案调查,就直接将处罚决定的内容书写在“简要案情”栏,这种写法是错误的;此处不应写处罚决定的内容;3、未写处罚机关意见本案中,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未书写立案意见,意味着该案的处罚未经立案审批;本案虽然在执法机构意见栏书写了“同意立案”的意见,但执法机构仅为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该机构的意见不具备法律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效力;“处罚机关意见”栏应由立案审批权的领导签署是否立案调查的审批意见,如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明确承办人的姓名;三重新整理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存在的问题1、形式要件不合法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显示其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和资格,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表明身份的方式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录,其形式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2、内容不全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以及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准确的记录;本案中,执法人员虽然记录了所检查物品的名称,但数量笼统的记录为73公斤,猪肉和猪蹄数量分别为多少,没有进行区分;未明示所检查的猪肉和猪蹄是否有包装物;现场的具体地点在甲县某街市场的什么位置以及现场状况等内容,都未记录全面;此外,检查勘验机关名称填写不准确,应当填写单位全称;三重新整理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四、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二存在的问题讯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本案中的调查笔录,有些事实没有查明;1、被询问人情况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未填写被询问人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内容;如果被询问人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时,应当填写“无”,不得空项,也不得用斜线表示;2、未“核对身份、收集证据”事实上,询问笔录首部中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来源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常还应当反映在询问笔录正文中;但本案中询问笔录的正文未体现,也没有核对和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表述;3、未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本案中,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从该询问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被询问人就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有明显的主观臆断;4、未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5、发现违法线索未追查本案中询问笔录表述:“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答:是从甲县xx 屠宰场进的”;如果涉案的是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屠宰场销售该猪肉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与该屠宰场交易的时间、具体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内容,但本案的执法人员未进一步询问;6、询问笔录无证明力询问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二是询问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必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是必须要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因而该询问笔录无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7、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是用语不规范;如,“问:有没有两章一证”,“两章一证”是哪两章哪一证,应当表述清楚,不能简略;二是询问内容对认定案件事实作用不大的,可以不问;如,“问:没有两章一证的猪肉为何要卖”,当事人只要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就构成违法行为,至于为什么要卖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用语不准确,导致当事人无法回答;如,“问:你准备怎么出售这头猪肉”,该询问可能会有若干个答案,如整片出售、分割出售、批发、零售等等,而本案中被询问人的回答是“我准备在市场上出售”;这种询问方式让人一头雾水,无法回答,而且询问的内容也与认定违法事实无必要的关联性;三询问笔录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本案没有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若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不予控制,可能将会使证据灭失,因此,本案中必须使用此文书;补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六、案件处理意见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将案由填写为“蒋某:在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不正确;案由区别于文书归档时制作的封面中载明的题名,封面题名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王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当事人栏填写不规范本案是个人违法,因而,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当事人一栏中“单位”栏的内容,应当用斜线划去;3、案件调查经过填写不正确“案件调查经过”栏应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本案中,执法人员填写了案件的违法事实,未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4、关于所附的证据材料本案中所附证据材料有:2012年10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10月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从处罚程序来看,上列证据材料形成于立案审批之前;立案是适用一般程序开始或启动的标志,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符合先立案后调查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办案当中,有的案件在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赶到现场或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为防止证据毁灭或灭失,而采取先行证据登记或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掌握初步的证据,然后,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启动立案程序,再按照调查取证程序进一步收集证据;简言之,立案之前允许有证据存在,但不能所有定案的证据全部形成于立案之前;因而,本案先调查后立案的行为违反程序;此外,由于本案中执法人员未收集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涉案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因而,本案中当事人是否适格以及罚款的计算基数均存在瑕疵;同时,执法人员在询问蒋某时,其供述涉案的动物产品来源于屠宰场,但执法人员未进一步收集该屠宰场的证据,导致本案的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涉案动物产品来源和数量等事实存在瑕疵;5、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1执法人员未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述案件中所列的证据,哪些证据证明蒋某为本案适当的当事人、哪些证据证明蒋某的违法行为存在,执法人员未进行分析认定;2认定违法事实的法律依据不正确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如果某法律规定了多项权力义务内容需要选择适用时,必须选择适用违法行为与权力义务相对应的内容;如,当事人经营染疫动物,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但第四项规定了两种违法行为,即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在适用时应当以类似表述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五条四项,即禁止经营染疫动物的规定;3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一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书中写明的“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表述不正确;对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形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只有建议权,决定权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行使;二是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但执法人员未提出责令改正的意见;三是关于罚款的基数和倍数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三项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动物产品和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由于蒋某尚未销售而没有违法所得,因而执法人员未建议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正确;但建议给予蒋某“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执法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行政处罚意见,由于案件中缺少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证据材料,故“罚款1500元”缺少计算依据,同时,未写明罚款的计算方法,也未说明给予罚款幅度的倍数和理由,通俗的讲,就是罚款1500元的计算基数是什么、罚了几倍、自由裁量的理由是什么;本案询问记录虽然查明了动物产品批发、零售过程中的相应价格,但不能作为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在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处罚时,不能以当事人供述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作为计算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以免当事人逃避惩罚;四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中写明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意见表述不准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销毁”是对没收物品的一种处理方式;“没收”和“销毁”有时间上的间隔;通常情况下,对没收后需要销毁的物品,执法人员应当单独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执法文书,记录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同时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需要在记录上签名,该文书需要同案件其他处理一并归档保存保存;6、关于审批意见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设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机构意见”和“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不填写意见,应当用斜线划去;二是“处罚机关意见”栏主管领导签署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7日,按照法定程序,当主管领导在案件处理意见书签署“同意处理意见后,执法人员才能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本案中送达回证载明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早于主管领导审批的时间;主管领导审批时间和送达时间的颠倒矛盾,揭示了本案程序违法;三整理后的案件处理意见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存在的问题1、描述的违法事实不正确,且描述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对违法事实描述不正确,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本案当事人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未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完整,仅描述为“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病猪肉的行为”,缺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后果等;2、没有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该文书中,执法人员没有列举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任何证据;3、违反的法律条款应用不正确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4、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种类的表述不准确一是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罚款金额的幅度;本案中,该文书只告知当事人拟罚款金额的数额为1500元,但根据执法人员适用的处罚依据条文,对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应当在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内;本案中罚款1500元是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的几倍,执法人员没有注明;二是拟给予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种类表述不准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的“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应当在此注明;此外,本案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尾部“处罚机关印章”处,应当有执法机关的署名;三整理后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八、送达回证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送达地点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具体地点,“现场送达”显然不是送达地点;3、本案的送达回证是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本案中无当事人的不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书面申请,故不能同时送达;能否同时送达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书面申请不陈述申辩或不听证的,可以同时送达;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只能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期限或要求听证期限3日过后,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较为妥当;三整理后的送达回证九、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本案没有使用此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此文书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新增加的一种执法文书;以本案事实为基础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案由书写为“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一案”不正确;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

动物卫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动物卫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近年来,动物疫病频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活动,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动物卫生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结合一起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对动物卫生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地区发生一起非洲猪瘟疫情。

当地政府为了控制疫情蔓延,对疫区内生猪进行了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在扑杀过程中,部分养殖户对扑杀方式、扑杀费用补偿等问题提出了异议,认为扑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随后,养殖户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动物防疫机构应当依法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

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隔离、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治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扑杀行为的合法性:养殖户认为扑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2)扑杀费用的补偿:养殖户对扑杀费用的补偿标准提出异议。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扑杀行为是为了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关于扑杀费用的补偿,法院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政府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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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八)一起无证经营兽药案的处罚与评析蒋建兵
【摘要】@@ 一、案情简介rn2009年5月9日,我区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兽药市场检查时,发现凌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营的兽药品种有氟派酸,卵黄抗体等7个品种,随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5月16日,当事人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对违法事实给予确认,5月21日对凌某下达<违法行为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且告知了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期刊名称】《兽医导刊》
【年(卷),期】2010(000)010
【总页数】1页(P20)
【作者】蒋建兵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畜牧兽医站,江苏南通,226300
【正文语种】中文
2009年5月9日,我区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兽药市场检查时,发现凌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营的兽药品种有氟派酸、卵黄抗体等7个品种,随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5月16日,当事人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对违法事实给予确认,5月21日对凌某下达《违法行为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且告知了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此期间当事人凌某未进行陈述申辩,5月30日,某市农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相
关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1)没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的7个品种的兽药;(2)没收违法
所得贰佰肆拾捌元整;(3)罚款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捌角。

1.这是一起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兽药的违法案件,《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四个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依法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是经营兽药的法定条件,且依法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该兽药经销点未依法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兽药的行为,系《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某市农业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核兽药经销点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合法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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