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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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2.06.18

•【字号】成府发[1992]115号

•【施行日期】1992.06.1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

(1992年6月18日成府发[1992]11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环境管理,控制水污染,改善、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合理、有效地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结合我市地面水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水库、山平塘、农灌水渠、蓄水农田等地面水水域。

第三条依据我市地面水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为五类:

1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2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

虾产卵场等。

3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等。

4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第四条我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原则:

(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二)不降低水域使用功能的现状;

(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四)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有利于控制水质污染,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五)着眼全局、统筹考虑。水域上游的功能类别一般不低于下游类别,进入江河、湖、库、塘、农田的水源水质,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要求;

(六)排放污水形成的地面水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及鱼类回游通道的水质。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主管全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工作。并负责会同市水利、农业、卫生、规划、城建、城管、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主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工作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农业、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中未划类的小河、小溪、小水库、湖、平塘、农灌水渠和其它本区(市)、县境内需要严格保护的水域提出执行功能类别的意见,对市已划类的水域位于本辖区的部分,可进行局部划类调整。不涉及相邻区

(市)、县用水水质的水域,执行功能类别,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涉及相邻区(市)、县用水水质的水域,执行功能类别,必须报送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市、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地面水水质的监测与评价。监测与评价应按要求进行。

(一)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有代表性的位置。监测分析方法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规定的方法执行;

(二)差别水质是否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应使用水期监测平均值,不得使用瞬时一次监测值;

(三)监测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础资料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市、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卫生、农业、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内有关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不同功能类别的水域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进入划定功能区水域的小河、小溪及支、斗、毛渠等水源水质,必须达到所划的功能区的水质要求。

(二)城市、镇、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及其邻近水域,由市、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监督管理。

(三)渔业水域,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监督管理。

(四)农业灌溉用水,由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48-85》监督管理。

(五)放射指标,由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成都市主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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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名称|水域范围|功能类别|

|-----|-------------------|------|

|柏条河|成都市自来水六厂水源。取水点||

|徐堰河|上游5000米至取水点下游200米水域|2|

|-----|-------------------|------|||成都市自来水二厂、五厂和成都铁路||

|沙河|局自来水厂水源。市自来水五厂取水|2|

||取水点下游200米水域||

|-----|-------------------|------||工业渠|青白江区自来水厂水源。取水点上游|2|||5000米至取水点下游200米水域||

|-----|-------------------|------||岷江都江|都江堰市自来水厂水源。取水点上游||

|堰市段|5000米至取水点下游200米水域|2||-----|-------------------|------||西河|蒲江县自来水厂水源。取水点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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