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2003年04月11日16:37 本文点击次数:3976(GB3838-88 1988-04-05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代替GB3838-83(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注:1)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2)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3)试行标准>2 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准的实施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意义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同于水资源保护规划,也不同于国土整治中的水域功能划分,而是根据水域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境容量)、环境保护目标而确定重点保护区域,通过对实现各种环境目标的排污削减量的优化分配,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目的在于有效控制污染源排放,落实水环境保护政策,为实现水环境保护目标提供科学依据。
我省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意义十分重大,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在水上,落实在陆上,将环境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污染源,为陆上的污染源管理、产业布局的优化提供了决策基础。
它是水环境分级管理工作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
第二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应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当地表水作为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补给水,或地质结构造成明显渗漏时,应考虑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影响,防止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污染,将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陆上污染源进行统筹考虑,保护地下水水质。
四、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时不得降低现状水质对应的使用功能。
对于水资源丰富且水质尚好但尚未开发的地区,确因发展经济的需要要求降低水体现状功能时,应论证降低水质要求是否影响该区未来水环境质量提高要求,并做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必要性说明。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3838-20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目次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标准值5水质评价6水质监测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制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制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 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等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我国水域功能区几类区的划分标准
我国水域功能区几类区的划分标准
我国水域功能区是指根据水资源的特征和水环境的质量状况,将水域按照不同的用途和要求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达到保护水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目的。
根据《水环境管理条例》和《水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水域功能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水源涵养区:指水源保护区、水库集水区、山区林地等地区,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源、涵养水资源,禁止开采、抽水和妨碍水文循环等活动。
二、水生态保护区:指具有特殊生态环境和生物群落的河流、湖泊、湿地等水域,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生态系统,禁止污染排放和破坏生态环境等活动。
三、水利用区:指为城市、农村、工业等各种用水需求服务的水域,其主要功能是供应生产、生活用水,要求控制污染排放和保持水质稳定。
四、水运区:指为航运、港口等服务的河道、港湾等水域,其主要功能是航运和码头作业,要求控制污染排放和维持航道畅通。
以上是我国水域功能区的主要划分标准,对于各类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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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成府发[1992]115号
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1992年6月18日成府发[1992]11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环境管理,控制水污染,改善、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合理、有效地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结合我市地面水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水库、山平塘、农灌水渠、蓄水农田等地面水水域。
第三条依据我市地面水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为五类:1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2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3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等。
4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第四条我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原则:(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二)不降低水域使用功能的现状;(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四)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有利于控制水质污染,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五)着眼全局、统筹考虑。
水域上游的功能类别一般不低于下游类别,进入江河、湖、库、塘、农田的水源水质,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要求;(六)排放污水形成的地面水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及鱼类回游通道的水质。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主管全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工作。
并负责会同市水利、农业、卫生、规划、城建、城管、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主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工作组织实施。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0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四条成都市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区(市)、县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第六条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制定全市和跨区(市)、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三)组织编制全市和主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组织或参与有关水资源专业规划;(四)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协调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水事矛盾,处理重大水事纠纷;(六)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职责是: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公用部门,下同),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的规划和监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运规划和航道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
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1992年1月13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结合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作如下规定:I类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二、水域环境功能划类原则(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二)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
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四)同一河流在划分不同河段的功能类别时,上游河段的功能划分应满足(五)排放污水形成的地面水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及鱼类回游通道三、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分类别工作,会同省建设、水利电力、卫生、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主要地面水各市、地、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主要地面水环境功能划类和本地区水环境现状、使用要求、整体规划等,对省未划类的所辖水域划分环境功能类别,对省已划类的水域位于本辖区的部分可进行局部划类调整。
凡涉及相邻市、地、州用水水质的水域,其环境功能划类,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相邻市、地、州用水水质的水域,其环境功能划类,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同功能类别的水域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水质监判别水质是否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应使用水期平均值,不得使用瞬时一次监测值,监测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991年12月20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三章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一节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第二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第三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0日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第五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六章区域协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参与、共治共享、综合治理、区域协作、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支出,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
郫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
郫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饮用水源保护是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之一。
郫都区作为成都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介绍郫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以此为基础,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概述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的,旨在保障饮用水源的水质符合规定的卫生标准,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郫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制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和完善。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的要求1. 水质指标要求:(1)水质指标包括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PH值、色度等项指标。
(2)各项指标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水质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并经过定期监测和检测。
2. 水体环境要求:(1)水源保护区应远离有污染和排放源的区域,以减少污染物的输入和影响。
(2)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置合理的管理区划和管理措施,保障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
3. 监测与管理要求:(1)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系统,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和评估。
(2)严格落实监测数据的上报和公开制度,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的重要意义1. 保障人民健康:饮用水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郫都区坚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饮用水质量监管,确保人民饮用的水源安全、卫生,有效保障人民健康。
2.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的实施,可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通过对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源的污染问题,减少浪费,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水源区域的生态环境,维护和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可有效减少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6.21【实施日期】1993.06.2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3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第三条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五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防洪的标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河道,2000年应防七十年一遇的洪水,2030年应防二百年一遇的洪水;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防洪重点镇的河道,应防二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其他地区的河道,应防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
第六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利工程和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港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不符合设计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UDC 624.7(083.75) GB 3838-88 代替GB 3838-83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mg/l* 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 试行标准2.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
2.1 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标准的实施3.1 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 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
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该标准适用于我国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根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可将我国地面水划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目录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展开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展开编辑本段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
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
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
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成都东部新区条例
成都东部新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成都东部新区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成都东部新区条例(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科技创新第五章产业发展第六章开放合作第七章生态宜居第八章公共服务第九章社会治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保障和促进成都东部新区(以下简称东部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部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东部新区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三条东部新区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总牵引,围绕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发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联动发展重要枢纽优势和成渝相向发展重要支点作用,建设国家向西向南开放新门户、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新平台、成德眉资同城化新支撑、新经济发展新引擎和彰显公园城市理念新家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部新区建设发展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东部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措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
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东部新区高质量发展。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关于锦江(金牛区段)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关于锦江(金牛区段)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总河长办公室《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成都市金牛区划定了锦江(金牛区段)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按河流行政区划和金牛区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锦江(金牛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上起于与郫都区交界的西华罗家社区(经度104.01124°,纬度30.76101°),下至于与成华区交界的府河红星桥(经度104.08751°,纬度30.67231°),划界河道总长度约18.9千米。
二、锦江(金牛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为:划界河道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
对有堤防的河道,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护堤地后10米至20米为河道管理范围;对现状无堤防但有规划堤防的河道,规划堤防修建护堤地后10米至20米为河道管理范围。
三、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
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1992年1月13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结合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作如下规定:I类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二、水域环境功能划类原则(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二)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
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四)同一河流在划分不同河段的功能类别时,上游河段的功能划分应满足(五)排放污水形成的地面水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及鱼类回游通道三、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分类别工作,会同省建设、水利电力、卫生、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主要地面水各市、地、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主要地面水环境功能划类和本地区水环境现状、使用要求、整体规划等,对省未划类的所辖水域划分环境功能类别,对省已划类的水域位于本辖区的部分可进行局部划类调整。
凡涉及相邻市、地、州用水水质的水域,其环境功能划类,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相邻市、地、州用水水质的水域,其环境功能划类,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同功能类别的水域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水质监判别水质是否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应使用水期平均值,不得使用瞬时一次监测值,监测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郫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
《郫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在现代社会,水是生命之源,而饮用水更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保护饮用水资源,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郫都区作为具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地区,其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更是备受瞩目和关注。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的定义。
ⅱ类水体是指水体中所含化学氧化需求量、氨氮、总磷和重金属等污染物浓度的标准,它是指可以作为饮用水源的水质标准之一。
只有水质满足ⅱ类水体标准,才能够被作为可直接供人饮用的饮用水源。
在郫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的实施,对保障当地居民的饮水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不妨从当地饮用水源的实际情况出发,谈谈对于ⅱ类水体标准的理解。
郫都区拥有丰富的地下水和河流水资源,这为当地的饮用水供应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增长,饮用水资源的压力不断增大,饮用水源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落实ⅱ类水体标准,严格控制饮用水源的污染,需要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需要关注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的执行情况。
除了严格的标准之外,更为重要的是监测和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
只有通过不断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污染迹象,才能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在郫都区,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ⅱ类水体标准的严格执行。
我个人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也有一些看法。
ⅱ类水体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非常必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人民裙众的身体健康和城市生活环境的改善。
可以通过加强ⅱ类水体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饮用水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促进全社会形成保护水资源、珍惜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郫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ⅱ类水体标准的执行,对于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加强ⅱ类水体标准的执行工作,确保饮用水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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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6.18•【字号】成府发[1992]115号•【施行日期】1992.06.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1992年6月18日成府发[1992]11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环境管理,控制水污染,改善、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合理、有效地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结合我市地面水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水库、山平塘、农灌水渠、蓄水农田等地面水水域。
第三条依据我市地面水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为五类:1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2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3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等。
4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第四条我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原则:(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二)不降低水域使用功能的现状;(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四)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有利于控制水质污染,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五)着眼全局、统筹考虑。
水域上游的功能类别一般不低于下游类别,进入江河、湖、库、塘、农田的水源水质,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要求;(六)排放污水形成的地面水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及鱼类回游通道的水质。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主管全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工作。
并负责会同市水利、农业、卫生、规划、城建、城管、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主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工作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农业、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中未划类的小河、小溪、小水库、湖、平塘、农灌水渠和其它本区(市)、县境内需要严格保护的水域提出执行功能类别的意见,对市已划类的水域位于本辖区的部分,可进行局部划类调整。
不涉及相邻区(市)、县用水水质的水域,执行功能类别,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涉及相邻区(市)、县用水水质的水域,执行功能类别,必须报送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市、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地面水水质的监测与评价。
监测与评价应按要求进行。
(一)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有代表性的位置。
监测分析方法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规定的方法执行;(二)差别水质是否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应使用水期监测平均值,不得使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三)监测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础资料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市、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农业、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内有关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不同功能类别的水域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进入划定功能区水域的小河、小溪及支、斗、毛渠等水源水质,必须达到所划的功能区的水质要求。
(二)城市、镇、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及其邻近水域,由市、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监督管理。
(三)渔业水域,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监督管理。
(四)农业灌溉用水,由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48-85》监督管理。
(五)放射指标,由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成都市主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表----------------------------------|水域名称|水域范围|功能类别||-----|-------------------|------||柏条河|成都市自来水六厂水源。
取水点|||徐堰河|上游5000米至取水点下游200米水域|2||-----|-------------------|------|||成都市自来水二厂、五厂和成都铁路|||沙河|局自来水厂水源。
市自来水五厂取水|2|||取水点下游200米水域|||-----|-------------------|------||工业渠|青白江区自来水厂水源。
取水点上游|2|||5000米至取水点下游200米水域|||-----|-------------------|------||岷江都江|都江堰市自来水厂水源。
取水点上游|||堰市段|5000米至取水点下游200米水域|2||-----|-------------------|------||西河|蒲江县自来水厂水源。
取水点上游||||5000米至取水点下游200米水域|2||-----|-------------------|------||风景游览|彭县九峰山、银厂沟口都江堰市青城|||区水城(不|山、青城后山;金堂县云顶山;大邑县|||含城区内的|大飞水;崇庆县九龙沟;邛崃县天台山|2||风景游览|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风景|||区)|游览区内的水域|||-----|-------------------|------||宝狮湖|龙泉驿区境内|2||-----|-------------------|------||团结水库|金堂县境内|2||-----|-------------------|------||北河|金堂县赵镇自来水厂水源。
取水点上游||||5000米至取水点下游200米水域|3||-----|-------------------|------||柏条河|成都自来水六厂取水点上游5000米|3||徐堰河|至取水点下游200米以外的水域|||-----|-------------------|------||沙河|成都自来水五厂取水点上游|3|||5000米处以上的水域|||-----|-------------------|------||工业渠|青白江自来水厂取水点上游5000米|3|||至取水点下游200米以外的水域|||-----|-------------------|------||岷江|都江堰自来水厂取水点上游5000米|3|||至取水点下游200米以外的水域|||-----|-------------------|------||北河|金堂县赵镇自来水厂取水点上游5000米|3|||至取水点下游200米以外的水域|||-----|-------------------|------||黑石河|都江堰市至新津|3||-----|-------------------|------||沙沟河|都江堰市至崇庆元通|3||-----|-------------------|------||□江|大邑县至邛崃县|3||-----|-------------------|------||走马河|都江堰市至田家桥|3||-----|-------------------|------||江安河|都江堰市至双流县|3||-----|-------------------|------||西河|崇庆县至新津县|3||-----|-------------------|------||南河|邛崃县至新津县|3||-----|-------------------|------||夹关河|邛崃县境内|3||-----|-------------------|------||斜江|大邑县至新津县|3||-----|-------------------|------||白沙河|都江堰市境内|3||-----|-------------------|------||龙溪河|都江堰市境内|3||-----|-------------------|------||蒲江河|蒲江县至邛崃县|3||-----|-------------------|------||临溪河|蒲江县境内|3||-----|-------------------|------||味江河|都江堰市至崇庆县|3||-----|-------------------|------||千五里河|崇庆县境内|3||-----|-------------------|------||府河|新桥至西北桥段(一环路西北)|3|||双流县正兴以下水域|||-----|-------------------|------||南河|本市城区内,龙爪堰以上水域|3||-----|-------------------|------||杨柳河|温江县至新津县|3||-----|-------------------|------||三合堰|马家磨至邛崃县桑园|3||-----|-------------------|------||沱江河|郫县境内|3||-----|-------------------|------||清水河|两河口至江安河汇口|3||-----|-------------------|------||沱江|金堂县境内|3||-----|-------------------|------||湔江|彭县境内|3||-----|-------------------|------||鸭子河|彭县境内|3||-----|-------------------|------||毗河|石堤堰至邵家寺|3||-----|-------------------|------|||金堂县境内、金堂县赵镇自来水|||北河|取水点上游5000米至取水|3|||点下游200米以外水域|||-----|-------------------|------||资水河|金堂县境内|3||-----|-------------------|------||清溪河|金堂县境内|3||-----|-------------------|------||锦水河|郫县至新都县|3||-----|-------------------|------||土溪河|彭县境内|3||-----|-------------------|------||蒲阳河|都江堰市至彭县|3||-----|-------------------|------||仁和河|金堂县境内|3||-----|-------------------|------||栖木河|金堂县境内|3||-----|-------------------|------||西江河|青白江区境内|3||-----|-------------------|------||长流河|青白江区境内|3||-----|-------------------|------||秀川河|青白江区境内|3||-----|-------------------|------||石板河|青白江区境内|3||-----|-------------------|------||西河|蒲江县境内,县自来水取水点上游|3|||5000米至取水点下游200米以外水域|||-----|-------------------|------||人民渠|本市境内|3||-----|-------------------|------||北干渠|本市境内|3||-----|-------------------|------||东干渠|本市境内|3||-----|-------------------|------||老南干渠|本市境内|3||-----|-------------------|------||新南干渠|本市境内|3||-----|-------------------|------||百工堰|龙泉驿区境内|3||-----|-------------------|------||龙泉湖|龙泉驿区境内|3||-----|-------------------|------||长滩湖|蒲江县境内|3||-----|-------------------|------||朝阳湖|蒲江县境内|3||-----|-------------------|------||石象湖|蒲江县境内|3||-----|-------------------|------||莲花洞水库|彭县境内|3||-----|-------------------|------||向阳水库|崇庆县境内|3||-----|-------------------|------||南河|本市城区内,龙爪堰至安顺桥|4|||下与府河汇合处|||-----|-------------------|------||府河|西北桥(一环路西北)至|4|||双流县正兴段|||-----|-------------------|------||沙河|洗瓦堰起,至与府河汇合处|4||-----|-------------------|------||农田水域|各区(市)县境同,主要用于蓄水农灌||||耕种的农田水域,小水库,小平塘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