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城市光污染的研究现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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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城市光污染的研究现状述评

我国城市光污染的研究同样以光污染为前提,是对光污染研究的深入探析。当下,我国学者对光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规划设计、污染危害、光污染的监测等方面,对于运用法律机制防治光污染的研究相对较少。

1.光污染的概念

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的第五大环境污染源。罗世荣(2006)将光污染定义为:“泛指由于人类的活动对各种光线处置不当,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刘小红(2008)则将其定义为:“光污染是指照明灯具、城市建筑装饰等产生的对人、物和环境造成的干扰或负面影响的光能量或光辐射”。也有学者认为“光污染是指对光的不恰当使用,造成对公共交通安全、生活生产、科学研究、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干扰、损伤或危害的一种污染”。《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的“光辐射”概念,也可以视为光污染概念的一个广泛定义。

2.光污染危害研究

研究表明光污染即将成为本世纪直接威胁人类健康的新污染要素。董英俊(2019)在针对上海市陆家嘴地区居民对于光污染及危害的调研中谈到光污染对人们生活的危害。崔乐乐等(2019)研究发现光污染会影响女性的生殖健康。在临床医学中,研究表明过度的光照会影响人体褪黑素的分泌,增加患癌症的几率;在眼科学中,研究表明光污染会对于人眼视力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曹媛媛(2019)认为夜间人工照明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了影响。吴海娟(2018)研究表明不同表面反射系数会造成不同程度光污染,光滑平面的反射系数远远超出人体的生理适应范围。陈良华等(2017)研究了光污染对于植物生长的影响。周春辉等(2021)认为建筑的反光、不合理设置的照明设施和“闪爆”的电子眼等会影响道路、航道等指示灯的分辨,可能诱发交通运输安全。

3.光污染监测制度研究

国内学者在光污染监测方法和技术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应申(2021)认为监测城市光污染应当构建三维城市和光污染模型。征汶(2021)提出可以运用相机成像系统对光污染进行监测。荆帅(2020)认为可以构建参数模型对城市建设中的光污染进行预测和改进,实现绿色节能。王洪冰(2020)提出运用光谱原理

来衡量夜间光污染。刘鸣(2019)分析了遥感技术应运于光污染监测方面的利弊。魏玮(2018)认为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治理城市光污染应当以亮度控制为主。穆志洋(2018)提出基于NB-Io T(Narrowband Internet of Things)技术搭建城市光污染监测系统,监测城市声光污染。李岷舣等(2013)认为在光污染监测中应当采用光监测控制值来测量不同环境的光污染。姚鑫(2010)认为针对居住区的光污染监测应当采用现场监测和亮化评价的方法。

4.光污染防治法律手段的文献研究

我国学者对城市光污染防治的法律研究主要在理论研究、立法研究和法律防治研究等方面。

(1)光污染防治理论研究

光污染治理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杨朝霞(2020)认为良好环境权(狭义环境权),即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如空气、光和水等。刘长兴(2019)认为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应当由法律进行保障,其中“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也是环境权的基本诉求。谭冰霖(2018)认为第三代环境规制,旨在打造一种“受规制的自我规制”的半自主社会状态,光污染的防治也应该纳入第三代环境规制的范围之内,光污染也必将成为第三代环境规制体制内的治理要素之一。竺效(2016)认为绿色发展原则以全面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要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光污染作为城市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其必然要被治理,否则无法实现城市的绿色发展。王成(2009)在《侵权法的基本范畴》一文中讲到光污染作为一种新的妨害形式,应当受到法律的救济与保护。吴卫星(2005)认为环境权实质上是一种环境质量的享受权,光污染危害了人们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蔡守秋(2003)认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资源的社会关系,而光污染调节的正是人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张梓太(2001)认为《环境保护法》制定之时所规定的环境污染危害应当包括可能预料到的危害,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那么光污染作为新型污染势必包含其中。陈泉生(2001)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 前者体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 其具体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等。

(2)光污染防治专门立法必要性研究

吕忠梅(2018)在《环境法回归,路在何方——关于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关系的再思考》中认为:在未来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光污染作为新时代发展遇到的环境问题,也应纳入我国未来的环境法体系之中。黄锡生、史玉成(2014)在《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与完善》一文中表示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尚不完善,光污染作为城市发展中遇到新型污染要素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去预防和治理。汪劲(2012)认为应当在保持《环境保护法》现有框架体系的基础上对光污染可以参考其他法定污染物进行法律制度保障。范成坤(2010)在《我国光污染防治立法研究》中对于我国光污染防治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随着国际环保意识的崛起,国内环保事业发展的大趋势和我国公民环境权意识的觉醒给我国光污染立法提供了立法保障。曲坤(2007)的《光污染防治立法研究》是较早讨论光污染防治问题的论文,文中也建议通过专门立法防治光污染,同时填补目前在光污染防治问题上法律救济的空白,使光污染问题能够真正解决。朱金善等(2006)在《海上光污染及其立法规制初探》中指出应对海上的不良光照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维护合法权益和海上公共安全。

(3)光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关于城市光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王传银(2020)提出了对于我国光污染的防治应当建立和完善分时区管理的制度,健全光污染违法举报投诉机制等。梁文永(2020)等认为应将光污染纳入环境税收制度。高正文(2019)提出应当制定有利于人体健康的光环境标准制度来防治城市光污染。张岱(2016)认为对于光污染需要完善监管制度和转变城市管理理念。左益敏(2010)认为城市光污染防治应包括光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配套法律制度和建立行政监管体制等。胡燮(2009)指出防治光污染应将源头防治和制度规制相结合。张红梅(2008)主张应构建光环境质量标准对光污染进行遏制。廖秀健(2006)认为光污染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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