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法治观的转变
马克思主义对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与实践路径
马克思主义对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与实践路径马克思主义是当代中国的指导思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科学指南。
在法治建设方面,马克思主义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指导和实践路径,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意义和发展方向提供了重要支持。
本文将从理论角度分析马克思主义对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以及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实践成果。
一、马克思主义对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1.1 法律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和反映社会利益的工具。
法律应当服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阶段和实际条件。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为人们认识法律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在法治建设中,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因素和特点,将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实现法治的根本目的。
1.2 法治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结合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社会主义是一种法治社会。
法律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马克思主义倡导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主义改革与发展。
在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贯彻落实到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过程中去。
1.3 法治建设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马克思主义强调法治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的幸福和利益提供保障。
法治建设必须积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纳入法治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推动法治的全面覆盖,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马克思主义对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2.1 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治的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健全。
我国通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一整套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同时,通过修法、立法等手段,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2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马克思主义强调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综述_二版[1]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综述一、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演变历程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产生及其演变,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每个阶段都是这一过程中的有机环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都以自己在整个过程中的特殊地位,从而表现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这个进程不是笔直前进的,而是一个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过程,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根据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可以把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过程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835年到1848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观的形成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先后扬弃了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和费尔巴哈主义,顽强地探索法的真理,揭示法和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辩证发展规律,进而实现了文明社会法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第二个阶段,从1848年到1871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发展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马克思通过对19世纪中叶阶级斗争以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历史经验的总结,深入阐发了法律与国家及社会有机体之间的结构一功能关系;另一方面,他通过建立科学的政治经济学,进一步论证了法和法律对社会经济条件的依赖关系,全面揭示了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大大推进了自己的法哲学思想。
第三个阶段,从1871年到1883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深化过程。
在这最后的阶段中,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批判了巴枯宁主义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拉萨尔主义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特别是通过对古代公社史的研究,阐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文化现,从而进一步深化了自己的法哲学思想。
二在这三个阶段上,马克思法哲学观显示出各自不同的特点。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形成过程这一阶段马克思法学思想发展的最初理论基点是康德法学。
在康德学说中,“现象界”与“自在之物界”是彼此分离的,“此岸”与“彼岸”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因此,“应有”与“现有”的严重对立,是康德学说的一个基本特点。
这种对立的突出标志,就是远离现实的理想主义。
马克思思想转变的两条原因
浅谈马克思思想转变的两条原因【摘要】马克思思想从辩证的唯心主义到实践的唯物主义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转变。
通过对马克思经典原著的阅读,本文认为在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孕育、诞生、反思与成熟的过程中,以下两点原因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黑格尔思辨哲学与现实物质利益问题的矛盾,促使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自觉清算与批判,实现了唯物主义世界观的转变。
二是费尔巴哈人本唯物主义对马克思的引导和启发,促使了马克思由一个坚定的唯心主义者转到了唯物主义这一边,并完成了对费尔巴哈的超越,创立了真正的唯物主义。
接下来,本文试通过对马克思思想转变的历史进程进行回顾,并结合原著进行分析,证实以上两点结论。
【关键词】马克思思想转变;黑格尔思辨哲学;费尔巴哈;物质利益—、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与继承1.从《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到《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1841年,马克思写出了题为《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的博士论文,直接继承了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把黑格尔“绝对精神”而来的精神或“自我意识”看做世界的本源。
此时,马克思是一个青年黑格尔派的自我意识哲学家,其在博士论文中深入挖掘和批判改造伊壁鸠鲁哲学的过程中,虽也表现出了超越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的一些思想,但此时马克思还停留在黑格尔实践观的理论框架内,还不了解理论批判与生产实践的真正关系,不了解理论批判的力量和能动性来自政治实践和生产实践。
1842年,伴随着鲍威尔等人在大学讲师的职位被罢除,马克思也失去了在大学教书的机会。
他开始在《莱茵报》担任主编。
8月,马克思为《莱茵报》撰写了第一篇文章《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
通过考察,马克思在这里首次探讨了物质利益的问题,认识到了德国的社会结构,觉察到了省议会辩论后深深隐藏着的各等级利益的对立,从而发觉决定议员思想和态度的并不是如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理性,而是受着一定物质利益的制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复习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复习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马克思主义是一种重要的政治理论和思想体系,以其独特的法治观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治观是马克思主义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复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重点探讨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复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
它包括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辩证法、阶级斗争理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等基本内容。
这些原理为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而不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法律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受到经济基础、社会制度和阶级斗争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法治在实践中必须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由矛盾的对立统一推动的。
法治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通过法治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可以实现社会稳定和人民满意。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强调社会是由不同阶级的矛盾和斗争构成的。
法治的目的之一是解决阶级矛盾,保护劳动人民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推动力,而生产关系则是生产力发展条件的重要因素。
法治可以保障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主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治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
法律应该公正透明,不受特权阶级的操控。
法治原则是社会进步的基石,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判决公正无私。
2. 法治的作用和功能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治对社会稳定和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防止欺诈和不正当行为。
法治还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预期性。
浅析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转变
浅析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转变【摘要】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转变在人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马克思对理性主义哲学的批判开始,探讨了其对唯心主义哲学的否定,以及对辩证法的探索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建构。
马克思在经济学领域的思考也为其哲学思想转变提供了新的视角。
文章指出马克思的思想转变对当代世界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启示我们在面对现实问题时要注重对历史的思考和对理性的质疑。
马克思哲学思想转变的现实意义在于引导我们重新审视社会现象,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马克思的思想转变提醒我们要关注人类自身的价值和尊严,同时也提醒我们要理性思考并追求真理。
【关键词】关键词:马克思、哲学思想转变、理性主义、唯心主义、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学、影响、启示、现实意义。
1. 引言1.1 马克思哲学思想转变的意义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转变具有深远的意义,这种转变不仅影响了哲学领域,更影响了历史、社会、政治和经济等方面。
马克思深刻地批判了传统的理性主义哲学和唯心主义哲学,提出了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转变不仅是一次理论上的革命,更是一次实践上的革命,它为工人阶级的解放和社会主义的实现指明了方向。
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转变引领着人类思想的变革,对当代世界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深入研究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转变对于我们认识历史、理解社会、把握未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马克思哲学思想转变的背景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转变是一个深刻而重要的过程,其背景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初期的欧洲社会。
当时,工业革命的兴起导致了资本主义制度的逐渐确立,社会阶级的分化更加明显,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这种社会现实对马克思的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促使他转变其哲学观念,试图深刻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及其内在矛盾。
十九世纪的欧洲哲学界也是一个思想交锋激烈的时代。
在康德和黑格尔等哲学家的影响下,理性主义和唯心主义思想盛行,它们对于世界的认识和解释都带有明显的抽象性和思维主义色彩。
试析马克思主义依法治国思想的发展及其当代价值
内容更加丰 富和完善 。依 法治 国的内容 突出了法制对 于 到实 际 ,将 民主法治 由理 论变成 了现 实。列宁在俄 国十
巩 固社会主义 国家政权和 完成工人 阶级历 史使命 的重要 月革命 中指 出 ,工人 阶段 夺取 政权之后 ,要通 过建立宪
性 。治 国必须 要有法律 、准则作为支 撑 ,没有法制 的国 法 的方 式掌握 和巩 固国家政权 。在列宁 的领导下 , 建立
在 探索 中国社会 主义 “ 法治 ”建 设的过程 中,毛泽
对 资产阶级所 谓 的民主法 治思想进行 了否定和批 判。马 东 同志肯定 了马列主 义关于革命法 制思想 的理论地 位 , 克 思恩格斯指 出 ,资本主义 法治思想始终 是资产 阶级意 在此基础上 ,充分结合 中国的具体 国情 ,创 造性地提 出
造性 地提 出了社会主义法 治 的基本 框架和基本原 则 ,成 标志 着我国迈 出社会 主义法治建 设 的第一步 ,开启了 中
为指导社会主 义国家法制实践的基本方针 。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法治 的四点原则 。首先
.
国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 的历史进程 。此外 ,党 的八 大还确 定 了一系列 民主政治建 设 的正确指 导方针和原则 。事实
主义 民主法制 的探索和建 立提供 了明确 的方向和扎实 的 从 而明确了 “ 依法 治国”这一 治国方 略的基础性地位 。
理论基础 。
确立 “ 依法治 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 坚定不移地走 “ 法治” 道路 , 是 党的第 三代 中央领 导集体在 治 国方 式上做 出的
四 、邓 小平 “ 依 法治 国 ”思 想
深 度 融 合 创 造 出 的 依 法 治 国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义 法治 。再次 ,社会 主义法制必须 以 民主选举和 民主监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背景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法律的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著作中,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了深 刻的批判,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的阶级本质和历史局限性。
列宁对苏维埃法律制度的探索
列宁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对苏维埃法律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提 出了许多关于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
01
02
03
宪法法律至上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 ,将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 基础和依据,强调法律的 权威性和约束力。
权力制约与监督
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公 权力,建立有效的权力制 约和监督机制,防止权力 滥用。
司法独立与公正
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确 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维护社会公正和公 平。
法律保障,加强中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THANKS
感谢观看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
汇报人:
日期:
•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概述 •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进程 •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与价值 •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 未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趋势与
展望
01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概述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认为,无产 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 基础,只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和
发展。
维护人民利益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强调,法律 应当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保障 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维护社
会公正和稳定。
浅析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转变
浅析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转变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马克思的思想转变大致从1841年其博士论文完成到1845年春《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诞生为止,恩格斯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这一文件的完成也标志着马克思的思想转变的完成,这一思想转变“造成了一场震撼人心的哲学革命,并在当代实践中显示出巨大的价值和意义。
”一、走向社会政治舞台马克思在完成博士论文后希望在大学谋一教职,成为哲学教授,然而正在这一时期青年黑格尔派的主要成员鲍威尔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由于他在思想上的极端性,遭遇到虔诚派,保守派甚至是自由派的某些方面的激烈攻击,鲍威尔的大学教授职位不保,马克思作为鲍威尔集团中的主要理论家,思想家,鲍威尔的解雇也就明确的意味着马克思进入大学任教的可能性被打破,也即意味着马克思进行纯哲学研究的道路成为不可能,在这一情况下,1842年初,“在大学任教的愿望破灭以后,马克思通过为《莱茵报》撰稿以及任该报主编开始直接参与社会的政治生活。
”即开始实际的参与到当时的新闻界,政论的工作中去并很快表现出其突出的才能。
二、与“自由人”的决裂“自由人”实际上是以鲍威尔兄弟为首的,持非常坚定的自我意识立场的人,马克思当时作为青年黑格尔派左翼的成员,他与“自由人”的思想观点是十分接近的,但在这一过程中,鲍威尔受到了不公正对待,虔诚派,保守派,自由派的某些部分都对鲍威尔进行了很尖锐的攻击,导致鲍威尔的大学教授职务被免除,这使得“自由人”变得极其尖锐,极其的愤怒,对基督教德意志世界充满怨恨,他们甚至把鲍威尔被解雇这一事件看成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事件,他们对当局的抗争的尖锐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可见,一种主观主义的哲学在受到压制的时候所迸发出的愤慨和怒火是多么的强烈,马克思担任《莱茵报》主编期间,“自由人”把《莱茵报》当做机关报,不断的把一些尖锐的,刻薄的文章发给马克思,并对马克思发号施令,这时的马克思实际上和自由人已经开始发生分歧,但作为《莱茵报》的主编,马克思固然也发表了一些“自由人”的文章,但这些文章表现出来的实际上是主观主义的极端的形式,这种极端的形式由于鲍威尔受到压迫而表现的更加极端,马克思认为这样来讨论宗教、政治问题是完全不恰当的,马克思并不是为了保住《莱茵报》主编的位置故意为之,而是马克思在其基本的观点上和“自由人”产生了分歧。
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与法治建设
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与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全面系统的理论体系,对于法治观及法治建设也提供了深刻的思考和指导。
本文将对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念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马克思主义将法治视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治是在私有制存在的前提下,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法律的权威性逐渐减弱,较为明显的阶级色彩开始显现,因此马克思主义主张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
其次,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治是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
法治要求公平、公正、公开,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马克思主义强调法治应当以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马克思主义将法治与无产阶级专政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具有一定的阶级性,法治的实现需要建立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之上。
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法治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强调法律对一切人都平等适用,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国家干部,都不能超越法律的制约。
最后,马克思主义坚持法治与革命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强调,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法治不能脱离阶级斗争和革命斗争的大环境。
法治是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必须与革命精神相结合,为革命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法治建设中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马克思主义强调法治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必须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法治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和认同。
其次,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马克思主义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马列主义与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思想对法治体系的指导
马列主义与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思想对法治体系的指导马列主义与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思想对法治体系的指导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马列主义思想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指导,对于法治体系的建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方法,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马列主义思想对法治体系的指导作用。
一、马列主义与法治的融合马克思主义思想是马列主义的理论基础,也是共产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马列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治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安排得到了重视。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它具有普遍的、抽象的和超个人的特点,能够对个人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因此,马克思主义强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认为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矛盾的产物,因此法律的实施应该符合阶级斗争、历史阶段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马克思主义强调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同时,马克思主义也提出了法律发展的理论和方法,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提供了指导。
二、马列主义对法治体系的指导原则1. 阶级斗争的视角马克思主义将法律放置在阶级斗争的整体框架下,并认为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工具和反映。
因此,马克思主义强调必须从阶级斗争的视角审视法律,将其作为一种实现社会利益、推进社会变革的手段。
在法治体系建设中,马列主义要求既要尊重法律的客观规律,又要注重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
只有根据具体的时代条件和阶级斗争的需要,进行科学的法治体系设计,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作用,服务社会发展。
2. 人民主体地位马列主义思想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因此,在法治体系建设中,马列主义强调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和幸福生活。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是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
本文将从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石。
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目标,他认为法律是国家权力的表现,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在现代社会,法治成为了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将法治观念引入社会主义建设中,强调通过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法治的实施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稳定可靠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保障。
法治建设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法治建设还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提高社会信任度和公众满意度。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以党的领导为核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作为最根本的特点,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的政治优势,以党的指导思想为指导原则,推动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
2. 以人民为中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治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实现人民的全面发展和幸福安康。
3. 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推动全社会依法行政,保障国家治理的科学有序进行。
4. 统筹发展与稳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注重均衡发展与稳定,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5. 开放与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借鉴吸收国内外优秀制度成果,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不断进行创新和完善。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密切相关,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观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观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观念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理论体系,涵盖了众多领域,其中之一就是对法律的观念和法律发展的理解。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基于阶级斗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强调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并在社会主义革命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目的等方面来论述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观点和理解。
一、历史发展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观点与其对社会历史发展的观念密切相关。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阶级压迫和统治的工具,是特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
由于社会形态和经济制度的变革,法律也会不断变化和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律的变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和产物。
二、法律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一种规则和制度,旨在维护特定社会经济秩序的利益。
这种经济秩序是由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和维护的。
法律并非超阶级的,因为它从根本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马克思主义强调,法律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存在和发展的,它既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又对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规范。
三、法律目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和维护阶级统治。
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律作为一种权力工具,可以被用于捍卫私人财产权和维持经济秩序,从而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也意识到法律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被压迫阶级的利益。
社会主义革命及其后的建设进程中,法律被重新定义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公正的工具。
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和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念的深化和发展。
总结起来,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强调了法律与阶级斗争、历史发展的联系,认为法律是一种由统治阶级制定和维护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巩固和维护阶级统治。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强调法律应当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和劳动者权益服务。
马克思主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治理
马克思主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治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治理领域,马克思主义思想发挥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马克思主义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治理模式的特点和实践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马克思主义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石,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和丰富的理论资源。
首先,马克思主义强调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的社会属性。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阶级斗争和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
只有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阶级属性,才能合理运用法律,推动社会变革与发展。
其次,马克思主义强调了法律与规范的辩证统一。
法律是对社会规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但并不等同于社会规范的全部。
马克思主义指出,法律不能完全涵盖社会规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应与道德、习俗等其他规范相结合,形成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秩序维护的力量。
最后,马克思主义强调了法律的历史性和革命性。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社会发展而改变的。
马克思主义为我们提供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运用法律进行社会革命和变革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治理模式的特点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治理模式,既吸收借鉴了西方法治经验,又根据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进行改造和创新。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治理模式强调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治理中,人民的利益和需要始终是最高标准和根本出发点。
法治建设的目的是服务人民、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治理模式倡导了坚持党的领导的法治观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治理模式中,党的领导地位无可替代,法治的本质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实现党的各项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治理模式注重了制度创新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治理模式不仅强调规范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注重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
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研究
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研究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和理论工具,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演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管理和治理的重要手段,也在不断地演进和完善。
那么,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一、马克思主义对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马克思主义强调历史唯物主义和阶级斗争的观点,认为法律制度是一种上层建筑的反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权益和利益,因此法律的实质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
马克思主义还指出,法律制度的变革与阶级斗争的进展息息相关,只有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真正的法律解放。
二、法律制度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与完善虽然马克思主义对法律制度持有批判的态度,但法律制度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完善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法律制度提供了保障和保护,有利于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法律制度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传播提供了合法的渠道和方式。
通过法律的保护,马克思主义得以在社会中自由传播和宣扬,推动其理论观点的普及和深入。
三、法律制度与马克思主义的有机融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制度与马克思主义逐渐实现了有机融合。
一方面,法律制度越来越注重公平正义和人权保护,更好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也对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和要求,推动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改进。
在这种融合过程中,法律制度从马克思主义中汲取了思想营养,而马克思主义也在法律制度中找到了更好的实践方式。
四、法律制度在实现马克思主义目标中的作用法律制度在实现马克思主义目标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制度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秩序和法治环境,为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够推动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并为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提供有效的手段和条件。
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中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现象,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浅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浅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标志着党和国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的深刻认识,表明了党对执政规律的全面把握。
这是一篇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的总称。
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它不仅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所阐明的法律观,还应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法学知识、构建的法学理论体系。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基本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经过中共几代领导人以及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共同努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根本的在于: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①,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应该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
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著述中并没有直接、系统地阐述和论证。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播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20世纪初,西方的各种学说包括西方的法律、法治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马克思主义的早期传播者在介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候,也逐渐开始介绍、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知识,如李大钊、陈独秀、李达等人。
他们在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时候,重点是介绍关于唯物史观中关于法律和上层建筑的理论。
陈独秀在《马克思学说》一文中指出:“社会生产关系之总和构成社会经济基础,法律、政治都是建筑在这基础上面。
”②李大钊则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指出:“人类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的经济构造,……。
一切社会上政治的、法制的、伦理的、哲学的、简单的,凡是精神的构造,都是随着经济构造的变化而变化。
”③陈独秀、李大钊等先进的知识分子猛烈抨击旧制度,积极弘扬先进的革命思想。
法的革新的集大成者是李达。
从革命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_马克思主义法制_治_观在中国的成长
第4期 法学论坛 N o.42001年7月5日Legal F orum Jul.5,2001[文章编号]1009-8003(2001)04-0005-09●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从革命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Ξ———马克思主义法制(治)观在中国的成长陈金钊(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山东威海264200)[摘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体在法制(治)观念上有四大转变,这就是:革命法制观、“大民主”法制观、制约法制观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观。
这四种法制(治)观代表了不同历史时期党的领导集体对法制(治)的不同看法。
我们欣喜地看到,法治日益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一部分。
可以相信,社会主义法制(治)将越来越完善。
[关键词]法制观;革命法制;社会主义法治[中图分类号]D920.04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1-06-01[作者简介]陈金钊(1963-),男,山东莘县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Ξ本文系作者博士论文的一部分,指导教师:山东大学赵明义教授。
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制(治)观,按其所经历的历史阶段和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可分为四种形态,即革命法制观、“大民主”法制观、制约法制观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观。
这四种法制观与中国现代不同的历史时期相适应,标志着我们党在不同的时期对法制的理解。
它一方面指导着中国革命与建设过程中的法制实践,另一方面也不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大厦。
一、革命法制观无产阶级革命是社会革命的一种类型,其实质是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用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
其主要内容是以暴力形式夺取政权并为巩固这一政权进行政治斗争。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它从建党之初就把推翻旧政权、建立人民的新政权当成自己的任务之一。
革命理论在建党后的几十年内一直是我党实践的指导思想。
列宁指出:“政府的产生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来自革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马克思法治观的转变作者:胡楠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05期摘要:马克思的法治观渗透在马克思各个阶段的法律思想之中,每一阶段的法律思想都体现出一定的特色,受其法律思想影响的法治观也在与时俱进。
本文通过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变化和发展,理清马克思由新理性批判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转变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新理性;转变;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精诚合作下完成的,是唯一科学而完整的法律观点和方法论体系。
其内容十分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不是平直进行的,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产生或阐发的,呈现出阶段性的发展。
在此主要对马克思恩格斯实现法学革命时期的思想进行深刻的研究,从而总结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阶段的核心,依据等等。
一、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一)马克思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出身法学世家的马克思,1835年10月到波恩大学法律系学习,1836年10月离开波恩大学到柏林大学,继续地并且更加勤奋的学习法学。
青年马克思生活时代的德国法学界,拥有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康德主义法学和黑格尔主义法学。
由于马克思正处在弥漫着浓郁启蒙精神的环境里,像大多数深受18世纪启蒙运动影响的德国人一样,没有意识到康德理性自由主义法律观的缺陷,把康德的理想主义法学观当作其刚刚从事法学探索的思想理论原则。
然而康德的思想深受卢梭的“天赋人权”论和人的自由观的影响,马克思学习康德思想的同时也体现了卢梭思想的影响。
这位年轻的探索者,对时代精神的洞察和把握之后,形成了自己的法哲学体系的构思,且撰写了约有三百印张的材料。
由于马克思的学术活动一向严谨,对自己通过研究所得来的每个结论都采取严格批判的态度,通过对《法的形而上学》和《法哲学》的再次思考,马克思意识到自己企图依赖理想主义法学世界观而建立法哲学体系的尝试已经失败。
他深刻地分析道,之所以会导致这第一次探索的失败,就在于“这里首先出现的严重障碍正是现有的东西和应有的东西的对立,这种对立是唯心主义所固有的;它又成了拙劣的、错误的划分的根源”。
[1]1937年夏秋,马克思因刻苦学习使身体遭到严重损害,便来到柏林郊区史特拉劳休息,经过对自己曾经热情信仰的思想进行批判,他重读黑格尔的著作,深深地为黑格尔丰富而精辟的思想所吸引,并掌握了黑格尔辩证法的核心,即思维和存在的对立同一理论。
马克思抛弃了康德、费希特的理想主义法学观,重新找到了“精神依托”—黑格尔学说。
自1839年初起,马克思钻研于古希腊思想史的研究,并撰写了《博士论文》,在文中马克思对伊壁鸠鲁倍加赞赏和推崇,主要因为伊壁鸠鲁对自由和无神论的主张与马克思的思想产生共鸣。
《博士论文》被称作一部“自由哲学宣言”,马克思在评价伊壁鸠鲁关于原子偏斜学说和天体学说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倾向,表现了新理性批判主义的哲学观,在博士论文中所表现出来的自由观虽然是以“自我意识”的面目出现,虽然还建立在黑格尔思辨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但毫无疑问,它是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世界观的“哲学纲领”。
马克思敏锐地觉察到新的书报检查令的真实意图,只是为了掩盖出版自由同书报检查互不相容的这个事实。
于是马克思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立场上,继承近代启蒙运动的传统,运用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深入地分析法与自由的关系,抨击专制法律,捍卫出版自由。
马克思还把法学辩证法运用于剖析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揭示这种专制法律的内在矛盾。
在“以人类自由理性为核心的新理性主义法律的思想”的基础上,马克思对出版法与检查法、法官与检察官对立之处进行了剖析,抨击历史法学派的反理性主义,还论述了不应该把国家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上,而应当建立在自由理性的基础之上。
(二)恩格斯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生长在宗教信仰、宗教传统根深蒂固家庭里的恩格斯,其父亲要求他永远最盲目地、无条件地相信圣经教义。
因此,在恩格斯思想发展之初,宗教虔诚主义的意味十分浓厚。
后来在“青年德意志”运动的影响下,恩格斯以理性主义为指导,批判宗教虔诚主义。
恩格斯对人类自由的强烈渴望与热情憧憬,把这种自由理性观贯彻到对政治、法律现象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化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
在研究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时,恩格斯认为必须以法律为基本手段来确立社会的基本关系,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即法律秩序,一个社会只有首先建立正常的法律秩序,人民的自由、社会的公道与正义方有可能实现,“实行法治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法律的稳定性”。
[2]在集权现象的分析考察中,运用理性自由观与历史辩证观结合的新理性主义法学观,揭示了集权的二重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犹如马克思由康德主义经过激烈的精神世界风暴转向黑格尔主义一样,恩格斯也是由宗教虔诚主义,经过青年德意志运动转向了黑格尔主义。
虽然两人的思想起点不同,但是他们这一时期的归属是一样的。
形成了既强调自由理性又坚持历史辩证法的、建立在黑格尔主义基础上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
二、从新理性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过渡(一)马克思法治观转变的缘由在马克思参加《莱茵报》工作的后期,原有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经过社会政治斗争风暴的洗礼,马克思发现了该思想与社会现实发生了剧烈的冲突。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激起了马克思思想深处的震荡,便出现了马克思在1859年提出的那个“苦恼的疑问”。
[3]因此,马克思撰写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这是他由新理性批判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转变的逻辑开端。
19世纪初的德国,广大人民由于日益贫困被迫盗窃林木,这一行为受到了普鲁士政府的严厉处罚。
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深刻的思考,联系残酷的社会现实的背景,他分析了私人利益与法的关系,得出了“利益占法的上风”[4]的结论。
还站在法治的立场上,指出贵族习惯权力是特权者的习惯,是同法相抵触的,这体现了马克思为穷人争取权利做出了努力。
在分析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联系中,马克思强调“法律的内部生命”是法之所以被称为法的核心所在,他认为“如果形式不是内容的形式,那么法就没有任何价值了”。
但是,他在此时提及到的“人类世界”不是指资本主义社会,而是对一种新制度、新法律的理想化和渴望,仍然是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的一种体现。
(二)马克思法治观转变的过程马克思通过分析普鲁士政府离婚法草案,突破了对法律自由、正义和人类理性的抽象理解。
联系摩塞尔地区农民的贫困状况,马克思更加清醒地意识到客观关系对于法的内容、本质及其职能的决定作用,从而为解开那个“苦恼的疑问”迈出极为重要的一步,使自己的法学观离开新理性批判主义的基地。
由于马克思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是以黑格尔主义为其理论根基,从黑格尔那里接受的国家和法的观点与现实生活大相径庭,这使得马克思开始注意之前法律思想中所忽略的经济问题,进而研究国家、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为了解决使其苦恼的疑问,马克思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思辨唯心主义法律观和国家观,这一时期马克思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影响,不同于对待黑格尔主义的态度是——既有否定,又有肯定。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不仅批判黑格尔的国家理论,而且还打算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市民社会”。
所以,以“国家、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为核心,联系现实的社会生活条件,从市民社会考察发,力图解决三十年代末由康德转向黑格尔的若干法学问题和《莱茵报》后期工作中出现的“苦恼的疑问”。
努力研究之后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基本原则,民主制是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完善的政治制度,提出实行法治的政治制度,还强调人民主权只有在正真的民主制国家中才能实现,至此就从根本上解开了一切政治和法律现象的谜底,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奠定了基础。
1844年初的《德法年鉴》中刊登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各两篇文章,从这几篇文章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日益地接近于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
三、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与问世(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1、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形成的基石马恩在他们思想进程中,从不满足与眼前获得的理论成果。
为了进一步解开《莱茵报》工作期间产生的“苦恼的疑问”,他们开始系统地去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奥妙。
在“市民社会决定法”的基础上,他决定以异化为中心范畴,用它打开社会内部奥秘之门,希望通过研究社会经济关系,探讨法律现象与社会经济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
在着重分析民法领域的异化现象基础上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同宗教、家庭、国家、道德、科学和艺术等一样,法“不过是一些生产的特殊的方式,并且等候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
[5]这种论断接近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表述,马克思在此基础上提出经济异化决定法律异化和生产的普遍规律决定法的重要思想,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大厦的筑建奠定了基石。
除此之外,在批判继承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思想的基础上,得出人类生产活动是一切活动的基础,人是能动的,从事改造对象世界活动的现实的人。
生产活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媒介,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
这种关于生产力的最初思想,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石之一。
以上所述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巴黎札记》和《巴黎手稿》两篇文章中,解剖法的经济实体、分析人的本质、扬弃黑格尔的否定性辩证法。
恩格斯深入解剖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意识到资产阶法存在一些弊端,“法治国”的虚伪性,提出用无产阶级法治去替代资产阶级法治的历史任务。
这些丰富了马恩法律思想,推动马恩的法律思想达到了空前的高度,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则的诞生地,也是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伟大的革命起点。
2、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最终形成1844年底,马、恩在巴黎第二次会面,在这次会面的10天里,他们首次合作了一本书——《神圣家族》。
在这本书中马、恩批判布.鲍威尔等人对普鲁东法学思想的歪曲,进一步分析资产阶级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评论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刑法思想,该书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史上起到重要的标志作用。
1845年春天马、恩在布鲁塞尔再次会见,并且进行了第二次伟大的合作,共同撰写了《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本伟大的著作。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论述一些观点,诸如,一、从社会的基本矛盾出发,指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提出创建社会主义法律的历史必然性及其基本道路,指明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从客观的社会经济关系方面,对法的本质作出及其重要、及其基本的规定,指出法具有主观属性,即法是一种“意志”——国家意志。
他们认为:“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意志的反映,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而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整体利益,作为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做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6]提出和论证了一系列的法学范畴和命题,形成了一个宏伟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因此,《德意志意识形态》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的标志,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第一次较为完整、较为系统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