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号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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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A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FCPA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FCPA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是美国制定的一项海外反腐败法,旨在打击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贿赂行为的现象。

下面将从不同行业的角度,分小节探讨FCPA对各行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影响。

一、金融业(1)金融业对于各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FCPA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尤为重要。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内控、合规与反腐败制度,预防和打击行贿行为。

(2)金融从业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的诚信教育与意识,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行贿,同时还需了解和熟悉FCPA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二、制造业(1)制造业是各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但该行业也容易出现贿赂行为。

制造企业应建立反腐败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商业活动的合规性。

(2)制造业企业应对其供应链进行调查和管理,确保在所有交易中遵守FCPA的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贿行为。

三、能源行业(1)能源行业通常涉及政府官员、政府合同和授权许可等敏感领域,容易引发贿赂行为。

能源企业应加强内部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反腐败制度。

(2)能源企业应寻求清晰的合同条款,并确保合同中不包含任何与FCPA相违背的内容。

四、科技行业(1)科技行业有着较高的创新性和竞争性,但也存在贿赂风险。

科技企业需要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确保与合作伙伴的交易符合FCPA的规定。

(2)科技企业要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不得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和招标合同。

五、医药行业(1)医药行业的贿赂现象严重,对患者、医药从业人员和整个行业的信任造成了严重影响。

医药企业应通过培训和内部审计,确保符合FCPA的要求。

(2)医药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合规体系建设,与合作伙伴建立诚信的合作关系,严禁行贿行为的发生。

总结:FCPA的实施对各行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指导意义。

各行业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反腐败制度,还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对FCPA规定的理解与遵守。

同时,加强跨行业的合作,共同打击贿赂行为,为各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片清朗的商业环境。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兼论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兼论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环球盪美国《反渎外扁败法案》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兼淹对中国企业的彩响及应对刘印旭(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北京100005)【摘要】1977年,美国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ion Practice Act,简称FCPA)最初主要是禁止美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官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1998年美国对该法案进行了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直接或通过代理人间接造成在美国境内发生腐败性支付行为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而使该法案具有域外效力,即长臂管辖权;特别是2008年以来,美国不断强化该法案的执法力度,多家非美国企业被处以数亿美元的巨额罚款,企业涉美经营风险凸显。

文章通过对2018年以来监管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执法特点和趋势,并对中资企业在涉美经营中如何规避此类风险,提出管理建议。

【关键词】《反海外腐败法案》;监管执法;反腐败;统计;中资企业【中图分类号JD93/9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0166(2020)02-0051-07doi:10.3969/j.issn.1003-0166.2020.02.0100引言由于腐败会降低政府公信力,影响正常经济决策,侵蚀社会经济基础,进而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反腐败已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课题,各个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反腐败措施和要求。

与一般意义上的反腐败相比,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在适用对象及管辖范围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0个世纪70年代,美国证监会(SEC)调查发现,有超过400家美国公司曾为外国政府或政党提供不当支付,金额总计超过3亿美元,为阻止对国外政府的贿赂,使公众重拾对美国商业体系诚信度的信心,1977年美国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案》,该法案最初主要是禁止美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官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随着国际竞争日益加剧,为维护美国企业在国际业务中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1998年美国对该法案进行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直接或通过代理人间接造成在美国境内发生腐败性支付行为的外国企业和个人[1],从而使该法案具有域外效力,即长臂管辖权日。

FCPA参考资料

FCPA参考资料
• 任何公共国际组织的官员、主管或雇员
• 任何在或代表政府控制企业(国有企业)而工作的人
• 政治候选人、共产党以及其官员和雇员
• 如果你对谁应被认定为政府官员存有任何疑问,则假 设他/她是一位政府官员,并据此而行动
• 需要留意的是: FCPA对于中国的政府官员的定义更 为广泛复杂,包括政府官员, 国有企业领导及雇员, 党政领导人及其家属。
2010年1月5日
2.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目前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概况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续)
遵循公司制度,“控制/限制”可疑的支出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任务,更是公司所有成员 的责任和义务。会计核Βιβλιοθήκη 要求有关差旅费和交际应酬的制度
• 记录会计信息时要涵盖合理的细节,正确的反映业务 交易和资产处置
• 不以金额大小为标准,对所有付款实施内部财务控制
第7页/7共/ 4120页
2009年7月29日
2.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目前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概况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
•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折扣的,必须如实 入账。 本规定所称折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待遇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 例予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账,是指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 依法设立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明确如实记载。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
•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采用商业贿赂。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 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 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评述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评述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评述“FCPA”即美国《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的简称,该法于1977年制定,1988年修订,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利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

—、立法FCPA的立法背景之一是由于“水门事件”的影响,民众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厘清美国公司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嗳昧关系。

而导火索则来自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一份报告,在该报告中,有超过400多家的公司承认有过可疑或非法支付的行为,其中有100多家居行业500强之列。

贿赂外国官员显然是种不道德的行为,有违美国公众得到的期望和价值观;此外,这种行为也极大的腐蚀了美国一直引以为自豪的市场体系的效率。

但是在贿赂几乎成为一种“商业惯例”的国际贸易领域,“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单方政策是否符合美国的根本利益?美国国会为此成立专门委员会议讨论利决定如下两个事项:(1)美国是否应干预海外贿赂行为?(2)如果进行干预,适当的方法是什么?反对美国就海外贿赂立法的核心观点在于:通过单方面立法来约束本国公司和个人进行海外贿赂的直接后果,将使美国公司的竞争处于劣势地位;而且,这也与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市场的理念相忤。

国会辩论的结果认为,贿赂行为并不是成功市场活动的要素之一,市场经济的内涵在于通过竞争提供最优价格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贿赂恰恰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这正是政府干预的理由之一。

此外,虽然行贿的对象都是外国政府官员,但其消极影响也会及于国内,而且在不少案件中,行贿者不是为了排挤外国竞争者,而是为了赢得与其他美国公司之间的竞争。

就如何规制海外贿赂,委员会内有3种方案:国会强力主张将海外贿赂行为非法化,为此,涉案人员和公司须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部门在外交考虑的基础之上,仅要求有关公司和个人定期披露即可;SEC则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强调财会制度,要求所涉公司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中国“反跨国企业在华行贿法律”制定的启示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中国“反跨国企业在华行贿法律”制定的启示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中国“反跨国企业在华行贿法律”制定的启示浙江大学姓名:学院:专业:课程:跨国公司管理指导教师:时间:【摘要】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朗,跨过公司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主导力量之一。

同时,跨国公司在华行贿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与地位,危害着全球良好商业环境的形成。

法制的缺失与软弱是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根源以及解决该问题根本的切入点,然而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取得较好的成果,对我国“反跨国企业在华行贿法律”的制定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本文,笔者通过对《反海外腐败法》进行大致的解读,汲取其可借之处,结合现有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治理跨国公司在华行贿这一问题提出可实施的具体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反海外腐败法》、法制法规,启示1. 背景与现状 (4)2.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概述 (5)2.1.1 基本禁令 (5)2.1.2 第三方支付 (5)2.1.3 抗辩 (5)2.1.4法律制裁 (6)2.1.5合法的情况 (6)3.《反海外腐败法》对我国“反跨国企业在华行贿法律”制定的启示 (7)3.1 进一步重视对“跨国商业贿赂”的治理 (7)3.2严厉打击行贿行为 (7)3.3严格执法和鼓励自首 (7)3.4 商业贿赂治理的若干配套措施 (8)3.5 开展国际合作 (9)4.结语 (10)1.背景与现状随着中国参与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日益加深,国际跨国公司进一步争夺中国市场的竞争不可回避。

而在这激烈竞争的商业环境中,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现象不断滋长。

跨国企业在中国通过各种方式行贿,我国针对商业贿赂的治理虽然早已提上了日程,但该问题仍然很严重。

一份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 年内至少调查了50 万起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频繁发生,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我国反海外腐败犯罪立法的规制转向

我国反海外腐败犯罪立法的规制转向

我国反海外腐败犯罪立法的规制转向肖扬宇(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广州510450)摘要:随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制重心从国内企业转向其他国家的企业,我国商事主体在海外所面 临的腐败规制风险显著增加。

当前,我国单一罪名模式的反海外腐败立法在规范要素和域外管辖方面仍存在 着一定的不足。

我国反海外腐败立法应该向实用型立法转变,坚持对国内商事主体海外腐败犯罪和外国商事 主体海外腐败犯罪双向规制的路径,通过进一步完善反海外腐败法律规范,提高我国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的 科学性,通过健全会计、金融、技术等配套制度增强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的实效。

关键词:海外腐败;实用型立法;管辖权Regulatory Transformation in China's Legislation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Xiao Yangyu(School of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450, China )Abstract : With the regulatory focus in the 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transforming from domestic enterprisesto other countries' enterprises, the risk of corruption regulation faced by China's commercial subjects abroad has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At present, our legislation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adopts a single accusation model and has deficiencies in regulatory elements and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I t should be transformed to a more practical one and adhere to a two-way regulation on both domestic commercial subjects' oversea corruption and foreign commercial subjects' overseas corruption. By further perfecting the legal norms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the scientificity of China's legal system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can be improved,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egal system against overseas corruption can also be enhanced through strengthening the supporting systems of accounting, finance, technology, e t c .Keywords : overseas corruption; practical legislation; jurisdiction[中图分类号:D F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〇96_8752 ( 2〇21 ) 02-0037-08]D O I : 10.13310/j .cnki.gzjy .2021.02.005近几十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制重 心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由美国国内企业转向了 其他国家的企业。

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的约束及应对

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的约束及应对

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的约束及应对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的约束及应对【摘要】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海外贿赂法》,在过去3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该法案对全球反跨国商业贿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尤其近三年来,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司法部加大了对海外贿赂的打击力度,全球跨国公司将应对FCPA的重视程度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文试图通过企业财务人员视角分析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借某跨国公司的案例剖析,进行探讨和研究企业如何应对FCPA。

【关键词】反腐,反海外贿赂法,内部控制1977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反海外贿赂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FCPA”)主要是为了应对当时美国公司对外国政府官员贿赂行为的广泛被披露,该法案的通过是为了抑制贿赂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创造诚实经营的空间,同时在市场诚信方面重塑公众信心。

反海外贿赂法同时要求美国上市公司维持准确的会计记录和合理有效的内控措施来保证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

在过去3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该法案对全球反跨国商业贿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不光美国政府,欧盟以及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对贿赂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约束。

现行的FCPA经过1988年和1998年两次重大修改后,受该法约束的海外贿赂行为的主体相当广泛。

(1)发行者(issuers),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的公司和根据该法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公司,也包括在美国发行证券并根据该法案交存报告的外国公司。

(2)国内相关人,囊括了所有的美国公司和美国国民。

(3)发行者或国内相关者之外的人,包括了发行者和国内相关人之外的任何人,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均在该法案的管辖内,这一规定将FCPA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外国公司和个人,无论直接还是通过代理人促成贿赂款项的支付行为在美国境内发生都要受到美国司法的管辖,此外美国的母公司要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负责。

FCPA的会计条款要求包括两大基本内容,首先发行人必须制作并保留合理详细、精确公允反映发行公司的交易过程及对资产处置的账簿、记录和科目。

初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初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初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作者:赵文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7期摘要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最能体现其诉讼管辖理论中的长臂管辖原则,中国作为其法律防范的对象之一,有必要了解其制定背景、相关条款及具体实施情况,并深入研究该法以及该法的实施对我们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防范反海外腐败法诉讼管辖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11-04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制定背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The American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 简称FCDA)制定于1977年,是一部旨在阻止国际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的刑事制定法。

该法由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执行主体。

其最大的特点是该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几乎可以及于世界上任何地区发生的腐败行为。

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界、商界相继出现诸如水门事件、公司收受贿赂等很多腐败丑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有超过400家美国公司涉嫌贪污腐败或者是为了获得各种项目工程向外国政府官员和其他政客支付不合法报酬。

这些公司承认,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官员迅速暴富,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却没有明显改善,很多人将原因归咎于美国企业。

美国政府以及美国企业的形象大受影响。

此外,由于海外市场的秩序混乱,通过不法手段谋取高额利益的成本较低,大量美国国内资本转入海外市场,影响其本土的资本投入,一定程度出现了国内资本投资空心化的状态。

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商业贿赂行为直接冲击了美国国内资本市场竞争秩序。

为此,美国国会开始进行一系列的反腐败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制定实施反海外腐败法,目的在于重塑美国商业和美国公民的诚信形象。

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制定法律惩罚在该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的腐败行为。

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实施情況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自1977年出台以来,其实施情况经历了几个阶段。

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问题与对策.doc

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问题与对策.doc

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问题与对策朱立恒• 2011-12-07 16:28:01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3期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强,腐败犯罪也出现了跨国化的发展趋势。

腐败犯罪的跨国化不仅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为我国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巨大的挑战。

对我国而言,研究建立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的根本举措,也是构建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尽管我国与许多国家签署了有关引渡、刑事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等方面的条约’,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也围绕刑事司法国际合作问题确立了某些原则和制度,为中国与有关国家开展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与我国惩治跨国腐败犯罪的实际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本文主要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几个角度对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为了有效地打击跨国性犯罪,防止罪犯逃往国外,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一直比较重视在双边或者多边的基础上开展各种司法协助活动。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检察合作协议。

公安部与44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建立了65条24小时联络热线,同59个国家和地区的内政警察部门签署了213份合作文件。

通过这些双边协议、多边条约、公约,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对外刑事司法协助网络,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工作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然而,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实际需要相比,我国刑事诉讼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仍然存在如下一些突出问题:第一,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国内法律尚不完备。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对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只是在第17条中对刑事司法协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范围、原则、方式、程序等都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反海外腐败的法律与制度国际比较与中国方案

反海外腐败的法律与制度国际比较与中国方案

反海外腐败的法律与制度国际比较与中国方案随着全球经济的融合与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海外腐败问题也随之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与制度来打击海外腐败现象,中国作为一个国际大国,也在积极应对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本文将对反海外腐败的法律与制度进行国际比较,并探讨中国在此方面的取得。

首先,国际上许多国家在反海外腐败方面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体系。

例如,美国通过《外国腐败法》(FCPA)来打击海外腐败。

该法案规定了美国企业与个人在海外进行商业活动时的行为准则,禁止他们行贿外国政府官员等。

同时,美国部门联合执法机构负责执行该法案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此外,英国也制定了《反海外贿赂法》(UKBA),该法案具有类似的规定与内容。

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有效地增加了打击海外腐败的力度,保护了自身企业的利益,也为全球反腐提供了国际合作的基础。

其次,中国在反海外腐败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与制度。

中国自2024年开始实施了《预防和惩治海外贪污受贿条例》,并将海外贪污受贿纳入了刑法的适用范围。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外涉贪行为的定义,以及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在海外违反行贿、受贿相关规定时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措施。

中国还与国际组织开展了合作,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

此外,中国加强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等机构来推进腐败问题的国际合作。

然而,中国在反海外腐败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海外腐败犯罪往往牵涉多国辖区,国际合作依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腐败。

其次,中国在执法力度、司法独立和法治建设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对于海外腐败的调查与司法追究,应该更加注重程序公正、证据确凿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综上所述,反海外腐败的法律与制度国际比较与中国方案表明,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对海外腐败问题的关注与重视在不断提升。

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框架和制度用于打击海外腐败,中国也在积极应对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浅析美国对华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精品

浅析美国对华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精品

摘要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国家之间的竞争已经成为以科技和经济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利益的不一致,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日趋激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力增强,对外贸易强劲发展,尤其是入世以后,对外贸易的发展更是迅速,已经成为对外贸易大国。

在我国成为对外贸易大国的同时,也步入了贸易摩擦高发期。

中美建交以来,中美之间的贸易发展迅猛。

自1983年美中之间第一次出现贸易逆差以来,贸易逆差不断扩大,美国方面认为美中之间的贸易逆差将损害美国国内的利益。

因此,近年来美中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美国也加强对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以及设置环保审核等贸易壁垒力图阻止中国的产品向美国出口,防止美中贸易逆差的继续扩大。

文章通过美国对华反倾销现状的概述,从中美两方面分析总结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现状;贸易摩擦;影响;应对措施AbstractIn recent years, foreign trade of China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its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has been promoted continuously. Among which, the most noteworthy is the rapid growth and expanding of domestic product re-imports. The increasing proportion of the annual total imports and the domestic product re-imports actually nullifies the results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especially the export trade.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negative impacts of domestic products’ re-imports for the China's foreign trade and domestic economy in the inspect of an overview of the status of re-import of products which are made in China and it analyzes the growth of re-import products from the point of both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And then the article suggests five measures which can suppress the phenomenon. Therefore, we should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logistic carrier of China’s bonded port , bonded logistic park and bonded logistic center. Then we should further optimize the trade structure, upgrade the processing trade, and strengthen the statistical management of classification of tax payment and tax policy adjustment. At last, we should deepen reforms of the customs management system as well as the supervision.Keywords: anti-dumping; trade; trade friction; influence; Countermeasures目录1 绪论 (1)2美国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的现状 (1)2.1中国在美国对外反倾销目标国中的地位 (1)2.2美国对中国外反倾涉及的行业分布 (2)2.3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数量 (3)2.4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涉案金额 (4)3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原因 (5)3.1调查评估存在歧视性 (5)3.2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6)3.3美国利益集团的自我保护 (6)3.4“中国经济威胁论”的死灰复燃 (7)3.5利用反倾销达到其他目的 (8)3.6自身问题层出不穷 (8)3.7企业的应诉意识不强 (9)4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影响 (10)4.1反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10)4.2反倾销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11)5中国应对美国反倾销的对策 (13)5.1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13)5.2行业协会应采取的对策 (15)5.3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17)6结语 (18)参考文献 (20)致谢辞 (22)附录 (1)1绪论自中美建交以来,两国之间的贸易得到了飞跃发展。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及对中国的影响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及对中国的影响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及对中国的影响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及对中国的影响近来,在我国市场上,持续发生数起有关商业贿赂的案件,从2004年所谓“朗讯门”事件,到2005年天津德普医疗公司在华行贿国有医院,被美国查处并处以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的“德普行贿案”。

这些案件,虽然影响到我国国内企业,但并非是我国司法机关查处的,而全部是美国依据其国内的《海外反腐败法》所查处的。

朗讯公司在事发后,就该法律集中培训了该公司在中国的所有员工。

那么,为什么一部美国国内法律,会牵涉到我国市场?这部法律的具体规定了什么内容?它是如何产生的,其立法目的何在?在我国大力引进外资,加强建设的经济背景下,这部法律又会对我国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梳理和总结。

一、FCPA相关背景(一)法律出台的原因《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以下简称FCPA)是美国制定于1977年的一部单行法。

按照字面意思可以直译为“海外腐败行为法”。

该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

其实,在FCPA制定之前,对于美国公司的对外行贿行为,国内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最典型的有: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ExchangeActof1934),规定上市公司要对投资者负责,不能利用贿赂政府官员的行为,提高业绩,误导投资者;邮政电信反欺诈法(MailandWireFraudActs)规定禁止使用邮政、州际、国际长途电讯等手段进行行贿等不法行为;国内税收法(InternalRevenueCode)禁止公司报税时从会计账目中扣减对于外国官方的非法支付;虚假陈述法(FalseStatementsAct),对于向美国官方或官方代理人作出虚假陈述的任何自然人和公司处以刑事处罚。

目前,这些规定也并未非废除,在防范公司行贿行为上,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过,上述规定比较分散,并且与美国国内反贿赂规定重合。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评述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评述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评述“FCPA”即美国《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的简称,该法于1977年制定,1988年修订,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利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

—、立法FCPA的立法背景之一是由于“水门事件”的影响,民众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厘清美国公司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嗳昧关系。

而导火索则来自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一份报告,在该报告中,有超过400多家的公司承认有过可疑或非法支付的行为,其中有100多家居行业500强之列。

贿赂外国官员显然是种不道德的行为,有违美国公众得到的期望和价值观;此外,这种行为也极大的腐蚀了美国一直引以为自豪的市场体系的效率。

但是在贿赂几乎成为一种“商业惯例”的国际贸易领域,“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单方政策是否符合美国的根本利益?美国国会为此成立专门委员会议讨论利决定如下两个事项:(1)美国是否应干预海外贿赂行为?(2)如果进行干预,适当的方法是什么?反对美国就海外贿赂立法的核心观点在于:通过单方面立法来约束本国公司和个人进行海外贿赂的直接后果,将使美国公司的竞争处于劣势地位;而且,这也与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市场的理念相忤。

国会辩论的结果认为,贿赂行为并不是成功市场活动的要素之一,市场经济的内涵在于通过竞争提供最优价格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贿赂恰恰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这正是政府干预的理由之一。

此外,虽然行贿的对象都是外国政府官员,但其消极影响也会及于国内,而且在不少案件中,行贿者不是为了排挤外国竞争者,而是为了赢得与其他美国公司之间的竞争。

就如何规制海外贿赂,委员会内有3种方案:国会强力主张将海外贿赂行为非法化,为此,涉案人员和公司须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部门在外交考虑的基础之上,仅要求有关公司和个人定期披露即可;SEC则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强调财会制度,要求所涉公司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及中国的法律应对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及中国的法律应对

2020年6月第22卷增刊㊀㊀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㊀㊀Jun.2020Vol 22Supplement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及中国的法律应对童嘉嘉(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上海200042)㊀㊀[摘㊀要]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颁布至今,已成为公司在进行跨国商业交易活动时无法忽视的风险基准之一㊂‘反海外腐败法“在依据地域管辖等原则划定管辖范围的同时,还利用反腐败执法机构强势执法在实践中不断扩张域外管辖㊂中国作为吸引外资的新兴市场,清廉指数相对落后,一直是‘反海外腐败法“适用案件的高发地区㊂随着中国倡议的提出,更进一步加强了对中方企业的执法㊂对此,我国政府应致力于完善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平等自由的营商环境,中国企业应积极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通过多方面举措尽可能避免因FCPA管辖扩张而造成的损失㊂[关键词]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中国;合规建设[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20)S1⁃0051⁃07[作者简介]童嘉嘉,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㊂①㊀卢建平,张旭辉主编:‘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解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㊂②㊀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Washington,D.C.,LitigationReleaseNo.17127(2001-09-12)[2019-11-18],https://www.sec.gov/litigation/litreleases/lr17127.htm.③㊀刘霄仑㊁赵金萍主编:‘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201页㊂④㊀15U.S.C.ɦ78dd-2.⑤㊀同前注3,第204页㊂⑥㊀同前注1,第14页㊂一㊁‘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的基本原则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简称FCPA)自1977年颁布,先后经历了二次修订,如今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合规建设无法忽视的重要法律与风险基准之一㊂颁布前期,其仅对国内企业适用,导致该法饱受国内企业诟病,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反海外腐败法“被赋予域外效力,并对所确立的地域管辖㊁国籍原则㊁效果原则等进行了扩张性解释㊂(一)针对非本国当事人的地域管辖原则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相关规定,美国对在美国领土内从事行贿行为的外国公司和个人适用地域管辖㊂司法部对地域管辖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外国公司和个人无论直接还是通过其代理人促进贿赂款项的支付行为在美国境内发生,不管是否适用美国邮政或其他州际商业的手段,都要受到美国司法的管辖㊂①美国领土亦被广义地解释为包括美国所主张的领土管辖的所有领域,包括运用美国的通信与电缆等方式完成或推进不恰当支付,美国法院都可以由此确立管辖权②㊂在此情形下,外国公司或个人在美国领土内的某些行为不需要发行人或国内相关者那样具备强烈的关联性,只要行为潜在的附带成分存在此类暗示,具备导致贿赂活动的发生或进一步促进其发展的可能,就足以援引司法管辖权㊂(二)针对本国公民的国籍管辖原则‘反海外腐败法“对发行人与国内相关者适用针对本国公民的国籍管辖,同时进一步扩展对本国公民的域外管辖效力㊂一方面,FCPA未对发行人的国籍做明确表述,但在其性质上规定 依据美国或美国的一个州㊁准州㊁属地㊁州或其政治分区的法律成立的发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第12条的规定注册证券,或者根据该篇第15(d)条要求其交存报告的任何实体),或者在该发行人机构内担任高级职员㊁董事㊁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美国人,或者作为代表该发行人行为的任何股东 ③㊂ 国内相关者 指发行人以外的任何国内相关者,以及该国内相关者的任何高级职员㊁董事㊁雇员与代理㊁或者作为代表该国内相关者行为的任何股东④㊂以上主体如果其在美国境外从事贿赂性质的活动,不论是否使用了任何邮件或州际商务的任何手段,均构成违法⑤㊂该管辖又被称为选择性管辖,即将美国人在境外实施的任何有助于非法支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⑥㊂(三)执法过程中确立的效果原则与单一经济体原则此外,‘反海外腐败法“还在实践中进一步扩张管辖权的域外适用,分别确定了效果原则㊁单一经济体原则㊂效果原则指对在美国领域外发生的腐败犯罪,只要能够预见并对美国的商业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使非美国主体所为,法院依旧可对其行使管辖权①㊂①㊀HLowellBrown, ExtraterritorialJurisdictionunderthe1998Amendmentstothe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DoestheGovernmentsReachnowExceeditsGrasp ,NorthCarolina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ndCommercialRegulation,Vol.26,2001,p.239.②㊀15U.S.C.A.ɦ(m)(b)(6).③㊀程宝库:‘商业贿赂全球治理的立法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129页㊂④㊀Dooleyv.UnitedTechnologyCorp.,FederalSupplement,Vol.803,1992,p.439.⑤㊀DOJandSECEnforcementActionsperYear[2019-11-30 http://fcpa.stanford.edu/statistics-analytics.html.⑥㊀同上注㊂⑦㊀同上注㊂⑧㊀RodJRosenstein,DeputyAttorneyGeneral,DOJ,RemarksattheNewYorkCityBarWhiteCollarCrimeInstitute(2018-5-9)[2019-11-01]athttps://www.justice.gov/opa/speech/deputy-attorney-general-rod-rosenstein-delivers-remarks-new-york-city-bar-white-collar.此外,在跨国公司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责任承担上,FCPA进一步确定了单一经济体原则,将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纳入管辖,若符合母公司对子公司经营的实质性参与要求②,其后果由具有美国国籍的母公司承担㊂实质性参与并不以母公司全资拥有或以多数股拥有海外子公司控制权作为管辖依据,欲证明母公司无法控制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美资所占份额较少只能作为证据之一,母公司还需要举出其他证据,以充分证明自己确实不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③㊂若证券发行人在本国或外国公司中拥有50%以上的投票权,则其有义务确保其子公司遵守会计条款,否则证券发行人将对子公司违反FCPA的会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㊂反之,若投票权在50%以下的母公司在合理程度内善意运用其影响力使子公司遵守相关要求,则无需对子公司违反会计条款的行为承担责任④㊂该原则作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体现,将母子公司绑定为单一经济体,是国籍原则的补充和扩张㊂二㊁‘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的发展趋势美国执法部门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简称DOJ)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简称SEC)已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对众多跨国公司进行调查起诉并追责,对全世界范围内的反腐执法起到毋庸置疑的推进作用㊂美国赋予‘反海外腐败法“以域外效力,辅之以DOJ与SEC的强力执法,使得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见表一),执法力度大大上升㊂同时,针对国外公司的跨国商业贿赂行为调查力度也不断增大(见表二)㊂此外,近年来的一系列执法案件,体现了DOJ与SEC在反海外腐败的最新执法趋势,值得特别关注㊂(一)管辖重点向个人责任转移美国反腐败执法机构DOJ与SEC在逐渐将管辖从公司向个人责任转移,执法机构近三年的执法案例中,图1㊀FCPA颁布历年执法案件数量总计(每隔三年统计)⑤图2㊀FCPA颁布历年针对国内与国外主体的起诉案件数量总计(每隔三年统计)⑥针对个人的指控远超对公司的指控,2019年更是达到16起之差⑦㊂DOJ副部长罗森斯坦强调了反海外执法对个人提起诉讼的重要性,DOJ的执法目标在于 通过惩罚每一个做错事的人来减少下一次违法行为的发生可能㊂ ⑧由于公司只能通过其雇员和代理人采取行动,因此,对雇员和代理人个人责任的追究具有重要意义,将对预防和遏制腐败产生最大的影响㊂因此,执法机构在对跨国公司开展FCPA调查时,常伴之以对公司高管和股东的指控㊂以2019年3月的一起FCPA执法案例为例,俄罗斯最大运营商MTS与DOJ和SEC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及和解协议,将支付8.5亿美元罚款以了结美国当局对其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业务过程中行贿和洗钱的指控㊂然而,MTS同时被迫承诺充分配合DOJ对涉嫌贿赂的个人持续调查,由此可见,在追究企业贿赂责任同时,执法机构仍未放弃对个人行贿25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2卷责任的追究①㊂(二)对代理责任与其他法律的积极适用代理责任起初用于判断母公司是否应当承担FCPA的违法责任㊂‘ 反海外腐败法⓪资源指南“对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代理责任亦做出了扩大解释,母公司将作为代理人为子公司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㊂代理责任的标准是 控制 ,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贿赂行为存在指示或不当控制,则母公司就是子公司的 另一自我 ,需要为子公司的不法行为承担有限责任㊂②同时,对于全面控制的认定,指南也列举了相应具体情形,③在母公司被认定存在相应的不法控制行为时,才能基于代理理论来 揭开公司面纱 ㊂在霍斯金斯案中,第二巡回法庭将代理责任同时适用于公司主管人员㊂否认霍斯金斯承担共谋责任的同时,表示如果有充足证据表明该被指控人是发行人或国内相关者的代理人,其仍可以根据FCPA中代理人责任而面临法律制裁㊂在2019年11月末对霍斯金斯案的判决中,陪审团通过证据认定其作为Alstom美国公司的代理人,听从了阿尔斯通美国公司高管Pierucci的指示,因此需承担违反‘反海外腐败法“下的代理责任㊂霍斯金斯案作为FCPA在实践中适用的里程碑式案件,正引导着执法部门的执法趋势,使其缩小共犯和共谋责任的调查,转而更为依赖代理理论㊂此外,陪审团还根据霍斯金斯及其他人聘请顾问隐瞒付款的证据,对除一项以外的所有针对霍斯金斯的洗钱指控进行了定罪㊂④无独有偶,在何志平贿赂案中,何同样因违反‘反洗钱法“定罪㊂何提出抗辩称,其并无在美国境内进行行贿行为,且涉嫌洗钱的资金仅是通过纽约的代理银行汇款,与美国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属于在美国境内发生的相关行为㊂针对这一抗辩理由,联邦法院认为,何的行为致使资金从起源地中国转移到美国,或通过美国转移到其他国家,从而进一步助长了非法活动,此外,只要任何交易记录表明源自美国境外的转账通过美国境内的代理行进行,并在美国境外的目的银行终止,都构成了进出美国的单独交易的充分证据,从而违反‘反洗钱法“㊂⑤由此可见,关于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只要与贿赂行为存在目的上的相关性,也会被纳入FCPA的管辖范围㊂除‘反洗钱法“外,‘证券法“亦是反海外腐败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㊂由于上市公司进行向海外官员贿赂时没有报告向股东支付款项,侵害了股东知情权,且公司为允许外国贿赂而设立的巨额行贿基金,削弱了证交会对严格会计准则的要求㊂⑥因此,上市公司向外国政府进行秘密支付违反了‘证券法“㊂⑦一系列与FCPA相关的其他法律,正被DOJ作为其他有力武器用于反海外腐败调查㊂三㊁‘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对中国政府与企业的挑战随着作为世界最大新兴市场之一,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在全球社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㊂中国逐渐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低廉的生产力成本,加以对外开放的政府政策扶持,使得外国投资极具吸引力㊂‘反海外腐败法“针对执法的强力扩张将给在华投资的外国企业带来重大阻碍,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对外经济贸易往来提出严峻挑战㊂(一)中国倡议带来的挑战与危机根据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hinaBusinessCouncil)于2019年8月底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受访多家美国企业中,有97%的受访企业2019年在中国盈利,有87%的受访企业选择 没有或没有计划将经营活动迁出中国 ㊂此外,82%的受访企业表示,2019年仍将中国列为公司的战略重点㊁甚至是首要战略重点㊂⑧然而,由于中国特有的交易习俗及人情往来的文化理念,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与中国的对外投资不免遇到相关的贿赂行为,包括中国公司在他国的贿赂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贿赂㊂根据透明国际2019年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中国得分仅为41,排在世界第80位㊂⑨活跃的投资交易市场35增刊童嘉嘉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及中国的法律应对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MobileTelesystemsPjscandItsUzbekSubsidiaryEnterintoResolutionsofƔ850MillionwiththeDepartmentofJusticeforPayingBribesinUzbekistan(2019-03-07)[2019-02-20],https://www.justice.gov/opa/pr/mobile-telesystems-pjsc-and-its-uzbek-subsidiary-enter-resolutions-850-million-department.StephenRMartin:‘ 反海外腐败法⓪的近期执法趋势:母公司就子公司不法行为需承担的责任“(2015-09-17)[2020-02-29],LexisNexis律商实践指引板块㊂传统上,由于某些因素的存在,如不遵守公司的手续;资金不足;资金或其他财产相互混合;共同所有权;管理人员㊁董事和员工;办公室共享;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业务时未能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等,将促使母公司对子公司支配和控制不当㊂UnitedStatesv.Hoskins,2ndCircuit,USDistrictCourtCases,2019,pp.1-10.UnitedStatesV.ChiPingPatrickHO,No.17-cr-00779,2018,pp.15-18.WallaceTimmeny, AnOverviewoftheFCPA ,Syracuse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ndCommerce,Vol.9,1982,p.235.StanleySporkin, TheWorldwideBanningofSchmiergeld:ALookatthe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onitsTwentiethBirthday ,Northwester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Business,Vol.18,1998,p.269.央视网: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调查报告:无证据显示美企将大规模撤出中国(2019-08-11)[2020-03-04],http://news.cctv.com/2019/08/31/ARTIcqt5nppG72RaeHIgkT0v190831.shtml㊂CorruptionPerceptionsIndex2019[2020-03-04],https://www.transparency.org/cpi2019.与排名靠后的清廉指数务必将更加吸引美国反海外腐败执法部门对中国公司与中国市场的关注,以确保美国公司在华的公平交易环境㊂2018年FCPA执法的企业案件中,其中有约33%的案件涉及在中国的行贿,在FCPA四十多年的执法史上,中国是FCPA执法案件中发生贿赂行为最多的司法辖区㊂FCPA历史执法案件总计约260件,其中54起涉及在中国的行贿,远超于其他国家㊂①美国反跨国贿赂执法部门将兴趣转移至中国,同时也导致了针对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诉讼的增多㊂2018年11月1日,DOJ总检察长杰夫㊃塞申斯(JeffSessions)宣布了一项针对中国的新倡议(ChinaInitiative),着重于查明和起诉 中国经济间谍活动 ㊂②该倡议明确表示了DOJ接下来的执法目的主要在于查明涉及与美国企业竞争的中国企业违反FCPA的相关案件,而接下来的执法领域将主要侧重于贸易和知识产权㊂尽管在过去几年中,FCPA执法行动很大一部分与向中国官员行贿的案件相关,然而,这些案件绝大多数针对非中国公司,而非中国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企业㊂随着中国倡议的提出,DOJ明目张胆地将其执法重心转移到中国本土企业的对外贿赂㊂中国倡议存在违反OECD‘反贿赂公约“的可能,根据公约规定,各国在追诉外国贿赂犯罪时,不应考虑本国经济利益,③然而,中国倡议明显出于打击中国企业与中国市场以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㊂无论如何,DOJ的中国倡议似乎都在将FCPA武器化,使其逐渐成为美国针对中国进行国际贸易政策干预的重要工具㊂④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正面临着FCPA执法管辖的潜在风险,企业合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㊂(二)中美反跨国商业贿赂法律不同导致的根本性冲突不同于FCPA针对反海外贿赂完整立法的专业模式,中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㊁‘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行政法规㊂随着我国于2006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公约的影响下,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六)“与‘刑法修正案(七)“中在对私营部门的贿赂犯罪化㊁法人贿赂刑事责任㊁利用影响力受贿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刑法修正案(八)“还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与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可以说,我国反贿赂刑法在总体上已经实现了与‘反腐败公约“的对接,这也是我国近年来追逃追赃逐渐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原因㊂⑤尽管我国对于国内的公职人员或非公职人员的行贿与受贿行为都有着明确的禁止,然而,我国仅将对外国公职人员与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主动行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未规定外国公职人员㊁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㊂这种只惩罚供应方而不惩罚需求方的规定是我国尊重他国属人管辖,同时也是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的体现㊂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项国际反贿赂公约要求各国通过国内法,将外国官员受贿定为犯罪行为㊂⑥由于我国‘刑法“并未跨国贿赂行贿做出管辖权的特别规定,因此,针对跨国行贿方犯罪在理论上适用刑法的四大管辖原则,即地域管辖㊁属人管辖㊁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㊂在相较于FCPA将在美国境内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外国公司和个人纳入管辖范围,中国的反商业贿赂制度仅规定企业的经营者⑦为其所规制的犯罪主体,并未将规制的犯罪主体延伸至域外㊂与FCPA的管辖范围相比,我国刑法对于海外行贿对象的规制较窄,导致我国管辖权的涵摄力逊于FCPA㊂⑧此外,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与FCPA规定在行贿对象方面具有巨大差异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私营部门的商业贿赂进行了相应规制,⑨然而,FCPA仅限于对海外公共部门贿赂行为调查起诉㊂由于中美两国的政治体制㊁行政体制㊁公务员制度有着巨大差异,国外的45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2卷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㊁方达律师事务所,‘2018-2019中国年度企业合规蓝皮书“,第27页㊂USDepartmentofJusticePressReleaseNo.18-1436:AttorneyGeneralJeffSession sChinaInitiativeFactSheet(2018-11-01)[2019-12-02],athttps://www.justice.gov/opa/speech/file/1107256/download,Dec.2,2019.OECD,ConventiononCombatingBriberyofForeignPublicOfficialsin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actions[2019-12-11],http://www.oecd.org/daf/anti-bribery/ConvCombatBribery_ENG.pdf.ShearmanSterling,FCPADigest-RecentTrendsandPatternsinTheEnforcementofThe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Jan.2019,p.26.梁根林:‘中国反贿赂刑法与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⓪:一个比较分析“,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91页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则是例外,其在第16条第2款规定了: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㊂‘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㊂赵骏㊁吕成龙:‘ 反海外腐败决⓪管辖权扩张启示 兼论渐进主义视域下的中国路径“,‘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19页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㊂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㊁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㊂接受折扣㊁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㊂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㊂某些职位㊁职务在我国行政体制中并没有对应的称谓,该概念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㊂①此外,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在不少行业有着近乎垄断的地位,在市场体制改革中承担了关键性角色㊂然而,伴随着国有企业的 行政属性 ,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存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㊁亲属染手企业利益链㊁过度职务消费等现象㊂②根据FCPA的规定,任何外国官员㊁外国政党或其官方机构㊁外国政党候选人㊁知晓或部分知晓,将给予或答应给予上述三种人贿赂的个人都属于外国公职人员㊂③在此规定下,DOJ与SEC极有可能将一家大型国有公司的高管视作外国公职人员,从而使其存在受到FCPA调查的风险㊂我国对反贿赂犯罪各概念的解释与FCPA有着明显差异,势必导致适用与执法上的巨大差距㊂依据FCPA指控,个人最高面临20年监禁刑,但根据我国刑法,行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㊂④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与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越来越重视廉政与反贿赂建设,不断开展反腐败执法运动㊂FCPA与我国反贿赂法规从起诉到判决的程序具有明显差异,当跨国公司作为重叠管辖的主体被执法力度强大的美国与不断增强反腐败执法力度的中国同时管辖,无疑将处于管辖重叠的尴尬境地,并面临并行罚款的危险㊂四㊁我国面临‘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的具体法律应对鉴于美国借助FCPA不断在实践中扩张其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的商业活动与中国企业的海外交易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亦会使得跨国企业对中国市场望而却步,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㊂因此,中国政府与中国企业都应当重视合规建设,尽可能避免FCPA带来的负面效应㊂(一)政府应致力于完善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非新事,国务院自2014年就提出需要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其中包括政务诚信㊁商务诚信㊁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㊂⑤在此背景下,不同行业的监管机构及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㊂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由行政机关制定相应等级评定标准,通过互联网监管与企业自行报送收集数据,将收集的数据与评级要求匹配,做出相关的等级评定,从而根据评级结果实现对公司进行惩治或激励㊂2017年底,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国家标准,意在对企业进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供普适性的指导意见㊂根据实务经验,由于外商投资企业通常更注重企业合规制度的建设㊁实施,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实施反而会使得外商投资企业获得较高的评级,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在中国开展业务㊂⑥此外,我国还于2018年底集中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与‘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两份‘指引“作为中央企业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合规管理工作重要的政策引导,详细对中央企业的市场交易,企业境外经营的跨境贸易㊁境外投资等重点领域提出了具体要求㊂中国的企业合规管理已经有了具体的指导方针和操作指引,两份‘指引“对风险领域㊁重点内容的归纳也是所有在境内境外经营的企业所面临的共同的问题㊂⑦完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政务诚信建设与商务诚信建设,营造平等自由的环境以吸引外资,对排除美国利用FCPA对他国在中国的商事活动的干涉,具有重要作用㊂如上文所述,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进行贿赂是外商企业在华因贿赂公职人员而受到FCPA管辖的重要原因,2018年松下电器(PanasonicCorp.)就因其美国子公司向中国某国有航空公司高管提供退休后年薪20万美金的咨询职位以向国有航空公司销售其飞行娱乐和通信系统产品,而被指控违反FCPA的反贿赂条款与会计条款,最终支付2亿8040万美元的罚金㊂⑧此类涉及对中国国有企业领导层进行的非法支付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在FCPA的调查案件中不胜枚举,反映了我国对政府及国有企业内部诚信政务建设55增刊童嘉嘉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及中国的法律应对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张晶:‘我国刑法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对象认定“,‘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19日第6版㊂云翀,‘廉政建设与治理研究国有企业腐败治理中的法律制度研究“,‘第十届(2015)中国管理学年会论文集“,第558页㊂周少鹏㊁王心源,‘中美跨国商业行贿犯罪立法比较“,‘犯罪研究 2018年第12期,第80页㊂‘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㊂‘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的通知“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加强政务诚信㊁商务诚信㊁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的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纲要㊂规划期为2014-2020年㊂通力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十大问题解读“[2020-03-05],http://lawv3.wkinfo.com.cn/topic/61000000951/1.HT⁃ML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从合规指引到合规体系搭建的实务解读“[2020-03-05],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1e84f8f42bba048e.aspx㊂人民网:‘松下电器在美子公司支付300亿日元罚款与美国政府和解“[2020-03-05],http://japan.people.com.cn/GB/n1/2018/0503/c35421-29963762.html㊂。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启示与借鉴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启示与借鉴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启示与借鉴作者:刘礼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0期关键词海外反贿赂反腐败会计制度作者简介:刘礼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7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0.246(一)《海外反腐败法》的两个责任来源一是反贿赂条款(Anti-bribery Provisions),禁止个人与商业机构为获得或维持业务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二是会计条款(Accounting Provisions)要求发行人实施某些财务记录与内控要求,并禁止个人与公司故意伪造发行人的账簿与记录,或者规避或不实施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这两部分内容,一个是消极的禁止性规范,一个是积极的义务性规范,二者看似不同,实则相辅相成。

《海外反腐败法》既禁止贿赂外国官员,又要求保证会计账目管理正确,以防止做假账掩护对外贿赂。

行贿公司因此会面临一个两难的局面,或者违反账册簿记的规定,或者将贿赂记录在公司的账册中,成为行贿的证据,无论如何选择均会实质性地触犯《海外反腐败法》的禁止性规定。

可以说,正是这两个条款相互配合,最大可能地实现打击和遏制海外腐败行为的效果。

(二)《海外反腐败法》的适用主体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适用主体不同。

反贿赂条款广泛适用于:(1)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或者需要定期向证交会提交报告的美国和外国上市公司(即“发行人”)及以“发行人”名义行事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者股东; (2)美国个人和商业机构(即“国内人”),及以“国内人”名义行事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者股东; (3)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在美国境内的其他人。

应注意的是,1977年的反贿赂条款仅适用前两类主体,在《海外反腐败法》实施过程中,很多人批评《海外反腐败法》仅约束美国公司,无法约束其他国家的公司,使得美国公司在海外竞争中处于劣势。

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问题与对策背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腐败问题不断增大,跨国腐败犯罪更是居高不下。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也不幸成为了腐败犯罪的重灾区之一。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与60多个国家签署了近100个司法协助协定,为应对跨国腐败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但是,由于诸多的制度和实践上的问题,整个反腐败的工作还存在很大的瓶颈。

因此,我们需要释放积极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不断完善与优化这一领域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机制,以更好地应对跨国腐败犯罪问题。

问题制度层面中国对反腐败立法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但在跨国腐败犯罪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1.司法协助程序繁琐。

办案人员需要快速收集证据和信息,却需要透过复杂的司法协助程序来完成。

2.处理跨国案件难度大。

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国家之间合作存在极大的差异,这导致跨国合作难度很大。

3.维权成本高。

中国构建了全球反腐败外交网络,但是由于其他国家与我国在经济发展、文化认知等方面的差异,维权成本很高。

实践层面在实践层面,我国反腐败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1.刑责不够重。

虽然针对腐败犯罪的法律制度已经很完善,但犯罪的刑责标准不够严格,导致司法打击面不足。

2.执法失灵。

有些地方或部门督察监督不力,或者不存在有效的信息分享机制,使得腐败行为可以得以藏匿。

3.缺乏公众监督。

公众的监督力量不强,一些腐败行为隐藏起来,难以被发现和追查。

对策制度层面为应对跨国腐败犯罪,在制度层面我们需要:1.精简司法协助程序。

进一步简化、规范司法协助程序,降低办案人员在跨国犯罪案件中的成本和风险。

2.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制度和标准的协调一致,消除不同法治文化带来的合作阻碍。

3.加强维权机制建设。

建立多元化的维权机制,提供多种对外资企业进行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实践层面在实践层面,为更好地应对跨国腐败犯罪,我们需要:1.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与公正性。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及反腐败业务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及反腐败业务

主要行业 提取物, 包括石油、气、矿产和油田服务 电讯服务和设备 制造商 国防 商用飞机和运输 制药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及反腐败业务 医院 金融服务, 包括私募基金 保险 能源 化工 保健 零售行业 咨询、工程和其他服务 电脑硬件和软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及反腐败业务 Group Name
多年来,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Steptoe & Johnson LLP)向许多公司, 无论是美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还是 其外国子公司, 亦或个人, 就《美国海 外反腐败法(FCPA)》和相关法律的范畴、涵义及适用提供咨询, 其 中涉 及了众多国家和事务。我们的业务既包括事前建议和咨询, 也包括调查和执 法工作。我们的业务遍及全 球, 拥有处理在新兴市场、特别是在拉美、东南 亚、中东和前苏联的贸易和投资交易的丰富经验, 而通常这 些交易都涉及政 府或准政府机构的参与。 在《美国海外反腐败法》领域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世强律师事务所依 赖国际规制和合规业务组和白领犯 罪辩护业务组的律师资源。我们的律师不 仅拥有丰富的私人执业经验, 而且他们还曾在美国司法部、美国证 劵和交易 委员会以及美国国会常设调查分委会担任公职。我们曾为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特别诉 讼委员会进行过特别董事会调查和内部调查。我们的欧 洲分部也提供重要的见解(如欧盟数据保护法和英 国反洗钱法)和支持。 世强的律师们诉讼了凯(Kay)案件,它是解释《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范畴的主要判决之一。世强律师还曾 参与并且正在参与近期一系列《美国海 外反腐败法》案件和执法行动,涉及中东、拉美、前苏联、非洲和 亚洲。我 们还处于世界银行调查和制裁程序的前沿, 具备应对多个司法辖区平行诉讼 的经验。 世强律师曾在透明国际组织和美国律师协会的腐败和洗钱委员会担任领 导职务, 曾在美国国会就反腐败事务 作证, 并曾在美国出席经济合作与发展 组织(OECD)和欧洲安全合作组织(OSCE)腐败问题会议的代表 团中任 职。他们时常就《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和相关国际法的尖端问题著书立说。 世强律师事务所的《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及反腐败团队提供以下服务: 制订和执行合规项目, 包括培训、基准测试和最佳做法建议 就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程度、减轻风险以及对合伙人、咨询师、代 理和其他第三方的审计提供咨询 建议 在不同的交易和争端背景下制订减轻风险保障措施 就特定的公司交易、补偿要求和第三方机构安排起草法律意见、 商务评论信函和规制指导 在美国司法部、证监会执法程序和调查以及涉及美国国会、世界银行和其他美国机构的附属程序中 代表客户 确认和监督外国司法辖区的律师,以获得对关于向政府官员提供好处的当地法律的意见,并就协调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和当地 法律事务提供综合建议 帮助客户解决由《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合规要求引发的当地争 端、仲裁和诉讼

美国海外反腐重点关注中国市场

美国海外反腐重点关注中国市场

美国海外反腐重点关注中国市场作者:暂无来源:《决策与信息》 2011年第1期文/钟伟2010年8月,世界第二大制药商德国默克公司收到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质询函。

此函怀疑该公司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并要求该公司提供在多个国家的业务信息。

随后,葛兰素史克公司、辉瑞制药等世界制药巨头披露,他们均在与美国政府就类似事宜进行接触。

近两年来,默克与其他大型制药公司都在开拓中国、俄罗斯、印度及巴西等国的新兴市场。

在这些国家,药物审批、生产、进出口、定价、销售及营销环节,需要公共部门审批,一些美国媒体认为由此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中国市场被重点关注FCPA是美国1977年制定的一部惩治本国公司、企业或公民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法律。

根据FCPA,中国在美上市的公司、美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代表处及其雇员,以及在美国境内从事腐败行为的中国企业或者个人,甚至通过美国银行转账的腐败行为,都可能受到该法的管辖。

尽管是美国的国内法,但FCPA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去美国发展的中国企业,同样是一柄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010年6月底,德国工业巨头西门子的150多名高管相聚北京,讨论遵守中国和美国的反腐败法律的问题。

2007年开始,今年已经是第四届。

2007年正是西门子公司因全球腐败案而全面清查整顿的时候。

该案被美国证交会视为历史上最严重的企业腐败案。

另外,2009年,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因“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的行为触犯FCPA,被美国当局处以20万美元罚款;其后,美国控制组件公司因在30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被处以1820万美元的罚款,中国国内有19家企业卷入该案,仅大型央企或其旗下企业就超过10家;2010年3月,德国汽车制造商戴姆勒一克莱斯勒受到指控,在1998年至2008年间向包括中国在内的22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行贿数千万美元,被处以1850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的 《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的 《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牛绮思
【期刊名称】《宁波经济(财经观点)》
【年(卷),期】2018(000)004
【摘要】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颇有点在全球推行司法霸权的意思。

美国政府通过司法部和证监会开展执法行动,并且动
员了美国联邦调查局、国土安全局、美国国税局刑事侦查处等多部门,通过窃听、
卧底、搜查令、传票以及开设举报热线和奖励等多种手段协力打击海外腐败。

在FCPA的海外执法上,很多公司都为此缴纳了巨额罚款。

事实上,除了美国,西方主要
大国都有类似的反腐败法律,英国《反贿赂法》被称之为'世界上最严厉的反腐败法'。

但或是受限于国力不济,其他国家只能摆摆样子,真正能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司法霸权
的只有美国。

【总页数】2页(P44-45)
【作者】牛绮思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问题与走向 [J], 石玉英
2.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J],
3.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域外适用及对中国公司的启示——空客公司等天价罚款案例解析 [J], 刘育峰;刘玉翠
4.反腐败合规法律实践的规范演进与实践展开——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为切入[J], 万方
5.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及中国的法律应对 [J], 童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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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S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前文概要》根据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为了获取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公务员行贿或者约定行贿的美国法人和个人将收到刑事乃至民事处罚。

FCPA由反贿赂条款(anti-bribery provisions)和会计条款(accounting control provisions)构成,前者由美国司法部(UA Department of Justice)管辖,后者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管辖。

根据后者的规定,美国所有的上市公司(包括在美国公开发行股票的日本公司)必须正确报告包括行贿受贿的会计处理在内的财务数据。

这些公司不得将行贿支出隐藏在其他会计科目中,或以其他明目表示。

违反FCPA的情况下所受的处罚,个人的情况下刑事方面最高可判处25万美元的罚款并处最高5年的徒刑。

公司的情况下最高可判处200万美元的罚金。

另外,公司和个人都会成为民事处罚的对象。

根据联邦法律,可对被告处以最高相当于非法所得或者第三方所受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

此外,作为对公司的制裁,公司将会被剥夺成为美国政府承包商的资格以及停止出口经营权。

违反FCPA对经营上也有同样深刻的影响。

为遵守法令所必需进行的内部调查需要花费相当大的费用和时间。

上市公司如果违反法令一般需要公示,这回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商誉。

即使公司及时采取了适当的改善措施,但是已被公认为有贿赂行为的美国法人也许不得不远离与发生行贿的国家,特别是和政府有关的事业。

有的情况下,在美国国内有可能会被股东代表起诉。

不管怎么说,政府高官的腐败行为在发展中国家是家常便饭。

中国腐败的情况尤其严重。

1.有关FCPA中国所特有的问题对于很多在中国经营的外国法人,所面临的问题和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是一样的。

然而,我们想就其中一些中国所特有的问题进行探讨。

1.1.“外国公务员”的问题FCPA所禁止向其行贿的“外国公务员”的定义为“外国政府以及其他部委或者其辅助机关的高官和雇员,以及为这些机关或代表其行使官方权力的人”。

所以,“外国公务员”中包含审查合资合同、审批投资项目、以及拥有类似权限的人员。

此外,在美国司法部的解释中,“外国政府以及其他部委或者其辅助机关的高官和雇员”还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的100%由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雇员。

这个解释对中国极其重要。

众所周知,虽然这几年有许多企业被民营化,但是中国经济的主要部分仍然有国有企业掌控。

此外,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及雇员适用FCPA的情况,和中国法律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广泛定义是一致的。

比如中国刑法第93条对受贿的刑法使用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指“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另外中国共产党有关处分的纪律也对所有具有国有企业地位的单位适用。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董事是由拥有或控制该国有企业的政府机关任命的。

虽然选任手续每个地区略有差异,但是由党和政府共同决定这一点是一样的。

如果企业的股份是“国家持股”的形态的话,由于其股份属于中央、省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所以其经营者和董事也由相同级别的政府任命。

很多国有企业发行由其他国有企业持股的“法人股”,这些股份也由和上述同样的任命权限。

另外,相关级别的党委在这些任命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所以,被任命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几乎都是党员干部。

另外,所有的国有企业中都会设置于管理机构相平行的党组织。

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党委成员都有党任命,所以符合FCPA所规定的“外国正当干部”。

实际上多数人,比如高级经营者同时会兼任党委书记,会具有公司和党内的双重职务。

所以在中国开展经营的外国法人必须充分认识到,国有企业的实际管理人员在FCPA上会被分类为“外国公务员”。

这适用于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几乎所有经营者和董事。

现在,在中国经济的所有领域,都有完全国有和完全由国家控制的企业(比如医院和医疗机构、或者运输企业)存在。

除了经营者和董事,对项目审批具有影响的岗位的国有企业的“雇员”也适用于“外国公务员的定义”。

即使是完全私人的关系,在中国牵涉到官员的话,也有可能适用于FCPA。

另外,(非政治上的)商业贿赂在中国也是潜在的重大犯罪。

1.2.上市国有企业的问题多数国有企业在中国或者外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对FCPA“外国政府的辅助机构”的适用并不一定明确。

这些国有企业的所有关系都不尽相同。

有的企业国家持有超过半数的股份并拥有任命公司董事和经营者的权限。

有的企业国家只拥有少数股权及相应比例的董事会权力,或者国家的持股是通过股东协议、章程等其他企业控制手段实现的。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及董事的地位一般与非上市国有企业类似。

几乎毫无例外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份中超过半数的非流通股由国家持有。

最近的调查显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几乎都是国有企业,尤其与地方政府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与所有者(国家)集团之间的关系相对较新,很多场合是的属人的。

如上所述,控制在中国上市的国有企业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国有企业),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指示任命经营者和董事。

某报告称,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中的70%是由政府和中国共产单任命的。

在这种情况下,在适用FCPA时,司法部和SEC很有可能将国有以及国家控制的企业、乃至在中国上市的国有企业分类为“外国政府的辅助机构”,并将这些公司的经营者和董事作为“外国公务员”处理。

一般来说,在中国上市的国有企业的企业控制会由很大的变化。

成功的大型企业能够独立于政府活动,虽然仍有党和政府任命董事,但是有任命独立董事和独立经营的义务这两大压力。

很多这些公司的经营者和董事主张,虽然最终由政府担任董事的选任义务,但是他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也有意见认为,具有这样结构的国有上市企业,从各种角度来说,不应该视同为“外国政府的辅助机构”。

1.3.中国反腐败法理论与实际的差距中国反腐败法的原则和FCPA是一致的。

FCPA所禁止的“向外国公务员的支付”也是中国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所明确禁止的。

所以从理论上来讲,遵守中国法律的经营者和同时遵守中国法律和FCPA的美国经营者是按照相同的标准来进行经营活动的。

然而,问题在与中国法律的执行是相当即兴的,这就使外国经营者面临着相当不同的现实情况。

中央政府反复开展反腐败运动证明多数中国的反腐败法在实际当中并未得到正确运用。

很难相信中国各阶层的公务员会由很多人热心执行反腐败法和反腐败政策。

很多非常现实的问题随机发生……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公务员对自己管辖内的区域经常有着直接或简介的利害关系。

警察以及其他执法机构的公务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会以监督为名索取贿赂。

不夸张的说,中央或地方当局无法制止,或者说根本不想去制止的腐败案例在媒体上屡见不穷。

也有人说中国公司不适用反腐败法是政府的方针(中国政府当然不承认这一点)。

比如说,在中国的医疗行业有数万的医生、护士、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医疗从业者。

然而,政府给医疗部门的工资水品与民间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

所以,医生和其他从业者会采取各种手段填补自己的收入差距。

他们会在所在医院收取回扣从而抬高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收取“咨询费”、或者将采购的医疗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疗用品专卖给他人。

这些行为当然都是违法的。

在很多情况下当局不会在意提供资金的是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看上去好像有意忽视。

所以对外国企业实行比中国企业更强的监管的风险几乎没有。

然而,因为有FCPA的存在,美国企业以及“美国人(参见上一期的定义)”仍然需要面对美国法律的重大风险。

问题在于,这种支付可能在地方及别被允许,但是根据中国的“成文法及成文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

虽然现实中大量存在,但是严格来说与中国法律相抵触的资金提供肯定也是美国法律所禁止的。

就如上期我们所说的一样,美国企业和现地企业在法律风险上的差异导致在统一市场竞争的条件产生差异。

美国企业意识到,在中国无法与那些向顾客支付回扣而不受处罚的企业竞争。

因为FCPA明确禁止这种行为。

此外,如果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不受到其本国法律相似的制裁的话,则美国企业会完全被该市场排除在外。

1.4.礼品的范围中国的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向公务员提供现金、其他有价值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等“礼品”。

比如,出席虚假的会议的补贴这种“伪装”的礼品就包括在内。

中国共产党的处罚措施则更加广泛。

对公务员,除了所有国家都要求的接收礼品的上报和上交规定以外,还禁止公务员接受“有可能影响其行使公务职权的礼品”。

此外,处罚规定列举了广泛的禁止无偿赠与的清单。

其中包括提供无偿的资产和劳务、为公务员的家属支付海外留学的费用、或者“有可能影响其行使公务职权的饭局”。

有好几个公务员都表示,因为高尔夫果岭费很高,可能存在腐败嫌疑,所以上级指示不得接受高尔夫的招待。

在中国共产党的内部规定中,价值100元(约1,400日元)人民币以上的礼品需要上报,价值200元(约2,800日元)人民币以上的礼品必须要归还。

另外,在任何情况下,公务员个人每年收取礼品金额合计不得超过600元人民币。

然而在中国,赠送礼品和豪华接待有着悠久的历史。

实际上公务员禁止接受200元以上的礼品的规定是完全被无视的。

大型的中国公司和几乎所有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有相当大的经费用在接待公务员上。

和中国公务员的饭局没人不得超过200元的规定对于和中国生意人的饭局来说是完全不可能的。

对于在中国开展经营的美国企业来说,与国有企业的政府公务员的接触是重要的商务环节,而且因为美国企业相比本地企业资金充裕,在送礼和接待等潜规则方面会跟多的受到期待。

然而,中国企业因为没有强力的制约可以无视向公务员送礼的限制,而美国会害怕做同样的事情则会与FCPA相抵触。

2. FCPA在中国的对应方法正如以上所说,在FCPA的规定下,在中国活动会很困难。

然而有办法可以预见外国企业的问题,讲风险最小化。

2.1.合规程序的导入对应FCPA最好的方法是构建在不适当的支付的最初阶段将风险最小化的合规程序。

绝大部分美国企业将FCPA问题像美国出口管理规定、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其他美国法律一样作为合规程序的一环。

日本企业也有必要学习。

美国法人典型的合规程序由以下2点构成。

一种是所有在中国的从业人员都能利用的书面指引,另一种是对所有人员,特别是销售和财务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

但是在中国进行培训需要特别留意。

在中国经营的绝大多数外国企业因为文化和语言的屏障在进入初期会录用现地的人员作为销售担当。

公司的财务人员也全是这样。

然而,因为这些中国人生活在对不合法的支付和奢侈的招待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环境中,可能会对FCPA感到不可理解。

此外中国员工也都知道中国的司法当局对这种违法情况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所以,设计根据中国的业务环境充分考虑过的培训计划和处理员工在每天的业务中所碰到的实际问题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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