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宣传手段 提升宣传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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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宣传手段提升宣传效能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和“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标志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未来五年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五五”普法把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宣传效果提升不是很明显,群众没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学法用法积极性仍然不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宣传工作缺乏主动性。我们以往有些做法,并未真正把握干部群众的心理需求和学法用法的实际需要,而是就学法而学法,导致普法的实际效果不明显。部分领导干部认为经过20多年的全民普法,该普及的就已经普及了,没什么新花样。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下,发展遇到瓶颈,宣传效能提升效果不明显。
二是宣传教育环节上还有薄弱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上,近年来制订了一些制度规定,但有的仅停留在文字层面上,抓落实力度不够;农村普法教育上,人员难集中、教材难落实、时间难保证依然是制约农村宣传教育发展的主要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城镇下岗职工和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抓的还不紧,留有盲点和死角;宣传工作缺乏广度和深度,重部门法、轻公共法学习现象比较突出。
三是法制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单一。在内容上,眼下更多的只是宣传法律法规的条文,回避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缺乏实效性和针对性;在形式上,目前多是停留在标语、咨询、宣传车等传统的模式上,缺乏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
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
理念、引导法治行为的社会责任,因此必须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目的就是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因此,调动人民群众的学法用法积极性,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在法制宣传教育中服务人民,以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把维护好、发展好、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激发人民群众自觉学法用法的内在动力。
二是进一步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法制宣传教育要活泼生动、寓教于乐、情理并重。以往的组织干部群众开会、空洞的念法律条文、千篇一律的说教等法制宣传形式已经落伍,而法制文艺演出、普法赶集、主题法制宣传、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调解纠纷现场说法等法制宣传形式则深受广大干部群众欢迎,效果也十分明显,今后需要在这一方面作进一步探索和尝试。比如,每月选取一定数量的村、社区由法律专业人员与群众面对面开展法律对谈活动,组织普法小分队进村普法,法律资料袋进家,进行法制文艺创作演出,举办法制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展等,使法制宣传教育尽量符合群众口味,让群众在学法中获得实惠。
三是不断创新法制宣传载体。对于在过去普法依法治理过程中创立的品牌和探索的载体,不能放任自流,任其发展,必须在进一步做大做强品牌、发挥特色优势上做文章,不断发挥品牌示范带动作用,在打造新亮点上下功夫,让品牌和载体站得住、叫得响、传得远,使其永远成为法制宣传的主导和主流。同时,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刊等现代传媒的作用,增强法制宣传的开放性、多样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托基层法律服务所成立法制宣传服务中心或服务站,整合法律人才资源,搭建群众学法平台,随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