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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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原料(磷酸盐、石粉、鱼粉等)、配合饲料(包括混合饲料)中铅的测定。

2 原理

样品经消解处理后,再经萃取分离,然后导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中,原子化后测量其在283.3nm处的吸光度,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

3 试剂和溶液

除特殊规定外,本标准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去离子重蒸馏水或相应纯度的水。

3.1 硝酸(GB 626),优级纯。

3.2 硫酸(GB 625),优级纯。

3.3 高氯酸(GB 623),优级纯。

3.4 盐酸(GB 622),优级纯。

3.5 甲基异丁酮〔CH3COCH2CH(CH3)2,HG3—1118〕。

3.6 6mol/L硝酸溶液:量取38mL硝酸,加水至100mL。

3.7 1mol/L碘化钾溶液:称取166g碘化钾(KI,GB 1272),溶于1 000mL水中,储存于棕色瓶中。

3.8 1mol/L盐酸:量取84mL盐酸,加水至1 000mL。

3.9 5%抗坏血酸溶液:称取5.0g抗坏血酸(C6H8O6),溶于水中,稀释至100mL,储存于棕色瓶中。

3.10 铅标准储备液:精确称取0.159 8g硝酸铅〔Pb(NO3)2,HG 3—1070〕,加6mol/L硝酸10mL,全部溶解后,转入1 000mL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该溶液为每毫升0.1mg铅。

3.11 铅标准工作液:精确吸取1mL铅标准储备液,加入100mL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此溶液为每毫升1μg。

4 仪器、设备

4.1 消化设备:两平行样所在位置的温度差小于或等于5℃。

4.2 马福炉。

4.3 分析天平:感量0.000 1g。

4.4 实验室用样品粉碎机。

4.5 振荡器。

4.6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7 容量瓶:25、50、100、1 000mL。

4.8 吸液管:1、2、5、10、15mL。

4.9 消化管。

4.10 瓷坩埚。

5 试样制备

采集具有代表性的饲料样品,至少2kg,四分法缩分至250g,磨碎,过1mm孔筛,混匀,装入密闭容器中,低温保存备用。

6 测定步骤

6.1 试样处理

6.1.1 配合饲料及鱼粉试样处理:称取4g样品,精确到0.001g,置于瓷坩埚中缓慢加热至炭化,在500℃高温下加热18h,直至试样呈灰白色。冷却,用少量水将炭化物湿润,加5mL硝酸,5mL高氯酸,用表面皿盖住,在砂浴或加热装置上加热,待消解完全后,去掉表面皿,至近干涸。加10mL1mol/L盐酸,使盐类溶解,把溶液倒入50mL容量瓶中,用水冲洗烧杯多次,加水至刻度。用中速滤纸过滤,待用。

6.1.2 磷酸盐、石粉试样处理:称取5g样品,精确到0.001g,放入消化管中,加入5mL水,使样品湿润,依次加入20mL硝酸,5mL硫酸,放置4h后加入5mL高氯酸,放在消化装置上加热消化。在150℃温度恒温消化2h,然后将温度缓缓升到300℃,在300℃下恒温消化,直至样品发白近干为止,取下消化管,放冷。加入1mol/L盐酸10mL,在150℃温度下加热,使样品中盐类溶解后将溶液倒入50mL容量瓶中,用水冲洗消化管,将冲洗液并入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用中速滤纸过滤,备作原子吸收用。

6.2 标准曲线绘制

精确吸取0、4、8、12、16、20mL1μg/mL的铅标准工作液,加到25mL容量瓶中,加水至20mL。准确加入2mL1mol/L碘化钾溶液,振动摇匀;加入1mL抗坏血酸溶液,振动摇匀;准确加入2mL甲基异丁酮溶液,激烈振动3min,静置萃取后,将有机相导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在283.3nm波长处测定吸光度,以吸光度为纵坐标,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6.3 测定

精确吸取5~10mL样品溶液和试剂空白液加入到25mL容量瓶中,按绘制标准曲线步骤进行测定,测出相应吸光值和标准曲线比较定量。

7 测定结果

7.1 计算公式

X=(A1-A2)×1 000/〔m×(V2/V1)×1 000〕=V1(A1-A2)/(mV2)式中:X──试样中铅含量,mg/kg;

m──试样质量,g;

V1──试样消化液总体积,mL;

V2──测定用试样消化液体积,mL;

A1──测定用试样消化液铅含量,μg;

A2──空白试液中铅含量,μg。

7.2 结果表示

每个试样取2个平行样进行测定,以其算术平均值为结果,结果表示到0.01mg/kg。

7.3 重复性

同一分析者对同一试样同时或快速连续地进行两次测定,所得结果之间的差值:

在铅含量小于或等于5mg/kg时,不得超过平均值的20%;

在铅含量大于5mg/kg,小于或等于15mg/kg时,不得超过平均值的15%;

在铅含量大于15mg/kg,小于或等于30mg/kg时,不得超过平均值的10%;

在铅含量大于30mg/kg时,不得超过平均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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