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大病救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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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大病救助流程
一、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城镇低保对象,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持本镇《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农村低保户;
(四)凡在档的城乡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均属于救助范围。因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交通事故、工伤等住院者,不属本制度救助范围。
(五)医后病人医疗费用自费超过3000元的。
二、申请、审批程序与结算程序
(一)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1、患者应当向所在地镇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等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
4、医疗收费票据(证件留存单位签字盖章并附结算清单),参合(保)打印报销凭单;
5、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审批
1、镇民政所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按规定进行资格认定,按季度审核完毕签字盖章并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2、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理后按季度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县财政部门。
3、救助资金下拔后,由镇民政所确认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