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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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本案中,法院指出“陈某基于对保险车辆的合法的使用权 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合法有 效。也就是说,即使陈某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但他作为 车辆的合法使用人,对车辆同样具有合法的、可以确定的、 能够以金钱表示的利害关系,所以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亦为有效。
案例三:
目录
案例一:彭粤交诉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湖南分公 司案—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客观条件
案例二:陈某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 纠纷上诉案—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同时保险 利益的判定
案例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的认定
案例一:
2007年4月4日,湖南时韵达公司就湘AC3278“路虎”越野 车向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 联保湖南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9个险种的保险,保 险期至2008年4月4日24时止。保险单上注明的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均为湖南时韵达公司,但车辆所有人为湖南富豪汽 车公司。2008年3月6日,湖南富豪汽车公司将被保险车辆 转让给本公司工作人员彭粤交(彭粤交同时是湖南时韵达 公司股东),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并未告知保险公司 且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2008年3月17日,该车在广 惠高速公路附近由于自燃导致全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 司认为,保险期内标的车辆转让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因 此拒绝理赔。但彭粤交认为,自己在车辆过户之前就长期 使用该车,对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双方遂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保险公司观点:该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只赔偿
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合计20万元。因租赁协议第9条规 定,玉器厂对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也就是说, 像火灾这些意外事故引发的自然灾害对玉器厂而言不具利 益损失,这意味着玉器厂对厂房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 保险公司只应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
2002年7月,某机械厂将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玉器厂,租 期为2年。租赁协议第9条规定“凡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 玉器厂不负责任”。承租后玉器厂对厂房及自己购置的玉 器设备、流动资产项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综合险, 其中厂房投保120万元,玉器设备155万元,流动资产135万 元,保险期至2003年3月31日24时止。2003年1月16日,玉 器厂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厂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经保 险公司查看后认定属于意外事故,定损为30万元,其中厂 房损失10万元,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关于本案 的赔付,保险公司和玉器厂出现了分歧,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湖南时韵达公司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 如果湖南时韵达公司没有保险利益,本案
中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 3. 彭粤交是否可以基于自己的保险利益主张
保险合同下的权利?
案情分析:
可保利益的定义指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现 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案例启示:
保险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前一个案例中指出,保险利益可以表现为现有利益,也可 以表现为期待利益或者责任利益。所以我们应该看到,保 险利益不仅包括物权利益,也包括根据合同和法律责任出 现的利益。例如车辆,所有权人具有保险利益,承包经营 人也有保险利益,车辆抵押权人也可以有保险利益。所以, 在不同的保险关系中,标的物可以相同,但是保险利益不 同。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组长:王俊洋 0820500212 08金融2班 PPT构思、资料整合、演讲 组员:潘力圆 0820500202 08金融2班 制作PPT
周 峰 0820500121 08金融1班 案例及资料收集 俞 特 0820500221 08金融2班 案例及资料收集
Insurable interest (可保利益原则)
案例启示:
1. 可保利益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生 效的依据。即投保时,以投保人具有保险 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否则,保险合同无 效。
2. 保险利益之所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即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诈取保险赔款而违反 法律或者合同,故意造成和扩大危险。
案例二:
2006年5月24日,原告陈某和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珠海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太保珠海分公司)签订合 同,太保珠海分公司向陈某出具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 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和索赔权益人为陈某,行驶证车主 为南方工贸珠海实业公司;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 三方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至2007年5月29日止。2007年3 月16日,陈某驾驶的该投保车辆被盗,于是向太保珠海分 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并非保险车辆的行驶证车 主,不存在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双方遂诉至该 院。陈某主张涉案车辆系其本人购买,挂靠在南方工贸珠 海实业公司名下,一直由他使用,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启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有保险利益的判定
1.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2.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而遭受 经济上的损失;
3.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4.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
任利益;
玉器厂观点:保险公司应按玉器厂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合计支付保险金30万元。因为此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 且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而租赁协议第9条不能作为拒付保 险金的依据,保险合同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
处理结果:保险公司应赔付30万元
法院认为,从厂房损失与玉器厂的利益关系看,厂房被部 分烧毁,作为出租方的机械厂未能及时对厂房进行修复, 在玉器厂也未能自行修补的情况下,将导致承租方玉器厂 不能按期交付订货,使其期待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又担上 违约责任。事实上,现实的可预期的期待利益正是保险利 益的构成部分之一,所以从这个方面看,玉器厂对厂房具 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全部有效,保险公司应赔付 厂房、设备及半成品全部损失计30万元。
既然保险合同无效,当湖南富豪汽车公司在保险期间将 车转让给彭粤交时,也不存在所谓的保险合同权利转移, 即彭粤交不能主张保险合同下的权利。
处理结果:彭粤交享有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投保人湖南时韵达公司和保险 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 法,且湖南时韵达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此保 险人在上诉状中亦予以认可,故应认为该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车辆发生转让,受让人 彭粤交依法继承被保险人湖南时韵达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对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所以彭粤交依法享有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
法院判决不妥之处:
1. 我们知道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 利益和责任利益。而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湖南时韵达 公司对标的车辆既不存在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也不存 在责任利益。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武断地认定两者有保险 利益,无疑会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这恰恰是保险利益 原则所要防范的;
2. 法院在认定湖南时韵达公司存在保险利益时指出“对此 保险人在上诉状中亦予以认可”,从这里可以看出法院 将保险利益看成是一种主观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志 加以变更的事实,无疑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的本意,因 为无论从法理来看,还是从法律规定而言,保险利益均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可保利益的定义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的标志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人是否因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 失。
另外须指出,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 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可以 确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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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同时,如何判定保 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的效力?
处理结果:合同有效,双方应履行义务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然案件中的保险车辆的登记车主为 南方工贸珠海实业公司,但车一直由陈某使用,陈某没有 证据证明该车是挂靠在南方工贸实业公司名下,太保珠海 分公司对此也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保险单记载的行驶证车 主为南方工贸珠海实业公司,表明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太 保珠海分公司是知晓这一情况的。为此,该院认为,陈某 基于对保险车辆的合法使用权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 利益。陈某和太保珠海分公司双方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 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案情分析:
南时韵达公司不是、也从来没有成为过该车辆的所有人 或其他权利人,无论是在投保之时,还是在发生保险事故 之时,湖南时韵达公司和保险标的都没有任何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湖南时韵达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2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应该无效。
For a contract to be one of insurance the insured person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insurance.
That is, the insured must stand to lose financially if the event insured against happens.
根据本案中保险单上的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湖 南时韵达公司,而不是车辆所有人湖南富豪汽车公司或者 彭粤交。所以,保险合同缔结的时候湖南时韵达公司并不 是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后来也没有通过转让获得该车的所 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即湖南时韵达公司和保险合同中的 “陆虎”越野车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此外,湖南时韵达 公司和湖南富豪汽车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就 是说,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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