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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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案例一: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

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

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

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

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意外死亡。

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

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

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H省某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

双防协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灯具厂只要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未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有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

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

在保险期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

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经被人盗走。

村委会获知后,立即作为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费25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福特车为谁所用,被谁租用、有谁保管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所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这里关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案例,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一个问题——保险利益的确定,到底谁才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怎么确定的,这是两个案例中需探讨的地方。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案例一:车辆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小明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汽车,并选择了全保险来保护自己的车辆。

天,小明在停车场停车时,不慎将车辆停放在了一个不安全的地方。

不幸的是,一辆小货车不小心撞上了小明的汽车,导致汽车的前部严重受损。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车辆保险会为小明提供赔偿。

小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事故发生时的照片、事故报告以及维修估价单。

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核实了这些文件,并确保事故是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发生的,然后给出了赔偿金额的报告。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利益原则发挥了作用。

根据这个原则,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内容,来判断小明是否符合保险的赔偿条件。

由于小明购买了全保险,所以他能够得到车辆损失的赔偿,保险公司将为他支付维修费用。

案例二:医疗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医疗保险将为小红提供赔偿。

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根据小红提供的文件,确认医生的诊断,并核实了医疗费用的合理性。

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决定支付小红由于手术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利益原则保障了小红的权益。

基于这个原则,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小红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小红购买了旅行医疗保险,因此她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照顾,而不需要为医疗费用负担过多的经济压力。

案例三:财产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小刚购买了一套价值数百万的豪宅,并选择了财产保险来保护他的房屋。

天,小刚的房屋因雷击而发生火灾,导致房屋部分损毁。

小刚立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事故发生时的照片、报警记录以及房屋估价报告。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将为小刚提供赔偿。

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对小刚提供的文件进行核实,并确保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在确认无误后,保险公司给出了赔偿金额的报告,用于修复小刚房屋的损毁部分。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利益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于这个原则,保险公司将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小刚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小刚购买了财产保险,所以他能够获得房屋损失的赔偿,以帮助他修复受损的房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定的保险利益原则,明确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核心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应用。

某公司在购买财产保险时,对其生产设备进行了保险投保。

后来,由于一场大火,公司的生产设备遭到严重损毁。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了公司的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认为,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并未如实告知设备的实际价值,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拒绝了公司的索赔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拒绝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这是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体现,即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并未如实告知设备的实际价值,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了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合理的。

从保险利益原则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

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这一原则的存在,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保险利益原则的相关规定,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案例一:因保险利益判断产生的赔偿分歧【案情介绍】某绵织厂于2005年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

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2006年1月10日派人送来购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准备装车运走。

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车6100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上午再验收并将余下的货物装车,已验收并装车的货物暂交棉织厂代为看管。

不料,在这天夜里,该棉织厂发生了火灾,涤纶棉布属易燃物,库内存放的35000米涤纶棉布尽皆烧毁。

由于已验收的6100米涤纶棉布随车停放在仓库内,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于难。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查勘,确认了事故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决定对损失予以赔偿。

但当了解到被保险人与制衣厂的购销合同时,对于库内车上存放的及库内的涤纶棉布的损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存在意见分歧:1、制衣厂已购的10000米涤纶棉布不赔,因被保险人对其已丧失保险利益。

2、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布不赔,其他都应赔偿。

3、所有涤纶棉布都未运出厂,虽然车上的涤纶棉布已经验收出库,但仍由被保险人看管,因此所有涤纶棉布的损失都应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国际惯例,在以商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商品损失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1、确认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

由于全部货款已付,当这部分财产由购货方验收合格装上车后,即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再属被保险人所有。

2、确认库内存放的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

由于余下的3900米涤纶棉布未经制衣厂验收合格装车,故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被保险人所有。

【启示】正确确认购销涤纶棉布的所有权属性是确定本案如何赔偿的关键。

案例二:应全面贯彻保险利益原则【案情介绍】2003年某县甲公司为一水电站的建设项目投保了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保险金额4000万元,免赔率为10%。

保险法之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法之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法之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实质是一种可以转嫁的风险,在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决定保险赔偿额度上起到决定性作用。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法之保险利益原则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保险法之保险利益原则案例篇1:原告:王X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永顺人保)。

1995年10月3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包括王X顺之妻陈X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单号95-018,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这6名女职工,保期3年,保险金额1万元,保费每人40元。

该保费已由永顺县保险公司工会经费中出资一次交清。

1996年6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分立为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两个单位,陈X兰被分到永顺人保工作。

1997年7月,陈X兰从永顺人保调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吉首分公司工作。

同年8月5日,永顺人保作出业务批单,以陈X兰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没有书面通知陈X兰。

1998年1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陈X兰患癌症,后又经湖南肿瘤医院确诊为子宫膜腺癌。

陈X兰患癌后,曾于1998年1月和5月两次向永顺人保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永顺人保以陈X兰调离后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时效为由,于同年7月21日给陈X兰下发了保险金拒付通知书。

陈X兰为此于1999年2月8日向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8日因患癌症死亡。

保险法之保险利益原则案例篇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案例三:
2002年7月,某机械厂将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玉器厂,租期为2年。租赁协议第9条规定“凡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玉器厂不负责任”。承租后玉器厂对厂房及自己购置的玉器设备、流动资产项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综合险,其中厂房投保120万元,玉器设备155万元,流动资产135万元,保险期至2003年3月31日24时止。2003年1月16日,玉器厂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厂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经保险公司查看后认定属于意外事故,定损为30万元,其中厂房损失10万元,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关于本案的赔付,保险公司和玉器厂出现了分歧,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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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争议焦点:
湖南时韵达公司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湖南时韵达公司没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 彭粤交是否可以基于自己的保险利益主张保险合同下的权利?
案情分析:
可保利益的定义指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根据本案中保险单上的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湖南时韵达公司,而不是车辆所有人湖南富豪汽车公司或者彭粤交。所以,保险合同缔结的时候湖南时韵达公司并不是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后来也没有通过转让获得该车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即湖南时韵达公司和保险合同中的“陆虎”越野车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此外,湖南时韵达公司和湖南富豪汽车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湖
案例启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有保险利益的判定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精品]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精品]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精品]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约定范围内的利益受到保护,即使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也不会侵犯被保险人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案例一: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保护某位公司购买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合同包括了对公司财产进行的物理损坏以及盗窃等情况的保障。

然而,当一名员工发现公司财产遭窃后,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索赔款项。

理由是保险条款规定不包括由公司员工所造成的损失。

然而,最终,保险公司因违反保险利益原则而被判赔偿公司的损失。

案例二:保险合同约定合理性某人在购买一份健康保险合同时,合同中条款规定该保险合同不包括预先存在的医疗问题。

虽然该人有一些健康问题,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告诉了保险公司,但由于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拒绝了该人的索赔请求。

然而,由于合同中的限制明确并且是合理的,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预先存在的医疗问题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保险申请程序的合理性某人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并在发生碰撞事故后提出了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他提交的索赔申请中缺少了一些关键的信息,例如证明该人对汽车有所有权等。

尽管该人认为这些信息是次要的,并且他确实拥有汽车所有权,但由于该保险公司要求这些信息,并且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拒绝了其索赔。

由于保险公司的要求合理,并且其要求的信息是必需的,所以保险公司没有违反保险利益原则。

总之,保险利益原则是确保保险合同的约定合理并始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处理保险纠纷时,如果遵守了保险利益原则,那么诉讼的结果也将是公正且合理的。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案例一: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

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

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

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

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意外死亡。

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

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

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H省某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

双防协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灯具厂只要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未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有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

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

在保险期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

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经被人盗走。

村委会获知后,立即作为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费25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福特车为谁所用,被谁租用、有谁保管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所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这里关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案例,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一个问题——保险利益的确定,到底谁才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怎么确定的,这是两个案例中需探讨的地方。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寿险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然而,小明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有高血压的病史。

不久后,小明因病去世,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了小明隐瞒的病史,拒绝了理赔申请。

小明家属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提起了诉讼。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小明隐瞒了自己的病史,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理的。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不久后,小红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小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小红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了小红的理赔申请。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利益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的保险利益。

小红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理的。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的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完整版)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完整版)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案例分析1:没有保险利益,合同岂能生效案情介绍: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问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

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

准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

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私自购买的。

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B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判决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分析与结论: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经济损失。

如果没有这种关系的存在,谁都能以毫无关系的人或财产去投保,并以自己作为受益人。

这会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

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对保险原则的背离,保险就必须建立在可保利益原则之上。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范围作出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毋;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一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可见,B和A仅仅是恋爱关系,B对A并无当然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如果B在投保时征得A的同意,那么,这就符合第三款的规定,B对A的保险利益获得法律支持,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了。

本例思考: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存在的基石。

在保险合同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长期发展的结果。

保险的法律原则案例(3篇)

保险的法律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三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015年,张三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冠心病。

张三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法律原则本案涉及保险法律原则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等。

1.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与自己有关的重要事项。

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2.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应当相互一致,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本案中,张三投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健康,而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3.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利益解释、习惯解释等原则。

本案中,对于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应按照文义解释原则进行解释。

三、案例分析1. 张三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补充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这一规定。

2. 保险公司以张三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出租车公司虽然已经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但仍然拥有管理照护权,因 此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时有效的。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致危险程 度增加,则保险公司对因危险程度增加所致损失可以拒赔。而本案中, 车辆损失是在危险程度没有增加,甚至是降低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属于 保险公司可拒赔的情况之列,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来看,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解释发生 争议时候,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因此本案中法院据此也应 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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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案例3.1
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 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 某撞倒。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 某在前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 李某因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 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在张某离开D城时,爷爷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保险期限10 年),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是在张某到E城后,一年后的某一天, 在一次上学途中遇交通事故,张某不幸身亡。事发后,张某的爷爷及 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请分析该 案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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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解答要点:
由于所有的保证事项都是属于重要事项,不管被保险人出于什么原因, 只要违反了保证事项,保险公司都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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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案例2.3
钱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8000元,其中楼房保额 为700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额为11000元。在投保时,钱先生对于投保 财产的详细地址没有填。后来,钱先生租了附近一间平房用来堆放物 品。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是保险合同法的灵魂和核心。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保险利益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购买汽车保险时,隐瞒了自己曾经发生过多次交通事故的情况,后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小明隐瞒了自己的交通事故情况,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案例二,小红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后来因患了重病,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小红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三,李先生在购买财产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房屋的实际价值,后来房屋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李先生未如实告知房屋的实际价值,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只有在双方都遵守保险利益原则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险制度才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总之,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在保险合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由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

由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

由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090151181 苑梦商学院09级经济学2班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保险利益的功能是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有所不同,认识并完善现阶段我国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由三则案例,逐步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阐释和分析。

一、三则案例案例一:2003年1月1日,土木将其所有的丰川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二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

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光并移转占有。

买卖合同约定:张光当日向土木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

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乎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

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土木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土木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公司向土木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二:2000年初,某洗衣机厂为防止其新研制的“龙卷风”牌洗衣机遭遇仿冒的风险,欲向保险公司投保78亿元“天价保险”,虽与多家保险公司陇商,但美梦终未能成真。

案例三: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

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则产保险一年。

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

保险期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如果拒赔,其理由是什么?上述案件的正确处理与对保险利益的认识密切相关。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

案例一涉及保险利益的有无问题,案例二涉及保险利益的量化问题,案例三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实施。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的案例来具体分析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某公司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后来,由于一场火灾,公司的仓库遭受了严重的损失,经鉴定,损失达到了80万元。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公司的索赔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首先,保险合同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建立的,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其次,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应当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公司遭受了火灾损失,符合保险责任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却拒绝了公司的索赔请求,这显然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利益原则在这个案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实施。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应当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全面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合法赔偿。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诚实履行义务,保持保险利益的完整性。

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健康、稳定的保险市场,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案例一:船只被扣
一个运输公司有一艘外贸船,他们在申请海上货物保险的时候,已经
声明了该船是买来的,并且正在使用。

但是,实际上,该船实际上是
借来的,并非运输公司自己的船只。

后来,该船因为贵重货物被海盗
扣押。

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运输公
司的赔偿要求,理由是运输公司没有如实上报船只的情况,这违反保
险利益原则,因此不能受保险。

案例二:财产被盗
一个商铺老板在签订财产保险协议的时候,声明了自己的财产在店铺
里面,价值大约有五千元。

几天后,商铺被盗,财产被盗走了,老板
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但是当保险公司核实时,却发现真正的财产
价值超过了当初申报的价值。

由于商铺老板没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价值,这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拒绝了赔偿要求。

以上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案例,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
订合同时都应遵守的原则,即双方必须如实告知事实,不得隐瞒或者
欺诈,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风险,保持诚实信用,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风险,保持诚实信用,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一:小明在购买汽车保险时,故意隐瞒了自己曾经发生过多次交通事故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拒绝理赔。

小明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小明在购买保险时没有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他故意隐瞒了自己的交通事故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是合理的,因为小明的行为导致了保险合同的无效。

因此,小明在这个案例中很难获得赔偿。

案例二:小红在购买健康保险时,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状况,但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称她的疾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小红在购买保险时遵循了保险利益原则,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状况。

但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拒绝理赔,这是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的行为。

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否则将会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利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保险消费者应该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风险,保持诚实信用,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而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它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引起更多人对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视,避免因为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保险利益的案例

保险利益的案例

保险利益的案例1、赵为其公公老王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20000元,指定受益人为赵的儿子,即老王的孙子小王。

期间,赵与被保险人老王的儿子大王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经法院判决,小王由大王抚养,但赵仍支付这笔保费,从未间断。

3年后,老王因病去世,赵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额20000元。

与此同时,大王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益人小王由他抚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金。

赵认为投保人是她,缴费人是她,同时也是小王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保险金理应由她领取。

,保险金应当由儿子的监护人大王领取。

母亲为投保人,儿子为受益人,可以看做是母亲对儿子的一种赠与。

离婚之后,母亲选择继续缴费,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应当为儿子所得,不产生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时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所以应该由大王得到这笔保险金。

2、胡的弟弟花400万买了一套别墅,小胡爱弟弟心切,用自己的名义为弟弟的别墅购买了一份家财险,三个月后别墅因保险约定的责任发生损失,小胡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结论:不赔付,原因为小胡对别墅不具有保险利益。

关于以上案例引发的问题:1、假如小胡与其弟弟之间有租赁合约,小胡在使用这栋别墅,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小胡还是小胡弟弟?还是特约中约定即可?2、假如小胡是长期住于这栋别墅中,为这栋别墅的实际使用中,但无租赁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小胡是否具有索赔权?3、企业财产保险:租用的厂房,使用者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特约未约定受益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理赔中确认索赔权问题时是否要求厂房所有者同意赔付给被保险人?,首先搞清楚保险利益是什么,结合保险利益的概念,可以做出如下解释:1、若要获得赔偿,那么小胡和弟弟要有租赁合约,但合约中需约定小胡在租赁期间对该别墅范围内所有财产有直接赔偿责任。

2、无法索赔,注意,保险利益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3、与1类似,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即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赔付厂房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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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同时,如何判定保 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的效力?
处理结果:合同有效,双方应履行义务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然案件中的保险车辆的登记车主为 南方工贸珠海实业公司,但车一直由陈某使用,陈某没有 证据证明该车是挂靠在南方工贸实业公司名下,太保珠海 分公司对此也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保险单记载的行驶证车 主为南方工贸珠海实业公司,表明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太 保珠海分公司是知晓这一情况的。为此,该院认为,陈某 基于对保险车辆的合法使用权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 利益。陈某和太保珠海分公司双方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 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法院判决不妥之处:
1. 我们知道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 利益和责任利益。而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湖南时韵达 公司对标的车辆既不存在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也不存 在责任利益。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武断地认定两者有保险 利益,无疑会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这恰恰是保险利益 原则所要防范的;
2. 法院在认定湖南时韵达公司存在保险利益时指出“对此 保险人在上诉状中亦予以认可”,从这里可以看出法院 将保险利益看成是一种主观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志 加以变更的事实,无疑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的本意,因 为无论从法理来看,还是从法律规定而言,保险利益均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案例启示:
本案中,法院指出“陈某基于对保险车辆的合法的使用权 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合法有 效。也就是说,即使陈某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但他作为 车辆的合法使用人,对车辆同样具有合法的、可以确定的、 能够以金钱表示的利害关系,所以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亦为有效。
案例三:
争议焦点:
1. 湖南时韵达公司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 如果湖南时韵达公司没有保险利益,本案
中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 3. 彭粤交是否可以基于自己的保险利益主张
保险合同下的权利?
案情分析:
可保利益的定义指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现 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2002年7月,某机械厂将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玉器厂,租 期为2年。租赁协议第9条规定“凡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 玉器厂不负责任”。承租后玉器厂对厂房及自己购置的玉 器设备、流动资产项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综合险, 其中厂房投保120万元,玉器设备155万元,流动资产135万 元,保险期至2003年3月31日24时止。2003年1月16日,玉 器厂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厂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经保 险公司查看后认定属于意外事故,定损为30万元,其中厂 房损失10万元,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关于本案 的赔付,保险公司和玉器厂出现了分歧,遂诉至法院。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组长:王俊洋 0820500212 08金融2班 PPT构思、资料整合、演讲 组员:潘力圆 0820500202 08金融2班 制作PPT
周 峰 0820500121 08金融1班 案例及资料收集 俞 特 0820500221 08金融2班 案例及资料收集
Insurable interest (可保利益原则)
玉器厂观点:保险公司应按玉器厂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合计支付保险金30万元。因为此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 且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而租赁协议第9条不能作为拒付保 险金的依据,保险合同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
处理结果:保险公司应赔付30万元
法院认为,从厂房损失与玉器厂的利益关系看,厂房被部 分烧毁,作为出租方的机械厂未能及时对厂房进行修复, 在玉器厂也未能自行修补的情况下,将导致承租方玉器厂 不能按期交付订货,使其期待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又担上 违约责任。事实上,现实的可预期的期待利益正是保险利 益的构成部分之一,所以从这个方面看,玉器厂对厂房具 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全部有效,保险公司应赔付 厂房、设备及半成品全部损失计30万元。
案例启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有保险利益的判定
1.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2.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而遭受 经济上的损失;
3.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4.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
任利益;
案例启示:
1. 可保利益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生 效的依据。即投保时,以投保人具有保险 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否则,保险合同无 效。
2. 保险利益之所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即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诈取保险赔款而违反 法律或者合同,故意造成和扩大危险。
案例二:
案例启示:
保险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前一个案例中指出,保险利益可以表现为现有利益,也可 以表现为期待利益或者责任利益。所以我们应该看到,保 险利益不仅包括物权利益,也包括根据合同和法律责任出 现的利益。例如车辆,所有权人具有保险利益,承包经营 人也有保险利益,车辆抵押权人也可以有保险利益。所以, 在不同的保险关系中,标的物可以相同,但是保险利益不 同。
2006年5月24日,告陈某和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珠海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太保珠海分公司)签订合 同,太保珠海分公司向陈某出具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 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和索赔权益人为陈某,行驶证车主 为南方工贸珠海实业公司;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 三方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至2007年5月29日止。2007年3 月16日,陈某驾驶的该投保车辆被盗,于是向太保珠海分 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并非保险车辆的行驶证车 主,不存在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双方遂诉至该 院。陈某主张涉案车辆系其本人购买,挂靠在南方工贸珠 海实业公司名下,一直由他使用,具有保险利益。
案情分析:
南时韵达公司不是、也从来没有成为过该车辆的所有人 或其他权利人,无论是在投保之时,还是在发生保险事故 之时,湖南时韵达公司和保险标的都没有任何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湖南时韵达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2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应该无效。
根据本案中保险单上的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湖 南时韵达公司,而不是车辆所有人湖南富豪汽车公司或者 彭粤交。所以,保险合同缔结的时候湖南时韵达公司并不 是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后来也没有通过转让获得该车的所 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即湖南时韵达公司和保险合同中的 “陆虎”越野车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此外,湖南时韵达 公司和湖南富豪汽车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就 是说,湖
For a contract to be one of insurance the insured person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insurance.
That is, the insured must stand to lose financially if the event insured against happens.
目录
案例一:彭粤交诉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湖南分公 司案—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客观条件
案例二:陈某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 纠纷上诉案—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同时保险 利益的判定
案例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的认定
案例一:
2007年4月4日,湖南时韵达公司就湘AC3278“路虎”越野 车向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 联保湖南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9个险种的保险,保 险期至2008年4月4日24时止。保险单上注明的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均为湖南时韵达公司,但车辆所有人为湖南富豪汽 车公司。2008年3月6日,湖南富豪汽车公司将被保险车辆 转让给本公司工作人员彭粤交(彭粤交同时是湖南时韵达 公司股东),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并未告知保险公司 且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2008年3月17日,该车在广 惠高速公路附近由于自燃导致全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 司认为,保险期内标的车辆转让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因 此拒绝理赔。但彭粤交认为,自己在车辆过户之前就长期 使用该车,对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双方遂诉至法院。
既然保险合同无效,当湖南富豪汽车公司在保险期间将 车转让给彭粤交时,也不存在所谓的保险合同权利转移, 即彭粤交不能主张保险合同下的权利。
处理结果:彭粤交享有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投保人湖南时韵达公司和保险 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 法,且湖南时韵达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此保 险人在上诉状中亦予以认可,故应认为该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车辆发生转让,受让人 彭粤交依法继承被保险人湖南时韵达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对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所以彭粤交依法享有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
可保利益的定义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的标志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人是否因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 失。
另外须指出,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 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可以 确定的经济利益。
各方观点:
保险公司观点:该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只赔偿
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合计20万元。因租赁协议第9条规 定,玉器厂对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也就是说, 像火灾这些意外事故引发的自然灾害对玉器厂而言不具利 益损失,这意味着玉器厂对厂房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 保险公司只应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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