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六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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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收入中扣除的利息支出的标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有一定的限制和标准。

以下将对利息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税前扣除标准适用于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且是用于购买、建造、翻新自住房屋的贷款利息支出。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

其次,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金额。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最高限额为12万元。

这意味着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减少纳税额。

再次,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申报方式。

个人在享受利息税前扣除的待遇时,需要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将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情况进行详细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在核实后,可以确认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最后,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注意事项。

在享受利息税前扣除的待遇时,个人需要注意相关的申报要求和规定,如填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相关证明材料的完备性等。

同时,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政策规定,以确保享受到应有的税前扣除待遇。

综上所述,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个人的利益和税负有一定的影响。

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政策规定,对个人合理规划财务和减少税负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对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为帮助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做好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一、汇算清缴范围凡由城区税务分局征收管理,并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城区税务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有关项目按规定须事后备案的,则应同时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二级附表,不论各项目有无调增、调减金额,帐载金额除按规定不需填写外,均应如实填写,当年未发生的,帐载金额填写“0”。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

四、报批类优惠项目(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具体审批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一项审批项目执行(二)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具体审批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八项审批项目执行(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具体审批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九项审批项目执行(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具体审批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十四项审批项目执行(五)转制科研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审批项目执行五、备案类优惠项目(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二项备案项目执行(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三项备案项目执行(三)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七十项备案项目执行(四)动漫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七十一项备案项目执行(五)文化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七十二项备案项目执行(六)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七十三项备案项目执行(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备案项目执行(八)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七十五项备案项目执行(九)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七十六项备案项目执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七十七项备案项目执行(十一)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七十八项备案项目执行(十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七十九项备案项目执行(十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八十项备案项目执行(十四)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八十一项备案项目执行(十五)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八十二项备案项目执行(十六)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备案按照•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10年版)‣第八十三项备案项目执行六、事后备案项目(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文件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一、正确把握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内涵非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通常只是指纯粹的利息,并不包括担保费用与抵押费用等。

但是,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内涵上则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了单纯的利息本身,而且还包括了为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以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区分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等的要求,纳税人所发生的支出都应当分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对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而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自然,企业在发生关联方借款及利息支出时,应当首先要确定利息支出属于费用化的支出,还是资本化的支出。

对于必须资本化的支出,应当直接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逐渐计入企业的损益。

三、超标准的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后是否就可以通过折旧或者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了呢?我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并未对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的用途与性质作出特殊的规定。

换言之,只要关联方发生的借款,并且相关的借款超出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支出都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凡超出了税法所规定的标准,即使计入了相关资产的成本,也不能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四、适用税收法律政策的双重性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企业间的借款,只是由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而具有的某些特殊性,因此,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在税法适用方面就具有了双重性:一方面必须适用有关一般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还须按照税法对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别政策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房企利息收入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房企利息收入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辅导2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企业发生的利息支付的税前扣除有两种方法可供纳税人选择:一是按照比例扣除,即不考虑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多少,也不考虑是否发生利息支出,一律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二是据实扣除。

二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

笔者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对利息支出据实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六个问题。

一是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仅限于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

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企业不只是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向国内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向境外机构或个人借款。

向社会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其支付的利息显然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尽管其可以取得资金提供者到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但也不能据实扣除。

对统借统还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据实扣除,现行政策规定不明确。

2013年5月,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针对纳税人咨询的该问题,明确答复“可以据实扣除”。

另外,对委托贷款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委托人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据实扣除,在具体实践中争议性也很大。

更多的观点认为:委托贷款不属于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能据实税前扣除。

二是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是逾期利息和加罚息均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但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因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解析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解析

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探讨又是一年汇缴时,针对利息支出问题国税总局最近出台了国税函[2009] 777号文进行规范,但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更多的企业可能涉及财税〔2008〕121号文。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是问题,实务中很多企业(主要是关联方)不是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不可小视。

本文大部分资料来源于法规,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站探索,前半部分为对条文的分析,后半部分为附送的网上搜索的专题文章,请谨慎分析后再使用本文结论。

一、非关联企业利息支出(一)非关联企业之间利息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非关联企业与个人之间利息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关联企业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注意事项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将一次性支付若干年的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企业一次性支付3年的租金,取得租赁费发票,在当期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企业一次性支付的跨年费用,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扣除。

同理,有不少企业装修费等在支付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若企业支付以前年度公积金、补充保险等费用,也不能在支付当年税前扣除,应追溯到费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未追溯调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已深入人心,但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如何扣除?企业还有误解。

如企业2016年发生的费用,2017年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该费用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额调增;而后,2017年7月取得发票,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减,这是不对的。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上例企业应追溯扣除在支出发生的2016年度,而不是取得发票的2017年度。

扩大职工福利费范围有不少企业认为,只要是福利性质的支出都算职工福利费,如将职工子女教育费、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等列入职工福利费。

但是,这些福利性质的支出,一是不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列举范围,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六大注意事项

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六大注意事项

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六大注意事项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哪些可以税前扣除?哪些不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限额怎样确定?税前扣除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税前扣除是否必须取得发票?都有哪些税收规定?本文将对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六大注意事项进行分析。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包括浮动利率。

(三)特殊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13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涉税风险提示

13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涉税风险提示

13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涉税风险提示企业利息支出存在较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情形,现进行全面梳理,帮助大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准确适用相关政策法规,防范涉税风险。

1、企业取得票据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全面营改增以后,利息支出须凭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这或许也将成为今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事项。

【例1】A企业向B企业借款,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支出仅取得收款收据,没有取得发票,则A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如:无偿转贷的利息支出。

企业借款后没有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无偿转贷给他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2】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0万元,然后A企业又将1000万无偿转贷给C企业,则A企业支付给B银行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3、资本金未按期缴足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的投资者没有按章程或工商法律法规的出资期限出资,正好在这个期间企业又对外有借款利息支出。

【例3】假如A企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B应在2017年1月1日缴纳出资额500万元,但由于各种原因,直到2017年末也没有能按期出资,正好2017年A企业有对外借款1000万元,那么相当于500万元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4、企业债资比超标部分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收藏】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8大类税收规定

【收藏】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8大类税收规定

【收藏】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8大类税收规定1、基本规定2、资本化或费用化的规定3、贷款利率的规定4、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5、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的规定6、统借统还利息支出的规定7、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8、利息支出税前凭证的规定01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02资本化或费用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03贷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深度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深度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深度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片面理解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在对借款利息支出进行汇算时,往往只关注利息支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即利率的规定。

但这样的理解计较片面。

影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金额,不仅仅是利率,还有其他因素。

影响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首要因素:注册资本《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此规定,如果企业的认缴资本未能按约定及时到位,一旦存在企业有借款融资行为,那么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之间的差额对应的借款数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进行应税所得的调增。

举例:A企业2015年1月份注册,认缴资本为200万元,2015年实际到位100万元,其余100万注册资金承诺2015年12月底投资到位,但直到2016年12月底,该投资款依然没有到位。

2015年7月,该企业因为经营需要,从银行贷款300万元,目前一直在使用该笔贷款。

该企业2015年度、2016年度该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如何进行纳税调整?1、A企业承诺在2015年12月底投资到位,在此之前借得的资金300万元的利息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予以足额扣除;2、A企业2016年度按照承诺应该足额的注册资金到位,但该企业未能投资到位,因此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对应的借款数的利息,在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应该做应税所得调增处理;3、A 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借入的资金300万元,其中除了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对应的借款数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外,其余200万元的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实际税负是和名义税负相对应的,指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占税收利润的百分比。

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比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实际税负,如债务人的实际税负高于债权人,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至于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是否能扣除,如何计算扣除金额,应待税务总局的文件进一步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0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
Ⅹ.1.40.39
Ⅹ.1.40.41
Ⅹ.1.41

Ⅹ.1.42
Ⅹ.1.43 Ⅹ.1.44
Ⅹ.1.45
Ⅹ.1.46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纳税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涉及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章中。

本文结合上述相关规定,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一)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件以及《办法》第九章都涉及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最高原则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件以及《办法》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上述规定中涉及的“利息支出”的定义是一致的,即根据《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件以及《办法》第九章规定,“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四)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产购置 、 建造期 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 应当作为 资本性支 出计 入有关 资产 的成本 , 按规定扣 除。 了上述一 般性 规定外 , 除 还应 当 注意以下 四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的特殊规定 :

的借 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 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
册资本 占借款总额的 比例计算 , 公式为 :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
“ 企业为购置 、 建造 固定 资产 、 无形 资产和经过 l个月 以上 的建造 2
利息支 出,将注册 资金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与企业正常经营借款
利息支出一并税前扣除 , 从而大大缩小 了企业所得税税基 。 为杜绝 纳税人这一规避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企业投资 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 的利息支 出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问题 的批复》 ( 国税函[0 9 3 2 )C 20 ]1 号 3 规定 :凡企业投 资者在规定期限 内未缴 “
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的存货发生借款 的, 在有关 资产购置 、 建 造期间发生的合理 的借款费用 ,应当作 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 产的成本” 由此可见 , 。 借款利息应 当记入 资本 性支出 中并不包括
投资性 资产 ( 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所 以, 。 对外投资而发
足其应缴资本额 的, 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 , 相当于投资者 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 内应缴资本额 的差额应计付 的利 息 , 其
约定数额缴纳出资 , 则应依据 32 1号文 中的规定 , 计算 其投资未到
位 部 分不 得 税 前 扣 除 的 利 息 数 额 :未 按 期 缴 纳 出 资 不 仅 包 括 违 反
公司法 中分期 出资应在两年 ( 资公 司为五年 ) 投 内缴足的强制性规 定, 而且 , 如果公 司章程 中规定的出资期 限短 于法 定两年 , 也应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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