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的重要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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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中小学法制教育

汝州市王寨一中

2012年1月

小议中小学法制教育

一、依法治教的重要意义

(一)依法治教的基本依据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依法治教已成为党和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方针,也成为每位教育工作者进行日常教育工作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之一。其实教师们对以法治教一词并不陌生,每天都有意无意地在它的精神下进行的教育教学实践。但是,如果让教师们解释一下依法治教的概念,往往会有点一时摸不着头脑,那么,究竟什么是依法治教呢?仅仅是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教育教学吗?答案并不这么简单,它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想象的复杂得多。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依法,也就是要明确法的内涵。所谓法,是指学校管理之法源。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教育法》、《教师法》等,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之内容,以及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狭义上主要是专指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治教所依之法,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依法治教既应依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必须使用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

这里必须要澄清的是,学校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学校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俗称“校纪”,属于行为规范,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校纪一般只对在校的教职工和学生有约束力,对其他学校并无约束力,其使用范围非常狭小,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则大得多。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而校纪只是根据自身情况而制定的,二者的制定机构不同。因此校纪不是法律,并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因此强调“依法治教”而不懂“法”为何物,往往会把违法当成依法,必将产生严重的危害。

(二)依法治教的重要意义

1、依法治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具有法制精神的年轻一代的需要。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然而,法制国家的建设根本在人,关键在公民的法制精神,学校教育无疑是培育公民法制精神的关键场所。

2、中小学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生动体现

通过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按照教育法规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章办事,有利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实行以法治教,在校园中形成民主、公平、和谐的良好氛围,无形中为法制教育建立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有利于教师依法从教和学生自觉维护校规校纪,树立法治精神。当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捍卫法律尊严。明确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各方的行为,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依法治教是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随着各级教育的发展与办学自主权的扩大,教育管理越来越复杂,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要依靠法律、依靠教育规章制度来理顺关系,规范行为,加强管理。改变过去以行政领导为主导的“人治”管理模式,学校管理者依法行政,依法办校,势必推进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即从封闭的集权式管理向开放式的民主化管理转化,增强决策民主,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学校发展的稳定性、持续性。

4、依法治教是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我国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在校生、辍学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而且体现出犯罪主体低龄化、团体化;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为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先后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者都明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保护和预防责任。中小学生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主体,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5、依法治校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

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都是国民教育的主要途径,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进程又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的质量,影响国民的整体素质和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法国、英国、德国、美国等国的发展,以及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崛起,都向世人昭示了这一点。战后的日本,在大力发展教育,增加教育投入的同时,制定了完整的《学校教育法》,通过法制途径规范学校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渠道提高国民的科技和文化素质,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高了日本的综合国力。据统计,日本在1950—1972年间,科教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达到了52%。美国自1945年以来,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得益于教育和科技的进步。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

(三)依法治教的认识误区

1、必须明确“依法治教”不是“以法治教”

“依法治教”从语义上进行分析,所谓“依”是指依据和根据。必须要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把“依法治教”理解为“以法治教”,一字之差却有着重要区别。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把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来治教和执教,应把法律作为教育工作的依据和最高权威,即教育管理者要在工作中体现

一种法治精神。同时“依法治教”也并不排斥教育管理和教育发展中运用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及其他手段,而是强调综合运用这些手段。但无论用哪一种手段,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简单地以法律手段来代替行政手段并不是“依法治教”所追求的目标。

“依法治教”强调的是依法办事,强调受教育权的不可侵犯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以法治教”强调管理权力,视法律为管理的工具,突出了教育者的管理权,削弱了学生的自主性。

2、必须明确“依法治教”不是“以罚治教”

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法律除了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还有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保护、奖励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实行“依法治教”不能仅仅注重法律的处罚功能,而忽视法律的其它基本功能。

3、必须明确“以人为本”与“依法治教”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依法治教”,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与“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并不矛盾。一方面,“以人为本”不是“人治”。“以人为本”强调要在学校范围内造成一种人尊重人、人关心人、人爱护人的氛围,但这种氛围的形成不是无原则的迁就,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必须体现“法治”的精神,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尺度,所以不能以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为由而放弃“依法治教”。另一方面,“依法治教”所强调的“法治”而不是“法制”,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然后严格地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充其量只是“法制”而决不是“法治”。“法制”仅仅是“法治”的一个前提和基础,并不是“治调”的全部。“法治”强调的是一种法治的精神,这种法治的精神必须贯彻到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去。只有在充分发扬了民主,在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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